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偶像扮演者也有著作权#
继五月那事之后,越来越多的人关注到虚拟偶像、虚拟主播这个近几年才产生、在国内只发展了两三年的新兴行业。
而这个行业中存在的问题也在发展的同时日益显露。其中,扮演者应当拥有的著作权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我希望、相信,在未来的某天,虚拟偶像的扮演者能够在法律的保障下工作,保有应得的权利。
若扮演者在从业时创作的歌曲都不能属于自己,在未来的简历中也不能谈起自己的这段生涯,那必然是一件可怕的事。
希望这个行业混乱的现状能够赶快得到整顿,让扮演者的付出得到合理合法的回报。
好看的外表数不胜数,但观众们热爱的是在技术制造的外表之下的有趣灵魂。
此外,某些企划对其粉丝的放任、不作为使得圈内环境愈发混乱,有很多参与此事的网友乃至从业人员遭到网络暴力,由此可以折射出行业内部规则混乱、缺乏管制。
希望能够建立新的规则取代不成文的潜规则,规范行业现状,引导行业正向发展!
继五月那事之后,越来越多的人关注到虚拟偶像、虚拟主播这个近几年才产生、在国内只发展了两三年的新兴行业。
而这个行业中存在的问题也在发展的同时日益显露。其中,扮演者应当拥有的著作权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我希望、相信,在未来的某天,虚拟偶像的扮演者能够在法律的保障下工作,保有应得的权利。
若扮演者在从业时创作的歌曲都不能属于自己,在未来的简历中也不能谈起自己的这段生涯,那必然是一件可怕的事。
希望这个行业混乱的现状能够赶快得到整顿,让扮演者的付出得到合理合法的回报。
好看的外表数不胜数,但观众们热爱的是在技术制造的外表之下的有趣灵魂。
此外,某些企划对其粉丝的放任、不作为使得圈内环境愈发混乱,有很多参与此事的网友乃至从业人员遭到网络暴力,由此可以折射出行业内部规则混乱、缺乏管制。
希望能够建立新的规则取代不成文的潜规则,规范行业现状,引导行业正向发展!
时空里的一切事物都是刹那流变、生灭无常、虚幻不实的;一切天体都会走向死亡,最后连宇宙也会回到原点。
更不用说人的情感情绪、思想观念,这些捉摸不定的东西。
因缘条件具足,事物就发生;因缘条件离散,事物就消亡,这是不可以强求的。
当我们了解这样的规律,才能真正地懂得:今天我所拥有的,应当倍加珍惜,明天即使失去了,也不会有所遗憾。
缘生缘灭,看似无常、无情的真相规律背后,我们却能以最积极的、无所挂碍的心态来面对,以宽容、珍惜、感恩的心对待每一个人,笑对生命中一切可能发生的事,这才是我们所要学会的。
更不用说人的情感情绪、思想观念,这些捉摸不定的东西。
因缘条件具足,事物就发生;因缘条件离散,事物就消亡,这是不可以强求的。
当我们了解这样的规律,才能真正地懂得:今天我所拥有的,应当倍加珍惜,明天即使失去了,也不会有所遗憾。
缘生缘灭,看似无常、无情的真相规律背后,我们却能以最积极的、无所挂碍的心态来面对,以宽容、珍惜、感恩的心对待每一个人,笑对生命中一切可能发生的事,这才是我们所要学会的。
感谢信
山西运城盐湖区姚孟办事处陶上的一起集体土地承包竟然引发了长达18年的诉讼,并且引发刑事案件,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张运建庭长热情为群众办实事,依法依规为人民群众服务,是新时代我为群众办实事的楷模
案情回放:
2004年12月份山西运城姚孟办事处陶上村因2001年修建教学楼竣工,工程款没及时到位,经村委会研究各组按人分摊教学楼工程款,2004年12月12日第四组组长杨潮水召开群众会议,会议上多数群众同意将1994年按每口人0.43亩分户承包地三类耕地收回,另行发包,用于抵顶教学楼工程款,由于2004年12月14日第四组居民会议上作出将原有人均0.43亩三类耕地全部收回,将其中的50亩进行发包,剩余地按人均分户耕种,其中包含刘天社、曲秀叶等四户发生争执经运城市盐湖区农业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仲裁:陶上村第四居民组应将2005年1月12日收回刘天社、曲秀叶、冯瑞军、刘秀兰的承包地于2005年10月15日前归还四人,陶上村第四居民组不服向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刘天社、曲秀叶、杨农水家庭承包经营第四居民组的耕地拥有承包经营权,承包期未届满,第四居民组为筹集教学楼工程款违反法律规定,其收回刘天社、刘秀兰、曲秀叶承包地的行为不合法驳回第四居民组的诉讼请求,第四居民组不服上诉于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年2月28日运城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第四居民组诉讼请求,由于陶上村第四居民组败诉后,心生怨恨,组长杨潮水以刘天社、刘秀兰不退地为由,拒绝让二人浇地,逼迫二人妥协,2006年6月28日刘天社和刘秀兰在对方逼迫下签订了一份关于陶上村第四居民刘秀兰、刘天社浇地问题的调解协议,第一条就约定第四居民组应立即恢复刘天社、刘秀兰的浇地权利,足以证明陶上村第四居民组胁迫刘天社、刘秀兰交回承包地,2006年7月1日,姚孟办事处处作出《关于解决刘天社、刘秀兰土地赔偿的处理意见》:陶上村第四居民组刘天社、刘秀兰与该组土地纠纷造成了一定经济损失,经协商双方达成一致,由办事处负责调解以上二人的经济损失9000元,待刘天社刘秀兰二人土地退出后一次赔偿到位,随即刘秀兰和刘天社领取了9000元土地纠纷赔偿损失金,2006年12月5日第四居民组组长杨潮水无视法院判决和相关法律规定和第四居民组代表杨礼堂、张福运、冯随立、梁俊强、陈学道恶意串通(收受好处)将涉案的50亩土地未经招投标、未召开会议,违法偷偷的将涉案土地(包含刘天社、刘秀兰家庭承包集体的土地)发包给了本集体以外的孙运虎,长达70年之久,承包款45万元,承包款未交给集体,未入集体账户(交给个人了),集体并未收到孙运虎45万元款,2008年3月31日孙运虎将刘天社
