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协议签署完成后股权转让意向书效力即终止】
【案情简介】
2012年10月30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意向书》,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转让其所持A公司51%股权,总价8.466亿元。付款方式:2012年11月30日,乙公司支付3亿元预付款;在意向书签署之日起45日内完成股权转让正式协议的签署,并签署当日支付1.233亿元;工商注册变更后支付余款4.233亿元,意向书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在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
同日,乙公司与甲公司签订《谅解备忘录一》,约定:《意向书》仅作为双方合作意向,其最终的履行,双方将另行签订正式股权转让协议作为依据,意向书与正式股权转让协议书有悖之处,以正式股权转让协议书为准。
2013年4月13日,乙公司与甲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甲公司转让A公司51%股权,转让价款为8.466亿元等内容,并确认乙公司已于2012年10月底前向甲公司支付了1亿元。
2013年4月15日,乙公司与甲公司签订《谅解备忘录二》,内容为:2013年4月13日版《股权转让协议》对双方不具有法律效力,不构成对对方的制约,均承诺不依据《股权转让协议》内容要求对方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此后,双方未再另行签订正式股权转让协议,乙公司要求返还1亿元预付款及利息;甲公司则称双方仍存在股权转让合同关系,要求继续履行付款义务,不同意返还并支付利息。后,乙公司诉至法院。
高院认为:《意向书》为意向性文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判决甲公司返还1亿元预付款及利息。甲公司不服,上诉至最高院。
最高院二审认为:《意向书》为预约合同,但随着2013年4月13日版《股权转让协议》的签订而效力终止,维持原判。
【裁判要点】
本院认为:一、关于《股权转让意向书》的效力问题。就乙公司受让A公司的股权一事,2012年10月30日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意向书》约定在意向书签署之日起45日内,双方按照意向书约定条款完成股权转让正式协议的签署,意向书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在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且双方于同日签订的《谅解备忘录》中约定,该意向书仅作为合作意向,其最终的履行,双方将另行签订正式的股权转让协议作为依据。因此,《股权转让意向书》的法律性质依法应当认定为预约合同。一审判决未能正确界定该《股权转让意向书》的法律性质并在此基础上认定其与本案其他协议之间的关系,系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上诉人甲公司关于《股权转让意向书》和《谅解备忘录》中的相关约定是对本约和预约适用先后顺序的约定的上诉理由,并无相应的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股权转让意向书》作为预约,是当事人之间约定将来订立本约的合同,其法律约束力主要体现在双方当事人应当基于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订立本约。对预约的效力评价,应当适用《合同法》总则的相关规定。本案中,《股权转让意向书》签订后,双方当事人于2013年4月13日正式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应当认定双方已经履行了2013年10月30日签订的《股权转让意向书》及《谅解备忘录》中约定的签订本约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据此,应当认定本案中《股权转让意向书》的效力已经终止。一审判决关于该《股权转让意向书》亦仅是双方签约的意向性文件,对双方当事人不具有正式合同的法律约束力的认定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上诉人甲公司关于《股权转让意向书》应当作为双方股权转让权利义务关系的依据,双方之间的股权转让合同关系仍然存续且具有法律效力的上诉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本案中,乙公司根据双方于2012年9月26日签订的《备忘录》的约定,在2012年9月底之前已经向甲公司预支付股权转让价款1亿元。虽然双方嗣后在《股权转让意向书》中约定乙公司应当于2012年11月30日之前向甲公司支付3亿元股权预付款。但在2013年4月13日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中,甲公司并未就乙公司的付款金额问题提出异议,而是在确认已付款1亿元的基础上,就剩余价款分期付款的金额和期限做出了重新约定。根据双方当事人于2012年10月30日签订的《股权转让意向书》及《谅解备忘录》的约定,应当认定双方当事人在意向书中关于价款支付的约定已经被《股权合作协议》所更新。上诉人甲公司关于根据《股权转让意向书》的约定,乙公司负有于2012年11月30日前向其支付3亿元合同义务的上诉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二、关于乙公司是否有权要求赔偿利息损失的问题。本案中,双方在2013年4月13日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又于同年4月15日签订《谅解备忘录》,约定《股权转让协议》对合作各方不具有法律效力。一审判决据此认定双方之间的股权转让关系解除,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上诉人甲公司关于《股权转让协议》的签订并不影响双方此前签订的《股权转让意向书》的效力的上诉理由,系对预约与本约之间关系的错误理解,在本约签订后,预约合同即因约定义务已经履行而终止,故本院对其此点上诉理由不予采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因双方已经协商解除《股权转让协议》,故甲公司依法应当承担返还已经收取的价款的责任。关于利息损失的赔偿问题,乙公司在2012年9月底向甲公司支付了一亿元股权转让预付款之后,双方之间就股权转让事宜签订过多项协议或备忘录,且在本案中,甲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双方之间的股权转让未能完成系因乙公司违反诚信原则所导致,故乙公司主张甲公司应当自2014年9月17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支持。故一审判决关于甲公司应当向乙公司赔偿利息损失的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甲公司关于乙公司违约在先、其不应承担利息损失的主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解析】
意向书的法律含义并不明确,法律性质也呈多样化,可能是磋商性文件、预约合同或者本约合同。如果只是磋商性文件,则一般无法律约束力;如果构成预约合同,若违反则应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构成本约合同,则应按合同法等有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对其性质和效力,应从约定形式是否典型、内容是否确定以及是否有受约束的意思表示等方面出发,根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具体审查认定。如标的、数量不确定,缺少当事人受其约束的意思表示,一般应认定为磋商性文件。所以签订该类文件务必谨慎,根据自己的交易目的,合理设置合同条款,选择不同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件。
一、只想表达交易意愿,促进下一步协商,可以明确载明该意向书对双方没有法律约束力,并且不要在文件中明确在某一确定日期签订正式协议,进而将法律性质锁定为磋商性的,没有法律约束力的意向文件。
二、拟确定已谈妥的交易条件,但又对某些合同条款不能确定,建议在意向书中明确在某一具体日期签订正式合同,并约定在已确定的交易条件的基础上签订正式协议。为能够依据新情况制定新条款,双方可约定以正式签订的本约合同为准,进而将法律性质锁定为预约合同。
三、合同条款都已谈妥,没有必要再以意向书作为合同名称,可直接命名为某某合同,以免发生歧义。合同中对合同标的、对价、支付方式等主要内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进而将法律性质锁定为本约合同。
四、意向书中约定的保密条款及争议解决等程序性条款,无论是法律性质被定为磋商性文件还是预约合同,对于各方均具有约束力。所以,重大交易事项的意向性文书也需谨慎,必要时聘请专业律师把关。
https://t.cn/A6X0za6t

