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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全省电动自行车登记工作,方便群众办理上牌登记,根据《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起草了《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登记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公众如有意见或建议,可于2022年1月8日前通过以下邮箱反馈。您的意见对改进工作流程,提高服务质量非常重要。意见报送邮箱:ddzxcdj@163.com。
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登记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省电动自行车登记工作,根据《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电动自行车登记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设区的市、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登记的具体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政务服务点、公安派出所、机动车登记服务站、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电动自行车销售单位以及警邮、警保、警银合作服务点等代办电动自行车登记和相关业务。
第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电动自行车登记申请时,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当当场登记并发放号牌,对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依法不予登记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四条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申请电动自行车登记业务,应当如实提交规定的证明凭证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证明凭证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 设区的市、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业务的地点、名称及联系方式。
第六条 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业务,应当使用全省统一的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系统,实行电子行驶证管理。
第二章 注册登记
第七条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注册登记,现场交验电动自行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电动自行车购车凭证或者其他来历合法合规证明;
(三)电动自行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且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
第八条办理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的,应当审查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核对强制性产品认证信息,核验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名称、品牌、型号、整车编码、电动机编码、出厂日期、车身颜色等,以及电动自行车所有人信息,符合规定的,录入登记管理系统,生成电子行驶证,为单位或个人自用的电动自行车发放绿色正式号牌;为快递外卖、互联网经营单位营运的电动自行车发放黄色正式号牌。
第九条 办理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应当在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系统中登记以下内容:
(一)电动自行车号牌号码;
(二)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地址和联系方式;
(三)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名称、品牌、型号、整车编码、电动机编码、出厂日期、车身颜色等;
(四)注册登记日期;
(五)使用性质。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一)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二)电动自行车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
(三)电动自行车来历证明、产品合格证与电动自行车不符的;
(四)电动自行车属于拼装、非法改装的;
(五)电动自行车整车编码、电动机编码缺失或者无法辨认的;
(六)电动自行车属于被盗抢的;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三章 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 已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在三十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一)电动自行车所有人信息变更的;
(二)更换车架、动力装置的;
(三)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
已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登记事项错误,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提出更正申请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核实后及时更正,变更登记不重新发放号牌。
第十二条 申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变更事项说明及相关证明凭证,更换车架、动力装置或者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应当交验电动自行车。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变更登记:
(一)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二)改变电动自行车技术参数且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
(三)电动自行车整车编码或者电动机编码缺失、凿改或者无法辨认的;
(四)电动自行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五)电动自行车属于被盗抢的;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四章 转移登记
第十四条 已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电动自行车受让人应当自电动自行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转移登记,转移登记不重新发放号牌。
申请电动自行车转移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电动自行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第十五条 申请办理转移登记,应当提交电动自行车原所有人和现所有人身份证明以及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并交验电动自行车。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转移登记:
(一)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二)改变电动自行车技术参数且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
(三)电动自行车信息与登记内容不一致的;
(四)电动自行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五)电动自行车属于被盗抢的;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五章 注销登记
第十七条 已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
(一)电动自行车遗失、灭失的;
(二)因质量问题退车的;
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被依法撤销的,注册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八条 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身份证明、注销情况说明,交回电动自行车号牌。无法交回的,注册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告牌证作废。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销登记:
(一)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二)电动自行车信息与登记内容不一致的;
(三)电动自行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四)电动自行车属于被盗抢的;
(五)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条 因电动自行车号牌丢失或者毁损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补领或者换领。
申请补领或者换领电动自行车号牌,应当提交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及补领或者换领号牌情况说明。因号牌损坏申请换领的,应当交回损坏的号牌。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符合补领或者换领号牌条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重新发放新号牌。
第二十二条 已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被盗抢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申请及有关办案部门提供的情况,在登记管理系统内记录,停止办理该车的各项登记业务。
被盗抢电动自行车发还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恢复办理该车的各项登记业务。
第二十三条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申请办理电动自行车的各项登记业务。
