梦游的症状包括:起床,在屋里四处转悠;在床上睁眼坐着;做一些事情,比如穿衣服、说话,但对他人的交流不做出反应;很难唤醒,唤醒后短时间内糊里糊涂;很快就能再度入睡,早上醒来后对梦游一无所知;重新安排和布置家具。
梦游还有一些少见的情况,这些情况往往是危险的行为:离开家;行为异常,比如在壁橱里尿尿;发生性行为而不自知,这种情况有时候还真说不清楚;受伤,在屋里走着走着摔倒了,还有人打开窗户跳出去;开车,这个晚上出门要小心点,不知道哪辆车是梦游开的;开枪,这个就比较吓人了。梦游还有可能影响其他人睡眠,甚至误伤其他人。
因为梦游是无意识的,一直有人用梦游来为犯罪辩护,但梦游很难证明,所以用这个理由辩护的成功的案例不多。
梦游还有一些少见的情况,这些情况往往是危险的行为:离开家;行为异常,比如在壁橱里尿尿;发生性行为而不自知,这种情况有时候还真说不清楚;受伤,在屋里走着走着摔倒了,还有人打开窗户跳出去;开车,这个晚上出门要小心点,不知道哪辆车是梦游开的;开枪,这个就比较吓人了。梦游还有可能影响其他人睡眠,甚至误伤其他人。
因为梦游是无意识的,一直有人用梦游来为犯罪辩护,但梦游很难证明,所以用这个理由辩护的成功的案例不多。
安徽合肥,一名女子逛商场,发现有卖散称薯片的,由于平时比较爱吃,就称了一些,回到家后,她打开一包刚准备吃,就发现不对劲。包装里不止有薯片,竟然还有一包很重的干燥剂,她拿起来掂量了一下,估计着,占了这包薯片的一半重量,让她直呼,商家的良心不会痛吗?
女子平时比较爱吃薯片,正好这天逛商场时,看到有卖散称薯片的,顿时嘴又馋了,看着价格也挺实惠,于是就买了一些,因为是论斤称,所以在挑选的时候,她也没有仔细挑选,只是简单看了下,包装有没破损什么的。#合肥头条#
回到家之后,她迫不及待地打开一包,准备吃的时候,却发现薯片里有个“异物。”她拿出来一看,才发现是一包干燥剂,本来食物里放干燥剂也没什么,可是,这包干燥剂的分量还不轻,她大概估计了下,这么一小包薯片,这包干燥剂的重量起码占了一半。
你说如果买拿着单包的薯片,里面放干燥剂还说得过去,可是女子明明是散称的,而且是论斤卖的,这就有点坑人了。
我们可以来算一笔账,假如女子称的薯片是20元一斤,她称了2斤,也就是40块钱,干燥剂是不能吃的,占一半重量,也就是1斤,也就是说,女子买的薯片成了40元一斤,你们说这算不算敲诈?
打着搞活动的幌子,让消费者误以为很便宜,但是,卖的却是“增重”的薯片,这难道不是“挂羊头卖狗肉”吗?
对于商家来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在散称的食品里加干燥剂,已到达增加重量的目的,这是明显的缺斤少两,我买的是薯片,不是干燥剂,论斤称,多少重量就该有多少薯片,这里面有一半干燥剂算怎么回事?
如果商家事先告知了,说薯片里有干燥剂,女子仍然坚持购买,那商家就没问题,而商家错就错在,在销售过程中,对干燥剂绝口不提,而且按照我们常理推断,散称的食品是不会有干燥剂的,若女子较真,这商家肯定“吃不了兜着走。”
有人说放干燥剂不是很常见吗?大惊小怪,其实不然。
大家可以注意下,商品计量单位为袋时,如果实际含量与标识净含量不一致,则属于欺骗行为;商品计量单位为斤时,散装称重应为实物的重量,若此时干燥剂变成‘配重剂’,也属于欺骗行为。
女子的情况就是属于后者,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在这种情况之下,女子完全可以要求商户赔偿。干燥剂超标,食品净含量则不足,属于短斤少两的行为。
对于此事,有很多网友感同身受。
有网友说,我买的一盒坚果,标的重量250克,里面有一个超级重的干燥剂,我第一反应是商家虚假宣传,然后仔细看看包装,有行不起眼的小字写着净含量100克。
也有网友说,我买过一种吃的,干燥剂至少50克,吃得20克不到,后来再也没买过那种了,这是妥妥的买干燥剂送薯片吧?
还有网友说,我昨天吃的时候也是一大袋干燥剂,买的也是称重的,下次不会买了,他明明可以抢的 但还是送了你一包干燥剂和薯片,看得出来是用心了的!
