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一鲜奶店诈骗多名老人金额超3千万#】7月27日,太原公安向社会发布信息,近日,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经侦大队成功打掉一个隐藏在鲜奶店内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养老诈骗”团伙,抓获苏某、孟某等涉犯罪嫌疑人11名,同时扣押案款140多万元。
7月初,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经侦大队在工作中发现,位于北大街的一家“每日鲜奶”店内不断有老年人出入,老人们出店后均手提蔬菜或牛奶。办案民警经过多日秘密摸排调查了解到,这家鲜奶店背后是一家养老服务有限公司。
经查,苏某、孟某于2017年4月开始,以某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养老服务有限公司的名义,雇用业务经理、财务人员、业务员等,用鸡蛋、粮油等小礼品诱惑老年人到公司体验,吸引他们办理10元到100元不等的体验卡。此后,骗子从办理过体验卡的老人中选取目标,向他们宣传“和爱有约”养老项目,用赠品+返利引诱目标老人办理198元至1000元不等的会员卡。之后鼓动老人投资入股该公司“养老生活馆”“奶制品”“养牛场”等项目,投资金额从1万元至20万元不等,宣称年息最高达24%,并根据投资金额的大小赠送相应的东西。
民警发现,如此大规模向不特定人群吸收公众存款的公司,没有经过任何相关金融机构的批准。该案涉及老年投资人700多名,涉案资金高达3000多万元。
根据《刑法》规定,苏某等11名犯罪嫌疑人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目前已被警方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其余工作正在有序开展。请在此公司投资、尚未报案的朋友尽快前往杏花岭派出所报案。地址:太原市杏花岭区南华门东二条 6 号;联系人:任警官(03513370770)。
在此,警方提示,违法犯罪分子通常会抓住广大群众急于通过投资实现财富增值的心理,以高息、返利等各种手段为诱饵吸收大量资金。一旦所谓的平台、公司资金链条发生问题,便会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请广大群众理性分辨,避免掉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陷阱。
7月初,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经侦大队在工作中发现,位于北大街的一家“每日鲜奶”店内不断有老年人出入,老人们出店后均手提蔬菜或牛奶。办案民警经过多日秘密摸排调查了解到,这家鲜奶店背后是一家养老服务有限公司。
经查,苏某、孟某于2017年4月开始,以某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养老服务有限公司的名义,雇用业务经理、财务人员、业务员等,用鸡蛋、粮油等小礼品诱惑老年人到公司体验,吸引他们办理10元到100元不等的体验卡。此后,骗子从办理过体验卡的老人中选取目标,向他们宣传“和爱有约”养老项目,用赠品+返利引诱目标老人办理198元至1000元不等的会员卡。之后鼓动老人投资入股该公司“养老生活馆”“奶制品”“养牛场”等项目,投资金额从1万元至20万元不等,宣称年息最高达24%,并根据投资金额的大小赠送相应的东西。
民警发现,如此大规模向不特定人群吸收公众存款的公司,没有经过任何相关金融机构的批准。该案涉及老年投资人700多名,涉案资金高达3000多万元。
根据《刑法》规定,苏某等11名犯罪嫌疑人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目前已被警方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其余工作正在有序开展。请在此公司投资、尚未报案的朋友尽快前往杏花岭派出所报案。地址:太原市杏花岭区南华门东二条 6 号;联系人:任警官(03513370770)。
在此,警方提示,违法犯罪分子通常会抓住广大群众急于通过投资实现财富增值的心理,以高息、返利等各种手段为诱饵吸收大量资金。一旦所谓的平台、公司资金链条发生问题,便会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请广大群众理性分辨,避免掉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陷阱。
近日,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适用刑事和解程序,对一起农民工因工作琐事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作出不起诉决定,化解了双方矛盾,修复了工友关系。