代理人申请办理电动自行车的各项登记业务时,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电动自行车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撤销,收缴号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回。对涉嫌盗抢电动自行车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受委托代办电动自行车登记业务的乡(镇)或者街道办事处政务服务点、公安派出所、机动车登记服务站、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电动自行车销售单位以及警邮、警保、警银合作服务点等单位和其工作人员,不得泄露登记管理系统信息,不得违反规定办理登记业务或者强制提供其他服务。违反前述规定的,暂停或者取消代办业务,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电动自行车号牌、电子行驶证的式样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身份证明是指:1. 单位的身份证明,是该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加盖单位公章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2. 个人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证明身份的有效证件。
(二)电动自行车来历证明是指:销售发票、转让协议,人民法院调解书、裁定书、判决书及仲裁裁决等有关证明材料。
(三)本规定所称“三十日”包括工作日和节假日。以内,包括本数。
第二十八条 《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施行前已经购买的电动自行车,其所有人应当在条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登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发放正式号牌,对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发放临时号牌。
依照《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申请发放临时号牌,但无法提供电动自行车购车凭证或者其他来历证明、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的,由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签署《电动自行车来历承诺书》后予以办理登记。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5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电动自行车来历承诺书》;见图1
2.《补领/换领电动自行车号牌情况说明》。见图2
来源:河北新闻网微信综合自河北交警微发布
为规范全省电动自行车登记工作,方便群众办理上牌登记,根据《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起草了《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登记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公众如有意见或建议,可于2022年1月8日前通过以下邮箱反馈。您的意见对改进工作流程,提高服务质量非常重要。意见报送邮箱:ddzxcdj@163.com。
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登记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省电动自行车登记工作,根据《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电动自行车登记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设区的市、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登记的具体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政务服务点、公安派出所、机动车登记服务站、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电动自行车销售单位以及警邮、警保、警银合作服务点等代办电动自行车登记和相关业务。
第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电动自行车登记申请时,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当当场登记并发放号牌,对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依法不予登记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四条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申请电动自行车登记业务,应当如实提交规定的证明凭证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证明凭证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 设区的市、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业务的地点、名称及联系方式。
第六条 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业务,应当使用全省统一的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系统,实行电子行驶证管理。
第二章 注册登记
第七条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注册登记,现场交验电动自行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电动自行车购车凭证或者其他来历合法合规证明;
(三)电动自行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且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
第八条办理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的,应当审查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核对强制性产品认证信息,核验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名称、品牌、型号、整车编码、电动机编码、出厂日期、车身颜色等,以及电动自行车所有人信息,符合规定的,录入登记管理系统,生成电子行驶证,为单位或个人自用的电动自行车发放绿色正式号牌;为快递外卖、互联网经营单位营运的电动自行车发放黄色正式号牌。
第九条 办理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应当在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系统中登记以下内容:
(一)电动自行车号牌号码;
(二)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地址和联系方式;
(三)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名称、品牌、型号、整车编码、电动机编码、出厂日期、车身颜色等;
(四)注册登记日期;
(五)使用性质。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一)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二)电动自行车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
(三)电动自行车来历证明、产品合格证与电动自行车不符的;
(四)电动自行车属于拼装、非法改装的;
(五)电动自行车整车编码、电动机编码缺失或者无法辨认的;
(六)电动自行车属于被盗抢的;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三章 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 已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在三十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一)电动自行车所有人信息变更的;
(二)更换车架、动力装置的;
(三)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
已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登记事项错误,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提出更正申请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核实后及时更正,变更登记不重新发放号牌。
第十二条 申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变更事项说明及相关证明凭证,更换车架、动力装置或者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应当交验电动自行车。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变更登记:
(一)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二)改变电动自行车技术参数且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
(三)电动自行车整车编码或者电动机编码缺失、凿改或者无法辨认的;
(四)电动自行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五)电动自行车属于被盗抢的;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四章 转移登记
第十四条 已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电动自行车受让人应当自电动自行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转移登记,转移登记不重新发放号牌。
申请电动自行车转移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电动自行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第十五条 申请办理转移登记,应当提交电动自行车原所有人和现所有人身份证明以及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并交验电动自行车。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转移登记:
(一)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二)改变电动自行车技术参数且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
