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督熊帮忙# 网友提问:普洱茶,在2007年,在正式出台的《普洱茶加工技术规程》中,明确规定普洱茶包装上应标注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地址、原料产地、质量等级、净含量、产品标准代码、卫生许可证、QS标志、生产日期、保存期等12项内容。自此,普洱茶开始强制要求标明生产日期。很多2007年以前的普洱茶都无完整的产品信息,那购买2007年以前的普洱茶,算不算是三无产品?
督督熊解答:要具体看这个产品的具体情况,如果是食用农产品,就不需要标注,具体可以咨询农业部门;如果是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的预包装食品,就必须要符合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同时还要看这个产品执行的生产标准是什么,每个地方的生产标准可能会存在一定差异。
督督熊解答:要具体看这个产品的具体情况,如果是食用农产品,就不需要标注,具体可以咨询农业部门;如果是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的预包装食品,就必须要符合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同时还要看这个产品执行的生产标准是什么,每个地方的生产标准可能会存在一定差异。
【#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重要通知#】
关于调整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通告
各缴存职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部署,帮助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和缴存人共同渡过难关,继续加大对缴存职工租赁住房的支持力度,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结合昆明市租房市场实际,经昆明市第四届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对市场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进行调整,具体内容如下:
一、取消市场租房月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本人月缴存额的限制,将《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明确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事项的通知》(昆公积金〔2020〕109号)中“市场租房月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本人月缴存额,也不得超过月租金,月提取金额上限为每户每月1500元整”调整为“市场租房月提取金额不超过月租金,月提取金额上限为每户每月1500元整”。上述调整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二、已按照市场租房原因办理过租房提取的缴存职工,其租赁时间包含或部分包含2022年1月1日以后的,可补提因月缴存额限制形成的差额部分资金。
三、办理渠道:可通过“昆明公积金”微信公众号办理,也可前往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服务网点办理。在可补提额度内无提取次数限制,补提办理截止时间为2022年12月31日。
关于调整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通告
各缴存职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部署,帮助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和缴存人共同渡过难关,继续加大对缴存职工租赁住房的支持力度,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结合昆明市租房市场实际,经昆明市第四届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对市场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进行调整,具体内容如下:
一、取消市场租房月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本人月缴存额的限制,将《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明确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事项的通知》(昆公积金〔2020〕109号)中“市场租房月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本人月缴存额,也不得超过月租金,月提取金额上限为每户每月1500元整”调整为“市场租房月提取金额不超过月租金,月提取金额上限为每户每月1500元整”。上述调整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二、已按照市场租房原因办理过租房提取的缴存职工,其租赁时间包含或部分包含2022年1月1日以后的,可补提因月缴存额限制形成的差额部分资金。
三、办理渠道:可通过“昆明公积金”微信公众号办理,也可前往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服务网点办理。在可补提额度内无提取次数限制,补提办理截止时间为2022年12月31日。
#四川事业单位备考[超话]##双流赵师傅##向赵师傅提问#
提问:请问赵老师,拿双倍工资的期限这个说法怎么定呢?我们上课说的是先不管
回答:
双倍工资最多只能领取11个月的。
2022年2月21日,最高法院与人社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人社部发﹝2022﹞9号),对此进行了明确,意见第二十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存在前款情形,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之后的第二倍工资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提问:请问赵老师,拿双倍工资的期限这个说法怎么定呢?我们上课说的是先不管
回答:
双倍工资最多只能领取11个月的。
2022年2月21日,最高法院与人社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人社部发﹝2022﹞9号),对此进行了明确,意见第二十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存在前款情形,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之后的第二倍工资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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