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额终身寿险:是时候“消消火”了】近年市场上增额终身寿险类产品大量增加,几乎成为各家寿险公司的标配。
然而,也正因该产品的爆火,加入的险企众多,所以风险得以频繁暴露,乱象也开始积聚。譬如利差损风险,以及部分险企在产品销售过程中,存在噱头营销的问题。所以,银保监会对该类产品的监管也愈发严格,在2022版负面清单公布后,也致使数家险企主动停售部分增额终身寿险类产品。https://t.cn/A6auzyNT
然而,也正因该产品的爆火,加入的险企众多,所以风险得以频繁暴露,乱象也开始积聚。譬如利差损风险,以及部分险企在产品销售过程中,存在噱头营销的问题。所以,银保监会对该类产品的监管也愈发严格,在2022版负面清单公布后,也致使数家险企主动停售部分增额终身寿险类产品。https://t.cn/A6auzyNT
【国家文物局:社会力量可利用文物建筑开办民宿、客栈、茶社等】近日,国家文物局印发《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的意见》(简称《意见》)。其中,《意见》明确提出了社会力量可利用文物建筑开办民宿、客栈、茶社等旅游休闲服务场所。
其中,《意见》中所提到的上述文物建筑具体是指“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及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建筑”。
《意见》称,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及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建筑,是我国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资源。这些文物建筑日常管理维护难度大,保护任务量大面广,需要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
国家文物局有关负责人也在接受媒体专访时表示,我国76万余处不可移动文物中文物建筑有40万余处,其中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及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低级别文物建筑占95%以上。此类文物建筑数量众多、分布广泛、产权复杂,保护管理难度大。加上一些地方政府投入不足、基层保护管理力量薄弱,部分文物建筑长期无人看管,日常维护保养不到位,面临坍塌和消失的危险。因此,需要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的保护利用。
该有关负责人称,近年来,各地针对低级别文物建筑保护利用进行了有益探索。但是从目前情况看,各地尚未取得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低级别文物建筑保护利用问题依然很突出,亟需出台相关政策性文件予以规范和引导。《意见》明确了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以及参与内容、方式和程序等,对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进行规范和引导。
《意见》指出,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坚持保护第一、政策引导、试点先行、价值导向,充分发挥文物建筑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其中,关于试点先行,《意见》提出“各地根据文物建筑类型和地域分布特点等,选择若干县(市、区)作为试点区域,先行先试,总结经验,逐步推广”。
《意见》明确,社会力量可以参与文物建筑本体保护修缮、历史风貌维护、旅游文创开发、文化传承发展等文物保护利用全过程,并通过社会公益基金、全额出资、与政府合作等方式,获得文物建筑一定时限的管理使用权,管理使用期限最长一般不超过20年,并由县级文物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对文物建筑保护利用状况开展评估。
按照《文物建筑开放导则(试行)》要求,社会力量可利用文物建筑开设博物馆、陈列馆、艺术馆、农村书屋、乡土文化馆和专题文化活动中心等公共文化场所,也可利用文物建筑开办民宿、客栈、茶社等旅游休闲服务场所,为社区服务、文化展示、参观旅游、经营服务、传统技艺传承和文创产品开发等,提供多样化多层次的服务。
根据《意见》,由县级文物主管部门选择国有或集体所有的文物建筑,拟定引入社会力量参与保护利用的文物建筑名录,经同级政府同意并向社会公开发布。通过公开竞争方式,确定引入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的社会力量主体,并向社会公示。文物建筑所有人或使用人与确定的社会力量主体签订保护利用协议,明确保护利用要求、各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意见》鼓励私人所有文物建筑纳入上述名录。
激励机制方面,《意见》要求各地可按有关规定,通过投资补助、运营补贴、资本金注入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对文物建筑保护利用给予引导资金和项目支持;对社会力量参与成效显著、具有示范推广价值的文物建筑保护利用项目,可通过文物保护基金等给予必要的奖励。
同时,《意见》也要求各级文物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监管,规范文物建筑保护利用行为,提供有关业务咨询服务,实施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建立检查评估制度。各级文物主管部门定期开展检查评估,对发生的违法违规、不履行协议约定义务或者危害破坏文物安全等行为的,要督促整改,情节严重的应立即终止协议。