#法院动态# 【劳动争议典型案例】

来源于:河北法院《河北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劳动者权益保护篇)》第三期案例

案例一:网络主播与签约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王某诉某传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基本案情

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主播签约合作协议书》,合同期限为三年,约定被告在全球范围内独家担任原告的演艺经纪公司,另外,该协议还就双方的权利义务、争议解决方式进行了约定。被告为原告缴纳了养老保险费。后原告向秦皇岛市海港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未签合同双倍工资以及加班工资,仲裁委作出裁决不予支持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原告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主播签约合作协议书》约定了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时间、权利义务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主要条款,同时参照被告为原告缴纳了养老保险费等情况,双方的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特征。故对原告关于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2倍工资的诉请不予支持。原告未提交用人单位存在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情形的其他证据及加班事实的证据,因此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网络直播行业作为新兴业态的代表,其更灵活的空间、更广阔的平台、更自由的时间,使得“网络主播”成了很多人的职业选择。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主播签约合作协议书》从形式上看为“合作协议”,但分析协议内容,其对原告的工作时长、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均进行了规定,并约定了保底工资,符合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包括的主要条款之规定。因此,本案中双方签订的《主播签约合作协议书》实质系劳动合同书性质。如果将“网络主播”作为自己的职业选择,在面对经纪传媒公司的“签约”邀请时,应在充分理解双方签订的合同条款内容后作出正确的选择,避免使自己处于不利地位。经纪传媒公司也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各方共促“网红经济”有序快速发展。