(三)电动自行车信息与登记内容不一致的;
(四)电动自行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五)电动自行车属于被盗抢的;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五章 注销登记
第十七条 已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
(一)电动自行车遗失、灭失的;
(二)因质量问题退车的;
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被依法撤销的,注册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八条 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身份证明、注销情况说明,交回电动自行车号牌。无法交回的,注册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告牌证作废。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销登记:
(一)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二)电动自行车信息与登记内容不一致的;
(三)电动自行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四)电动自行车属于被盗抢的;
(五)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条 因电动自行车号牌丢失或者毁损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补领或者换领。
申请补领或者换领电动自行车号牌,应当提交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及补领或者换领号牌情况说明。因号牌损坏申请换领的,应当交回损坏的号牌。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符合补领或者换领号牌条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重新发放新号牌。
第二十二条 已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被盗抢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申请及有关办案部门提供的情况,在登记管理系统内记录,停止办理该车的各项登记业务。
被盗抢电动自行车发还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恢复办理该车的各项登记业务。
第二十三条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申请办理电动自行车的各项登记业务。
代理人申请办理电动自行车的各项登记业务时,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电动自行车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撤销,收缴号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回。对涉嫌盗抢电动自行车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受委托代办电动自行车登记业务的乡(镇)或者街道办事处政务服务点、公安派出所、机动车登记服务站、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电动自行车销售单位以及警邮、警保、警银合作服务点等单位和其工作人员,不得泄露登记管理系统信息,不得违反规定办理登记业务或者强制提供其他服务。违反前述规定的,暂停或者取消代办业务,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电动自行车号牌、电子行驶证的式样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身份证明是指:1. 单位的身份证明,是该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加盖单位公章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2. 个人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证明身份的有效证件。
(二)电动自行车来历证明是指:销售发票、转让协议,人民法院调解书、裁定书、判决书及仲裁裁决等有关证明材料。
(三)本规定所称“三十日”包括工作日和节假日。以内,包括本数。
第二十八条 《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施行前已经购买的电动自行车,其所有人应当在条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登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发放正式号牌,对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发放临时号牌。
依照《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申请发放临时号牌,但无法提供电动自行车购车凭证或者其他来历证明、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的,由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签署《电动自行车来历承诺书》后予以办理登记。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5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电动自行车来历承诺书》;见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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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电动自行车登记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设区的市、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登记的具体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政务服务点、公安派出所、机动车登记服务站、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电动自行车销售单位以及警邮、警保、警银合作服务点等代办电动自行车登记和相关业务。
第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电动自行车登记申请时,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当当场登记并发放号牌,对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依法不予登记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四条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申请电动自行车登记业务,应当如实提交规定的证明凭证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证明凭证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 设区的市、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业务的地点、名称及联系方式。
第六条 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业务,应当使用全省统一的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系统,实行电子行驶证管理。
第二章 注册登记
第七条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注册登记,现场交验电动自行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电动自行车购车凭证或者其他来历合法合规证明;
(三)电动自行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且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
第八条办理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的,应当审查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核对强制性产品认证信息,核验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名称、品牌、型号、整车编码、电动机编码、出厂日期、车身颜色等,以及电动自行车所有人信息,符合规定的,录入登记管理系统,生成电子行驶证,为单位或个人自用的电动自行车发放绿色正式号牌;为快递外卖、互联网经营单位营运的电动自行车发放黄色正式号牌。
第九条 办理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应当在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系统中登记以下内容:
(一)电动自行车号牌号码;
(二)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地址和联系方式;
(三)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名称、品牌、型号、整车编码、电动机编码、出厂日期、车身颜色等;
(四)注册登记日期;
(五)使用性质。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一)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二)电动自行车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
(三)电动自行车来历证明、产品合格证与电动自行车不符的;
(四)电动自行车属于拼装、非法改装的;
(五)电动自行车整车编码、电动机编码缺失或者无法辨认的;
(六)电动自行车属于被盗抢的;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三章 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 已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在三十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一)电动自行车所有人信息变更的;
(二)更换车架、动力装置的;
(三)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
已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登记事项错误,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提出更正申请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核实后及时更正,变更登记不重新发放号牌。
