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巴彦淖尔身边事##疫情防控# 临河区关于进一步依法加强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
临河区关于进一步依法加强
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
近期,全国多地相继报告发现新冠肺炎病例,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二连浩特市、呼和浩特市均发现确诊病例,疫情防控工作压力持续加大。为严格落实“外防输入、内防反弹”常态化防控策略,巩固我区疫情防控成果,有效控制和降低疫情传播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司法解释以及我区有关疫情防控通(公)告要求,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对拒不配合防控工作、不遵守相关规定,违反下列情形,将依法进行处置。现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纳入核酸检测范围的人群,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的,经相关工作人员通知后,无特殊情况拒不参加的,可处以警告、罚款、拘留等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的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依法处罚。并作为失信信息录入到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服务平台。
二、出入小区、超市、集贸市场等有关场所,拒不配合健康信息核查,拒绝配合身份登记规定的,经相关工作人员提醒后,仍拒不配合执行的,可处以警告、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拘留。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依法处罚。酒店、餐饮场所、超市、娱乐场所、农贸市场、宾馆等人员相对密集的场所,应严格执行疫情防控指挥部的相关通知要求,落实好重点场所疫情防控措施,如涉及违规行为的,相关职能部门将视情节予以警告、罚款、列入征信系统、没收违法所得、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营业执照等,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疫情防控期间,不积极配合戴口罩、验码测温、一米线等措施的,对不听从公共场所工作人员劝阻或无视公共场所入口处提示,拒不执行各级疫情防控部门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妨害疫情防控的,视情节予以警告、罚款或者拘留。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构成寻衅滋事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可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四、封控、封闭小区的居民违反《健康管理工作指引》的规定,擅自外出、聚集的,经相关工作人员提醒、劝阻后,仍拒不配合执行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可处拘留,并处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依法处罚。
五、健康码为黄码、红码的人员,不按照规定隔离医学观察或者居家健康检测的,对隔离观察期间擅自外出者,根据情节,可处以警告、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对患有或者疑似患有新冠病毒肺炎人员要主动配合有关部门的检查,对拒不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故意传播疾病,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六、疫情防控期间,居民违反规定外出参加打牌、餐饮、娱乐等聚集活动的,经相关工作人员提醒、劝阻后,仍拒不配合执行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可处以拘留,并处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依法处罚。
七、违反政府疫情防控管理规定,在家庭住所开设辅导班、麻将馆,违规售卖感冒发热药品等的,经相关工作人员提醒、劝阻后,仍拒不配合执行的,视情节,可处以警告、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拘留。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依法处罚。
八、集中隔离结束后,不按照规定接受健康监测和管理的, 经相关工作人员提醒、劝阻后,仍拒不配合执行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可处以警告、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拘留,并处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依法处罚。
九、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尤其是重点地区旅居史)、隐瞒与确诊病例或者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史的,对于从中高风险地区返回或接触高危人群不主动报告,隐瞒旅行、居住、接触等信息的,根据情节,可处以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明知自身感染新冠肺炎,故意传播导致他人感染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处罚。
十、居民和企业不配合开展疫情防控相关消毒工作及拒绝配合疾控和公安部门开展的疫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的,经相关工作人员提醒、告知后,仍拒不配合执行的,视情节,可处以警告、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拘留。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依法处罚。
十一、具有发热、干咳、乏力、嗅觉味觉减退、鼻塞、流涕、咽痛、结膜炎、肌痛和腹泻等症状的人员,未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到发热门诊就医的,经相关工作人员提醒、告知后,仍拒不配合执行的,视情节,可处以警告、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拘留。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依法处罚。
十二、为恶作剧、博眼球、商业目的等,编造虚假疫情信息,在网络等公众场合散布,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还帮助散布和传播的,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暂停业务活动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可处拘留,并处罚款。对于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依法处罚,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十三、疫情期间,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进行整改,没收违法所得,可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十四、违反疫情防控规定,乱扔口罩、防护服等医疗防护用品等的,一旦发现乱扔的口罩、防护服等医疗防护用品是包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以污染环境罪依法处罚。故意传播新冠肺炎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处罚。
十五、在疫情防控过程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疫情防控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视情节,处警告或者罚款、拘留的行政处罚。对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依法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希望广大人民群众理解配合、积极参与疫情防控,支持一线人员开展工作,守望相助、同舟共济、共克艰难,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临河区委政法委员会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检察院
巴彦淖尔市公安局临河区分局
