跳水勇救跳河女子、找回走失儿童...实探定州百姓“心坎儿上的派出所”!
河北省定州市公安局杨家庄派出所按照公安部关于“派出所主防”的工作思路,把辖区群众的安全感作为衡量工作的主要指标,在持续推动基层社会治理精细化、不断提高全天候服务群众和保障安全能力方面作了积极有益的探索,取得了良好成效,被百姓誉为“心坎儿上的派出所”,被党中央、国务院授予全国“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称号。
日前,人民网、人民公安报记者走近杨家庄实地探访。
把老百姓的事儿真当事儿!
——探访百姓“心坎儿上的派出所”
天高气爽、秋意渐浓的燕赵大地,到处是一派丰收景象。
从京港澳高速定州口下路,一路向东行驶十几分钟,便来到河北省定州市杨家庄乡。
进入乡政府院内,路右侧蓝白相间的两排小平房在繁茂梧桐掩映下格外醒目。这里便是被当地老百姓誉为“心坎儿上的派出所”的定州市公安局杨家庄派出所,他们近日刚刚收获了1983年建所以来的最高荣誉——被党中央、国务院授予全国“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称号(前情提要:被党中央、国务院公开表彰!定州这家派出所有何“底气”?)。
走进派出所小院,“人民公安为人民”几个大字映入眼帘,办公室外墙上“你对群众有多好 群众对你有多亲”的提示语,在时刻提醒着民警要把老百姓的事儿真当事儿!
上午10时,派出所值班室。所长马涛正在接听远在北京打工的本乡村民孙大哥视频电话。
“太感谢派出所了,及时帮我办理了证明,解了我的燃眉之急!”孙大哥在电话里连声道谢。
原来,一周前孙大哥向派出所求助,因为工作关系急需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但由于疫情无法到现场办理。马涛听说后,决定特事特办,通过派出所新设立的互联网警务服务中心,视频采集相关信息,快速核查相关情况,仅用20分钟就为他办好“无犯罪记录证明”,并把扫描件发送过去……
“我们积极尝试借鉴银行网银实名认证新方式,本人只要手持身份证生成合照即可实现网上办理。”马涛说,远程办理“无犯罪记录证明”只是杨家庄派出所开展网络便民警务的一个缩影。
2022年2月,杨家庄派出所依托互联网优势,在派出所综合指挥室利用政务微信平台设立“互联网警务服务中心”,组建辖区23个村的“政务微信群”,将“无犯罪记录证明”出具、法律咨询求助、户籍业务咨询、反诈宣传、法治宣传、线索搜集、视频调解等热点事项全部纳入网上办理事项,快速及时为群众解难答疑、提供帮助。
做好群众工作不仅要与群众面对面,更要与群众心连心,和群众“零距离”,群众才会敞开心扉,说“掏心窝子”话。
2022年3月,辖区东马家寨村刘某通过微信反映,因为赡养老人、占地问题等和妯娌武某发生了矛盾纠纷,希望派出所民警帮助调解。
经过几次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可就在双方准备签订协议的时候,武某却到了外地打工。眼看调解功亏一篑,马涛主动联系武某,希望通过互联网警务服务中心对双方进行视频调解。武某最终同意,一场可能搁浅的调解终于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网络便民警务让服务更真诚、更贴心、更有效。
半年来,杨家庄派出所网上劝阻电信网络诈骗10余次,接受网上法律咨询40余次,户籍业务咨询200余次,反诈宣传80余次,网上办理“无犯罪记录证明”40余次。
听说随时随地都能通过网络咨询,派出所24小时进行回复,杨家庄乡的老百姓都纷纷入群,相互转发参与,大家都想看看这个新鲜事儿,“政务微信群”一时应接不暇:
大洼里村村民捡到一个身份证,请民警帮助找到失主。民警迅速根据身份证信息找到了丢失人,并告知其及时到大洼里村领回;
北角羊村村民询问孩子三岁了,能办身份证么,都需要什么手续?民警当即详细回复;
东马家寨村民咨询收到办理医保短信的链接,询问是不是电信诈骗?民警回复:这种短信都是假的,不要轻信点击网上链接以防受骗;
……
事事有回音,件件有落实。
“微信已经成了现在人们的主要交流方式,特别是疫情防控期间,更是发挥了办事方便、快捷的优越性,能真正打通服务群众的‘最后一公里’。”马涛说,“我们24小时有专人值班,对大家的问题尽可能随问随答,不让老百姓多等一分钟,为此提前研究设置了常用问题事项的快捷回复办法,派出所值班电话一时间成了便民咨询热线。”