看女子的视频,这薯片一包很少,就算真要放干燥剂,放一个干燥剂的小卡片就行了,根本不用这么大一包,我们有时买的一大包的薯片,里面的干燥剂,都没有女子这大,女子还是散称的,也难怪女子会如此气愤了。
食品包装袋上所写净含量,应为除去包装、干燥剂之后的重量,此起案例中商家所售商品缺斤短两,涉嫌欺骗消费者。今后大家如果遇到相同遭遇,可依法解决,对方除赔偿现金外,还应受到工商局的管理处罚。
也提醒商家,与其花“小心思”在干燥剂上,不如多想想,怎么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消费者心中都有一杆秤,好不好自有定论,如果商家长期这样做,生意是做不长久的。
女子平时比较爱吃薯片,正好这天逛商场时,看到有卖散称薯片的,顿时嘴又馋了,看着价格也挺实惠,于是就买了一些,因为是论斤称,所以在挑选的时候,她也没有仔细挑选,只是简单看了下,包装有没破损什么的。#合肥头条#
回到家之后,她迫不及待地打开一包,准备吃的时候,却发现薯片里有个“异物。”她拿出来一看,才发现是一包干燥剂,本来食物里放干燥剂也没什么,可是,这包干燥剂的分量还不轻,她大概估计了下,这么一小包薯片,这包干燥剂的重量起码占了一半。
你说如果买拿着单包的薯片,里面放干燥剂还说得过去,可是女子明明是散称的,而且是论斤卖的,这就有点坑人了。
我们可以来算一笔账,假如女子称的薯片是20元一斤,她称了2斤,也就是40块钱,干燥剂是不能吃的,占一半重量,也就是1斤,也就是说,女子买的薯片成了40元一斤,你们说这算不算敲诈?
打着搞活动的幌子,让消费者误以为很便宜,但是,卖的却是“增重”的薯片,这难道不是“挂羊头卖狗肉”吗?
对于商家来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在散称的食品里加干燥剂,已到达增加重量的目的,这是明显的缺斤少两,我买的是薯片,不是干燥剂,论斤称,多少重量就该有多少薯片,这里面有一半干燥剂算怎么回事?
如果商家事先告知了,说薯片里有干燥剂,女子仍然坚持购买,那商家就没问题,而商家错就错在,在销售过程中,对干燥剂绝口不提,而且按照我们常理推断,散称的食品是不会有干燥剂的,若女子较真,这商家肯定“吃不了兜着走。”
有人说放干燥剂不是很常见吗?大惊小怪,其实不然。
大家可以注意下,商品计量单位为袋时,如果实际含量与标识净含量不一致,则属于欺骗行为;商品计量单位为斤时,散装称重应为实物的重量,若此时干燥剂变成‘配重剂’,也属于欺骗行为。
女子的情况就是属于后者,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在这种情况之下,女子完全可以要求商户赔偿。干燥剂超标,食品净含量则不足,属于短斤少两的行为。
对于此事,有很多网友感同身受。
有网友说,我买的一盒坚果,标的重量250克,里面有一个超级重的干燥剂,我第一反应是商家虚假宣传,然后仔细看看包装,有行不起眼的小字写着净含量100克。
也有网友说,我买过一种吃的,干燥剂至少50克,吃得20克不到,后来再也没买过那种了,这是妥妥的买干燥剂送薯片吧?
还有网友说,我昨天吃的时候也是一大袋干燥剂,买的也是称重的,下次不会买了,他明明可以抢的 但还是送了你一包干燥剂和薯片,看得出来是用心了的!
看女子的视频,这薯片一包很少,就算真要放干燥剂,放一个干燥剂的小卡片就行了,根本不用这么大一包,我们有时买的一大包的薯片,里面的干燥剂,都没有女子这大,女子还是散称的,也难怪女子会如此气愤了。
食品包装袋上所写净含量,应为除去包装、干燥剂之后的重量,此起案例中商家所售商品缺斤短两,涉嫌欺骗消费者。今后大家如果遇到相同遭遇,可依法解决,对方除赔偿现金外,还应受到工商局的管理处罚。
也提醒商家,与其花“小心思”在干燥剂上,不如多想想,怎么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消费者心中都有一杆秤,好不好自有定论,如果商家长期这样做,生意是做不长久的。
度过了有史以来最难熬的一个晚上……因为感冒的原因整晚都在燥热发汗,做一些乱七八糟的梦,超难受
凌晨四点多起床上洗手间发现擦出一些血丝,然后开始规律性宫缩伴随阵痛,跟学霸哥哥商量着天亮了就去医院,结果六点多起床洗头洗澡的时候又不宫缩不痛了……心想难道又是我大惊小怪了?幸好洗完后直接见红了,第一次流血还这么开心
洗漱完淡定地喝了婆婆煮的姜茶、华夫饼、鸡蛋,吃完后还主动要了个苹果慢慢啃着[笑cry]
吃饱喝足有力气了,出发!这下兜兜小朋友总该出来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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