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而无信的房主和代理人真是它妈的小人和违规的重庆狗法官,重庆法院何时清、正?希望相关的监督部门,给重庆市人民群众一个公道……)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渝民申140号)徇私枉法的裁定书。他们的编程故事是没有证据支持的、没有事实依据的。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宗旨。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先法的宗旨,事实的真情性。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尊严,可悲可恨的狗法官们!在这些法官眼里只有钱与权,没有正道,没有真情,没有法律法规的,都是老子说了算的人渣们……
情况是这样我们签定的合同中。一、没有明确约定合同运行中不准转让合同。二、没有明确约定对经营的种内规定。三、在合同运行中我要转让的合同,没有给甲方造成任何经济损失。四、甲方不准转让合同的真实事实是,不准转让给做餐饮的经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明确规定,1、“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不准转让合同的,都可以转让合同”。2、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经营范围的,只要不经营违法犯罪的都可以。
为此我只想通过法院,来维护我的合同运行中的合法权益,要求甲方故不同意我转让合同,给我造成的经济损失。万万没有想到重庆人民法院就是这样的混乱……
在渝北区法院审理中,甲方不准我转让合同,理由是不准做餐饮。(法官还公开拿自己手机给律师打电话)
在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中,甲方不准我转让合同,理由还是不准做餐饮。(庭审后律师就问书记员,书记员就把法官的电话告诉给了律师)
最后我再申诉到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他们还编一些无证据支持的话术、再根据她们编程的故事她们都来过讲理。不讲证据、不讲事实、不讲合同法了。我想问一下狗法官们合同法是拿来干什么的。根据合同法五十二条第一项他们认定的理性化是属于欺炸行为。为什么狗法官们都讲理不讲法呢?
又去找重庆市第五检察分院,他们叫我还是去找法院。理由是法院说了算,找他们是没有希望的。要嘛!就是走走过程没有意思……
我又去找法院,她们又不在受理了。
我又向重庆市政法委反应,一直无果。
我想问一下监管部门在干什么?重庆法院这样混乱,你们是不知道还是没有能力监管?如果说没有能力监管,你们可以回家休息了。虽然你们权利大,但别忘了你们还是重庆人民群众在养你们……
我2018年6月又向重庆市纪监察局反应,她们给我的说法是业务方面不是她们管筹饭违,向她们反应的违纪是要很直接的东西,如吃饭,送钱的照片或依据。我想这样的依据是否有点不可思议呢?同时又觉得可笑的呢…… https://t.cn/R2WJAlx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渝民申140号)徇私枉法的裁定书。他们的编程故事是没有证据支持的、没有事实依据的。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宗旨。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先法的宗旨,事实的真情性。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尊严,可悲可恨的狗法官们!在这些法官眼里只有钱与权,没有正道,没有真情,没有法律法规的,都是老子说了算的人渣们……
情况是这样我们签定的合同中。一、没有明确约定合同运行中不准转让合同。二、没有明确约定对经营的种内规定。三、在合同运行中我要转让的合同,没有给甲方造成任何经济损失。四、甲方不准转让合同的真实事实是,不准转让给做餐饮的经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明确规定,1、“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不准转让合同的,都可以转让合同”。2、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经营范围的,只要不经营违法犯罪的都可以。
为此我只想通过法院,来维护我的合同运行中的合法权益,要求甲方故不同意我转让合同,给我造成的经济损失。万万没有想到重庆人民法院就是这样的混乱……
在渝北区法院审理中,甲方不准我转让合同,理由是不准做餐饮。(法官还公开拿自己手机给律师打电话)
在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中,甲方不准我转让合同,理由还是不准做餐饮。(庭审后律师就问书记员,书记员就把法官的电话告诉给了律师)
最后我再申诉到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他们还编一些无证据支持的话术、再根据她们编程的故事她们都来过讲理。不讲证据、不讲事实、不讲合同法了。我想问一下狗法官们合同法是拿来干什么的。根据合同法五十二条第一项他们认定的理性化是属于欺炸行为。为什么狗法官们都讲理不讲法呢?