《意见》强调,社会力量利用文物建筑,不得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违反社会公序良俗,不得开设私人会所、高档娱乐场所,不得对文物建筑本体造成破坏,不得将文物建筑转让或者抵押、质押等。(央视网)https://t.cn/A6au7Ik0
其中,《意见》中所提到的上述文物建筑具体是指“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及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建筑”。
《意见》称,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及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建筑,是我国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资源。这些文物建筑日常管理维护难度大,保护任务量大面广,需要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
国家文物局有关负责人也在接受媒体专访时表示,我国76万余处不可移动文物中文物建筑有40万余处,其中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及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低级别文物建筑占95%以上。此类文物建筑数量众多、分布广泛、产权复杂,保护管理难度大。加上一些地方政府投入不足、基层保护管理力量薄弱,部分文物建筑长期无人看管,日常维护保养不到位,面临坍塌和消失的危险。因此,需要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的保护利用。
该有关负责人称,近年来,各地针对低级别文物建筑保护利用进行了有益探索。但是从目前情况看,各地尚未取得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低级别文物建筑保护利用问题依然很突出,亟需出台相关政策性文件予以规范和引导。《意见》明确了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以及参与内容、方式和程序等,对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进行规范和引导。
《意见》指出,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坚持保护第一、政策引导、试点先行、价值导向,充分发挥文物建筑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其中,关于试点先行,《意见》提出“各地根据文物建筑类型和地域分布特点等,选择若干县(市、区)作为试点区域,先行先试,总结经验,逐步推广”。
《意见》明确,社会力量可以参与文物建筑本体保护修缮、历史风貌维护、旅游文创开发、文化传承发展等文物保护利用全过程,并通过社会公益基金、全额出资、与政府合作等方式,获得文物建筑一定时限的管理使用权,管理使用期限最长一般不超过20年,并由县级文物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对文物建筑保护利用状况开展评估。
按照《文物建筑开放导则(试行)》要求,社会力量可利用文物建筑开设博物馆、陈列馆、艺术馆、农村书屋、乡土文化馆和专题文化活动中心等公共文化场所,也可利用文物建筑开办民宿、客栈、茶社等旅游休闲服务场所,为社区服务、文化展示、参观旅游、经营服务、传统技艺传承和文创产品开发等,提供多样化多层次的服务。
根据《意见》,由县级文物主管部门选择国有或集体所有的文物建筑,拟定引入社会力量参与保护利用的文物建筑名录,经同级政府同意并向社会公开发布。通过公开竞争方式,确定引入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的社会力量主体,并向社会公示。文物建筑所有人或使用人与确定的社会力量主体签订保护利用协议,明确保护利用要求、各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意见》鼓励私人所有文物建筑纳入上述名录。
激励机制方面,《意见》要求各地可按有关规定,通过投资补助、运营补贴、资本金注入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对文物建筑保护利用给予引导资金和项目支持;对社会力量参与成效显著、具有示范推广价值的文物建筑保护利用项目,可通过文物保护基金等给予必要的奖励。
同时,《意见》也要求各级文物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监管,规范文物建筑保护利用行为,提供有关业务咨询服务,实施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建立检查评估制度。各级文物主管部门定期开展检查评估,对发生的违法违规、不履行协议约定义务或者危害破坏文物安全等行为的,要督促整改,情节严重的应立即终止协议。
《意见》强调,社会力量利用文物建筑,不得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违反社会公序良俗,不得开设私人会所、高档娱乐场所,不得对文物建筑本体造成破坏,不得将文物建筑转让或者抵押、质押等。(央视网)https://t.cn/A6au7Ik0
【最高法发布“司法助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30条”】
最高人民法院7月25日发布关于为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意见共30条,从加强市场主体统一平等保护、助力打造统一的要素和资源市场、依法维护统一的市场交易规则、助力推进商品和服务市场高水平统一、切实维护统一的市场竞争秩序等方面明确人民法院相关工作举措。