小案连着民生,民生就是大事。
2022年3月的一天晚上,派出所接到辖区石板村一家小超市报案,有人买了100块钱的东西,没有扫码付款就走了。接到报案后,马涛带领民警经过一个多小时调查走访,确定了购物人夏某的身份信息。经过和其所在村的治保会联系,夏某承认一时疏忽,并马上通过微信给超市发过去100元钱。
“真没想到,这么小的案子派出所都给破了!”超市店主杨永波兴奋地说,“非常感谢派出所,他们把老百姓的事儿真当事儿,真把我们老百姓当亲人,我给他们的工作打一百分。”
马涛常跟所里的民警辅警们说,只有立足本职用真心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帮助人民群众排忧解难,才能真正把为民服务落到实处。
2022年6月2日,户籍民警齐英在办理户口时听大陈村书记马立妍说,村民李朝秀一直没有户口和身份证。
齐英听说后,主动到大陈村走访调查,发现李朝秀从1990年嫁到当地后,一直没有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在向所长马涛汇报后,马涛决定尽快解决李朝秀32年没有户口的难题。
两人马不停蹄走访村民、大队干部,查询原户籍地信息、询问李朝秀的亲属等人,汇总了所有办理户口所需的手续后,向定州市公安局治安大队申请办理。
8月10日,李朝秀的户口终于补录成功。
“太谢谢你们了,为我解决了32年的困扰!”李朝秀接过齐英递过来的崭新户口簿,激动得热泪盈眶,拉着齐英连声致谢。
派出所的民警们都说,齐英虽然是户籍民警,但他在杨家庄乡可是个“名人”,大家都听说过他冒着生命危险,跳下三米多深河水救人的故事。
那是2020年5月3日,杨家庄派出所接到报警:沙河灌区南角羊桥岸边,一名女子欲跳河轻生。马涛、齐英到达现场后,发现轻生女子坐在岸边,神情恍惚,面对湍急的河水,随时都有落水的可能。马涛耐心地对其进行劝导, 齐英趁机慢慢接近,一边劝说,一边伺机解救。
这时,女子突然跳进湍急的河里,千钧一发之际,齐英没有丝毫犹豫,跟着跳进河里营救。两人在水里连续翻了几个滚,齐英始终紧紧抓着女子,用尽全身力气,游了十几米,最终在马涛和群众的帮助下,将两人拉回岸边。在场群众纷纷竖起大拇指对齐英称赞,“派出所民警真是好样的!”
经过了解,轻生女子名叫齐某,患有轻微精神障碍,其丈夫赵某因脑瘫常年卧病在床,两个孩子经常无人照顾。
“这个家咱们得管啊,否则以后可能还会再出事儿,孩子也会受到影响。”马涛找到村委会和赵某的亲戚共同商量解决办法,最终将赵某托付给一家养老院照顾,减轻了齐某的负担,并定期帮其买药送药防止病情发展……
在杨家庄派出所,只要是群众的事,民警们都一一记在心里。无论大小,他们都把老百姓的事儿真当事儿。
2022年1月,派出所接到群众孙某报警,其在辖区丢失手机一部,随后有人用手机登录购物消费了27元。民警拨打电话,但是手机关机了,民警随后又根据其购物的收货地址找到了盗刷手机的当事人,为受害人找到了手机,挽回了损失。
2022年6月,辖区辛兴村的张某报警称,孩子找不到了。派出所民警全体出动,在附近几个村紧急寻找。马涛更是下了“死命令”,一定要千方百计找到孩子。三个小时后,最终在另一个村的同学家找到了。虚惊一场,看着一脸歉意的家长,民警们笑着说孩子没事儿就好。
2022年8月,派出所接到某超市报案,顾客张某的电动自行车在超市门口被盗。民警经调查走访,发现一名顾客骑走了张某的电动车,但留下了自己的电动车,初步怀疑是后者骑错了车。经过多方联系,顾客李某某将车子骑回,并向张某表达了歉意。
……
把老百姓的事儿真当事儿,已经成了杨家庄派出所全体民警辅警的集体共识和实际行动。
河北省定州市公安局杨家庄派出所按照公安部关于“派出所主防”的工作思路,把辖区群众的安全感作为衡量工作的主要指标,在持续推动基层社会治理精细化、不断提高全天候服务群众和保障安全能力方面作了积极有益的探索,取得了良好成效,被百姓誉为“心坎儿上的派出所”,被党中央、国务院授予全国“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称号。
日前,人民网、人民公安报记者走近杨家庄实地探访。
把老百姓的事儿真当事儿!