又去找重庆市第五检察分院,他们叫我还是去找法院。理由是法院说了算,找他们是没有希望的。要嘛!就是走走过程没有意思……
我又去找法院,她们又不在受理了。
我又向重庆市政法委反应,一直无果。
我想问一下监管部门在干什么?重庆法院这样混乱,你们是不知道还是没有能力监管?如果说没有能力监管,你们可以回家休息了。虽然你们权利大,但别忘了你们还是重庆人民群众在养你们……
我2018年6月又向重庆市纪监察局反应,她们给我的说法是业务方面不是她们管筹饭违,向她们反应的违纪是要很直接的东西,如吃饭,送钱的照片或依据。我想这样的依据是否有点不可思议呢?同时又觉得可笑的呢…… https://t.cn/R2WJAlx
#重庆小戏骨海选#5月19日,融汇温泉城2018复古文化季暨融汇小戏骨影展揭幕仪式圆满举行,仪式上时代易非传媒作为“湖南芒果小戏骨”重庆市的省级代理授牌融汇温泉城为重庆地区小戏骨户外花絮指定合作基地,小戏骨重庆小演员选拔官方报名点之一。融汇集团招商运营部经理桂探宇、时代易非传媒总经理肖渝、重庆爱乐星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总经理朱光明等嘉宾共同见证了这一具有重要意义的时刻。
授牌仪式后,重庆爱乐星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教学部总监、 湖南芒果小戏骨明星导师、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赵思茗老师,为现场观众和小朋友带来一堂妙趣横生的小戏骨公开体验课。随后湖南芒果小戏骨重庆赛区海选赛正式开始,参赛小朋友们展示了自己最擅长的才艺,充满了朝气与活力的小朋友,使现场观众感受到了未来小戏骨们无限的潜力!
不论是“演经典、学经典”、“小孩演大戏”的品牌栏目《小戏骨》,还是作为想打造4A级文化旅游景区的融汇温泉城,都是作为形式不同的文化载体,想为传统文化做一些力所能及的事,努力去传承优秀文化,让更多的人可以近距离感受经典之美。
授牌仪式后,重庆爱乐星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教学部总监、 湖南芒果小戏骨明星导师、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赵思茗老师,为现场观众和小朋友带来一堂妙趣横生的小戏骨公开体验课。随后湖南芒果小戏骨重庆赛区海选赛正式开始,参赛小朋友们展示了自己最擅长的才艺,充满了朝气与活力的小朋友,使现场观众感受到了未来小戏骨们无限的潜力!
不论是“演经典、学经典”、“小孩演大戏”的品牌栏目《小戏骨》,还是作为想打造4A级文化旅游景区的融汇温泉城,都是作为形式不同的文化载体,想为传统文化做一些力所能及的事,努力去传承优秀文化,让更多的人可以近距离感受经典之美。
买到事故法拉利,720万赔偿未到手车主被4S店反诉索千万
360万买到一辆法拉利事故车,龚先生将4S店告上法庭。 资料图
重庆人龚先生2013年购买了一辆事故法拉利车,2015年5月初,龚先生正式向法院提起诉讼,2016年12月8日,法院作出二审终审判决,4S店被判“退一赔一”,返还车主720万元(见本报2017年1月17日7版)。
钱还没拿到,4S店反告龚先生赔948万元,索赔理由是“折旧费和车辆使用费”。日前,双方当事人收到了法院的一审判决书:驳回4S店的全部诉求。
一审法院认为,龚先生和4S店签订了买卖合同,龚先生基于该合同合法有效使用涉案车辆,虽然车辆确实存在贬值等客观事实,但该合同撤销系4S店的欺诈行为所致,4S店主观上存在过错,龚先生对此并无过错,故合同撤销造成的损失(贬值)应由4S店自行承担。
720万赔偿款未到手
4S店诉讼索赔948万
2016年12月8日,法院作出二审终审判决,驳回4S店上诉,维持原判。也就是说,4S店消费欺诈成立,履行“退一赔一”,并在判决生效后,划拨了720万元赔偿款及诉讼费到法院账户。
孰知,这笔钱还未到龚先生手中,4S店就向江北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龚先生支付948万车辆使用费和贬值损失,并作了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冻结划拨到法院的全部费用(合计732万余元)。
对此,龚先生认为,4S店此举是存心报复,并继续委托律师应对。他告诉记者,因4S店的赔款不能及时到位,自己遭受了很大损失。
4S店反告车主的判决书。