根据意见,人民法院要助力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依法审理涉市场准入行政案件,支持分级分类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遏制不当干预经济活动特别是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加强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涉企优惠政策目录清单等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推动行政机关及时清理废除含有地方保护、市场分割、指定交易等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范性文件,破除地方保护和区域壁垒。
意见提出,依法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研究制定法律查明和国际条约、国际惯例适用等司法解释,准确适用域外法律和国际条约、国际惯例。优化涉外民商事纠纷诉讼管辖机制,研究制定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司法解释。
在依法保护劳动者权益方面,意见提出,妥善审理平等就业权纠纷等案件,推动消除户籍、地域、身份、性别等就业歧视,促进劳动力、人才跨地区顺畅流动。研究出台涉新业态民事纠纷司法解释,加强新业态从业人员劳动权益保障。
在支持提升消费服务质量方面,意见提出,完善网络消费、服务消费等消费案件审理规则,服务保障消费升级和消费新模式新业态发展。优化消费纠纷案件审理机制,探索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集体诉讼制度,完善消费公益诉讼制度,推动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部门间衔接联动机制,促进消费纠纷源头治理。
为依法打击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意见明确提出,加强对平台企业垄断的司法规制,及时制止利用数据、算法、技术手段等方式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依法严惩强制“二选一”、大数据杀熟、低价倾销、强制搭售等破坏公平竞争、扰乱市场秩序行为,防止平台垄断和资本无序扩张。完善竞争案件裁判规则,适时出台反垄断民事诉讼司法解释。
意见同时提出,研究制定审理涉税犯罪案件司法解释,依法惩处逃税、抗税、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大对利用“阴阳合同”逃税、文娱领域高净值人群逃税等行为的惩处力度。(新华社记者罗沙)
最高人民法院7月25日发布关于为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意见共30条,从加强市场主体统一平等保护、助力打造统一的要素和资源市场、依法维护统一的市场交易规则、助力推进商品和服务市场高水平统一、切实维护统一的市场竞争秩序等方面明确人民法院相关工作举措。
根据意见,人民法院要助力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依法审理涉市场准入行政案件,支持分级分类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遏制不当干预经济活动特别是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加强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涉企优惠政策目录清单等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推动行政机关及时清理废除含有地方保护、市场分割、指定交易等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范性文件,破除地方保护和区域壁垒。
意见提出,依法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研究制定法律查明和国际条约、国际惯例适用等司法解释,准确适用域外法律和国际条约、国际惯例。优化涉外民商事纠纷诉讼管辖机制,研究制定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司法解释。
在依法保护劳动者权益方面,意见提出,妥善审理平等就业权纠纷等案件,推动消除户籍、地域、身份、性别等就业歧视,促进劳动力、人才跨地区顺畅流动。研究出台涉新业态民事纠纷司法解释,加强新业态从业人员劳动权益保障。
在支持提升消费服务质量方面,意见提出,完善网络消费、服务消费等消费案件审理规则,服务保障消费升级和消费新模式新业态发展。优化消费纠纷案件审理机制,探索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集体诉讼制度,完善消费公益诉讼制度,推动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部门间衔接联动机制,促进消费纠纷源头治理。
为依法打击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意见明确提出,加强对平台企业垄断的司法规制,及时制止利用数据、算法、技术手段等方式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依法严惩强制“二选一”、大数据杀熟、低价倾销、强制搭售等破坏公平竞争、扰乱市场秩序行为,防止平台垄断和资本无序扩张。完善竞争案件裁判规则,适时出台反垄断民事诉讼司法解释。
意见同时提出,研究制定审理涉税犯罪案件司法解释,依法惩处逃税、抗税、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大对利用“阴阳合同”逃税、文娱领域高净值人群逃税等行为的惩处力度。(新华社记者罗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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