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市隆源密封条有限公司未按规定使用有机废气防治设施案看环保科技发展】
【案情简介】
一、基本案情。2019年8月6日上午,嘉兴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接马桥街道(经编园区)有机废气治理设施实时监控系统故障报警,对海宁市隆源密封条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该公司主要从事PVC密封条的加工生产。现有造粒机、炼胶机、密封条生产线等生产设施,在造粒、炼胶等生产过程中主要产生有机废气,目前已配套静电+水喷淋的废气处理设施。现场检查时企业正常生产中,造粒机、炼胶机正在作业,但其配套的治理设施未正常开启,运行电流几乎为0。
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勘察笔录并拍照取证,之后我局对该公司涉嫌未按照规定使用有机废气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以及对企业负责人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经调查,该企业员工在8月6日上班后忘记开启废气治理设施,而企业也疏于管理,巡检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导致企业正常生产时,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未按规定使用。
二、查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并且结合《嘉兴市环保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我局对该企业此次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海环罚字[2019]103号),处罚人民币7.94万元。
【案件启示】
一、法律分析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按照《嘉兴市环保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相关规定,根据该公司违法行为情节,最终裁量认定罚款额度为7.94万元。
二、典型意义
一是法律法规的灵活运用。此类环境违法案件主要是企业平时疏于管理,属过失违法,并非主观故意,违法情节与恶意逃避监管性质不同。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责令改正并处10-100万元的罚款,同时需启动按日计罚程序并移送公安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处行政拘留。而《大气法》第一百零八条中对有机废气做了特别规定,根据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的原则,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类违法行为适用特别条款,其他适用一般规定。故执法人员认为该企业违法行为的查处适用于《大气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并处2-20万元的罚款。
二是法条的适用原则。(1)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2)新法优于旧法。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3) 特殊法优于普通法。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4)一般不溯及既往。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连续、继续状态除外)。以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未建成或者未验收为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1.《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是法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是行政法规,法律效力大于行政法规,上位法优于下位法;2.《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是特殊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是普通法,特殊法优于普通法;3.《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最近2019年6月5日修正,《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最近2017年7月16日修改,2017年10月1日施行,新法优于旧法。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未建成或者未验收,应当适用《固废法》的规定,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是很好的运用监控科技实施了精准打击。马桥经编园区从“一体化”管理的角度出发,充分利用物联网的先进技术理念,以马桥经编园区环境综合监管需求为重点,强化治污设施运行的监管。实现对园区废气治理设施运行状态、PM2.5 等要素的全面感知和综合评估,及时发现污染治理设施的异常情况,保障污染治理设施能达到合理的治污效果,减少企业违规行为。并进一步通过园区综合监管平台的建设,对感知数据进行一体化智慧应用,显著提升园区综合监管和科学决策能力,为园区提供重要的信息化工具和手段,最终实现园区“一体化”的环境管理。该项目总投资近 700 万元,根据企业行业类别及特点分三期建设,监管企业 74 家,企业点位 603 个,微型空气检测站 7 个(PM2.5、PM10,TVOC),自2018年投资建设,于 2019 年 6 月完成建设。是目前海宁乃至嘉兴地区唯一废气在线监控平台。该系统利用安装在生产设备上的监控装置,24小时实时监控企业产污设备与环保治理设施的同步运行状态,一旦发生异常,系统即会自动发送报警短信提醒执法人员,第一时间现场核实,精准打击违法行为。
【案情简介】
一、基本案情。2019年8月6日上午,嘉兴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接马桥街道(经编园区)有机废气治理设施实时监控系统故障报警,对海宁市隆源密封条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该公司主要从事PVC密封条的加工生产。现有造粒机、炼胶机、密封条生产线等生产设施,在造粒、炼胶等生产过程中主要产生有机废气,目前已配套静电+水喷淋的废气处理设施。现场检查时企业正常生产中,造粒机、炼胶机正在作业,但其配套的治理设施未正常开启,运行电流几乎为0。