748万使用费、200万折旧费
车辆使用费每天折算6000元
在该案的一审判决中,4S店诉请龚先生应赔偿748万车辆使用费,称这是按照同款法拉利的租车标准计算的,一直到2017年1月22日,即终审判决要求的还车之日。4S店称,折算下来,车辆使用费每天为6000元。
此外,4S店还要求龚先生支付200万元的车辆折旧费,称这200万元仅为购车之日到发现问题提起诉讼的折旧损失,此后的折旧费需要另算,具体索赔金额“以司法鉴定为准”。
在一审庭审中,4S店称,上述共计948万的诉求仅为诉请金额,具体索赔金额也“以司法鉴定为准”。
为此,4S店缴纳了7.8万余元的案件受理费和5000元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
一审判决中,4S店的上述诉请未获得支持,这笔钱也需其自行承担。
4S店是否上诉还不得而知
律师希望此案早日解决
为了让消费欺诈案能够善始善终,龚先生在起诉前,和律师一起到4S店还车,并留下了录音、录像证据。诉讼期间,龚先生虽然没有开这辆法拉利,但还是为车子做了保养,“保养费用每次都是几万元”。
消费欺诈案终审宣判后,2016年12月,龚先生特意对还车过程申请了公证。“保养费用、公证费这些,我都还没在当初的诉讼里跟他们算,不想把事情搞得麻烦,没想到4S店还是要把事情搞复杂!”对4S店的做法,龚先生表示愤怒和无奈。
“此纠纷耗时几年,由于经营方申请了司法冻结,直到今日消费者还未能获得赔偿。”龚先生的原审代理律师、重庆康渝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陈晔说。
陈晔表示,虽然一审4S店诉求被全部驳回,但是4S店是否上诉还不得而知,“无论怎样,我们将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成此案早日解决。”
事件始末
2013年1月29日 这辆法拉利在杭州与隔离带发生了碰撞,进行过一次大修,理赔金额达40万元。
2013年6月 渝北某4S店向龚先生推荐了这款车。
2013年8月 龚先生顺利提车。
2013年9月起 龚先生感觉车辆总发出异响。
2015年初 朋友发现该车曾大修过。
2015年4月 龚先生请重庆市公证处对车辆曾遇到事故、进行过大修的情况进行了公证。
2015年5月初 龚先生向渝北区法院提起诉讼,告4S店欺诈,要其“退一赔三”。
2015年10月底 法院一审判决,判4S店欺诈成立,“退一赔一”。
2015年11月初 4S店提起上诉。
2016年1月20日 该案二审开庭。
2016年12月8日 二审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6年12月 判决生效后,732万余元赔偿款、诉讼费等从4S店划拨到法院账户。
2016年12月29日 龚先生到4S店还车,由重庆市公证处作了保全证据的公证书。
2016年12月30日 4S店向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龚先生支付738万元车辆使用费和贬值损失,并作了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冻结划拨到法院的732万余元。
2017年1月22日 4S店起诉龚先生,要求支付车辆使用费、折旧费,总共948万元(较之前增加了210万元),最终金额以“司法鉴定为准”。
2018年1月 江北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4S店的全部诉求。
360万买到一辆法拉利事故车,龚先生将4S店告上法庭。 资料图
重庆人龚先生2013年购买了一辆事故法拉利车,2015年5月初,龚先生正式向法院提起诉讼,2016年12月8日,法院作出二审终审判决,4S店被判“退一赔一”,返还车主720万元(见本报2017年1月17日7版)。
钱还没拿到,4S店反告龚先生赔948万元,索赔理由是“折旧费和车辆使用费”。日前,双方当事人收到了法院的一审判决书:驳回4S店的全部诉求。
一审法院认为,龚先生和4S店签订了买卖合同,龚先生基于该合同合法有效使用涉案车辆,虽然车辆确实存在贬值等客观事实,但该合同撤销系4S店的欺诈行为所致,4S店主观上存在过错,龚先生对此并无过错,故合同撤销造成的损失(贬值)应由4S店自行承担。
720万赔偿款未到手
4S店诉讼索赔948万