——探访百姓“心坎儿上的派出所”
天高气爽、秋意渐浓的燕赵大地,到处是一派丰收景象。
从京港澳高速定州口下路,一路向东行驶十几分钟,便来到河北省定州市杨家庄乡。
进入乡政府院内,路右侧蓝白相间的两排小平房在繁茂梧桐掩映下格外醒目。这里便是被当地老百姓誉为“心坎儿上的派出所”的定州市公安局杨家庄派出所,他们近日刚刚收获了1983年建所以来的最高荣誉——被党中央、国务院授予全国“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称号(前情提要:被党中央、国务院公开表彰!定州这家派出所有何“底气”?)。
走进派出所小院,“人民公安为人民”几个大字映入眼帘,办公室外墙上“你对群众有多好 群众对你有多亲”的提示语,在时刻提醒着民警要把老百姓的事儿真当事儿!
上午10时,派出所值班室。所长马涛正在接听远在北京打工的本乡村民孙大哥视频电话。
“太感谢派出所了,及时帮我办理了证明,解了我的燃眉之急!”孙大哥在电话里连声道谢。
原来,一周前孙大哥向派出所求助,因为工作关系急需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但由于疫情无法到现场办理。马涛听说后,决定特事特办,通过派出所新设立的互联网警务服务中心,视频采集相关信息,快速核查相关情况,仅用20分钟就为他办好“无犯罪记录证明”,并把扫描件发送过去……
“我们积极尝试借鉴银行网银实名认证新方式,本人只要手持身份证生成合照即可实现网上办理。”马涛说,远程办理“无犯罪记录证明”只是杨家庄派出所开展网络便民警务的一个缩影。
2022年2月,杨家庄派出所依托互联网优势,在派出所综合指挥室利用政务微信平台设立“互联网警务服务中心”,组建辖区23个村的“政务微信群”,将“无犯罪记录证明”出具、法律咨询求助、户籍业务咨询、反诈宣传、法治宣传、线索搜集、视频调解等热点事项全部纳入网上办理事项,快速及时为群众解难答疑、提供帮助。
做好群众工作不仅要与群众面对面,更要与群众心连心,和群众“零距离”,群众才会敞开心扉,说“掏心窝子”话。
2022年3月,辖区东马家寨村刘某通过微信反映,因为赡养老人、占地问题等和妯娌武某发生了矛盾纠纷,希望派出所民警帮助调解。
经过几次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可就在双方准备签订协议的时候,武某却到了外地打工。眼看调解功亏一篑,马涛主动联系武某,希望通过互联网警务服务中心对双方进行视频调解。武某最终同意,一场可能搁浅的调解终于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网络便民警务让服务更真诚、更贴心、更有效。
半年来,杨家庄派出所网上劝阻电信网络诈骗10余次,接受网上法律咨询40余次,户籍业务咨询200余次,反诈宣传80余次,网上办理“无犯罪记录证明”40余次。
听说随时随地都能通过网络咨询,派出所24小时进行回复,杨家庄乡的老百姓都纷纷入群,相互转发参与,大家都想看看这个新鲜事儿,“政务微信群”一时应接不暇:
大洼里村村民捡到一个身份证,请民警帮助找到失主。民警迅速根据身份证信息找到了丢失人,并告知其及时到大洼里村领回;
北角羊村村民询问孩子三岁了,能办身份证么,都需要什么手续?民警当即详细回复;
东马家寨村民咨询收到办理医保短信的链接,询问是不是电信诈骗?民警回复:这种短信都是假的,不要轻信点击网上链接以防受骗;
……
事事有回音,件件有落实。
“微信已经成了现在人们的主要交流方式,特别是疫情防控期间,更是发挥了办事方便、快捷的优越性,能真正打通服务群众的‘最后一公里’。”马涛说,“我们24小时有专人值班,对大家的问题尽可能随问随答,不让老百姓多等一分钟,为此提前研究设置了常用问题事项的快捷回复办法,派出所值班电话一时间成了便民咨询热线。”
小案连着民生,民生就是大事。
2022年3月的一天晚上,派出所接到辖区石板村一家小超市报案,有人买了100块钱的东西,没有扫码付款就走了。接到报案后,马涛带领民警经过一个多小时调查走访,确定了购物人夏某的身份信息。经过和其所在村的治保会联系,夏某承认一时疏忽,并马上通过微信给超市发过去100元钱。
“真没想到,这么小的案子派出所都给破了!”超市店主杨永波兴奋地说,“非常感谢派出所,他们把老百姓的事儿真当事儿,真把我们老百姓当亲人,我给他们的工作打一百分。”
马涛常跟所里的民警辅警们说,只有立足本职用真心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帮助人民群众排忧解难,才能真正把为民服务落到实处。
2022年6月2日,户籍民警齐英在办理户口时听大陈村书记马立妍说,村民李朝秀一直没有户口和身份证。
齐英听说后,主动到大陈村走访调查,发现李朝秀从1990年嫁到当地后,一直没有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在向所长马涛汇报后,马涛决定尽快解决李朝秀32年没有户口的难题。
两人马不停蹄走访村民、大队干部,查询原户籍地信息、询问李朝秀的亲属等人,汇总了所有办理户口所需的手续后,向定州市公安局治安大队申请办理。
8月10日,李朝秀的户口终于补录成功。
“太谢谢你们了,为我解决了32年的困扰!”李朝秀接过齐英递过来的崭新户口簿,激动得热泪盈眶,拉着齐英连声致谢。
派出所的民警们都说,齐英虽然是户籍民警,但他在杨家庄乡可是个“名人”,大家都听说过他冒着生命危险,跳下三米多深河水救人的故事。
那是2020年5月3日,杨家庄派出所接到报警:沙河灌区南角羊桥岸边,一名女子欲跳河轻生。马涛、齐英到达现场后,发现轻生女子坐在岸边,神情恍惚,面对湍急的河水,随时都有落水的可能。马涛耐心地对其进行劝导, 齐英趁机慢慢接近,一边劝说,一边伺机解救。
这时,女子突然跳进湍急的河里,千钧一发之际,齐英没有丝毫犹豫,跟着跳进河里营救。两人在水里连续翻了几个滚,齐英始终紧紧抓着女子,用尽全身力气,游了十几米,最终在马涛和群众的帮助下,将两人拉回岸边。在场群众纷纷竖起大拇指对齐英称赞,“派出所民警真是好样的!”
经过了解,轻生女子名叫齐某,患有轻微精神障碍,其丈夫赵某因脑瘫常年卧病在床,两个孩子经常无人照顾。