临河区司法局
2021年10月26日
图片
临河区关于进一步依法加强
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
近期,全国多地相继报告发现新冠肺炎病例,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二连浩特市、呼和浩特市均发现确诊病例,疫情防控工作压力持续加大。为严格落实“外防输入、内防反弹”常态化防控策略,巩固我区疫情防控成果,有效控制和降低疫情传播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司法解释以及我区有关疫情防控通(公)告要求,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对拒不配合防控工作、不遵守相关规定,违反下列情形,将依法进行处置。现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纳入核酸检测范围的人群,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的,经相关工作人员通知后,无特殊情况拒不参加的,可处以警告、罚款、拘留等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的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依法处罚。并作为失信信息录入到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服务平台。
二、出入小区、超市、集贸市场等有关场所,拒不配合健康信息核查,拒绝配合身份登记规定的,经相关工作人员提醒后,仍拒不配合执行的,可处以警告、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拘留。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依法处罚。酒店、餐饮场所、超市、娱乐场所、农贸市场、宾馆等人员相对密集的场所,应严格执行疫情防控指挥部的相关通知要求,落实好重点场所疫情防控措施,如涉及违规行为的,相关职能部门将视情节予以警告、罚款、列入征信系统、没收违法所得、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营业执照等,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疫情防控期间,不积极配合戴口罩、验码测温、一米线等措施的,对不听从公共场所工作人员劝阻或无视公共场所入口处提示,拒不执行各级疫情防控部门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妨害疫情防控的,视情节予以警告、罚款或者拘留。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构成寻衅滋事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可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四、封控、封闭小区的居民违反《健康管理工作指引》的规定,擅自外出、聚集的,经相关工作人员提醒、劝阻后,仍拒不配合执行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可处拘留,并处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依法处罚。
五、健康码为黄码、红码的人员,不按照规定隔离医学观察或者居家健康检测的,对隔离观察期间擅自外出者,根据情节,可处以警告、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对患有或者疑似患有新冠病毒肺炎人员要主动配合有关部门的检查,对拒不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故意传播疾病,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六、疫情防控期间,居民违反规定外出参加打牌、餐饮、娱乐等聚集活动的,经相关工作人员提醒、劝阻后,仍拒不配合执行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可处以拘留,并处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依法处罚。
七、违反政府疫情防控管理规定,在家庭住所开设辅导班、麻将馆,违规售卖感冒发热药品等的,经相关工作人员提醒、劝阻后,仍拒不配合执行的,视情节,可处以警告、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拘留。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依法处罚。
八、集中隔离结束后,不按照规定接受健康监测和管理的, 经相关工作人员提醒、劝阻后,仍拒不配合执行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可处以警告、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拘留,并处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依法处罚。
九、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尤其是重点地区旅居史)、隐瞒与确诊病例或者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史的,对于从中高风险地区返回或接触高危人群不主动报告,隐瞒旅行、居住、接触等信息的,根据情节,可处以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明知自身感染新冠肺炎,故意传播导致他人感染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处罚。
十、居民和企业不配合开展疫情防控相关消毒工作及拒绝配合疾控和公安部门开展的疫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的,经相关工作人员提醒、告知后,仍拒不配合执行的,视情节,可处以警告、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拘留。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依法处罚。
十一、具有发热、干咳、乏力、嗅觉味觉减退、鼻塞、流涕、咽痛、结膜炎、肌痛和腹泻等症状的人员,未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到发热门诊就医的,经相关工作人员提醒、告知后,仍拒不配合执行的,视情节,可处以警告、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拘留。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依法处罚。
十二、为恶作剧、博眼球、商业目的等,编造虚假疫情信息,在网络等公众场合散布,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还帮助散布和传播的,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暂停业务活动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可处拘留,并处罚款。对于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依法处罚,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十三、疫情期间,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进行整改,没收违法所得,可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十四、违反疫情防控规定,乱扔口罩、防护服等医疗防护用品等的,一旦发现乱扔的口罩、防护服等医疗防护用品是包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以污染环境罪依法处罚。故意传播新冠肺炎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处罚。
十五、在疫情防控过程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疫情防控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视情节,处警告或者罚款、拘留的行政处罚。对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依法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希望广大人民群众理解配合、积极参与疫情防控,支持一线人员开展工作,守望相助、同舟共济、共克艰难,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临河区委政法委员会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检察院
巴彦淖尔市公安局临河区分局
临河区司法局
2021年10月26日
图片
奶茶灰可酷可温柔自带混血感
整体偏灰调超适合肤色白晳的女生,如果肤色较为暗沉
的女孩,染上就会自带 Spotlight!还时髦显白、增加透
明感高级感十足!