2016年12月8日,法院作出二审终审判决,驳回4S店上诉,维持原判。也就是说,4S店消费欺诈成立,履行“退一赔一”,并在判决生效后,划拨了720万元赔偿款及诉讼费到法院账户。
孰知,这笔钱还未到龚先生手中,4S店就向江北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龚先生支付948万车辆使用费和贬值损失,并作了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冻结划拨到法院的全部费用(合计732万余元)。
对此,龚先生认为,4S店此举是存心报复,并继续委托律师应对。他告诉记者,因4S店的赔款不能及时到位,自己遭受了很大损失。
4S店反告车主的判决书。
748万使用费、200万折旧费
车辆使用费每天折算6000元
在该案的一审判决中,4S店诉请龚先生应赔偿748万车辆使用费,称这是按照同款法拉利的租车标准计算的,一直到2017年1月22日,即终审判决要求的还车之日。4S店称,折算下来,车辆使用费每天为6000元。
此外,4S店还要求龚先生支付200万元的车辆折旧费,称这200万元仅为购车之日到发现问题提起诉讼的折旧损失,此后的折旧费需要另算,具体索赔金额“以司法鉴定为准”。
在一审庭审中,4S店称,上述共计948万的诉求仅为诉请金额,具体索赔金额也“以司法鉴定为准”。
为此,4S店缴纳了7.8万余元的案件受理费和5000元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
一审判决中,4S店的上述诉请未获得支持,这笔钱也需其自行承担。
4S店是否上诉还不得而知
律师希望此案早日解决
为了让消费欺诈案能够善始善终,龚先生在起诉前,和律师一起到4S店还车,并留下了录音、录像证据。诉讼期间,龚先生虽然没有开这辆法拉利,但还是为车子做了保养,“保养费用每次都是几万元”。
消费欺诈案终审宣判后,2016年12月,龚先生特意对还车过程申请了公证。“保养费用、公证费这些,我都还没在当初的诉讼里跟他们算,不想把事情搞得麻烦,没想到4S店还是要把事情搞复杂!”对4S店的做法,龚先生表示愤怒和无奈。
“此纠纷耗时几年,由于经营方申请了司法冻结,直到今日消费者还未能获得赔偿。”龚先生的原审代理律师、重庆康渝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陈晔说。
陈晔表示,虽然一审4S店诉求被全部驳回,但是4S店是否上诉还不得而知,“无论怎样,我们将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成此案早日解决。”
事件始末
2013年1月29日 这辆法拉利在杭州与隔离带发生了碰撞,进行过一次大修,理赔金额达40万元。
2013年6月 渝北某4S店向龚先生推荐了这款车。
2013年8月 龚先生顺利提车。
2013年9月起 龚先生感觉车辆总发出异响。
2015年初 朋友发现该车曾大修过。
2015年4月 龚先生请重庆市公证处对车辆曾遇到事故、进行过大修的情况进行了公证。
2015年5月初 龚先生向渝北区法院提起诉讼,告4S店欺诈,要其“退一赔三”。
2015年10月底 法院一审判决,判4S店欺诈成立,“退一赔一”。
2015年11月初 4S店提起上诉。
2016年1月20日 该案二审开庭。
2016年12月8日 二审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6年12月 判决生效后,732万余元赔偿款、诉讼费等从4S店划拨到法院账户。
2016年12月29日 龚先生到4S店还车,由重庆市公证处作了保全证据的公证书。
2016年12月30日 4S店向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龚先生支付738万元车辆使用费和贬值损失,并作了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冻结划拨到法院的732万余元。
2017年1月22日 4S店起诉龚先生,要求支付车辆使用费、折旧费,总共948万元(较之前增加了210万元),最终金额以“司法鉴定为准”。
2018年1月 江北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4S店的全部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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