“这个家咱们得管啊,否则以后可能还会再出事儿,孩子也会受到影响。”马涛找到村委会和赵某的亲戚共同商量解决办法,最终将赵某托付给一家养老院照顾,减轻了齐某的负担,并定期帮其买药送药防止病情发展……
在杨家庄派出所,只要是群众的事,民警们都一一记在心里。无论大小,他们都把老百姓的事儿真当事儿。
2022年1月,派出所接到群众孙某报警,其在辖区丢失手机一部,随后有人用手机登录购物消费了27元。民警拨打电话,但是手机关机了,民警随后又根据其购物的收货地址找到了盗刷手机的当事人,为受害人找到了手机,挽回了损失。
2022年6月,辖区辛兴村的张某报警称,孩子找不到了。派出所民警全体出动,在附近几个村紧急寻找。马涛更是下了“死命令”,一定要千方百计找到孩子。三个小时后,最终在另一个村的同学家找到了。虚惊一场,看着一脸歉意的家长,民警们笑着说孩子没事儿就好。
2022年8月,派出所接到某超市报案,顾客张某的电动自行车在超市门口被盗。民警经调查走访,发现一名顾客骑走了张某的电动车,但留下了自己的电动车,初步怀疑是后者骑错了车。经过多方联系,顾客李某某将车子骑回,并向张某表达了歉意。
……
把老百姓的事儿真当事儿,已经成了杨家庄派出所全体民警辅警的集体共识和实际行动。
【未按规定使用“场所码”,市南区又有11家场所和个人被处罚】近日,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不断加强”场所码”使用设置督导检查和宣传力度,在常规督导的基础上,按照市南区疫情防控指挥部的总体要求,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持续联合督导检查”场所码”设置、使用情况,对未张贴”场所码”和未落实扫码规定的场所及场所负责人依法给予相应处罚。
期间,出动民警辅警1600余人次,检查各大商超、酒店旅馆、娱乐场所、医院诊所、银行等各类场所5000余家,主要检查了各场所是否在醒目位置张贴悬挂“场所码”,是否严格落实“场所码”扫码登记使用要求等情况。其中,查获多起违反疫情防控规定的案件,对多家单位和单位负责人及个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案例一:8月9日,中山路派出所会同山东省疫情防控督导组在辖区内某公司督导检查该公司员工核酸记录及“场所码”应用情况时,发现该公司有员工没有做到核酸检测一周两测,且该公司负责人未按规定对进入公司内的外来人员检查一码通场所码扫码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给予公司负责人张某警告行政处罚。
案例二:9月7日,珠海路派出所在辖区内某面馆检查时,发现工作人员未按规定对进入面馆内的人员检查一码通“场所码”扫码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给予面馆负责人高某某警告行政处罚。
案例三:9月7日,八大关派出所在辖区内某饭店检查时,发现工作人员未按规定对进入饭店内的人员检查一码通“场所码”扫码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给予饭店负责人张某警告行政处罚。
案例四:9月9日,珠海路派出所在辖区内某酒吧检查时,发现工作人员未按规定对进入酒吧内的人员检查一码通“场所码”扫码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给予酒吧负责人李某警告行政处罚。
案例五:9月9日,珠海路派出所在辖区内某酒吧检查 “场所码”应用情况时,发现工作人员未按规定对进入酒吧内的人员检查一码通“场所码”扫码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给予酒吧负责人姚某警告行政处罚。
案例六:9月9日,八大湖派出所在辖区内某烧烤店检查时,发现工作人员未按规定对进入餐馆内的人员检查一码通“场所码”扫码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给予烧烤店负责人陈某某警告行政处罚。
案例七:9月9日,珠海路派出所在辖区内某餐馆检查时,发现工作人员未按规定对进入餐馆内的人员检查一码通“场所码”扫码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给予餐馆负责人白某某警告行政处罚。
案例八:9月11日,珠海路派出所在辖区内某酒吧检查时,发现工作人员未按规定对进入酒吧内的人员检查一码通“场所码”扫码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给予酒吧负责人马某某警告行政处罚。
案例九:9月11日,香港中路派出所在辖区内某理发店检查时,发现工作人员未按规定对进入理发店内的人员检查一码通“场所码”扫码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给予理发店负责人孙某某警告行政处罚。
案例十:9月11日,香港中路派出所在辖区内某专卖店检查时,发现工作人员未按规定对进入店内的人员检查一码通“场所码”扫码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给予专卖店负责人刘某某警告行政处罚。
案例十一:9月20日,观海路派出所接警称:市南区中山路某商场工作人员在门口查验一码通时,王某某(女,60岁)进入商场时健康码显示为黄码,该按照青岛市防疫规定要求阻止王某某进入商场时,被对方多次使用双手推搡,导致该摔倒在地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给予王某某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
“场所码”是疫情防控“流调溯源”以及核酸检测阳性人员追溯的重要路径,是刻画区域人员时空轨迹以及查找密接人员、次密接人员最精准、最实时的数据来源。
全市各类场所应主动注册、申领,并在醒目位置张贴悬挂场所码,严格落实“场所码”扫码登记使用要求,做到经营必贴、凡进必扫、逢进必检、不漏一人。
拒绝使用疫情防控“场所码”违法行为有哪些?