不用担心掉色太快!因为这个发色加入了一点点灰调会
持久一些)哪怕掉色后也不会变成大家讨厌的土黄色)
有一丝丝雾状感/朦朦胧胧既显白又洋气的一个发色艹
在不同的光线下,奶茶灰发色呈现出的效果是不同的艹
哪怕结合慵懒、简约的直发!走在路上绝对焦点没错
了!满满的混血感!炒鸡吸晴
从学生到白领的女生都很适合!发色低调不张扬!还不
大众!不化妆都好看的奶茶色
显头发发质健康有质感!掉色很慢!平时hen好搭配衣
服!上镜拍照也漂亮!气质女神发色
时髦又衬肤色!还很日常如果想染浅一些的发色,又怕
hod不住那就选择这款发色叭艹各种风格都百搭s
#呼和浩特理发#呼和浩特染发#显白发色#发色#女生发型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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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久一些)哪怕掉色后也不会变成大家讨厌的土黄色)
有一丝丝雾状感/朦朦胧胧既显白又洋气的一个发色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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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满满的混血感!炒鸡吸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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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不化妆都好看的奶茶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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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上镜拍照也漂亮!气质女神发色
时髦又衬肤色!还很日常如果想染浅一些的发色,又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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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首创!这17家机场实现行李货物六面消杀全覆盖
近日,一款由呼和浩特机场地服分公司李冬凉创新工作室研发的传送带车消杀装置,开始在内蒙古机场集团下属17个运输机场推广使用。“这个设施投入使用后,集团下属所有运输机场在全行业率先建立了进出港行李货物六面全覆盖消杀程序,疫情防控‘物防’水平再上一个台阶。”内蒙古机场集团安全保卫部总经理乌海林说。
“人防”有保障
“物防”得跟上
截止到2021年3月,作为重点人群,内蒙古机场集团高风险岗位的员工已经全部完成新冠疫苗接种。疫苗为“人防”提供了一道防火墙,怎么把疫情防控中“物防”做好,弥补漏洞,真正实现人和物同水平防控,成为了内蒙古机场集团领导班子最关心的问题。
2021年1月末,锡林浩特机场地服员工自主发明了进港行李消杀装置,内蒙古机场集团各机场在春节前一周时间紧急推广使用的同时,也将上述装置应用到了出港货物和行李消杀上。而为做好全流程、全覆盖的“物防”,进港行李、货物的消杀解决方案,也进入了攻坚阶段。这个任务最终交到了“北疆工匠”——李冬凉的手上。
