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狗咬人事件牵出旧案#【#狗咬人事件牵狗女子被指诈骗百万#】11月19日晚,河南安阳“狗咬人”事件中犬只主人王新刚向被咬伤老人及家属道歉。历时两个月,这起普通的民事纠纷最终在发酵成为全网舆论焦点后迎来和解。#中纪委网站发文评安阳狗咬人事件#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随着“狗咬人”事件的发酵,远在新疆乌鲁木齐的杜庆达不经意间看到该事件中熟悉的名字——王新刚和李小迎。新黄河记者独家联系到杜庆达,他告诉新黄河记者,十年前,李小迎以帮忙办事为由骗取了他100万元。后多次协商追回资金未果的情况下,他向安阳市公安分局殷都分局报案。经立案侦查,2013年1月23日,李小迎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后又被批捕交由殷都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其间,该案件被殷都区检察院退查,又由殷都公安补证递交,最终二次补充侦查后也没能呈上公堂。没过多久,李小迎恢复“自由身”。

杜庆达不断向上级检察院、信访部门等实名举报,始终没能推动案件的进展。就在近乎想要放弃之际,11月20日晚,杜庆达意外接到了殷都区公安民警的电话。

这起沉寂八年的百万诈骗案,逐渐开始浮出水面。

十年前的百万交易

11月20日上午,杜庆达在手机上无意间看到河南安阳“狗咬老人”的新闻。“我当时看到涉事人是李小迎和王新刚,先是愣了一下,然后仔细看了内容才确信,这个事件中的牵狗的李小迎就是诈骗了我100万现金的人。”杜庆达看到网络都在关注这个事件和当事人,心想自己上访申诉了八年都没有取得进展的案件,或许会迎来再次调查的希望。

时间回到十年前,在新疆乌鲁木齐做生意的杜庆达投资240万元,在浙江开设了一家电玩城。2011年3月21日,这家电玩城存在不法行为,作为法定代表人的杜庆达因涉嫌赌博罪被浙江淳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丈夫被困囹圄,妻子孙秀明急着四处“找熟人”。此时,在河南安阳市工作的亲戚介绍称自己认识的安阳李小迎“有关系”。2011年4月初,孙秀明飞往郑州,在机场见到亲戚和李小迎。“李小迎说能短时间内让我丈夫出来。当时她也没说要钱,等办好了让我丈夫出来再答谢。”孙秀明返回不久后,亲戚以“李小迎去交保释金”为由,告知她需要汇100万元。很快,她将这笔钱转至亲戚银行卡。

这名亲戚告诉新黄河记者,他当时将上述银行卡通过另外一个中间人转交给了尚在天津的李小迎。汇款后,孙秀明时常打电话催问丈夫的事情进展。直至一个月后,杜庆达也没能回家,后来被判处有期徒刑。孙秀明和家人发觉事情不对劲,联系亲戚说不想让李小迎办了,退钱。多次沟通无果后,2011年10月,孙秀明再次与亲戚和李小迎见面。李小迎告诉她可以退70万元。孙秀明同意后,此后却很难联系上李小迎。

上述亲戚还向新黄河记者证实,他所找的李小迎就是“狗咬老人”事件中牵狗的女子,“她丈夫是王新刚”。11月21日,新黄河记者就此事致电李小迎在企业信息查询平台所留电话。接电话女子称并非李小迎本人,“我知道那件事(狗咬老人)的细节,但不清楚诈骗一事。”

反复退查两次又补证的案子

杜庆达在狱中得知妻子被骗经过。因考虑到妻子是一个农村妇女,还要照顾上小学的孩子,就没让其再奔波。直至自己出狱后,他开始找亲戚和李小迎,始终没能见到李小迎本人。2012年12月,他向安阳市公安局殷都分局报案。

杜庆达向新黄河记者出示,殷都公安分局提请殷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书的复印件,其显示,犯罪嫌疑人李小迎涉嫌杜庆达被骗一案,经审查后立案侦查,于2013年1月20日抓捕归案。经依法侦查查明,2011年4月李小迎以帮杜庆达办理取保候审或判缓刑为由,诈骗受害人杜庆达的爱人孙秀明100万元。依据相关法规,犯罪嫌疑人李小迎涉嫌诈骗罪,特提请批准逮捕。

据另外一份“殷公刑诉字【2013】0010号”起诉意见书复印件,2013年2月6日殷都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李小迎。涉案的100万元中,李小迎除支付杜庆达的辩护律师费等费用,共诈骗现金为88万余元。2013年4月,殷都公安分局将上述案件侦查终结,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报案记录、证人证言、银行查询记录、抓获证明、嫌疑人供述。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并移送殷都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0天后,检察院以补充侦查为由将该案件退回公安局,需要补充一百万资金去向等共7项事项。很快,公安局补充侦查结束,再次向检察院递交补充侦查意见书。而这份意见书中提到,100万元资金去向里,有大笔用于购房,也有给孩子交学费及给家人转账等。

