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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津公安交警致返乡驾驶人的一封信
广大外地返乡驾驶人朋友:

您们好!

欢迎您到素有“咽喉西蜀,锁钥南滇”之称的峡谷岩城——盐津县!

盐津县位于昭通市东北部,是出滇入川的北大门之一,因曾拥有盐井产盐并设渡口度汛而得名,古为僰人聚居地,自秦开“五尺道”以来便是“南方丝绸之路”上的重要枢纽。全县公路里程达5170公里,其中国道2条134.6公里、省道4条83.83公里、县道30条512.13公里、乡道96条622.97公里、村道239条522.97公里、未列养自然村道路2088条3294.13公里。虽然全县均实现了乡镇通油路,建制村通硬化路,但是由于我县地处山区峡谷地带,地质结构复杂,山高坡陡、临水临岩、路窄弯急、道路隐患点多面广,道路交通安全形势仍然十分严峻,群众出行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压力较大。

近年来,全县道路交通事故多发、频发,是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的一大难点与“节”点。为认真做好全县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在县委、县政府和县公安局党委的高位推动下,在各级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举全县之力开展道路隐患排查整治和事故防控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工作成效,但交通事故防控工作仍居高不下,尤其返乡人员驾驶车辆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更是屡见不鲜。在此,盐津公安交警提醒广大返乡驾驶员朋友,在你即将入盐的途中,请提前了解我县道路交通情况和天气状况,以便你在驾驶车辆中有预见性和前瞻性。

如您在返乡探亲或外出旅游到达我县,盐津公安交警将为您的出行安全提供暖心的服务。我们承诺,对您在盐津县内的轻微交通违法行为实施“首违不罚”管理措施,通过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人性化管理手段,让你的盐津之行更舒心、更便捷、更安全。

文明交通是城市文明的重要体现,是社会的和谐音符。文明交通能折射出广大交通参与者的文明素质,交通安全维系着每一个家庭的平安与幸福,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需要每一位公民的共同维护和遵守。

在此,盐津公安交警向您倡议:请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坚决杜绝酒驾、醉驾、无证驾驶、超速、超员、超载、强超抢会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请你安全文明驾驶,主动礼让行人,自觉遵守交通信号,做到车让人、人守规,共同传播交通文明风尚,让我们一起携手构建畅通有序的交通环境和文明和谐的人文环境。

现将今年以来,在盐津县发生的17起返乡车辆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案例向社会进行曝光警示,希望广大驾驶人引以为戒、安全文明驾驶。

案例一:2021年01月30日14时51分,黄某驾驶一辆号牌为粤X**293的小型汽车,在盐津县柏兴线K29+500M与牟某驾驶的车牌号为沪CP**8X小型汽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经查,黄某驾驶机动车遇对向来车时未减速,未与对向车辆保持安全距离,在本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

案例二:2021年01月29日22时40分,贺某驾驶一辆号牌为浙DB9**A2的小型轿车行驶至溪洛渡水电站对外专用公路(小地名:普洱镇灯草村,K50+400M)时,车辆使出路肩翻入侧沟,造成车辆不同程度受损自身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查,贺某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机动车,在本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

案例三:2021年02月04日18时15分,李某驾驶一辆号牌为浙FM**03的小型汽车,在盐电线K2+200M与张某驾驶的川Q9**30大型汽车发生碰撞,造车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查,李某驾驶机动车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强行超车,在本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

案例四:2021年02月10日12时18分,刘某驾驶一辆号牌为浙F**60J的小型汽车,在盐津县白兴段K3+800M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及道路防护设施不同程度受损。经查,刘某驾驶机动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在本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

案例五:2021年03月16日04时00分,陈某庆驾驶一辆号牌为渝D**151的大型汽车,在盐津县白兴段15公里200米(小地名:蛮破坎)与路边防护墙发生碰撞,造成防护墙及其所驾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查,陈某庆驾驶机动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在本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