作为内蒙古机场集团技术创新带头人的李冬凉,带领创新工作室集思广益,明确了在行李传送带车的传送带末端制作安装消杀装置的思路,经过不到一周的紧急设计制作,一款新型的消杀神器正式制作完成。与些同时,相关的制作说明书也迅速通过内蒙古机场集团内网发到了各支线机场。
人手不增加
效率质量还有提升
2021年3月15日,呼和浩特机场李冬凉创新工作室院内,设计者李冬凉向笔者演示了行李传动带车消杀装置的工作原理,随着行李在传送带上移动经过末端消杀箱体,安装在不同角度的喷嘴喷洒出浓度适宜的消毒剂,使每一个经过箱体的行李货物都得到了完善的六面消杀。而操作这个装置,只需要工作人员按下一个按钮即可,每个装置的成本制作成本不足3000元。
据李冬凉介绍,行李传送带车消杀装置将进港行李和货物的消杀程序进一步提前。“咱们这个装置实现了行李货物出货舱门就消杀,在进港流程的最前端最大程度地遏制病毒的传播风险,这比以前将行李和货物运到操作区消杀更方便、高效。按照原有流程,一旦行李货物上附有病毒,消杀操作前接触行李货物的员工,和机坪运输过程中的相互接触,都会有非常大的传播风险。”
装置的另一个优点是既不需要增加人手,还省掉了之前安排专人做一次消杀的操作环节,减少了工作量。另外,李冬凉还介绍说:“以前是行李货物在拖斗上堆放在一起集中消杀,有消杀不到位的问题,现在是一个一个单独消杀,这个隐患一下子排除了。”
实践出智慧
有好办法就坚决用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对所有人都是一个新课题。办法从哪里来?除严格落实地方政府和民航上级的防控要求,自开展疫情防控以来,内蒙古机场集团坚持实践出智慧的工作方针,依靠群众、发动群众,积极鼓励一线员工开展小发明、小创新、小改进。只要对疫情防控有帮助、对防控举措有改进,来自一线安检员、值机员和技术骨干的小妙招,都会在内蒙古机场集团迅速全面推广。“虽然病毒看不见,但员工的智慧在防控实践中处处可见!”内蒙古机场集团总经理陈建军说。
从一线安检验证柜台防护隔板到证件消毒盒,从鞋底消毒盒到一客一消工作流程,10余项小发明和20余项先进经验在内蒙古机场集团迅速得到推广应用,防护隔板等发明革新还在行业内得到了推广。据了解,2021年年初,证件消毒盒、防护面屏和鞋底消毒盒三项员工自主创新发明,作为抗疫见证实物在民航博物馆展出。
当前,内蒙古机场集团探索出的鼓励和依靠一线员工抓防控的工作模式,已经在旅客、行李、货物的保障全流程体现出来。多个成员单位的负责人表示,这个模式不仅使防控措施提升了,而且员工做防控工作的积极性和干劲儿也更足了。“面对新冠肺炎疫情这个不确定因素,我们把落实地方政府和民航上级的防控指导,作为兜底措施,在贯彻落实的基础上,紧绷疫情防控这根弦,自我加压,能多想一点、多做一步,就主动去思考、去实践,争取为恢复发展打下更牢固的基础,履行好民航企业的社会责任。”陈建军总结强调到。(中国民航报 记者程凌 通讯员龚玥)
图片说明
1. 李冬凉(右一)带领工作室成员制作装置
2. 在报废车辆上试装消杀装置
3. 试验装置的消杀效果(本文图片均由内蒙古机场集团提供)
近日,一款由呼和浩特机场地服分公司李冬凉创新工作室研发的传送带车消杀装置,开始在内蒙古机场集团下属17个运输机场推广使用。“这个设施投入使用后,集团下属所有运输机场在全行业率先建立了进出港行李货物六面全覆盖消杀程序,疫情防控‘物防’水平再上一个台阶。”内蒙古机场集团安全保卫部总经理乌海林说。
“人防”有保障
“物防”得跟上
截止到2021年3月,作为重点人群,内蒙古机场集团高风险岗位的员工已经全部完成新冠疫苗接种。疫苗为“人防”提供了一道防火墙,怎么把疫情防控中“物防”做好,弥补漏洞,真正实现人和物同水平防控,成为了内蒙古机场集团领导班子最关心的问题。