案例二:未签订劳动合同在履职中遭受网络诈骗属于劳动争议纠纷——某农业公司诉邢某某劳动争议案

基本案情

邢某某于2021年4月17日入职河北某农业公司,从事公司日常记账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公司财务总监因工作需要将公司账户的账号、密码告诉了邢某某,且事后并未修改密码。6月29日,邢某某遭受网络诈骗致使公司损失268000元,事后向公安机关报警。2021年7月14日,河北某农业公司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由向沽源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邢某某赔偿公司财产损失。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本案中邢某某入职时间尚短、未签订劳动合同,并不影响其劳动关系的认定。而劳动者在履职过程中,因重大过错遭受网络诈骗,造成用人单位财产损失,用人单位主张赔偿的,应先申请劳动仲裁。

典型意义

劳动者在履职过程中被骗,给用人单位造成财产损失,用人单位要求经济赔偿的,属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本案中,尽管原被告之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但被告在原告公司工作,接受原告公司管理,从事原告公司安排的劳动,原告公司对邢某某构成实际用工,本案属于劳动者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导致的用人单位财产损失。该纠纷虽然与劳动报酬给付、劳动合同解除等典型意义上的劳动争议不同,但基于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损害的事实源于邢某某履行职务行为,且发生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内,本案适用劳动争议仲裁前置,更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三:用人单位不能因劳动者过错而拒付工资报酬——某家具有限公司诉尹某某劳动争议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于2019年6月16日入职原告公司,从事设计工作,月平均工资8000元。原告拖欠被告工资39149.5元未支付。被告因给原告造成损失,主动提出与原告解除劳动关系,并于2019年9月17日离职。2019年12月香河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判令某家具有限公司支付尹某某工资39149元。

原告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起诉。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原告自2019年5月1日至2019年9月17日共计拖欠被告工资39149.5元未支付,而因被告设计工作失误给原告造成的损失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故本案不予解决。法院判决原告支付被告被告工资39149元。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原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劳动者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如果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但用人单位不能因劳动者过错而拒付工资报酬。

案例四:用人单位未报告裁员方案的经济性裁员应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王某某诉某墙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基本案情

2003年12月,原告入职被告公司,从事压花工段操作工岗位。2013年12,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8年4月,原告非因工负伤开始病休。

期间,被告一直给原告发放疾病救济费及病假工资至2020年7月。2020年6月,被告召开全体职工大会,宣布公司董事会裁员决议及经营状况通报、解除劳动合同补偿方案。7月,被告向原告发出劳动合同解除通知。7月3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11月27日,保定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判令被告于2018年、2019年连续亏损,被告在召开全体职工大会后并未将裁员方案报告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王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及补偿金等。

裁判结果

本案中,被告虽召开了全体职工大会,但其裁员方案并未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其与王某某解除合同违反法律规定,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王某某支付赔偿金。鉴于公司裁员前王某某处于请假状态,未全额发放工资,其工资标准应以其病休前正常工作期间的月平均工资计算,一审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赔偿金127217.8元。案件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判决。

典型意义

近年来,新冠肺炎疫情肆虐,严重影响国内部分企业的正常经营。企业因运营出现问题一次性辞退部分员工本是《劳动合同法》经济性裁员条款的初衷,但经济性裁员的前置程序对于保障劳动者免受不公正解雇,促进劳资双方通过自我协调化解劳资纠纷具备不可或缺的作用。即便用人单位存在符合经济性裁员的硬性条件,也应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员方案,未进行报告就实施的裁员行为,应认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应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案例五:工伤案件中停工留薪工资标准应按照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实际工资确定——庞某某诉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基本案情

2021年1月,原告到被告公司从事木工工作,同年1月26日原告在工作时受伤,被送往雄县济康医院住院治疗,河北雄安新区公共服务局认定原告所受事故伤害为工伤。2021年4月,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原告停工留薪期为3个月。后原告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11月4日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做出裁决,判令被告按日工资200元,扣除已赔付的9775元,还应赔偿原告停工留薪期工资3275元。原告不服该仲裁裁决,诉至法院,主张被告应按照日工资425元赔付停工留薪期工资。

