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城市创建# 10月30日,隆昌市公安局、隆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开展城市道路交通秩序》专项整治行动正式启动。交通秩序专项整治期间,主要对行人违法、电动车违法、机动车违法、违法占道经营等进行重点整治,此次行动的主要目的重在加强宣传引导,让群众了解争创文明城市工作并积极参与,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形成强大舆论力量,努力创造干净、整洁、有序、安全、畅通、文明的城市环境,助力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隆昌警方
【#11月1日合肥将实施非机动车乱停放最高处50元罚款#】 从事拼装、加装、改装电动自行车经营性活动,最高将处以二万元罚款;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住宅小区、商业楼宇应当为外卖和快递服务配送车辆提供便利……《合肥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下称《条例》)将于2022年11月1日正式实施。
禁止加装、改装座位或加装遮阳篷、挡风板
《条例》明令禁止了拼装、加装、改装等影响安全驾驶的违法行为,特别是禁止加装、改装座位或者加装遮阳篷、挡风板等装置,拆除或者改动限速装置等违法行为及相关经营性活动。违反规定从事拼装、加装、改装电动自行车经营性活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条例》明确,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依法登记,取得非机动车号牌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号牌不得污损、遮挡、倒置;禁止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非机动车号牌;对于个人所有的非机动车,实施免费登记政策。
驾驶人和乘坐人均应当佩戴安全头盔
《条例》针对目前存在的超标电动自行车,从产销管理、通行期限等方面,作出了创制性规定。特别规定,不符合相关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已按照有关规定在本市取得临时通行标识的,以及在外地取得临时通行标识且在有效期内的,必须遵守合肥市规定的临时通行期限,逾期不得上道路行驶。
同时,《条例》规定,电动自行车的驾驶人和乘坐人,均应当佩戴安全头盔。违反本条例规定,按照《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违规停放非机动车最高将处以五十元罚款
《条例》明确了商场、写字楼、集贸市场等人员流动较多的公共场所,应当在规划建设阶段,同步配套非机动车停放场所。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住宅小区、商业楼宇的管理单位,应当为网络餐饮外卖和快递服务配送车辆提供便利,进一步为群众日常出行停车和“外卖小哥”临时停放提供方便。
同时,为进一步规范辖区非机动车停放秩序,《条例》规定,在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未划定停放区域的人行道停放非机动车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驾驶人在现场拒不改正的,对其处以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禁止私拉电线充电等行为
为解决群众非机动车充电需求、强化充电安全管理,《条例》明确,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小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套建设非机动车集中停放场所以及充电设施;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管理区域内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管理,开展日常巡查和安全用电宣传;明确了禁止电动自行车充电的场所以及不得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充电等行为。
电动自行车在高层民用建筑物公共门厅、楼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共用部位充电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共享单车应当每日进行清理、运维
对于互联网租赁非机动车,《条例》紧紧抓住停放秩序和运维调度两个关键性问题,坚持总量调控、精准投放和高效运维,运营企业建立日常巡查制度,每日清理未在停放点停放车辆和损坏、废弃车辆,平衡区域潮汐时段车辆供给。
此外,互联网租赁非机动车运营企业对未在停放点停放的车辆未每日进行清理、影响行人和车辆正常通行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合肥晚报)
禁止加装、改装座位或加装遮阳篷、挡风板
《条例》明令禁止了拼装、加装、改装等影响安全驾驶的违法行为,特别是禁止加装、改装座位或者加装遮阳篷、挡风板等装置,拆除或者改动限速装置等违法行为及相关经营性活动。违反规定从事拼装、加装、改装电动自行车经营性活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条例》明确,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依法登记,取得非机动车号牌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号牌不得污损、遮挡、倒置;禁止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非机动车号牌;对于个人所有的非机动车,实施免费登记政策。
驾驶人和乘坐人均应当佩戴安全头盔
《条例》针对目前存在的超标电动自行车,从产销管理、通行期限等方面,作出了创制性规定。特别规定,不符合相关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已按照有关规定在本市取得临时通行标识的,以及在外地取得临时通行标识且在有效期内的,必须遵守合肥市规定的临时通行期限,逾期不得上道路行驶。
同时,《条例》规定,电动自行车的驾驶人和乘坐人,均应当佩戴安全头盔。违反本条例规定,按照《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违规停放非机动车最高将处以五十元罚款
《条例》明确了商场、写字楼、集贸市场等人员流动较多的公共场所,应当在规划建设阶段,同步配套非机动车停放场所。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住宅小区、商业楼宇的管理单位,应当为网络餐饮外卖和快递服务配送车辆提供便利,进一步为群众日常出行停车和“外卖小哥”临时停放提供方便。
同时,为进一步规范辖区非机动车停放秩序,《条例》规定,在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未划定停放区域的人行道停放非机动车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驾驶人在现场拒不改正的,对其处以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禁止私拉电线充电等行为
为解决群众非机动车充电需求、强化充电安全管理,《条例》明确,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小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套建设非机动车集中停放场所以及充电设施;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管理区域内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管理,开展日常巡查和安全用电宣传;明确了禁止电动自行车充电的场所以及不得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充电等行为。
电动自行车在高层民用建筑物公共门厅、楼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共用部位充电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共享单车应当每日进行清理、运维
对于互联网租赁非机动车,《条例》紧紧抓住停放秩序和运维调度两个关键性问题,坚持总量调控、精准投放和高效运维,运营企业建立日常巡查制度,每日清理未在停放点停放车辆和损坏、废弃车辆,平衡区域潮汐时段车辆供给。
此外,互联网租赁非机动车运营企业对未在停放点停放的车辆未每日进行清理、影响行人和车辆正常通行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合肥晚报)