1、对经营场所拒绝在醒目位置张贴悬挂“场所码”,或者在公民进入场所时未查验“场所码”扫码,首次被查获的,公安机关将对场所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行政处罚;
2、对公民拒绝履行“扫码通行”义务,首次被查获,确有悔改表现,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公安机关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对违法行为人进行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后,再次被查获的,公安机关将进行行政处罚;
3、对经营场所、公民拒绝使用疫情防控“场所码”引发扰乱单位秩序、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殴打他人、故意损毁财物、寻衅滋事、阻碍执行职务等违法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从重处罚;
4、造成疫情传播扩散或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温馨提示:红线不能踏
在常态化疫情防控时期,必须继续强化重点场所防控,全面加强“场所码”全场景使用。场所经营管理主体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1、申领并张贴“场所码”;
2、指定专人进行“场所码”扫码检查,做到逐人检查;
3、对扫码后显示的健康码信息进行核验;
4、遇到老人、儿童等通行时,通过反向扫码或同行人员等功能进行人员登记。
警方提醒:
疫情防控,人人有责。在疫情防控期间,广大市民都应主动配合疫情防控工作,积极测温、扫码、核酸检测和正确使用场所码,这既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社会负责。疫情防控面前,不容心存侥幸。公安机关将对拒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的违法违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坚决依法处置,绝不手软。希望人人能守好每一道疫情关卡,共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https://t.cn/A6SkIG6g
期间,出动民警辅警1600余人次,检查各大商超、酒店旅馆、娱乐场所、医院诊所、银行等各类场所5000余家,主要检查了各场所是否在醒目位置张贴悬挂“场所码”,是否严格落实“场所码”扫码登记使用要求等情况。其中,查获多起违反疫情防控规定的案件,对多家单位和单位负责人及个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案例一:8月9日,中山路派出所会同山东省疫情防控督导组在辖区内某公司督导检查该公司员工核酸记录及“场所码”应用情况时,发现该公司有员工没有做到核酸检测一周两测,且该公司负责人未按规定对进入公司内的外来人员检查一码通场所码扫码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给予公司负责人张某警告行政处罚。
案例二:9月7日,珠海路派出所在辖区内某面馆检查时,发现工作人员未按规定对进入面馆内的人员检查一码通“场所码”扫码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给予面馆负责人高某某警告行政处罚。
案例三:9月7日,八大关派出所在辖区内某饭店检查时,发现工作人员未按规定对进入饭店内的人员检查一码通“场所码”扫码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给予饭店负责人张某警告行政处罚。
案例四:9月9日,珠海路派出所在辖区内某酒吧检查时,发现工作人员未按规定对进入酒吧内的人员检查一码通“场所码”扫码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给予酒吧负责人李某警告行政处罚。
案例五:9月9日,珠海路派出所在辖区内某酒吧检查 “场所码”应用情况时,发现工作人员未按规定对进入酒吧内的人员检查一码通“场所码”扫码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给予酒吧负责人姚某警告行政处罚。
案例六:9月9日,八大湖派出所在辖区内某烧烤店检查时,发现工作人员未按规定对进入餐馆内的人员检查一码通“场所码”扫码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给予烧烤店负责人陈某某警告行政处罚。
案例七:9月9日,珠海路派出所在辖区内某餐馆检查时,发现工作人员未按规定对进入餐馆内的人员检查一码通“场所码”扫码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给予餐馆负责人白某某警告行政处罚。
案例八:9月11日,珠海路派出所在辖区内某酒吧检查时,发现工作人员未按规定对进入酒吧内的人员检查一码通“场所码”扫码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给予酒吧负责人马某某警告行政处罚。
案例九:9月11日,香港中路派出所在辖区内某理发店检查时,发现工作人员未按规定对进入理发店内的人员检查一码通“场所码”扫码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给予理发店负责人孙某某警告行政处罚。
案例十:9月11日,香港中路派出所在辖区内某专卖店检查时,发现工作人员未按规定对进入店内的人员检查一码通“场所码”扫码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给予专卖店负责人刘某某警告行政处罚。
