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鹿发布# 为更好地提升图书馆的公众文化服务水平,提高图书馆各项工作的社会参与度,进一步弘扬志愿服务精神,鹿泉区图书馆特为热心公益事业的学生提供社会实践活动平台。现面向我区公开招募暑假志愿者,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热爱公益事业,具有奉献精神,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文化修养,自愿参与图书馆服务工作。志愿者年龄要求在16-22周岁,男女不限,仪表端庄,行为稳重,能讲普通话。
二、招募人数和岗位:招募志愿者10人,协助馆方做好体温测量、秩序维护、读者咨询、图书借阅、新书整理上架、期刊报纸分类整理装订、读者活动组织等多种服务工作。
三、招募条件:
1、志愿者要服从图书馆的统一安排,按时到岗进行服务,遵守图书馆的各项规章制度。
2、志愿者需身体健康,热心公益事业,乐于奉献,有责任心,善于交流。(14天内未前往中高风险区的人员)
3、志愿者根据自愿原则参加本次活动,并自觉按照工作安排开展志愿服务,遵守图书馆管理制度。
4、每周按时核检。
四、工作要求
1、志愿者应遵守图书馆各项规章制度和有关志愿者管理规定。
2、听从指挥,服从安排,工作积极主动,服务热情周到。
3、对不能胜任工作或违反规章制度的志愿者,可取消志愿者资格。
五、报名时间:即日起至7月31日止
六、服务时间:上午8点30分至12点
下午2点30分至5点30分
(每周可休息两天,每周一闭馆,参加服务的志愿者可自行选择其中一个服务时间段,在整个志愿服务期间累计服务时间需满50个小时,每天不低于3小时。)
七、服务周期:至8月31日
八、报名方式:
1、现场报名:鹿泉区图书馆二楼办公室
2、电话报名:18330107975
九、上岗与表彰
我馆将参考志愿者的年龄统一安排志愿者服务的岗位和工作时间,同时我们将依据志愿者在服务期间的服务时间和表现,为其出具暑假社会实践证明,择优评选出优秀志愿者,颁发证书。
赠人玫瑰,手留余香。如果您有仁爱之心,如果您有助人之愿,如果您热爱读书,如果您有时间精力,那么请加入到我们志愿者行列中来!用您的热心传播知识,传递文明,用您的智慧服务社会,用您的热爱传播文化,让我们为社会的文明进步作出自己最大的贡献!
一、热爱公益事业,具有奉献精神,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文化修养,自愿参与图书馆服务工作。志愿者年龄要求在16-22周岁,男女不限,仪表端庄,行为稳重,能讲普通话。
二、招募人数和岗位:招募志愿者10人,协助馆方做好体温测量、秩序维护、读者咨询、图书借阅、新书整理上架、期刊报纸分类整理装订、读者活动组织等多种服务工作。
三、招募条件:
1、志愿者要服从图书馆的统一安排,按时到岗进行服务,遵守图书馆的各项规章制度。
2、志愿者需身体健康,热心公益事业,乐于奉献,有责任心,善于交流。(14天内未前往中高风险区的人员)
3、志愿者根据自愿原则参加本次活动,并自觉按照工作安排开展志愿服务,遵守图书馆管理制度。
4、每周按时核检。
四、工作要求
1、志愿者应遵守图书馆各项规章制度和有关志愿者管理规定。
2、听从指挥,服从安排,工作积极主动,服务热情周到。
3、对不能胜任工作或违反规章制度的志愿者,可取消志愿者资格。
五、报名时间:即日起至7月31日止
六、服务时间:上午8点30分至12点
下午2点30分至5点30分
(每周可休息两天,每周一闭馆,参加服务的志愿者可自行选择其中一个服务时间段,在整个志愿服务期间累计服务时间需满50个小时,每天不低于3小时。)
七、服务周期:至8月31日
八、报名方式:
1、现场报名:鹿泉区图书馆二楼办公室
2、电话报名:18330107975
九、上岗与表彰
我馆将参考志愿者的年龄统一安排志愿者服务的岗位和工作时间,同时我们将依据志愿者在服务期间的服务时间和表现,为其出具暑假社会实践证明,择优评选出优秀志愿者,颁发证书。
赠人玫瑰,手留余香。如果您有仁爱之心,如果您有助人之愿,如果您热爱读书,如果您有时间精力,那么请加入到我们志愿者行列中来!用您的热心传播知识,传递文明,用您的智慧服务社会,用您的热爱传播文化,让我们为社会的文明进步作出自己最大的贡献!