第十二条 申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变更事项说明及相关证明凭证,更换车架、动力装置或者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应当交验电动自行车。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变更登记:
(一)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二)改变电动自行车技术参数且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
(三)电动自行车整车编码或者电动机编码缺失、凿改或者无法辨认的;
(四)电动自行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五)电动自行车属于被盗抢的;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四章 转移登记
第十四条 已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电动自行车受让人应当自电动自行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转移登记,转移登记不重新发放号牌。
申请电动自行车转移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电动自行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第十五条 申请办理转移登记,应当提交电动自行车原所有人和现所有人身份证明以及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并交验电动自行车。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转移登记:
(一)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二)改变电动自行车技术参数且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
(三)电动自行车信息与登记内容不一致的;
(四)电动自行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五)电动自行车属于被盗抢的;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五章 注销登记
第十七条 已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
(一)电动自行车遗失、灭失的;
(二)因质量问题退车的;
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被依法撤销的,注册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八条 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身份证明、注销情况说明,交回电动自行车号牌。无法交回的,注册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告牌证作废。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销登记:
(一)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二)电动自行车信息与登记内容不一致的;
(三)电动自行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四)电动自行车属于被盗抢的;
(五)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条 因电动自行车号牌丢失或者毁损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补领或者换领。
申请补领或者换领电动自行车号牌,应当提交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及补领或者换领号牌情况说明。因号牌损坏申请换领的,应当交回损坏的号牌。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符合补领或者换领号牌条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重新发放新号牌。
第二十二条 已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被盗抢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申请及有关办案部门提供的情况,在登记管理系统内记录,停止办理该车的各项登记业务。
被盗抢电动自行车发还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恢复办理该车的各项登记业务。
第二十三条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申请办理电动自行车的各项登记业务。
代理人申请办理电动自行车的各项登记业务时,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电动自行车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撤销,收缴号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回。对涉嫌盗抢电动自行车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受委托代办电动自行车登记业务的乡(镇)或者街道办事处政务服务点、公安派出所、机动车登记服务站、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电动自行车销售单位以及警邮、警保、警银合作服务点等单位和其工作人员,不得泄露登记管理系统信息,不得违反规定办理登记业务或者强制提供其他服务。违反前述规定的,暂停或者取消代办业务,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电动自行车号牌、电子行驶证的式样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身份证明是指:1. 单位的身份证明,是该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加盖单位公章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2. 个人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证明身份的有效证件。
(二)电动自行车来历证明是指:销售发票、转让协议,人民法院调解书、裁定书、判决书及仲裁裁决等有关证明材料。
(三)本规定所称“三十日”包括工作日和节假日。以内,包括本数。
第二十八条 《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施行前已经购买的电动自行车,其所有人应当在条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登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发放正式号牌,对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发放临时号牌。
依照《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申请发放临时号牌,但无法提供电动自行车购车凭证或者其他来历证明、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的,由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签署《电动自行车来历承诺书》后予以办理登记。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5月1日起施行。
附件:
《电动自行车来历承诺书》;
2.《补领/换领电动自行车号牌情况说明》。
来源:河北交警微发布
电动自行车上牌是什么流程?登记需要带什么?为规范全省电动自行车登记工作,方便群众办理上牌登记,根据《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起草了《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登记办法(征集意见稿)》,现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公众如有意见或建议,可于2022年1月8日前通过以下邮箱反馈。您的意见对我们改进工作流程,提高服务质量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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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登记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省电动自行车登记工作,根据《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电动自行车登记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设区的市、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登记的具体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政务服务点、公安派出所、机动车登记服务站、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电动自行车销售单位以及警邮、警保、警银合作服务点等代办电动自行车登记和相关业务。
第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电动自行车登记申请时,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当当场登记并发放号牌,对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依法不予登记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四条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申请电动自行车登记业务,应当如实提交规定的证明凭证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证明凭证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 设区的市、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业务的地点、名称及联系方式。
第六条 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业务,应当使用全省统一的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系统,实行电子行驶证管理。
第二章 注册登记
第七条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注册登记,现场交验电动自行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电动自行车购车凭证或者其他来历合法合规证明;
