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诱老人掏钱套取“补助款” 2人被两罪并罚】#打击整治养老诈骗#
利用其掌握的客户信息,瞄准老年人重视保健养生又关注养老待遇的心理特点,通过冒充不同身份,反复向老人推荐套取所谓“补助款”的方法,多番引诱老人掏钱“抢办”,骗取老人16万余元。
日前,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该起涉养老诈骗案例,通过以案说法的方式,提醒广大老年群众在面对陌生电话中的医保补助、投资养老等“便宜”时,要提高警惕,谨防上当受骗。
2018年7月至12月期间,杨某和蔡某商议,决定利用杨某掌握的保健品客户信息进行诈骗,并准备了数张手机卡和银行卡。经过信息筛选后,两名犯罪分子锁定了清远市清新区一名年过六旬的被害人朱某。
“您好!您的医疗补助款,我们可以帮您快点申请下来。”两人冒充社保局、银行工作人员等不同身份打电话给朱某,谎称正在帮其申请医疗补助款,但需要其缴交相关费用后才能领取。朱某相信后多次以转账、存款、发红包的方式将钱转给两名犯罪分子,共被骗取61880元。此后,蔡某又继续以上述方法骗取朱某102700元。
两人落网后,公安机关在杨某的手机中查获其通过买卖或交换方式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200多万条;在蔡某的手机查获公民个人信息共1万多条,其中231条是杨某发送的保健品客户信息。据悉,两人在被捕前仍在寻找下一个目标。
清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了诈骗;被告人杨某、蔡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均已构成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二被告人身犯两罪,应当予以并罚。故结合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和对社会危害程度,以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上述两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和四年,并处罚金。
利用其掌握的客户信息,瞄准老年人重视保健养生又关注养老待遇的心理特点,通过冒充不同身份,反复向老人推荐套取所谓“补助款”的方法,多番引诱老人掏钱“抢办”,骗取老人16万余元。
日前,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该起涉养老诈骗案例,通过以案说法的方式,提醒广大老年群众在面对陌生电话中的医保补助、投资养老等“便宜”时,要提高警惕,谨防上当受骗。
2018年7月至12月期间,杨某和蔡某商议,决定利用杨某掌握的保健品客户信息进行诈骗,并准备了数张手机卡和银行卡。经过信息筛选后,两名犯罪分子锁定了清远市清新区一名年过六旬的被害人朱某。
“您好!您的医疗补助款,我们可以帮您快点申请下来。”两人冒充社保局、银行工作人员等不同身份打电话给朱某,谎称正在帮其申请医疗补助款,但需要其缴交相关费用后才能领取。朱某相信后多次以转账、存款、发红包的方式将钱转给两名犯罪分子,共被骗取61880元。此后,蔡某又继续以上述方法骗取朱某102700元。
两人落网后,公安机关在杨某的手机中查获其通过买卖或交换方式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200多万条;在蔡某的手机查获公民个人信息共1万多条,其中231条是杨某发送的保健品客户信息。据悉,两人在被捕前仍在寻找下一个目标。
清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了诈骗;被告人杨某、蔡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均已构成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二被告人身犯两罪,应当予以并罚。故结合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和对社会危害程度,以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上述两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和四年,并处罚金。
#法院动态# 9月30日上午,灵山县人民法院依法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一起涉黑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被告人秦世海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总和刑期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https://t.cn/A6oGAQsK
#“为群众办实事示范法院”创建活动#【重型牵引车夺命 警示车辆和行人 】近日,利辛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法宣判了一起交通肇事案件,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经查,被告人陈某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沿利辛县某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某路口与前方实施左转的被害人马某某驾驶的普通正三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陈某某未立即停车查看现场,仍继续移动车辆,在此过程中碾轧到马某某,造成马某某死亡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经认定,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如上判决。
利辛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提醒各位市民朋友,安全文明行驶,远离大车视野盲区。遵守交规、文明礼让的路才是最快最安全的回家路。
经查,被告人陈某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沿利辛县某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某路口与前方实施左转的被害人马某某驾驶的普通正三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陈某某未立即停车查看现场,仍继续移动车辆,在此过程中碾轧到马某某,造成马某某死亡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经认定,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如上判决。
利辛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提醒各位市民朋友,安全文明行驶,远离大车视野盲区。遵守交规、文明礼让的路才是最快最安全的回家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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