裁判结果

本案中,原告在被告处工作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原告主张日工资425元,提交的工资发放明细、日工资标准照片、工头微信转账截图、证人证言等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可以认定。停工留薪期工资应按照日工资425元计算为38250元(425元×90天),扣除已经赔付的9775元后,被告还应实际支付原告工资款28475元。

典型意义

工资是劳动关系中的核心,是劳动者付出体力或脑力劳动后所应得的对价。司法实践中,工伤案件中职工停工留薪期工资标准的确定不能简单依据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数额,亦不可依据劳动者的基本工资数额,更不可依据同期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而应依据受伤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实际工资福利收入,即受伤职工在正常工作期间由用人单位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劳动者劳动的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加班费等。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结合具体案情准确把握工资标准的认定,对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有重要意义。

针对#武汉爱尔王勇医生依法起诉艾芬#一事,发表如下声明。

声 明

爱尔积极、全面拥抱社会监督,将不断完善医疗质量管理,主张依法依规解决医疗纠纷;爱尔支持王勇医生依法维权,以保护医生人格权和职业尊严免受侵犯;爱尔愿意与公众、媒体和有关部门一起,为维护健康友好的医患关系做出应有的努力和贡献。现将相关情况声明如下:

一、艾芬女士于2020年5月经熟人引荐,主动到武汉爱尔眼科医院就诊。考虑其特殊身份,以及希望一次性解决“白内障+远视力+近视力”的特定需求,武汉爱尔对艾芬女士的治疗极为重视,组织了优秀的治疗团队,给予了相关优惠及便利。

2020年5月26日,武汉爱尔眼科业务副院长王勇医生为主的医疗团队为艾芬女士行右眼手术,其术后复查视力为0.6+,手术顺利、成功。艾芬女士曾发微博表示视力有恢复改善。同年10月23日,艾芬女士诉视力突然下降,次日诊断为右眼视网膜脱离,后在武汉市中心医院行手术治疗。

艾芬女士在未与武汉爱尔充分沟通、未进行医学鉴定和确定医疗责任的情况下,单方面宣称是爱尔眼科的白内障手术致其在5个月后视网膜脱离。2020年12月31日至今,艾芬在微博等网络平台与不明真相的人一起不断发表不实陈述和攻击性、侮辱性言论,误导舆论不断发酵,严重损害爱尔眼科品牌声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事件发生以来,湖北各级政府相关部门高度重视,成立工作专班。武汉爱尔积极配合,陆续接受来自国家、省、市、区各级主管部门组成的联合调查组,专家组成员来自北京协和医院、北京同仁医院、北京大学人民医院、中山大学附属眼科医院等各级权威机构。但艾芬女士拒绝签收政府信访部门对其有关诉求的答复,至今仍不接受协商调解,不做医疗鉴定,不走法律程序。

经此风波之后爱尔深刻反思,为给予熟人、医生同行优惠和“照顾”,而简化必要的就诊流程,导致在病历书写和医疗流程上的不规范行为,是严重错误,必须明令禁止。武汉爱尔已于早前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完成整改,并接受了处罚。

二、自艾芬女士发起网络攻击和舆论审判迄今已经500余天,爱尔本着积极解决、谨慎发声的原则,通过各种渠道与艾芬女士真诚沟通,希望了解其诉求,依法依规地解决纠纷。

然而艾芬女士坚持认为“只有爱尔承认病历造假才能协商”。爱尔不能接受如此严重的污蔑,且关于其所提出的“病历造假”,要在舆论场上自证清白也是不现实的。所以,我们呼吁艾芬女士接受专业医疗鉴定,以及是否“病历造假”的司法鉴定,给公众真相、还各方公正。

艾芬女士漫长的网络攻击和舆论审判早已越界,通过自媒体对爱尔及爱尔的医护人员、管理人员,以及多名与其医疗纠纷毫无关联的工作人员、社会人士,引导流量发动造谣诽谤、栽赃构陷、侵犯隐私等事实性网络暴力,更有甚者对有关人员的私生活进行污蔑,对他们正常的工作、家庭生活以及心理健康造成了严重伤害。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网络大V更应该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和伦理道德,带头抵制网络暴力行为。随着国家有关部门近日部署开展“清朗·网络暴力专项治理行动”的进一步深入,我们有理由相信,包括王勇在内的广大医务工作者的人格权和职业尊严会依法受到保护。