刘秀兰种植在涉案耕地的棉花、麦子毁坏。从而引发了长达十余年的诉讼,并引发了数十起民事纠纷,2008年刘天社、杨农水,向盐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第四居民组和孙运虎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2008年12月5日盐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08)运盐民初字第377号民事判决,判决孙运虎和陶上村委会和陶上村第四居民组土地承包合同应为有效,但承包期限、合同批准机关等内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相关规定,双方应规范合同,就这样一份含糊其辞的判决,刘天社、杨农水不服提起上诉,2009年2月6日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运中民终字第52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刘天社和杨农水不服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年5月12日作出(2009)晋民申字第284号民事裁定书,驳回刘天社、杨农水再审申请。随即刘天社、杨农水向运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2013年9月10日山西省运城市人民检察院作出晋运检民建(2013)19号检查建议书,运城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孙运虎和陶上村委会和陶上村第四居民组签订的承包合同应为无效合同,建议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2015年3月30日,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运中民监字第30号检查建议复函,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院(2009)运中民终字第52号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不符合应立案再审的情形,运城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山西省检察院抗诉,2016年3月22日山西省人民检察院以适用法律错误,作出晋检民(行)监{2015}14000000107号民事(行政)抗诉书
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请其依法再审,2016年6月6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晋民抗16号民事裁定书,指令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2017年9月26日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晋08民再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维持(2009)运中民终字第52号判决,随即陶上村第四居民组77人向盐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该承包合同无效……,陶上村第四居民组377人向盐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多次一审、二审、再审,该集体土地并引发了数十起民事纠纷,并引发了多年的上访,甚至引发刑事案件,
2020年承包人承包人孙运虎又将陶上村第四居民组、陶上村委会诉至法院,要求讨要土地补偿款,但是张运建庭长,认真阅读案卷,顶住来自社会各方干扰的压力,依法作出公正判决,热情为人民群众服务,依照法律规定为群众办实事,堪称新时代为人民群众服务的楷模,应当予以表彰。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姚孟办陶上村第四居民组
2022年6月10日
山西运城盐湖区姚孟办事处陶上的一起集体土地承包竟然引发了长达18年的诉讼,并且引发刑事案件,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张运建庭长热情为群众办实事,依法依规为人民群众服务,是新时代我为群众办实事的楷模
案情回放:
2004年12月份山西运城姚孟办事处陶上村因2001年修建教学楼竣工,工程款没及时到位,经村委会研究各组按人分摊教学楼工程款,2004年12月12日第四组组长杨潮水召开群众会议,会议上多数群众同意将1994年按每口人0.43亩分户承包地三类耕地收回,另行发包,用于抵顶教学楼工程款,由于2004年12月14日第四组居民会议上作出将原有人均0.43亩三类耕地全部收回,将其中的50亩进行发包,剩余地按人均分户耕种,其中包含刘天社、曲秀叶等四户发生争执经运城市盐湖区农业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仲裁:陶上村第四居民组应将2005年1月12日收回刘天社、曲秀叶、冯瑞军、刘秀兰的承包地于2005年10月15日前归还四人,陶上村第四居民组不服向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刘天社、曲秀叶、杨农水家庭承包经营第四居民组的耕地拥有承包经营权,承包期未届满,第四居民组为筹集教学楼工程款违反法律规定,其收回刘天社、刘秀兰、曲秀叶承包地的行为不合法驳回第四居民组的诉讼请求,第四居民组不服上诉于