案例六:2021年11月18日,石某驾驶一辆号牌为苏E**859号小型轿车从盐津县柿子镇方向驶往盐井镇方向,当其行驶至至景昭线K1773+200M处时,其所驾车辆与前方刘某驾驶的川Q0**L8号小型汽车发生追尾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查,石某驾驶机动车未与前车保持足够安全距离引发交通事故,在本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

案例七: 2021年04月15日15时20分,肖某驾驶一辆号牌为浙FE**7N的小型汽车,当其行驶至盐津县盐井镇县委政府路口200米(新区客运站)时,与罗某驾驶的云A908W3小型汽车,梁某驾驶的云CW**21小型汽车,吴某驾驶的云CB7642小型汽车发生连环碰撞。经查,肖某超速行驶、未与前车保持足够安全距离,在本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

案例八:2021年04月24日18时10分,汪某驾驶一辆号牌为浙FW1**V的小型汽车,在中和镇中堡村秦家坪子路段与胡某驾驶车牌号为云AE**65小型汽车发生追尾。经查,汪某驾驶机动车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在本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

案例九:2021年05月29日14时58分,罗某驾驶一辆号牌为浙FG3**3的小型汽车,当其行驶至景昭线K1742+200M时,车辆驶偏掉落在公路侧沟,造成所驾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查,罗某驾驶机动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在本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

案例十:2021年05月05日10时13分,杨某驾驶一辆号牌为浙F1**03的小型汽车,在燕生线K3+600M(滩头乡青杠小学)与周某驾驶的云C**S12小型汽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查,杨某与周某驾驶机动车未减速避让、未与对向来车保持安全距离,在本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

案例十一:2021年06月25日08时10分,莫某驾驶一辆号牌为鲁R6**3V的小型汽车,在盐津县水田新区花田小区与杨某驾驶的云C**060普通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摩托车驾驶人杨某受伤。经查,莫某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机动车,在本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

案例十二:2021年07月18日13时56分,黄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川AB**12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当其行驶至溪洛渡水电站对外专用公路K56+500M(小地名:普洱镇灯草村路段)时,车辆跑偏与路边水管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以及水管和农作物受损。经查,黄某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机动车,在本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

案例十三:2021年07月23日18时35分,付某驾驶车牌号为川JB**15的小型汽车,在牛寨乡盐电线K9+900M与毛某驾驶的川Q576AK小型汽车发生碰撞。经查,付某驾驶机动车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在本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

案例十四:2021年08月02日18时00分,姚某驾驶车牌号为赣J0C**9小型汽车,行驶至普洱镇箭坝村付家湾路段发生翻坠造成车辆不同程度受损自身受伤。经查,姚某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机动车,在本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

案例十五:2021年09月15日22时20分,吴某驾驶车牌号为豫APY**8的小型汽车,在景泰–昭通(景昭线)K1742+500M(小地名:普洱镇江底坪)驶出路肩发生坠车,造成吴某受伤和所驾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经查,吴某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机动车,在本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

案例十六:2021年11月21日14时45分,袁某驾驶车牌号为苏E5**5L小型汽车,在盐津县牛寨乡中木用炮筒湾路段与公路防护设施发生碰撞造成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经查,袁某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机动车,在本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

案例十七:2021年12月11日12时22分,徐某驾驶车牌号为浙C03**J小型汽车,在盐津县落雁乡桦槁坪安置点路段与徐某驾驶的云C0**02小型汽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经查,徐某在行经交叉路口未主动减速避让,在本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
盐津交警提示你: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请你在驾车返乡途中提前掌握到达地的路况特点及天气情况,驾驶车辆要随时保持跟车距离,路途遥远驾驶机动车要时刻保持充足的精神,切勿疲劳驾驶、分心驾驶。

