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聊城市神龙保温建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502执保168号
申请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住所地:聊城市兴华西路46号。
负责人:张从文,行长。
被申请人:聊城市神龙保温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昌润路南首路西。
法定代表人:杨继堂,经理。
被申请人:聊城润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南环路南聊阳路东。
法定代表人:闫学武,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中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景阳路283号。
法定代表人:闫秋凤,经理。
被申请人:杨继堂,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申请人:刘香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申请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与被申请人聊城市神龙保温建材有限公司、聊城润泰投资有限公司、山东中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杨继堂、刘香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作出(2018)鲁1502民初1631号裁定,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聊城市神龙保温建材有限公司、聊城润泰投资有限公司、山东中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杨继堂、刘香花银行存款336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执行裁定书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聊城市神龙保温建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502执保168号
申请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住所地:聊城市兴华西路46号。
负责人:张从文,行长。
被申请人:聊城市神龙保温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昌润路南首路西。
法定代表人:杨继堂,经理。
被申请人:聊城润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南环路南聊阳路东。
法定代表人:闫学武,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中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景阳路283号。
法定代表人:闫秋凤,经理。
被申请人:杨继堂,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申请人:刘香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申请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与被申请人聊城市神龙保温建材有限公司、聊城润泰投资有限公司、山东中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杨继堂、刘香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作出(2018)鲁1502民初1631号裁定,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聊城市神龙保温建材有限公司、聊城润泰投资有限公司、山东中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杨继堂、刘香花银行存款336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聊城市神龙保温建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502民初1631号
申请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住所地:聊城市兴华西路46号。
负责人:张从文,行长。
被申请人:聊城市神龙保温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昌润路南首路西。
法定代表人:杨继堂,经理。
被申请人:聊城润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南环路南聊阳路东。
法定代表人:闫学武,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中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景阳路283号。
法定代表人:闫秋凤,经理。
被申请人:杨继堂,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申请人:刘香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申请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与被申请人聊城市神龙保温建材有限公司、聊城润泰投资有限公司、山东中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杨继堂、刘香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聊城市神龙保温建材有限公司、聊城润泰投资有限公司、山东中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杨继堂、刘香花银行存款336万元进行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聊城市神龙保温建材有限公司、聊城润泰投资有限公司、山东中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杨继堂、刘香花银行存款336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民事裁定书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聊城市神龙保温建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502民初1631号
申请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住所地:聊城市兴华西路46号。
负责人:张从文,行长。
被申请人:聊城市神龙保温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昌润路南首路西。
法定代表人:杨继堂,经理。
被申请人:聊城润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南环路南聊阳路东。
法定代表人:闫学武,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中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景阳路283号。
法定代表人:闫秋凤,经理。
被申请人:杨继堂,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申请人:刘香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申请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与被申请人聊城市神龙保温建材有限公司、聊城润泰投资有限公司、山东中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杨继堂、刘香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聊城市神龙保温建材有限公司、聊城润泰投资有限公司、山东中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杨继堂、刘香花银行存款336万元进行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聊城市神龙保温建材有限公司、聊城润泰投资有限公司、山东中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杨继堂、刘香花银行存款336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聊城市神龙保温建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502执保168号
申请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住所地:聊城市兴华西路46号。
负责人:张从文,行长。
被申请人:聊城市神龙保温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昌润路南首路西。
法定代表人:杨继堂,经理。
被申请人:聊城润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南环路南聊阳路东。
法定代表人:闫学武,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中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景阳路283号。
法定代表人:闫秋凤,经理。
被申请人:杨继堂,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申请人:刘香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申请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与被申请人聊城市神龙保温建材有限公司、聊城润泰投资有限公司、山东中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杨继堂、刘香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作出(2018)鲁1502民初1631号裁定,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聊城市神龙保温建材有限公司、聊城润泰投资有限公司、山东中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杨继堂、刘香花银行存款336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执行裁定书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聊城市神龙保温建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502执保168号
申请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住所地:聊城市兴华西路46号。
负责人:张从文,行长。
被申请人:聊城市神龙保温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昌润路南首路西。
法定代表人:杨继堂,经理。
被申请人:聊城润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南环路南聊阳路东。
法定代表人:闫学武,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中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景阳路283号。
法定代表人:闫秋凤,经理。
被申请人:杨继堂,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申请人:刘香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申请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与被申请人聊城市神龙保温建材有限公司、聊城润泰投资有限公司、山东中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杨继堂、刘香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作出(2018)鲁1502民初1631号裁定,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聊城市神龙保温建材有限公司、聊城润泰投资有限公司、山东中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杨继堂、刘香花银行存款336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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