案例十一:9月20日,观海路派出所接警称:市南区中山路某商场工作人员在门口查验一码通时,王某某(女,60岁)进入商场时健康码显示为黄码,该按照青岛市防疫规定要求阻止王某某进入商场时,被对方多次使用双手推搡,导致该摔倒在地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给予王某某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
“场所码”是疫情防控“流调溯源”以及核酸检测阳性人员追溯的重要路径,是刻画区域人员时空轨迹以及查找密接人员、次密接人员最精准、最实时的数据来源。
全市各类场所应主动注册、申领,并在醒目位置张贴悬挂场所码,严格落实“场所码”扫码登记使用要求,做到经营必贴、凡进必扫、逢进必检、不漏一人。
拒绝使用疫情防控“场所码”违法行为有哪些?
1、对经营场所拒绝在醒目位置张贴悬挂“场所码”,或者在公民进入场所时未查验“场所码”扫码,首次被查获的,公安机关将对场所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行政处罚;
2、对公民拒绝履行“扫码通行”义务,首次被查获,确有悔改表现,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公安机关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对违法行为人进行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后,再次被查获的,公安机关将进行行政处罚;
3、对经营场所、公民拒绝使用疫情防控“场所码”引发扰乱单位秩序、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殴打他人、故意损毁财物、寻衅滋事、阻碍执行职务等违法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从重处罚;
4、造成疫情传播扩散或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温馨提示:红线不能踏
在常态化疫情防控时期,必须继续强化重点场所防控,全面加强“场所码”全场景使用。场所经营管理主体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1、申领并张贴“场所码”;
2、指定专人进行“场所码”扫码检查,做到逐人检查;
3、对扫码后显示的健康码信息进行核验;
4、遇到老人、儿童等通行时,通过反向扫码或同行人员等功能进行人员登记。
警方提醒:
疫情防控,人人有责。在疫情防控期间,广大市民都应主动配合疫情防控工作,积极测温、扫码、核酸检测和正确使用场所码,这既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社会负责。疫情防控面前,不容心存侥幸。公安机关将对拒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的违法违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坚决依法处置,绝不手软。希望人人能守好每一道疫情关卡,共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https://t.cn/A6SkIG6g
【未按规定使用“场所码”,市南区又有11家场所和个人被处罚!】
近日,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不断加强”场所码”使用设置督导检查和宣传力度,在常规督导的基础上,按照市南区疫情防控指挥部的总体要求,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持续联合督导检查”场所码”设置、使用情况,对未张贴”场所码”和未落实扫码规定的场所及场所负责人依法给予相应处罚。期间,出动民警辅警1600余人次,检查各大商超、酒店旅馆、娱乐场所、医院诊所、银行等各类场所5000余家,主要检查了各场所是否在醒目位置张贴悬挂“场所码”,是否严格落实“场所码”扫码登记使用要求等情况。其中,查获多起违反疫情防控规定的案件,对多家单位和单位负责人及个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案例一:8月9日,中山路派出所会同山东省疫情防控督导组在辖区内某公司督导检查该公司员工核酸记录及“场所码”应用情况时,发现该公司有员工没有做到核酸检测一周两测,且该公司负责人未按规定对进入公司内的外来人员检查一码通场所码扫码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给予公司负责人张某警告行政处罚。
案例二:9月7日,珠海路派出所在辖区内某面馆检查时,发现工作人员未按规定对进入面馆内的人员检查一码通“场所码”扫码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给予面馆负责人高某某警告行政处罚。
案例三:9月7日,八大关派出所在辖区内某饭店检查时,发现工作人员未按规定对进入饭店内的人员检查一码通“场所码”扫码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给予饭店负责人张某警告行政处罚。
案例四:9月9日,珠海路派出所在辖区内某酒吧检查时,发现工作人员未按规定对进入酒吧内的人员检查一码通“场所码”扫码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给予酒吧负责人李某警告行政处罚。
案例五:9月9日,珠海路派出所在辖区内某酒吧检查 “场所码”应用情况时,发现工作人员未按规定对进入酒吧内的人员检查一码通“场所码”扫码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给予酒吧负责人姚某警告行政处罚。
案例六:9月9日,八大湖派出所在辖区内某烧烤店检查时,发现工作人员未按规定对进入餐馆内的人员检查一码通“场所码”扫码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给予烧烤店负责人陈某某警告行政处罚。