(三)电动自行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且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
第八条办理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的,应当审查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核对强制性产品认证信息,核验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名称、品牌、型号、整车编码、电动机编码、出厂日期、车身颜色等,以及电动自行车所有人信息,符合规定的,录入登记管理系统,生成电子行驶证,为单位或个人自用的电动自行车发放绿色正式号牌;为快递外卖、互联网经营单位营运的电动自行车发放黄色正式号牌。
第九条 办理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应当在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系统中登记以下内容:
(一)电动自行车号牌号码;
(二)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地址和联系方式;
(三)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名称、品牌、型号、整车编码、电动机编码、出厂日期、车身颜色等;
(四)注册登记日期;
(五)使用性质。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一)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二)电动自行车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
(三)电动自行车来历证明、产品合格证与电动自行车不符的;
(四)电动自行车属于拼装、非法改装的;
(五)电动自行车整车编码、电动机编码缺失或者无法辨认的;
(六)电动自行车属于被盗抢的;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三章 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 已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在三十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一)电动自行车所有人信息变更的;
(二)更换车架、动力装置的;
(三)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
已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登记事项错误,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提出更正申请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核实后及时更正,变更登记不重新发放号牌。
第十二条 申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变更事项说明及相关证明凭证,更换车架、动力装置或者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应当交验电动自行车。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变更登记:
(一)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二)改变电动自行车技术参数且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
(三)电动自行车整车编码或者电动机编码缺失、凿改或者无法辨认的;
(四)电动自行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五)电动自行车属于被盗抢的;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四章 转移登记
第十四条 已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电动自行车受让人应当自电动自行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转移登记,转移登记不重新发放号牌。
申请电动自行车转移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电动自行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第十五条 申请办理转移登记,应当提交电动自行车原所有人和现所有人身份证明以及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并交验电动自行车。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转移登记:
(一)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二)改变电动自行车技术参数且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
(三)电动自行车信息与登记内容不一致的;
(四)电动自行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五)电动自行车属于被盗抢的;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五章 注销登记
第十七条 已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
(一)电动自行车遗失、灭失的;
(二)因质量问题退车的;
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被依法撤销的,注册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八条 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身份证明、注销情况说明,交回电动自行车号牌。无法交回的,注册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告牌证作废。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销登记:
(一)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二)电动自行车信息与登记内容不一致的;
(三)电动自行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四)电动自行车属于被盗抢的;
(五)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条 因电动自行车号牌丢失或者毁损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补领或者换领。
申请补领或者换领电动自行车号牌,应当提交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及补领或者换领号牌情况说明。因号牌损坏申请换领的,应当交回损坏的号牌。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符合补领或者换领号牌条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重新发放新号牌。
第二十二条 已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被盗抢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申请及有关办案部门提供的情况,在登记管理系统内记录,停止办理该车的各项登记业务。
被盗抢电动自行车发还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恢复办理该车的各项登记业务。
第二十三条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申请办理电动自行车的各项登记业务。
代理人申请办理电动自行车的各项登记业务时,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电动自行车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撤销,收缴号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回。对涉嫌盗抢电动自行车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受委托代办电动自行车登记业务的乡(镇)或者街道办事处政务服务点、公安派出所、机动车登记服务站、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电动自行车销售单位以及警邮、警保、警银合作服务点等单位和其工作人员,不得泄露登记管理系统信息,不得违反规定办理登记业务或者强制提供其他服务。违反前述规定的,暂停或者取消代办业务,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电动自行车号牌、电子行驶证的式样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身份证明是指:1. 单位的身份证明,是该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加盖单位公章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2. 个人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证明身份的有效证件。
(二)电动自行车来历证明是指:销售发票、转让协议,人民法院调解书、裁定书、判决书及仲裁裁决等有关证明材料。
(三)本规定所称“三十日”包括工作日和节假日。以内,包括本数。
第二十八条 《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施行前已经购买的电动自行车,其所有人应当在条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登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发放正式号牌,对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发放临时号牌。
依照《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申请发放临时号牌,但无法提供电动自行车购车凭证或者其他来历证明、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的,由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签署《电动自行车来历承诺书》后予以办理登记。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5月1日起施行。
附件:
《电动自行车来历承诺书》;
2.《补领/换领电动自行车号牌情况说明》。
来源:河北交警微发布
【闯过197道难关,名列“专精特新”,三年成为独角兽,悦刻是怎么炼成的?】记者了解到,2020年8月24日,每日经济新闻等第三方评审机构共同打造的“特区40年:深圳独角兽TOP40”榜单出炉,悦刻排在第19名,与顺丰快运、菜鸟网络、丰巢科技等知名企业一起名列其中。
一款流行海内外产品的诞生,一共需要经历多少个关口?融入了多少科技元素?在短短的3年里,面对竞争惨烈的市场环境,又如何乘风破浪成为行业翘楚?