三、医学是不断发展的科学,医疗纠纷是全球任何一家医院都无法避免的,医疗行为无法真正实现零风险,但即使只有万分之一的概率,对于患者个体来说都是百分百的痛苦。我们深知责任重大。

爱尔作为全球规模最大的眼科医院品牌之一,发展迄今20年深得患者信任,每年有上千万的门诊量、上百万的手术量。正因为秉承“以患者为中心”的服务理念,不断跟进世界领先的眼科诊疗技术,严格实行医疗质量管理制度,因此多年来一直保持低于行业平均的医疗纠纷发生率。

爱尔认为,以《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为依据处理医疗纠纷,是维护稳定医疗秩序、构建良好医患关系的基石。爱尔作为医疗行业的一份子,愿意接受依法合规的各项检验,同时呼吁艾芬女士作为医生、科主任、党员干部、网络大V,更应相信组织、相信法律、相信程序,共同为依法解决医疗纠纷做出表率。

四、爱尔高度重视20年高速发展过程中自身存在的问题。随着医疗机构规模的不断扩大,和品牌影响力的不断上升,广大患者和时代都对爱尔的发展提出了更高要求。爱尔已于2022年初开启“全面自我革新、积极拥抱社会监督”的战略行动,旨在及时、全面解决在发展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即使受限于新冠疫情影响,爱尔仍加强飞行突击检查和在线抽查。截至3月末,爱尔自我革新专项小组共完成自查自纠报告14份,提出医院各板块改进措施及建议200余条;我们组织修订与完善了《爱尔眼科医院集团规范经营制度》,下发了《关于重申爱尔眼科医院集团规范经营制度及进一步完善风险预警与整改机制的通知》,建立并完善自我检查与持续整改机制、检查报告与风险预警机制。

为强化医疗质量与安全意识,将患者安全列为医疗红线,爱尔修订完善2022版《爱尔眼科集团医疗管理制度汇编》,内含223个医疗管理制度,覆盖医疗质量安全十八项核心制度,目前已逐一落实。2022年1季度,经核实相关情况,对11家分支医疗机构相关责任人进行了依规处理。

爱尔经过多年发展,已在全球范围内拥有数百家分支机构。虽然保持着低于医疗行业平均水平的医患纠纷发生率,但也存在个别分支机构在管理和工作方面的疏漏。对此,欢迎社会各界依法监督,我们将高度重视、积极改进。同时也恳请给予爱尔必要的理解和包容。

爱尔坚信,只有坚持“刀刃向内、自我革新”,才能为患者提供更高质量的服务,才能使医院实现长期稳定的发展,才能为中国医疗健康事业做出自己的贡献,才能真正践行爱尔的使命:使所有人,无论贫穷富裕,都享有眼健康的权利。

在此爱尔郑重承诺:患者及社会各界如有任何建议或诉求,除联系所在医院外,可直接与@爱尔关怀(新浪微博)私信沟通;爱尔欢迎新闻媒体采访,可通过@爱尔关怀(新浪微博)联络。作为面向大众的医疗机构,爱尔愿意尽最大努力,以实现舆论场的真实、客观、平衡,为公众知情权尽责。