【“铁拳”出击护航民生!今年上半年成都市场监管部门立案查办民生领域案件738件】
铁拳出击治乱象,护航民生现成效。2022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开展以来,成都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聚焦关系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商品,严查民生领域10类违法违规行为。7月11日,成都市市场监管局通报了今年上半年“铁拳”行动案件查办情况以及6起典型案例。
今年上半年,成都“铁拳”行动共计查办相关民生领域案件738件,案值672.18万元,移送公安机关案件33件。据了解,“铁拳”行动中,成都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结合各地区域经济发展特点,通过联合执法,实现监管执法效能显著提升。
严厉打击违法犯罪,守护民生安全底线的同时,成都市市场监管局还着力构建市场监管执法条线“规范化+柔性执法”的工作模式,让服务警示跑在执法前,服务指导贯穿于执法中,服务跟踪工作紧贴在执法后,不断优化营商环境。
今年上半年,成都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在“铁拳”行动中都查办了哪些典型案件?在成都市市场监管局公布的6起典型案例中,涉及食品安全、广告违法、虚假宣传、商标侵权、违规收费等领域。
案例一:高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的成都高新某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广告违法案
高新区市场监管局对成都高新某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微信小程序中部分内容涉嫌广告违法,于2022年2月16日对其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在其微信小程序“【皮肤美容】肌肤灌注(补水)”服务商品页面宣传含有“1次肌肤灌注等于100倍普通护肤品”、“5分钟打开百万细胞微通道,实现高效渗透”的广告内容,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数据来源及依据。调查中还发现上述商品页面显示销量为“已售257”,微信后台数据显示未有实际销量,当事人承认“为了吸引客户,后台自己更改的销量数据。”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构成虚假广告。
依据《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等相关规定,高新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60000元。
案例二:金堂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的金堂县某日用杂品经营部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灶具案
金堂县市场监管局对金堂县某日用杂品经营部进行检查时,现场发现有未安装熄火保护装置的商用燃气燃烧器具7台,部分器具无厂名厂址,无生产日期等信息。执法人员依法查封,并于2022年2月11日对其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不能提供购进票据、不能说明购进时间和进价,涉案货值金额8450元,已售出1台,违法所得250元。
当事人销售无厂名厂址信息燃气灶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六条的相关规定,构成销售标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产品的行为。根据GB 35848-2018《商用燃气燃烧器具》5.2.1.13规定“燃具应安装熄火保护装置”,涉案产品均未安装熄火保护装置,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行为。金堂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商用燃气燃烧器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16900元。
案例三:新都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的成都某诊所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2年2月9日,新都区市场监管局对成都某诊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的“灯箱广告”显示有涉嫌虚假的宣传内容,对其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自2021年6月至案发,制作的“灯箱广告”宣传内容标注有“18岁前把近视控制在500度以内可以降低74%的白内障风险、67%的青光眼风险、99%的黄斑病变风险、98%的视网膜脱离风险”和“三甲医院临床有效率97%”等内容,但没有标明出处,引证数据无法提供证明。宣传内容中的“新都区青少年儿童近视眼防控中心”为虚假的工作机构。
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发布广告引用的数据未标明出处、不能证明数据真实准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新都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以罚款28000元。
案例四:双流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的双流区某酒水经营部售卖假冒白酒案
2022年1月7日,双流区市场监管局进行日常检查时,在某酒水经营部查获一辆送酒的货车,因送来的酒水涉嫌商标侵权,对该经营部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1月1月从流动“酒商”处订购了10件(6瓶/件)“国窖1573”和4件(6瓶/件)“五粮液1618”,货值金额76800元,准备和正品搭配销售。涉案酒水经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和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鉴定,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产品。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双流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没收侵权商品,并处以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郫都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的成都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菜籽油案
接济南市市场监管局关于成都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菜籽油案的违法线索移交函,郫都区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3月30日予以立案。经查,该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菜籽油(生产日期:2021年10月11日)6件(4L*4瓶),货值金额1110元,违法所得90元。
