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期待已久的正轨吗 好像是又不完全是 护栏上的铁丝网粉碎了我对自由的所有幻想 想在东疆湾的海边球场打一场球 也会狠狠期待大一就想去但一直没有如愿的国家海洋博物馆 五个人的宿舍也慢慢变成了四个人又变成了三个人 谁叫我是来北方上学的南方龙鸣呢 匆匆忙忙的大二下就这样草草过了一半 刚开始线下有些如释重负 谁知道线下还封校 之前网课也没有学到什么东西如今重回教室难免缺乏亡羊补牢的激情 日子天天过去 好像也有些麻木了 这学期学的东西也好傻b 唯一的动力就是六月的六级二刷刷个五百多分追求一下人生价值了我日
辽宁抚顺,73岁的许奶奶上山挖草药,看到冯老板经营的农场铁丝网破裂,就爬进去偷挖野辣椒根。不料,被农场饲养的两只“恶霸犬”咬伤住院治疗。
事后,许奶奶将冯老板起诉到法院,请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费用合计1.99万元。
许奶奶认为冯老板在该案中存在两个过错:
第一、农场铁丝网护栏破裂,导致自己爬进去,如果护栏是完整的,自己就进不去,进不去就不会被狗咬伤;
第二、冯老板养的两只“恶霸犬”都是大型犬只,非常凶残,本应该用绳索拴起来,但冯老板却放任犬只在院内活动,导致自己被咬伤。如果将狗拴住,她就不会被咬伤。
《民法典》第1245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许奶奶认为自己在该案中并不存在故意与重大过失,所以要求冯老板赔偿自己遭受的全部损失。
而冯老板大喊冤枉,认为许奶奶未经允许,私自强行穿越铁丝网实施盗窃,且事后他们及时将许奶奶送往医院治疗,所以认为他们没有责任,不应当程度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虽然两只狗都生活在农场内,但冯老板并未在农场四周全方位、多角度地对动物存在的危险进行充分的告知警示,且事发时并未给狗栓绳,存在过错;同时,许奶奶私自爬进冯老板的农场实施盗窃,对案发也有一定的过错,遂各打五十大板,判决冯老板承担50%责任,赔偿许奶奶9991元。
冯老板对此不服,提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上诉理由如下:
(1)《民法典》第1245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根据该条规定,如果是允许他人进入农场却别犬只咬伤,或者犬只在农场外将人咬伤,他才承担责任,而本案都不符合这些情况;
(2)他在农场四周建设了铁丝网护栏,在大门口设置了“内有恶犬,非请勿入”的牌子,已经尽到了注意义务;
(3)两只狗在农场一般都是用铁链拴着的,案发时刚好放出来进行喂食,且事发后他们第一时间将许奶奶送医治疗,已经尽到了应有的责任。
(4)即使要给许奶奶赔偿,许奶奶已经70多岁的人,不应该承担误工费。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民法典》1177条规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受害人采取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具体到本案 ,许奶奶擅自进入冯老板经营的农场挖采野辣椒根,对经营者可能采取的防范措施心存侥幸,其行为侵害了冯老板财产权益,具有违法性。
冯老板作为经营者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制止,扣留受侵害的财物,并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但是,冯老板明知看护农场的犬只有攻击他人的危险性,会给进入农场的人造成人身伤害,应对犬只采取合理约束措施,却放任犬只伤害他人身体,故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另外,许奶奶虽然70多岁了,但一直耕作劳动,每年都有一定的收入,所以按照上一年度农民收入计算,应给予许奶奶误工损失赔偿。
综上,二审法院判决驳回冯老板的上诉,维持原判。
亲爱的读者朋友,对此有什么看法呢?欢迎评论!
事后,许奶奶将冯老板起诉到法院,请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费用合计1.99万元。
许奶奶认为冯老板在该案中存在两个过错:
第一、农场铁丝网护栏破裂,导致自己爬进去,如果护栏是完整的,自己就进不去,进不去就不会被狗咬伤;
第二、冯老板养的两只“恶霸犬”都是大型犬只,非常凶残,本应该用绳索拴起来,但冯老板却放任犬只在院内活动,导致自己被咬伤。如果将狗拴住,她就不会被咬伤。
《民法典》第1245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许奶奶认为自己在该案中并不存在故意与重大过失,所以要求冯老板赔偿自己遭受的全部损失。
而冯老板大喊冤枉,认为许奶奶未经允许,私自强行穿越铁丝网实施盗窃,且事后他们及时将许奶奶送往医院治疗,所以认为他们没有责任,不应当程度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虽然两只狗都生活在农场内,但冯老板并未在农场四周全方位、多角度地对动物存在的危险进行充分的告知警示,且事发时并未给狗栓绳,存在过错;同时,许奶奶私自爬进冯老板的农场实施盗窃,对案发也有一定的过错,遂各打五十大板,判决冯老板承担50%责任,赔偿许奶奶9991元。
冯老板对此不服,提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上诉理由如下:
(1)《民法典》第1245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根据该条规定,如果是允许他人进入农场却别犬只咬伤,或者犬只在农场外将人咬伤,他才承担责任,而本案都不符合这些情况;
(2)他在农场四周建设了铁丝网护栏,在大门口设置了“内有恶犬,非请勿入”的牌子,已经尽到了注意义务;
(3)两只狗在农场一般都是用铁链拴着的,案发时刚好放出来进行喂食,且事发后他们第一时间将许奶奶送医治疗,已经尽到了应有的责任。
(4)即使要给许奶奶赔偿,许奶奶已经70多岁的人,不应该承担误工费。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民法典》1177条规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受害人采取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具体到本案 ,许奶奶擅自进入冯老板经营的农场挖采野辣椒根,对经营者可能采取的防范措施心存侥幸,其行为侵害了冯老板财产权益,具有违法性。
冯老板作为经营者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制止,扣留受侵害的财物,并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但是,冯老板明知看护农场的犬只有攻击他人的危险性,会给进入农场的人造成人身伤害,应对犬只采取合理约束措施,却放任犬只伤害他人身体,故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另外,许奶奶虽然70多岁了,但一直耕作劳动,每年都有一定的收入,所以按照上一年度农民收入计算,应给予许奶奶误工损失赔偿。
综上,二审法院判决驳回冯老板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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