案例七:9月9日,珠海路派出所在辖区内某餐馆检查时,发现工作人员未按规定对进入餐馆内的人员检查一码通“场所码”扫码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给予餐馆负责人白某某警告行政处罚。
案例八:9月11日,珠海路派出所在辖区内某酒吧检查时,发现工作人员未按规定对进入酒吧内的人员检查一码通“场所码”扫码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给予酒吧负责人马某某警告行政处罚。
案例九:9月11日,香港中路派出所在辖区内某理发店检查时,发现工作人员未按规定对进入理发店内的人员检查一码通“场所码”扫码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给予理发店负责人孙某某警告行政处罚。
案例十:9月11日,香港中路派出所在辖区内某专卖店检查时,发现工作人员未按规定对进入店内的人员检查一码通“场所码”扫码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给予专卖店负责人刘某某警告行政处罚。
案例十一:9月20日,观海路派出所接警称:市南区中山路某商场工作人员在门口查验一码通时,王某某(女,60岁)进入商场时健康码显示为黄码,该按照青岛市防疫规定要求阻止王某某进入商场时,被对方多次使用双手推搡,导致该摔倒在地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给予王某某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
“场所码”是疫情防控“流调溯源”以及核酸检测阳性人员追溯的重要路径,是刻画区域人员时空轨迹以及查找密接人员、次密接人员最精准、最实时的数据来源。
全市各类场所应主动注册、申领,并在醒目位置张贴悬挂场所码,严格落实“场所码”扫码登记使用要求,做到经营必贴、凡进必扫、逢进必检、不漏一人。
拒绝使用疫情防控“场所码”
违法行为有哪些?
1.对经营场所拒绝在醒目位置张贴悬挂“场所码”,或者在公民进入场所时未查验“场所码”扫码,首次被查获的,公安机关将对场所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行政处罚;
2.对公民拒绝履行“扫码通行”义务,首次被查获,确有悔改表现,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公安机关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对违法行为人进行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后,再次被查获的,公安机关将进行行政处罚;
3.对经营场所、公民拒绝使用疫情防控“场所码”引发扰乱单位秩序、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殴打他人、故意损毁财物、寻衅滋事、阻碍执行职务等违法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从重处罚;
4.造成疫情传播扩散或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温馨提示:红线不能踏
在常态化疫情防控时期,必须继续强化重点场所防控,全面加强“场所码”全场景使用。
场所经营管理主体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1.申领并张贴“场所码”;
2.指定专人进行“场所码”扫码检查,做到逐人检查;
3.对扫码后显示的健康码信息进行核验;
4.遇到老人、儿童等通行时,通过反向扫码或同行人员等功能进行人员登记。
警方提醒:
疫情防控,人人有责。在疫情防控期间,广大市民都应主动配合疫情防控工作,积极测温、扫码、核酸检测和正确使用场所码,这既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社会负责。疫情防控面前,不容心存侥幸。公安机关将对拒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的违法违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坚决依法处置,绝不手软。希望人人能守好每一道疫情关卡,共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近日,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不断加强”场所码”使用设置督导检查和宣传力度,在常规督导的基础上,按照市南区疫情防控指挥部的总体要求,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持续联合督导检查”场所码”设置、使用情况,对未张贴”场所码”和未落实扫码规定的场所及场所负责人依法给予相应处罚。期间,出动民警辅警1600余人次,检查各大商超、酒店旅馆、娱乐场所、医院诊所、银行等各类场所5000余家,主要检查了各场所是否在醒目位置张贴悬挂“场所码”,是否严格落实“场所码”扫码登记使用要求等情况。其中,查获多起违反疫情防控规定的案件,对多家单位和单位负责人及个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案例一:8月9日,中山路派出所会同山东省疫情防控督导组在辖区内某公司督导检查该公司员工核酸记录及“场所码”应用情况时,发现该公司有员工没有做到核酸检测一周两测,且该公司负责人未按规定对进入公司内的外来人员检查一码通场所码扫码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给予公司负责人张某警告行政处罚。