2021年1月末,锡林浩特机场地服员工自主发明了进港行李消杀装置,内蒙古机场集团各机场在春节前一周时间紧急推广使用的同时,也将上述装置应用到了出港货物和行李消杀上。而为做好全流程、全覆盖的“物防”,进港行李、货物的消杀解决方案,也进入了攻坚阶段。这个任务最终交到了“北疆工匠”——李冬凉的手上。
作为内蒙古机场集团技术创新带头人的李冬凉,带领创新工作室集思广益,明确了在行李传送带车的传送带末端制作安装消杀装置的思路,经过不到一周的紧急设计制作,一款新型的消杀神器正式制作完成。与些同时,相关的制作说明书也迅速通过内蒙古机场集团内网发到了各支线机场。
人手不增加
效率质量还有提升
2021年3月15日,呼和浩特机场李冬凉创新工作室院内,设计者李冬凉向笔者演示了行李传动带车消杀装置的工作原理,随着行李在传送带上移动经过末端消杀箱体,安装在不同角度的喷嘴喷洒出浓度适宜的消毒剂,使每一个经过箱体的行李货物都得到了完善的六面消杀。而操作这个装置,只需要工作人员按下一个按钮即可,每个装置的成本制作成本不足3000元。
据李冬凉介绍,行李传送带车消杀装置将进港行李和货物的消杀程序进一步提前。“咱们这个装置实现了行李货物出货舱门就消杀,在进港流程的最前端最大程度地遏制病毒的传播风险,这比以前将行李和货物运到操作区消杀更方便、高效。按照原有流程,一旦行李货物上附有病毒,消杀操作前接触行李货物的员工,和机坪运输过程中的相互接触,都会有非常大的传播风险。”
装置的另一个优点是既不需要增加人手,还省掉了之前安排专人做一次消杀的操作环节,减少了工作量。另外,李冬凉还介绍说:“以前是行李货物在拖斗上堆放在一起集中消杀,有消杀不到位的问题,现在是一个一个单独消杀,这个隐患一下子排除了。”
实践出智慧
有好办法就坚决用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对所有人都是一个新课题。办法从哪里来?除严格落实地方政府和民航上级的防控要求,自开展疫情防控以来,内蒙古机场集团坚持实践出智慧的工作方针,依靠群众、发动群众,积极鼓励一线员工开展小发明、小创新、小改进。只要对疫情防控有帮助、对防控举措有改进,来自一线安检员、值机员和技术骨干的小妙招,都会在内蒙古机场集团迅速全面推广。“虽然病毒看不见,但员工的智慧在防控实践中处处可见!”内蒙古机场集团总经理陈建军说。
从一线安检验证柜台防护隔板到证件消毒盒,从鞋底消毒盒到一客一消工作流程,10余项小发明和20余项先进经验在内蒙古机场集团迅速得到推广应用,防护隔板等发明革新还在行业内得到了推广。据了解,2021年年初,证件消毒盒、防护面屏和鞋底消毒盒三项员工自主创新发明,作为抗疫见证实物在民航博物馆展出。
当前,内蒙古机场集团探索出的鼓励和依靠一线员工抓防控的工作模式,已经在旅客、行李、货物的保障全流程体现出来。多个成员单位的负责人表示,这个模式不仅使防控措施提升了,而且员工做防控工作的积极性和干劲儿也更足了。“面对新冠肺炎疫情这个不确定因素,我们把落实地方政府和民航上级的防控指导,作为兜底措施,在贯彻落实的基础上,紧绷疫情防控这根弦,自我加压,能多想一点、多做一步,就主动去思考、去实践,争取为恢复发展打下更牢固的基础,履行好民航企业的社会责任。”陈建军总结强调到。(中国民航报 记者程凌 通讯员龚玥)
图片说明
1. 李冬凉(右一)带领工作室成员制作装置
2. 在报废车辆上试装消杀装置
3. 试验装置的消杀效果(本文图片均由内蒙古机场集团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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