当事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菜籽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郫都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5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武侯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的成都市武侯区某文化艺术培训学校学科培训违规收费案
武侯区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5月10日依法对武侯区某文化艺术培训学校进行现场检查,提取了该校与学生家长签定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复印件及目前在校培训的学员名单,并对其涉嫌违规收费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该校公示的收费标准符合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市场监管局联合下发的《关于成都市义务教育阶段线下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标准的通知》中规定的收费标准,但是在实际收费过程中并未按照公示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收取超出公示价格的收费金额205923元,现已清退201819元,未清退金额共计4104元。
该校未按规定按实际收费情况对所有学员家长开具正式发票,也未按规定通过监管账户收取费用。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六)项的相关规定,武侯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规收取的金额4104元,罚款12312元的行政处罚。
铁拳出击治乱象,护航民生现成效。2022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开展以来,成都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聚焦关系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商品,严查民生领域10类违法违规行为。7月11日,成都市市场监管局通报了今年上半年“铁拳”行动案件查办情况以及6起典型案例。
今年上半年,成都“铁拳”行动共计查办相关民生领域案件738件,案值672.18万元,移送公安机关案件33件。据了解,“铁拳”行动中,成都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结合各地区域经济发展特点,通过联合执法,实现监管执法效能显著提升。
严厉打击违法犯罪,守护民生安全底线的同时,成都市市场监管局还着力构建市场监管执法条线“规范化+柔性执法”的工作模式,让服务警示跑在执法前,服务指导贯穿于执法中,服务跟踪工作紧贴在执法后,不断优化营商环境。
今年上半年,成都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在“铁拳”行动中都查办了哪些典型案件?在成都市市场监管局公布的6起典型案例中,涉及食品安全、广告违法、虚假宣传、商标侵权、违规收费等领域。
案例一:高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的成都高新某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广告违法案
高新区市场监管局对成都高新某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微信小程序中部分内容涉嫌广告违法,于2022年2月16日对其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在其微信小程序“【皮肤美容】肌肤灌注(补水)”服务商品页面宣传含有“1次肌肤灌注等于100倍普通护肤品”、“5分钟打开百万细胞微通道,实现高效渗透”的广告内容,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数据来源及依据。调查中还发现上述商品页面显示销量为“已售257”,微信后台数据显示未有实际销量,当事人承认“为了吸引客户,后台自己更改的销量数据。”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构成虚假广告。
依据《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等相关规定,高新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60000元。
案例二:金堂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的金堂县某日用杂品经营部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灶具案
金堂县市场监管局对金堂县某日用杂品经营部进行检查时,现场发现有未安装熄火保护装置的商用燃气燃烧器具7台,部分器具无厂名厂址,无生产日期等信息。执法人员依法查封,并于2022年2月11日对其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不能提供购进票据、不能说明购进时间和进价,涉案货值金额8450元,已售出1台,违法所得250元。
当事人销售无厂名厂址信息燃气灶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六条的相关规定,构成销售标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产品的行为。根据GB 35848-2018《商用燃气燃烧器具》5.2.1.13规定“燃具应安装熄火保护装置”,涉案产品均未安装熄火保护装置,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行为。金堂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商用燃气燃烧器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16900元。
案例三:新都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的成都某诊所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2年2月9日,新都区市场监管局对成都某诊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的“灯箱广告”显示有涉嫌虚假的宣传内容,对其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自2021年6月至案发,制作的“灯箱广告”宣传内容标注有“18岁前把近视控制在500度以内可以降低74%的白内障风险、67%的青光眼风险、99%的黄斑病变风险、98%的视网膜脱离风险”和“三甲医院临床有效率97%”等内容,但没有标明出处,引证数据无法提供证明。宣传内容中的“新都区青少年儿童近视眼防控中心”为虚假的工作机构。
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发布广告引用的数据未标明出处、不能证明数据真实准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新都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以罚款28000元。
案例四:双流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的双流区某酒水经营部售卖假冒白酒案