12月22 日,在深圳举办的“看见你看不见的悦刻”媒体探索日上,相关负责人给出了答案。
记者了解到,RELX悦刻(雾芯科技)入选了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布的《2021年广东省专精特新企业公示名单》。
“专精特新”由工信部在《“十二五”中小企业规划》中提出,旨在培养一批“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特征的工业中小企业。今年12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也特别指出,要提升制造业核心竞争力,启动一批产业基础再造工程项目,激发涌现一大批“专精特新”企业。
据了解,获评“专精特新”的企业将在随后三年中,在融资服务、技术服务、创新驱动、转型升级、专题培训等领域享受相应扶持政策。
入选广东省“专精特新”名单,无疑是对悦刻科研投入和技术创新的肯定。悦刻联合创始人、研发和供应链负责人闻一龙表示:“我们将进一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带动电子雾化产业规范有序发展。”
此前的12月17日,在深圳举行的第五届国际电子烟产业高峰论坛上,RELX悦刻联合创始人、悦刻国际CEO杜冰公布了的悦刻海外业务的最新进展也备受舆论关注。其表示,悦刻国际已与家乐福、7-11、Alfamart等全球及本地零售连锁达成合作,并在21个国家和地区设立办公室和驻点;同时,悦刻品牌在英国、西班牙等发达国家所占份额亦不断提升。
那么,作为中国本土品牌出海,悦刻国际崛起的“密码”是什么?杜冰的介绍可谓一针见血:将“信任”视为核心,本地化运营为先,坚守品质高地,更多承担社会责任,打造值得信任的全球化品牌。
闯过197道“难关”,专业化打造“拳头产品”
与“巨无霸”企业相比,“专精特新”企业虽规模较小,但“小而尖”、“小而专”,长期专注于某些细分领域。在深圳悦刻工厂,记者见证了悦刻在这份“专业化”方面付出的努力。
要进入悦刻占地2万平米的工厂,记者必须穿上防尘服、经过风淋室。这里已达到GMP 10万级洁净车间标准,超110人的品质供应链团队管控着来料、生产、成品的一系列过程。每批悦刻产品走下产线,都需要经历22项严格的检测流程。在这里,每年仅用于抽检消耗的雾化弹就超过200万个。
据了解,这只是悦刻产品在出厂前经历的最后一道“难关”。一款悦刻产品的诞生,共要经历包括悦刻创新实验室、理化实验室、生命科学实验室、感官分析实验室、品质安全实验室在内,5大实验室设置的197道关卡。
例如,在品质安全实验室,记者发现,工程师正通过专业设备将悦刻产品置于35摄氏度、盐雾浓度为5%的闷热环境下运作,模拟出一种 “蒸桑拿”的体验。据介绍,这项实验是在探究高盐度高湿度的环境下,电器元器件和金属部分是否会受到腐蚀。
目前,悦刻产品不仅在国内电子雾化消费市场上占据首位,也在东南亚、加拿大、新西兰等海外市场受到消费者认可。打造出“拳头产品”的背后,离不开悦刻在技术工艺、产品质量上深耕细作、精益求精。
“品质工作是我们的红线,”闻一龙表示,“在研发生产的任何环节,过不了品质部门这一关,我们都不能交付给消费者。”
记者了解到,2020年8月24日,每日经济新闻等第三方评审机构共同打造的“特区40年:深圳独角兽TOP40”榜单出炉,悦刻排在第19名,与顺丰快运、菜鸟网络、丰巢科技等知名企业一起名列其中。
精细化把控雾化液安全,绝不乱添加
在消费者最关心的雾化液安全方面,悦刻在过去3年时间打造了精细化的把控流程。
2019年,悦刻就投入建立了理化实验室。目前该实验室目前已通过CNAS(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依托理化实验室,悦刻独立制定全面、严苛的雾化液企业标准,该标准在欧盟国家相关标准和美国PMTA的成分限量要求基础之上,力求将“看得见与看不见”的细节纳入。
“电子烟雾化液主要成分是生活中常见的甘油、丙二醇、尼古丁和香料,而对其检测标准的严苛与否,将直接决定产品安全程度。”悦刻实验室负责人姜兴涛表示。
据了解,目前悦刻对雾化液的检测涵盖19大类、94个具体指标。以消费者普遍关注的重金属含量为例,参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悦刻已将重金属污染物的限量标准降低到与蔬菜、咖啡豆等食品相同。