感谢广大患者和社会各界的关注、理解与支持。

爱尔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4月27日

#艾芬与爱尔眼科的那些事#


发布     👍 0 举报 写留言 🖊   
✋热门推荐
  • 如果有拿一两年的准备,可以在这个位置补仓,中长期持有 该票支撑位6.16元压力位8元,注意在关键点位附近做好高抛低吸#股票##财经#目前那大部分又红普通话又比较
  • 夏天本身细胞就会比较活跃,此时加强运动,科学排汗,效果是平时的好几倍,更有利于减肥,改善身体状况,预防“三高”等慢性疾病。很多人夏天没食欲,不消化与出汗少有关,
  • 我人在重庆住 北京防控中心说有七日内新增严格限制返京 然后我又问了他另一个问题 那为什么我还要正常买机票呢 所以我到底可不可以回 他说 这个你需要问铁路航空那边
  • [交税]为啥总是有些人就是选择性失明,说是谁谁谁的粉,然后在那吵来吵去着实无语,我的美女姐姐们别搭理那些跳梁小丑[抱一抱]世界上没有真正完美的东西,完美总是相对
  • 夏天的紫色,是一种安静的美好呀✧(≖ ◡ ≖✿)胶带:人物&静物:森林之花-@浸月岛文创 (绿紫色人物静物花花组,元素超多)三角梅:三角梅-@基研所 (
  • 呜呜呜呜呜呜呜呜呜 好爱好爱我宝 没想过可以喜欢他这么久也一直热恋中 本来听到歌的时候就被戳泪点 看完歌词开始狂流泪停不下来道英对我来说就是 like a
  • #博君一肖周边中转[超话]# 退pb周边立牌坑 •出pb 自带价吧不太清楚现在的价格 限时狂想1 & 新年企划& 夏 一肖如梦2永远热恋 & 梦3 一站到达
  • 更重要的是有了一家数据相对稳定的店铺,能支持我们视频上再试试,才开始做的。相比起来,我们本来就是淘宝店起家的,视频内容是后来才做的。
  • ▶️✦➕❷⓿⓿⓿⓿⓿ 新品董事➕❶♡优秀的人民教师张老师拿下董事 对张老师印象最深的就是之前她曾说过 自己不仅要向世界传播中国的汉语文化 还要向世界传播优秀的中
  • 太乙救苦天尊即是太始太乙,玄元一气之妙化,因见众生受苦,轮回报对无有了时,特具大悲大愿,大圣大慈之仁心,发清静心,广大愿,谨遵元始(自然)教旨,普渡群生离苦得乐
  • 愛你的或你愛的人也許很多但懂你的人稀少無幾可遇不可求的“懂得”一旦遇上是一件多麼心慰樂暢之事記得 [珍惜]輕載了我的竊喜 只為那抹淺淡醚香清澈了我的醺笑沿途遺落
  • 巨蟹座的女生不是特别擅长社交,对于家庭有一种别样的期待,野心不算很强,但是会本本分分的做好自己的事情。水瓶座的女生喜欢自己去争取自己想要的东西,可能也是为了更好
  • 总是想在字里行间寻找对自己“有用”的信息,找能让自己继续读下去的“意义”太想快速掌握一个结果,这应该是短视频对我的第一大“影响”不是为了吸收,只是为了“知道”知
  • 当发生类似这次的坠落事故时,这种“救生圈”型的安全带,是根本支撑不了人类体重的,非常容易从腋下脱出。当发生类似这次的坠落事故时,这种“救生圈”型的安全带,是根本
  • 今天有两件小事,一件是去忠良单位取我妈妈送过来的草药的同时意外发现了我落在家里的衣服鞋子(我本周面试需要穿)本来已经做好回家取衣服的准备了,突然来的惊喜让我措手
  • 在西周和春秋时,太史的职责主要分为四方面:第一、担任国君的秘书,掌管文书的起草,还能决策和任命诸侯卿大夫;第二需要记载历史,编写史书,这一点符合现代人普遍对太史
  • 玖零股份致力于破解企业培训难以落地的行业难题,形成了集培训落地、资本落地、项目落地、文化落地于一体的系统运营模式,公司秉承“用良知做事”的经营哲学和“知行合一”
  • ”在加入 2019 冠状病毒病的反应小组之前, Birx 写道,她认为美国卫生官员看到了她无法访问的数据。但是,当她在 2020 年 3 月她加入后,比尔克斯就
  • 下图分别是小米12s Ultra、荣耀Magic4至臻版、华为P50 Pro、OPPO Find X5 Pro、vivo X80 Pro以及iPhone13 P
  • 我把这件事告诉娃,他说“那我认真学吧,把妈妈不会的那份也学了”[笑cry]#凡麒健康养生[超话]##为什么不建议低谷期谈恋爱##微博健康公开课##健康美好生活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