“后来这个案件又被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退查一次,公安局第二次补证后移送检察院,但是没有接卷。最后,犯罪嫌疑人李小迎也于2013年8月‘恢复自由’,监视其居住。”杜庆达告诉新黄河记者。

11月21日,负责侦办该案件的殷都区公安分局陈姓警官告诉新黄河记者,“杜庆达说的都是比较真实的,这起案件确实没有结案。检察院退查了两次,我们再提交也没进入起诉程序。”对于不起诉及释放李小迎的原因,陈姓警官称“不好说”。他坦言,“这个案子不复杂,但是事情复杂”。

上访申诉八年至今未判

河南安阳“狗咬老人”事件引发舆论热点后,有网友在网络平台找到名为“求助的新疆乌鲁木齐人杜庆达_291”账号。该账号仅在2013年7月25日发布了两条同样内容的求助信息,至今再无更新。求助信息中提及,“李小迎被检察院正式批捕后,至今仍未宣判。如今7个多月过去了,本人尚未获得任何赔款……”

杜庆达说,该账号确为其所有,“我当时真是走投无路了。2013年9月,殷都区政法委曾为这起案件再次召开过公检法联席会议,可检察院仍以各种理由不接收案卷起诉李小迎。”杜庆达翻阅相关法律条文后发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5条:“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第176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在杜庆达看来,这起案件违反了相关司法程序。

杜庆达也开始了自己漫长上访申诉的道路。“我去安阳市各个部门反映了十几次,河南省检察院也控诉过两次,后来还给相关巡视组投寄过材料。”杜庆达至今还留着十余张实名邮寄举报材料的快递单子。

后来,安阳市成立了相关联合调查组。“其间,安阳市信访、纪委、检察院都跟我联系过,承诺我一定让这起案件得到公正解决。上级部门让殷都区公安局再次送卷送人。”杜庆达似乎看到些许希望,可一年过后,犯罪嫌疑人李小迎仍未到案。“我多次询问过公安机关案件进展,他们说没有检察院的批准不能再次追逃。”

11月21日,新黄河记者多次拨打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相关工作人员电话,未能接通。

该案件的办案民警表示,他们作为基层公安希望可以顺利办结案件。目前,随着“狗咬老人”事件舆论发酵,杜庆达接到了殷都区公安分局民警电话,建议继续推进申诉。沉寂八年未判的案件,或许将迎来新的曙光。 H(新黄河客户端)

#以案普法#【男子因没戴口罩被公司开除?法院判了!】配合疫情防控,人人有责。员工多次被用人单位警告后遭辞退,其中一个理由是,员工在办公室有摘口罩的行为。企业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近日,广州中院对该案作出了终审判决。#广州男子因没戴口罩被公司开除#

多次警告后,员工遭辞退

  据了解,胡先生于2016年6月入职广州嘉某公司,于2019年7月1日被安排与广州赢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止,但工作地点和工作岗位均未变动。
  一审海珠法院认定,赢某公司在2019年10月22日至2020年3月25日期间共计发出五封书面警告信给胡先生,内容分别涉及:
  胡先生在2019年10月22日刻意遮挡电脑屏幕,顶撞上司;
  2019年12月12日在工作时间浏览与工作无关的网页;
  2020年3月6日和2020年3月23日在全民抗疫期间,在办公大厅内未按要求佩戴口罩(其中一次持续三分多钟);
  2020年3月17日下午溜岗40分钟的行为。
  胡先生主张,他对上述警告信的内容均提出了异议,但赢某公司并没有跟进处理。公司所称遮挡屏幕和顶撞上司,均不是事实。当时没有戴口罩,是因为有段时间因家里事情导致心情不好。
  2020年3月30日,赢某公司向胡先生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表示胡先生已累计收到三封以上书面警告信,故依据员工手册及劳动合同与胡先生解除劳动关系。
  胡先生于2020年4月2日向海珠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于2020年5月20日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赢某公司一次性支付胡先生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57203.78元。赢某公司不服裁决,向海珠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企业处理过于严厉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赢某公司是否应当向胡先生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关键在于确定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
  本案中,结合赢某公司向胡先生发出的五封书面警告信以及监控录像截图、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一审法院合理相信胡先生在工作中可能存在浏览了其他网页或者在工作时间短暂摘下口罩的行为。
  诚然,作为劳动者,理应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在工作期间积极认真、专心负责地工作,如存在上述行为,应听从劝告,及时改正。但胡先生即使存在上述行为,行为的危害性也不足以达到法律规定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程度,赢某公司据此解除与胡先生的劳动关系,未免过于严厉,故赢某公司解除与胡先生的劳动关系不符合法律规定,属于违法解除,应当向胡先生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57203.78元。
  一审判决,赢某公司一次性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57203.78元给胡先生。赢某公司提起上诉。