2021年10月12日中午,犯罪嫌疑人杨某某和被害人郭某某在杏花岭区某建筑工地员工宿舍内因工作琐事发生争吵,后二人产生肢体冲突。杨某某用拳头殴打郭某某,致使郭某某左侧肋骨受伤。经司法鉴定,郭某某的肋骨损伤构成轻伤二级,杨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活动,承办检察官了解到本案因工作琐事引发,冲突双方均是中年外来农民工。本案为典型的民间纠纷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如何化解双方的矛盾,修复工友关系,成为办好本案的关键。审查案卷材料、提审犯罪嫌疑人后,承办检察官掌握案件发生的原因、经过,向犯罪嫌疑人杨某说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杨某某如实供述并愿意赔偿。后检察机关向被害方了解诉求,经过多次沟通,在公安机关报捕到期的最后一天,双方达成赔偿协议,被害方出具了谅解书,我院依法作出了不批准逮捕决定。
审查起诉阶段,承办检察官认为本案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的“可以和解的公诉案件”,在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刑事和解告知书后,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均向我院提出了刑事和解申请。确认双方和解后,我院召开了不起诉公开听证会。听证人员在听取了检察官阐述案件事实、法律适用和拟作不起诉决定的依据后,经过评议,一致同意检察机关的相对不起诉意见。
杨某某发自内心的说:“感谢郭某某的谅解,给了我从宽处罚的机会,感谢检察机关召开听证会,给了我开始新生活的机会。”现在,郭某某和杨某某仍然在同一个公司打工,本案社会矛盾有效化解,体现了检察温情,做到了案结、事了、人和。
2021年10月12日中午,犯罪嫌疑人杨某某和被害人郭某某在杏花岭区某建筑工地员工宿舍内因工作琐事发生争吵,后二人产生肢体冲突。杨某某用拳头殴打郭某某,致使郭某某左侧肋骨受伤。经司法鉴定,郭某某的肋骨损伤构成轻伤二级,杨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活动,承办检察官了解到本案因工作琐事引发,冲突双方均是中年外来农民工。本案为典型的民间纠纷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如何化解双方的矛盾,修复工友关系,成为办好本案的关键。审查案卷材料、提审犯罪嫌疑人后,承办检察官掌握案件发生的原因、经过,向犯罪嫌疑人杨某说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杨某某如实供述并愿意赔偿。后检察机关向被害方了解诉求,经过多次沟通,在公安机关报捕到期的最后一天,双方达成赔偿协议,被害方出具了谅解书,我院依法作出了不批准逮捕决定。
审查起诉阶段,承办检察官认为本案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的“可以和解的公诉案件”,在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刑事和解告知书后,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均向我院提出了刑事和解申请。确认双方和解后,我院召开了不起诉公开听证会。听证人员在听取了检察官阐述案件事实、法律适用和拟作不起诉决定的依据后,经过评议,一致同意检察机关的相对不起诉意见。
杨某某发自内心的说:“感谢郭某某的谅解,给了我从宽处罚的机会,感谢检察机关召开听证会,给了我开始新生活的机会。”现在,郭某某和杨某某仍然在同一个公司打工,本案社会矛盾有效化解,体现了检察温情,做到了案结、事了、人和。
#880直通交警#@太原市交警杏花岭大队##减量控大##农村交通大宣传大警示大教育集中行动##杏花岭大队持续开展农村地区交通管理工作#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上级部门“农村交通大宣传大警示大教育集中行动工作”指示精神,确保辖区农村地区通行秩序良好,群众出行无隐患,杏花岭大队每周利用周末时间,在辖区G307国道等农村路段设置执勤点,针对过往的重点车辆违法行为展开查处。工作中,执勤民警严格执行工作要求,重点对客运车辆超员、违反规定改装、货运车辆载货超长、超高等一系列重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同时,民警充分利用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管理模式,耐心向驾乘人员讲解交通安全法规,普及交通安全常识,切实有效的提高广大交通参与者的交通安全意识。@山西交警@太原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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