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勘察笔录并拍照取证,之后我局对该公司涉嫌未按照规定使用有机废气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以及对企业负责人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经调查,该企业员工在8月6日上班后忘记开启废气治理设施,而企业也疏于管理,巡检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导致企业正常生产时,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未按规定使用。
二、查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并且结合《嘉兴市环保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我局对该企业此次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海环罚字[2019]103号),处罚人民币7.94万元。
【案件启示】
一、法律分析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按照《嘉兴市环保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相关规定,根据该公司违法行为情节,最终裁量认定罚款额度为7.94万元。
二、典型意义
一是法律法规的灵活运用。此类环境违法案件主要是企业平时疏于管理,属过失违法,并非主观故意,违法情节与恶意逃避监管性质不同。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责令改正并处10-100万元的罚款,同时需启动按日计罚程序并移送公安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处行政拘留。而《大气法》第一百零八条中对有机废气做了特别规定,根据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的原则,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类违法行为适用特别条款,其他适用一般规定。故执法人员认为该企业违法行为的查处适用于《大气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并处2-20万元的罚款。
二是法条的适用原则。(1)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2)新法优于旧法。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3) 特殊法优于普通法。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4)一般不溯及既往。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连续、继续状态除外)。以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未建成或者未验收为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1.《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是法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是行政法规,法律效力大于行政法规,上位法优于下位法;2.《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是特殊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是普通法,特殊法优于普通法;3.《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最近2019年6月5日修正,《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最近2017年7月16日修改,2017年10月1日施行,新法优于旧法。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未建成或者未验收,应当适用《固废法》的规定,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是很好的运用监控科技实施了精准打击。马桥经编园区从“一体化”管理的角度出发,充分利用物联网的先进技术理念,以马桥经编园区环境综合监管需求为重点,强化治污设施运行的监管。实现对园区废气治理设施运行状态、PM2.5 等要素的全面感知和综合评估,及时发现污染治理设施的异常情况,保障污染治理设施能达到合理的治污效果,减少企业违规行为。并进一步通过园区综合监管平台的建设,对感知数据进行一体化智慧应用,显著提升园区综合监管和科学决策能力,为园区提供重要的信息化工具和手段,最终实现园区“一体化”的环境管理。该项目总投资近 700 万元,根据企业行业类别及特点分三期建设,监管企业 74 家,企业点位 603 个,微型空气检测站 7 个(PM2.5、PM10,TVOC),自2018年投资建设,于 2019 年 6 月完成建设。是目前海宁乃至嘉兴地区唯一废气在线监控平台。该系统利用安装在生产设备上的监控装置,24小时实时监控企业产污设备与环保治理设施的同步运行状态,一旦发生异常,系统即会自动发送报警短信提醒执法人员,第一时间现场核实,精准打击违法行为。
真的很少讨厌别人,总觉得的这个世界是善意更多,却不想总有人躲在阴暗的角落自导自演,编排别人,像个跳梁小丑。
今天真的忙到忘记时间,不像有些人,花着父母的钱,在所谓的租房里虚度光阴。
真的不知道哪里来的自信,在那边对比连基准都没搞对就在秀家底带来的优越感。
既然优越感如此之强,那就请好好呆在那儿过你高品质高层次的人生吧。
格局真的小,管好你自己比啥都强,真的一天天没完没了了。
今天真的忙到忘记时间,不像有些人,花着父母的钱,在所谓的租房里虚度光阴。
真的不知道哪里来的自信,在那边对比连基准都没搞对就在秀家底带来的优越感。
既然优越感如此之强,那就请好好呆在那儿过你高品质高层次的人生吧。
格局真的小,管好你自己比啥都强,真的一天天没完没了了。
有没有哪些句子是真正写到你的心里去了?[心][泪]1.一个人自以为刻骨铭心的回忆。别人也许早已经忘记了。——张小娴 《流波上的舞》2.被真相伤害总比被谎言欺骗的好,得到了再失去,总是比从来就没有得到更伤人。 ——卡勒德·胡赛尼 《追风筝的人》3.你不愿意种花,你说,我不愿看见它一点点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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