“悦刻企业标准能保证绝无乱添加问题,我们有能力、有实力为成年消费者的安全负责。”姜兴涛说,“而且,随着电子烟法制化监管时代到来,违规乱添加的行为将得到更严厉的处罚。”
致力创新,持续挺进雾化科学“无人区”
创新是“专精特新”的灵魂。只有牢牢掌握产业核心环节和关键技术,中小企业才能迸发出持久的大能量。记者也了解到,悦刻在科技创新方面持续投入,仅在2020年,悦刻的研发投入达到3亿元,占营收7.8%。
据了解,自2018年创立以来,悦刻在产品技术、基础科研上取得多项突破。目前,悦刻在全球的专利申请突破700项,其中国际发明专利申请127项, 中国发明专利131项,申请内容覆盖了电子雾化器设计、雾化液配方、释放物安全、电控、智能化以及防止未成年人购买等各个方面。
与此同时,悦刻也在持续向科学进军。在国内电子雾化科学研究尚属空白的前提下,悦刻于2020年9月建立了“1+4”的科学研究路径,在保证产品品质的前提下,建立理化研究、毒理研究、临床研究和长期影响评估四大模块,全面开展对电子雾化器的科学评估。
“如何让电子烟的减害性发挥到最大?如何量化它对公共卫生的长期影响?这些复杂的问题,尚需要科学家长期投入才能给出答案,相关科研成果也将奠定中国电子雾化产业进一步发展的基础。“闻一龙说。
目前,悦刻已与中山大学等8所大学、2家医院、10个科研和委托研究机构建立不同维度的合作项目,并取得多个研究成果。2021年,悦刻相继发表两篇SCI论文,不仅验证了凉味剂WS-23的吸入安全性,还从细胞水平证明电子烟的减害潜力。同时,悦刻正在开展国内首个通过伦理审查和专家审核的电子烟临床研究项目,该项目项目已通过中国临床试验注册中心(ChiCTR)和世界卫生组织国际临床试验注册平台(WHO ICTRP)的审核。
“我们将继续以专精特新为目标方向,把更多精力用于科学研发和技术创新。”闻一龙表示,“只有对这些难题不回避不放弃,才能让基础研究结果转化为提升产品品质的力量,更能帮助全产业更科学、平稳、规范发展。”(正观新闻记者 石闯)#洞见计划#
一款流行海内外产品的诞生,一共需要经历多少个关口?融入了多少科技元素?在短短的3年里,面对竞争惨烈的市场环境,又如何乘风破浪成为行业翘楚?
12月22 日,在深圳举办的“看见你看不见的悦刻”媒体探索日上,相关负责人给出了答案。
记者了解到,RELX悦刻(雾芯科技)入选了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布的《2021年广东省专精特新企业公示名单》。
“专精特新”由工信部在《“十二五”中小企业规划》中提出,旨在培养一批“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特征的工业中小企业。今年12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也特别指出,要提升制造业核心竞争力,启动一批产业基础再造工程项目,激发涌现一大批“专精特新”企业。
据了解,获评“专精特新”的企业将在随后三年中,在融资服务、技术服务、创新驱动、转型升级、专题培训等领域享受相应扶持政策。
入选广东省“专精特新”名单,无疑是对悦刻科研投入和技术创新的肯定。悦刻联合创始人、研发和供应链负责人闻一龙表示:“我们将进一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带动电子雾化产业规范有序发展。”
此前的12月17日,在深圳举行的第五届国际电子烟产业高峰论坛上,RELX悦刻联合创始人、悦刻国际CEO杜冰公布了的悦刻海外业务的最新进展也备受舆论关注。其表示,悦刻国际已与家乐福、7-11、Alfamart等全球及本地零售连锁达成合作,并在21个国家和地区设立办公室和驻点;同时,悦刻品牌在英国、西班牙等发达国家所占份额亦不断提升。
那么,作为中国本土品牌出海,悦刻国际崛起的“密码”是什么?杜冰的介绍可谓一针见血:将“信任”视为核心,本地化运营为先,坚守品质高地,更多承担社会责任,打造值得信任的全球化品牌。
闯过197道“难关”,专业化打造“拳头产品”
与“巨无霸”企业相比,“专精特新”企业虽规模较小,但“小而尖”、“小而专”,长期专注于某些细分领域。在深圳悦刻工厂,记者见证了悦刻在这份“专业化”方面付出的努力。
要进入悦刻占地2万平米的工厂,记者必须穿上防尘服、经过风淋室。这里已达到GMP 10万级洁净车间标准,超110人的品质供应链团队管控着来料、生产、成品的一系列过程。每批悦刻产品走下产线,都需要经历22项严格的检测流程。在这里,每年仅用于抽检消耗的雾化弹就超过200万个。