二审:不足以认定已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经二审审查,赢某公司在2019年10月22日至2020年3月25日期间共计发出四封书面警告信、一封口头警告信给胡先生,一审法院对此查明事实有误,广州中院予以纠正。一审法院其他查明事实无误,二审予以确认。二审中,胡先生向法院提供了其与同事的微信聊天记录,拟证明其当时没有故意遮挡行为。赢某公司对此不予确认。
  另查明,赢某公司提供的《员工手册》第十一章第2.4.16条载明,辞退的处罚的过失包括:累计收到2封或以上的事故责任书或是累计收到三封书面警告信。该司于2019年10月22日发出的书面警告信称胡先生的行为违反了《员工手册》第十一章第3项第3.2.6条。经查,上述《员工手册》中并不存在该条款。
  二审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能否适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的解除条件,关键在于规章制度适用的合理性审查。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是否严重,不能单看行为本身,更应结合用人单位行业特点、劳动者岗位、行为发生时间地点等环境因素进行综合考量。
  本案中,赢某公司为证明胡先生已构成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向法院提供了该司向胡先生发出的四封书面警告信、一封口头警告信以及监控录像截图、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材料。但其中2019年10月22日书面警告信的处罚依据并不存在,另对于劳动者在长时间工作过程中短暂摘下口罩的行为,虽存在疫情防控特殊时期的要求,但在该司相关规章制度中未作明确规定,从该行为的危害性、主观过错程度来看,尚不足以认定已达到法律规定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程度。
  赢某公司以此为由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不当,一审判决并无明显不当,二审予以维持。二审于是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来源:信息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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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警告后,员工遭辞退

  据了解,胡先生于2016年6月入职广州嘉某公司,于2019年7月1日被安排与广州赢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止,但工作地点和工作岗位均未变动。
  一审海珠法院认定,赢某公司在2019年10月22日至2020年3月25日期间共计发出五封书面警告信给胡先生,内容分别涉及:
  胡先生在2019年10月22日刻意遮挡电脑屏幕,顶撞上司;
  2019年12月12日在工作时间浏览与工作无关的网页;
  2020年3月6日和2020年3月23日在全民抗疫期间,在办公大厅内未按要求佩戴口罩(其中一次持续三分多钟);
  2020年3月17日下午溜岗40分钟的行为。
  胡先生主张,他对上述警告信的内容均提出了异议,但赢某公司并没有跟进处理。公司所称遮挡屏幕和顶撞上司,均不是事实。当时没有戴口罩,是因为有段时间因家里事情导致心情不好。
  2020年3月30日,赢某公司向胡先生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表示胡先生已累计收到三封以上书面警告信,故依据员工手册及劳动合同与胡先生解除劳动关系。
  胡先生于2020年4月2日向海珠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于2020年5月20日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赢某公司一次性支付胡先生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57203.78元。赢某公司不服裁决,向海珠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企业处理过于严厉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赢某公司是否应当向胡先生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关键在于确定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
  本案中,结合赢某公司向胡先生发出的五封书面警告信以及监控录像截图、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一审法院合理相信胡先生在工作中可能存在浏览了其他网页或者在工作时间短暂摘下口罩的行为。
  诚然,作为劳动者,理应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在工作期间积极认真、专心负责地工作,如存在上述行为,应听从劝告,及时改正。但胡先生即使存在上述行为,行为的危害性也不足以达到法律规定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程度,赢某公司据此解除与胡先生的劳动关系,未免过于严厉,故赢某公司解除与胡先生的劳动关系不符合法律规定,属于违法解除,应当向胡先生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57203.78元。
  一审判决,赢某公司一次性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57203.78元给胡先生。赢某公司提起上诉。

二审:不足以认定已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经二审审查,赢某公司在2019年10月22日至2020年3月25日期间共计发出四封书面警告信、一封口头警告信给胡先生,一审法院对此查明事实有误,广州中院予以纠正。一审法院其他查明事实无误,二审予以确认。二审中,胡先生向法院提供了其与同事的微信聊天记录,拟证明其当时没有故意遮挡行为。赢某公司对此不予确认。
  另查明,赢某公司提供的《员工手册》第十一章第2.4.16条载明,辞退的处罚的过失包括:累计收到2封或以上的事故责任书或是累计收到三封书面警告信。该司于2019年10月22日发出的书面警告信称胡先生的行为违反了《员工手册》第十一章第3项第3.2.6条。经查,上述《员工手册》中并不存在该条款。
  二审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能否适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的解除条件,关键在于规章制度适用的合理性审查。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是否严重,不能单看行为本身,更应结合用人单位行业特点、劳动者岗位、行为发生时间地点等环境因素进行综合考量。
  本案中,赢某公司为证明胡先生已构成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向法院提供了该司向胡先生发出的四封书面警告信、一封口头警告信以及监控录像截图、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材料。但其中2019年10月22日书面警告信的处罚依据并不存在,另对于劳动者在长时间工作过程中短暂摘下口罩的行为,虽存在疫情防控特殊时期的要求,但在该司相关规章制度中未作明确规定,从该行为的危害性、主观过错程度来看,尚不足以认定已达到法律规定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程度。
  赢某公司以此为由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不当,一审判决并无明显不当,二审予以维持。二审于是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来源:信息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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