案例二:9月7日,珠海路派出所在辖区内某面馆检查时,发现工作人员未按规定对进入面馆内的人员检查一码通“场所码”扫码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给予面馆负责人高某某警告行政处罚。
案例三:9月7日,八大关派出所在辖区内某饭店检查时,发现工作人员未按规定对进入饭店内的人员检查一码通“场所码”扫码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给予饭店负责人张某警告行政处罚。
案例四:9月9日,珠海路派出所在辖区内某酒吧检查时,发现工作人员未按规定对进入酒吧内的人员检查一码通“场所码”扫码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给予酒吧负责人李某警告行政处罚。
案例五:9月9日,珠海路派出所在辖区内某酒吧检查 “场所码”应用情况时,发现工作人员未按规定对进入酒吧内的人员检查一码通“场所码”扫码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给予酒吧负责人姚某警告行政处罚。
案例六:9月9日,八大湖派出所在辖区内某烧烤店检查时,发现工作人员未按规定对进入餐馆内的人员检查一码通“场所码”扫码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给予烧烤店负责人陈某某警告行政处罚。
案例七:9月9日,珠海路派出所在辖区内某餐馆检查时,发现工作人员未按规定对进入餐馆内的人员检查一码通“场所码”扫码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给予餐馆负责人白某某警告行政处罚。
案例八:9月11日,珠海路派出所在辖区内某酒吧检查时,发现工作人员未按规定对进入酒吧内的人员检查一码通“场所码”扫码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给予酒吧负责人马某某警告行政处罚。
案例九:9月11日,香港中路派出所在辖区内某理发店检查时,发现工作人员未按规定对进入理发店内的人员检查一码通“场所码”扫码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给予理发店负责人孙某某警告行政处罚。
案例十:9月11日,香港中路派出所在辖区内某专卖店检查时,发现工作人员未按规定对进入店内的人员检查一码通“场所码”扫码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给予专卖店负责人刘某某警告行政处罚。
案例十一:9月20日,观海路派出所接警称:市南区中山路某商场工作人员在门口查验一码通时,王某某(女,60岁)进入商场时健康码显示为黄码,该按照青岛市防疫规定要求阻止王某某进入商场时,被对方多次使用双手推搡,导致该摔倒在地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给予王某某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
“场所码”是疫情防控“流调溯源”以及核酸检测阳性人员追溯的重要路径,是刻画区域人员时空轨迹以及查找密接人员、次密接人员最精准、最实时的数据来源。
全市各类场所应主动注册、申领,并在醒目位置张贴悬挂场所码,严格落实“场所码”扫码登记使用要求,做到经营必贴、凡进必扫、逢进必检、不漏一人。
拒绝使用疫情防控“场所码”
违法行为有哪些?
1.对经营场所拒绝在醒目位置张贴悬挂“场所码”,或者在公民进入场所时未查验“场所码”扫码,首次被查获的,公安机关将对场所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行政处罚;
2.对公民拒绝履行“扫码通行”义务,首次被查获,确有悔改表现,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公安机关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对违法行为人进行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后,再次被查获的,公安机关将进行行政处罚;
3.对经营场所、公民拒绝使用疫情防控“场所码”引发扰乱单位秩序、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殴打他人、故意损毁财物、寻衅滋事、阻碍执行职务等违法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从重处罚;
4.造成疫情传播扩散或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温馨提示:红线不能踏
在常态化疫情防控时期,必须继续强化重点场所防控,全面加强“场所码”全场景使用。
场所经营管理主体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1.申领并张贴“场所码”;
2.指定专人进行“场所码”扫码检查,做到逐人检查;
3.对扫码后显示的健康码信息进行核验;
4.遇到老人、儿童等通行时,通过反向扫码或同行人员等功能进行人员登记。
警方提醒:
疫情防控,人人有责。在疫情防控期间,广大市民都应主动配合疫情防控工作,积极测温、扫码、核酸检测和正确使用场所码,这既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社会负责。疫情防控面前,不容心存侥幸。公安机关将对拒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的违法违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坚决依法处置,绝不手软。希望人人能守好每一道疫情关卡,共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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