据了解,这只是悦刻产品在出厂前经历的最后一道“难关”。一款悦刻产品的诞生,共要经历包括悦刻创新实验室、理化实验室、生命科学实验室、感官分析实验室、品质安全实验室在内,5大实验室设置的197道关卡。
例如,在品质安全实验室,记者发现,工程师正通过专业设备将悦刻产品置于35摄氏度、盐雾浓度为5%的闷热环境下运作,模拟出一种 “蒸桑拿”的体验。据介绍,这项实验是在探究高盐度高湿度的环境下,电器元器件和金属部分是否会受到腐蚀。
目前,悦刻产品不仅在国内电子雾化消费市场上占据首位,也在东南亚、加拿大、新西兰等海外市场受到消费者认可。打造出“拳头产品”的背后,离不开悦刻在技术工艺、产品质量上深耕细作、精益求精。
“品质工作是我们的红线,”闻一龙表示,“在研发生产的任何环节,过不了品质部门这一关,我们都不能交付给消费者。”
记者了解到,2020年8月24日,每日经济新闻等第三方评审机构共同打造的“特区40年:深圳独角兽TOP40”榜单出炉,悦刻排在第19名,与顺丰快运、菜鸟网络、丰巢科技等知名企业一起名列其中。
精细化把控雾化液安全,绝不乱添加
在消费者最关心的雾化液安全方面,悦刻在过去3年时间打造了精细化的把控流程。
2019年,悦刻就投入建立了理化实验室。目前该实验室目前已通过CNAS(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依托理化实验室,悦刻独立制定全面、严苛的雾化液企业标准,该标准在欧盟国家相关标准和美国PMTA的成分限量要求基础之上,力求将“看得见与看不见”的细节纳入。
“电子烟雾化液主要成分是生活中常见的甘油、丙二醇、尼古丁和香料,而对其检测标准的严苛与否,将直接决定产品安全程度。”悦刻实验室负责人姜兴涛表示。
据了解,目前悦刻对雾化液的检测涵盖19大类、94个具体指标。以消费者普遍关注的重金属含量为例,参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悦刻已将重金属污染物的限量标准降低到与蔬菜、咖啡豆等食品相同。
“悦刻企业标准能保证绝无乱添加问题,我们有能力、有实力为成年消费者的安全负责。”姜兴涛说,“而且,随着电子烟法制化监管时代到来,违规乱添加的行为将得到更严厉的处罚。”
致力创新,持续挺进雾化科学“无人区”
创新是“专精特新”的灵魂。只有牢牢掌握产业核心环节和关键技术,中小企业才能迸发出持久的大能量。记者也了解到,悦刻在科技创新方面持续投入,仅在2020年,悦刻的研发投入达到3亿元,占营收7.8%。
据了解,自2018年创立以来,悦刻在产品技术、基础科研上取得多项突破。目前,悦刻在全球的专利申请突破700项,其中国际发明专利申请127项, 中国发明专利131项,申请内容覆盖了电子雾化器设计、雾化液配方、释放物安全、电控、智能化以及防止未成年人购买等各个方面。
与此同时,悦刻也在持续向科学进军。在国内电子雾化科学研究尚属空白的前提下,悦刻于2020年9月建立了“1+4”的科学研究路径,在保证产品品质的前提下,建立理化研究、毒理研究、临床研究和长期影响评估四大模块,全面开展对电子雾化器的科学评估。
“如何让电子烟的减害性发挥到最大?如何量化它对公共卫生的长期影响?这些复杂的问题,尚需要科学家长期投入才能给出答案,相关科研成果也将奠定中国电子雾化产业进一步发展的基础。“闻一龙说。
目前,悦刻已与中山大学等8所大学、2家医院、10个科研和委托研究机构建立不同维度的合作项目,并取得多个研究成果。2021年,悦刻相继发表两篇SCI论文,不仅验证了凉味剂WS-23的吸入安全性,还从细胞水平证明电子烟的减害潜力。同时,悦刻正在开展国内首个通过伦理审查和专家审核的电子烟临床研究项目,该项目项目已通过中国临床试验注册中心(ChiCTR)和世界卫生组织国际临床试验注册平台(WHO ICTRP)的审核。
“我们将继续以专精特新为目标方向,把更多精力用于科学研发和技术创新。”闻一龙表示,“只有对这些难题不回避不放弃,才能让基础研究结果转化为提升产品品质的力量,更能帮助全产业更科学、平稳、规范发展。”(正观新闻记者 石闯)#洞见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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