【下个月起!#合肥非机动车这些行为将被罚款#】从事拼装、加装、改装电动自行车经营性活动,最高将处以二万元罚款;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住宅小区、商业楼宇应当为外卖和快递服务配送车辆提供便利……《合肥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下称《条例》)将于2022年11月1日正式实施。
禁止加装、改装座位或加装遮阳篷、挡风板
《条例》明令禁止了拼装、加装、改装等影响安全驾驶的违法行为,特别是禁止加装、改装座位或者加装遮阳篷、挡风板等装置,拆除或者改动限速装置等违法行为及相关经营性活动。违反规定从事拼装、加装、改装电动自行车经营性活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条例》明确,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依法登记,取得非机动车号牌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号牌不得污损、遮挡、倒置;禁止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非机动车号牌;对于个人所有的非机动车,实施免费登记政策。
驾驶人和乘坐人均应当佩戴安全头盔
《条例》针对目前存在的超标电动自行车,从产销管理、通行期限等方面,作出了创制性规定。特别规定,不符合相关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已按照有关规定在本市取得临时通行标识的,以及在外地取得临时通行标识且在有效期内的,必须遵守合肥市规定的临时通行期限,逾期不得上道路行驶。
同时,《条例》规定,电动自行车的驾驶人和乘坐人,均应当佩戴安全头盔。违反本条例规定,按照《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违规停放非机动车最高将处以五十元罚款
《条例》明确了商场、写字楼、集贸市场等人员流动较多的公共场所,应当在规划建设阶段,同步配套非机动车停放场所。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住宅小区、商业楼宇的管理单位,应当为网络餐饮外卖和快递服务配送车辆提供便利,进一步为群众日常出行停车和“外卖小哥”临时停放提供方便。
同时,为进一步规范辖区非机动车停放秩序,《条例》规定,在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未划定停放区域的人行道停放非机动车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驾驶人在现场拒不改正的,对其处以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禁止私拉电线充电等行为
为解决群众非机动车充电需求、强化充电安全管理,《条例》明确,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小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套建设非机动车集中停放场所以及充电设施;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管理区域内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管理,开展日常巡查和安全用电宣传;明确了禁止电动自行车充电的场所以及不得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充电等行为。
电动自行车在高层民用建筑物公共门厅、楼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共用部位充电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共享单车应当每日进行清理、运维
对于互联网租赁非机动车,《条例》紧紧抓住停放秩序和运维调度两个关键性问题,坚持总量调控、精准投放和高效运维,运营企业建立日常巡查制度,每日清理未在停放点停放车辆和损坏、废弃车辆,平衡区域潮汐时段车辆供给。
此外,互联网租赁非机动车运营企业对未在停放点停放的车辆未每日进行清理、影响行人和车辆正常通行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合肥晚报)(资料图片,文图无关)https://t.cn/A6oNeA7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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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明令禁止了拼装、加装、改装等影响安全驾驶的违法行为,特别是禁止加装、改装座位或者加装遮阳篷、挡风板等装置,拆除或者改动限速装置等违法行为及相关经营性活动。违反规定从事拼装、加装、改装电动自行车经营性活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条例》明确,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依法登记,取得非机动车号牌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号牌不得污损、遮挡、倒置;禁止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非机动车号牌;对于个人所有的非机动车,实施免费登记政策。
驾驶人和乘坐人均应当佩戴安全头盔
《条例》针对目前存在的超标电动自行车,从产销管理、通行期限等方面,作出了创制性规定。特别规定,不符合相关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已按照有关规定在本市取得临时通行标识的,以及在外地取得临时通行标识且在有效期内的,必须遵守合肥市规定的临时通行期限,逾期不得上道路行驶。
同时,《条例》规定,电动自行车的驾驶人和乘坐人,均应当佩戴安全头盔。违反本条例规定,按照《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违规停放非机动车最高将处以五十元罚款
《条例》明确了商场、写字楼、集贸市场等人员流动较多的公共场所,应当在规划建设阶段,同步配套非机动车停放场所。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住宅小区、商业楼宇的管理单位,应当为网络餐饮外卖和快递服务配送车辆提供便利,进一步为群众日常出行停车和“外卖小哥”临时停放提供方便。
同时,为进一步规范辖区非机动车停放秩序,《条例》规定,在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未划定停放区域的人行道停放非机动车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驾驶人在现场拒不改正的,对其处以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禁止私拉电线充电等行为
为解决群众非机动车充电需求、强化充电安全管理,《条例》明确,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小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套建设非机动车集中停放场所以及充电设施;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管理区域内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管理,开展日常巡查和安全用电宣传;明确了禁止电动自行车充电的场所以及不得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充电等行为。
电动自行车在高层民用建筑物公共门厅、楼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共用部位充电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共享单车应当每日进行清理、运维
对于互联网租赁非机动车,《条例》紧紧抓住停放秩序和运维调度两个关键性问题,坚持总量调控、精准投放和高效运维,运营企业建立日常巡查制度,每日清理未在停放点停放车辆和损坏、废弃车辆,平衡区域潮汐时段车辆供给。
此外,互联网租赁非机动车运营企业对未在停放点停放的车辆未每日进行清理、影响行人和车辆正常通行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合肥晚报)(资料图片,文图无关)https://t.cn/A6oNeA7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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