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年2月28日运城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第四居民组诉讼请求,由于陶上村第四居民组败诉后,心生怨恨,组长杨潮水以刘天社、刘秀兰不退地为由,拒绝让二人浇地,逼迫二人妥协,2006年6月28日刘天社和刘秀兰在对方逼迫下签订了一份关于陶上村第四居民刘秀兰、刘天社浇地问题的调解协议,第一条就约定第四居民组应立即恢复刘天社、刘秀兰的浇地权利,足以证明陶上村第四居民组胁迫刘天社、刘秀兰交回承包地,2006年7月1日,姚孟办事处处作出《关于解决刘天社、刘秀兰土地赔偿的处理意见》:陶上村第四居民组刘天社、刘秀兰与该组土地纠纷造成了一定经济损失,经协商双方达成一致,由办事处负责调解以上二人的经济损失9000元,待刘天社刘秀兰二人土地退出后一次赔偿到位,随即刘秀兰和刘天社领取了9000元土地纠纷赔偿损失金,2006年12月5日第四居民组组长杨潮水无视法院判决和相关法律规定和第四居民组代表杨礼堂、张福运、冯随立、梁俊强、陈学道恶意串通(收受好处)将涉案的50亩土地未经招投标、未召开会议,违法偷偷的将涉案土地(包含刘天社、刘秀兰家庭承包集体的土地)发包给了本集体以外的孙运虎,长达70年之久,承包款45万元,承包款未交给集体,未入集体账户(交给个人了),集体并未收到孙运虎45万元款,2008年3月31日孙运虎将刘天社
刘秀兰种植在涉案耕地的棉花、麦子毁坏。从而引发了长达十余年的诉讼,并引发了数十起民事纠纷,2008年刘天社、杨农水,向盐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第四居民组和孙运虎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2008年12月5日盐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08)运盐民初字第377号民事判决,判决孙运虎和陶上村委会和陶上村第四居民组土地承包合同应为有效,但承包期限、合同批准机关等内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相关规定,双方应规范合同,就这样一份含糊其辞的判决,刘天社、杨农水不服提起上诉,2009年2月6日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运中民终字第52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刘天社和杨农水不服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年5月12日作出(2009)晋民申字第284号民事裁定书,驳回刘天社、杨农水再审申请。随即刘天社、杨农水向运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2013年9月10日山西省运城市人民检察院作出晋运检民建(2013)19号检查建议书,运城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孙运虎和陶上村委会和陶上村第四居民组签订的承包合同应为无效合同,建议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2015年3月30日,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运中民监字第30号检查建议复函,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院(2009)运中民终字第52号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不符合应立案再审的情形,运城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山西省检察院抗诉,2016年3月22日山西省人民检察院以适用法律错误,作出晋检民(行)监{2015}14000000107号民事(行政)抗诉书
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请其依法再审,2016年6月6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晋民抗16号民事裁定书,指令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2017年9月26日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晋08民再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维持(2009)运中民终字第52号判决,随即陶上村第四居民组77人向盐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该承包合同无效……,陶上村第四居民组377人向盐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多次一审、二审、再审,该集体土地并引发了数十起民事纠纷,并引发了多年的上访,甚至引发刑事案件,
2020年承包人承包人孙运虎又将陶上村第四居民组、陶上村委会诉至法院,要求讨要土地补偿款,但是张运建庭长,认真阅读案卷,顶住来自社会各方干扰的压力,依法作出公正判决,热情为人民群众服务,依照法律规定为群众办实事,堪称新时代为人民群众服务的楷模,应当予以表彰。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姚孟办陶上村第四居民组
2022年6月10日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