2022年1月7日,双流区市场监管局进行日常检查时,在某酒水经营部查获一辆送酒的货车,因送来的酒水涉嫌商标侵权,对该经营部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1月1月从流动“酒商”处订购了10件(6瓶/件)“国窖1573”和4件(6瓶/件)“五粮液1618”,货值金额76800元,准备和正品搭配销售。涉案酒水经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和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鉴定,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产品。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双流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没收侵权商品,并处以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郫都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的成都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菜籽油案
接济南市市场监管局关于成都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菜籽油案的违法线索移交函,郫都区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3月30日予以立案。经查,该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菜籽油(生产日期:2021年10月11日)6件(4L*4瓶),货值金额1110元,违法所得90元。
当事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菜籽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郫都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5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武侯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的成都市武侯区某文化艺术培训学校学科培训违规收费案
武侯区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5月10日依法对武侯区某文化艺术培训学校进行现场检查,提取了该校与学生家长签定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复印件及目前在校培训的学员名单,并对其涉嫌违规收费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该校公示的收费标准符合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市场监管局联合下发的《关于成都市义务教育阶段线下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标准的通知》中规定的收费标准,但是在实际收费过程中并未按照公示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收取超出公示价格的收费金额205923元,现已清退201819元,未清退金额共计4104元。
该校未按规定按实际收费情况对所有学员家长开具正式发票,也未按规定通过监管账户收取费用。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六)项的相关规定,武侯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规收取的金额4104元,罚款12312元的行政处罚。
【西宁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处置工作指挥部通告(第123号)】为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经西宁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处置工作指挥部研究,决定于7月11日在主城区开展常态化全员核酸检测,现将相关要求通告如下:
一、检测范围
西宁市主城区(含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及东川工业园区、南川工业园区、生物园区)区域内全体居民,包括本地常住人口、暂住人口、临时流动人口、务工人口等。
二、检测时间
2022年7月11日(8时—17时)
三、注意事项
1.请符合检测范围的辖区居民密切关注各区疫情防控处置工作指挥部公布的核酸检测点位,按照所在镇(街道)、村(社区)的通知指引,分时段有序前往就近采样点进行采样,做到应检尽检。
2.主城区区域内中小学、幼儿园、托幼机构停课1天,学生在居住地就近参加核酸检测。职校、寄宿制学校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核酸检测。
3.核酸采样时,请提前准备好采集码,采集过程中全程正确佩戴口罩,并与他人保持2米间隔,不交谈,不聚集。做完核酸检测后,请不要逗留。
4.采样前2小时内不要饮食,30分钟内请勿吸烟、喝酒、嚼口香糖等,以防影响检测结果;48小时内接种过新冠疫苗的人员以及前期阳性治愈人员,不参加本轮核酸检测采样。
5.儿童、老人等特殊人群需在监护人或家人的陪同下进行核酸采样。对行动不便等原因无法参与现场采样的高龄老人、残疾人,可联系所在村(社区)做好登记,核实基本情况后安排医务人员上门采样。
6.请广大市民按照居住地所在辖区和管理单位通知,分时段有序前往就近采样点进行核酸采样,减少不必要跨区流动。
7.不参加核酸检测将会给您及他人的生活和健康带来诸多影响,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妨碍疫情防控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8.本次检测仅显示检测结果,不出具核酸检测报告。
感谢广大市民群众对疫情防控工作的理解、配合和支持。
西宁市新冠肺炎疫情
防控处置工作指挥部
2022年7月10日
一、检测范围
西宁市主城区(含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及东川工业园区、南川工业园区、生物园区)区域内全体居民,包括本地常住人口、暂住人口、临时流动人口、务工人口等。
二、检测时间
2022年7月11日(8时—17时)
三、注意事项
1.请符合检测范围的辖区居民密切关注各区疫情防控处置工作指挥部公布的核酸检测点位,按照所在镇(街道)、村(社区)的通知指引,分时段有序前往就近采样点进行采样,做到应检尽检。
2.主城区区域内中小学、幼儿园、托幼机构停课1天,学生在居住地就近参加核酸检测。职校、寄宿制学校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核酸检测。
3.核酸采样时,请提前准备好采集码,采集过程中全程正确佩戴口罩,并与他人保持2米间隔,不交谈,不聚集。做完核酸检测后,请不要逗留。
4.采样前2小时内不要饮食,30分钟内请勿吸烟、喝酒、嚼口香糖等,以防影响检测结果;48小时内接种过新冠疫苗的人员以及前期阳性治愈人员,不参加本轮核酸检测采样。
5.儿童、老人等特殊人群需在监护人或家人的陪同下进行核酸采样。对行动不便等原因无法参与现场采样的高龄老人、残疾人,可联系所在村(社区)做好登记,核实基本情况后安排医务人员上门采样。
6.请广大市民按照居住地所在辖区和管理单位通知,分时段有序前往就近采样点进行核酸采样,减少不必要跨区流动。
7.不参加核酸检测将会给您及他人的生活和健康带来诸多影响,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妨碍疫情防控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8.本次检测仅显示检测结果,不出具核酸检测报告。
感谢广大市民群众对疫情防控工作的理解、配合和支持。
西宁市新冠肺炎疫情
防控处置工作指挥部
2022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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