编辑丨吴维桦 校对丨潘淼 @云南交通警察 @云南日报 @云南网 @昭通高速交警 @昭通公安官方微博 @昭通交警 @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交警一大队 @镇雄交警 @中国警察网 @918云南交通之声 @918云南交通之声 @镇雄交警 @昭通同城 @昭通头条 @昭通公安官方微博 @云南网 @云南日报 @云南警方 @筠连交警 @永善交警 @彝良交警 @新华社 @威信交警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侵权行为发生时,过错原则的适用】
【基本案情】
被告李某乙因给原告李某甲打错电话,两人在电话中发生争执。2021年6月9日21时10分许,在高青县大观园北头“AK服饰店”门口,被告李某乙与原告李某甲相遇。被告李某乙对原告进行殴打,后在旁边天琦台球厅玩的被告连某过来与被告李某乙一起殴打原告。原告被打伤,住院治疗7天后出院,花去医疗费四千余元。后公安机关对两被告作出了拘留罚款的处罚。之后两被告没有对原告的各项损失予以赔偿,现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提起民事诉讼:1.请求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李某甲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20262.26元;2.请求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李某乙辩称:“在大观园一个服装店门口,因先前我给原告打电话,原告骂我,遇到后我让原告过来,问他为什么骂我,原告说骂的就是我,我们双方骂起来,我手搭在原告肩膀,搂着原告,原告用手掐着我的脖子,原告又推我,我才与原告打起来,原告倒地了,我当时没有倒地。当时连某只是去拉架,原告就踢了连某腿上,连某也打了原告,司某没有动手,只是拉架了。后来原告对象报警了,原告被送进医院”。
被告连某辩称:“被告李某乙陈述属实,我与原告同时动手了,我拉架原告骂我,还推我,我也动手打了原告,原告也打我了,当时胳膊也肿了,当时晚上喝了点酒,具体细节记不太清,我记忆中是原告先骂的我,我就动手了。司某没有参与。”
被告司某辩称:“被告李某乙、连某陈述属实,我当时在服装店里玩,看到他们打起来,我去拉打架了,没有动手。”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1、2021年6月9日,原告与三被告在高青县大观园北头一家服装店门口发生争执,后原告住院7天,共计花费医疗费4712.26元,高青县人民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显示出院后休息10天。
2、2021年8月6日,高青县公安局分别作出高公(县)行罚决字[2021]10036号、10037号、1003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分别决定给予李某乙行政拘留九天并罚款400元的行政处罚、给予李某甲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给予连某行政拘留八日并罚款300元的行政处罚。
【裁判结果】
一、被告李某乙赔偿原告李某甲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3904.4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连某赔偿原告李某甲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2342.6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李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原被告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要旨】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严格保护,因过错侵害公民身体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解读】
本案系典型民事侵权案件,主要涉及两个问题,一是民事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二是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
第一个问题: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包括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
1、过错责任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一般侵权行为。在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时,应当把过错作为行为人承担人身伤害赔偿责任的根据。过错责任的举证责任由原告一方承担,即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诉讼中原告要对自己的主张承担全部的举证责任,举证不足或者举证不能,将依法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法律另有规定除外。本案即是适用过错原则的一个典型案例。
2、无过错责任原则。《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例如因提供劳务致他人受害,接受劳务一方就承担无过错责任。用人单位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用人单位也承担无过错责任。
3、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例如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驾驶者适用过错推定责任。高空坠物致人损害也适用过错推定责任。
4、公平责任原则。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例如见义勇为受益人对受害人的补偿责任就适用的是公平责任原则。
第二个问题:
1、人身损害的赔偿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2、侵害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如何确定赔偿数额。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3、侵害人身权益是否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本案系一般侵权案件,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应当适用过错原则,因公安机关已经对相关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且当事人均未提出异议,故法庭依据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相关当事人在涉案事故中的责任进行了划分。本案中,原告主张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均系人身损害赔偿的合理费用,故法庭依法予以了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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