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爆料# 【7月9日18时至10日18时 我市无新增境外输入确诊病例 无新增境外输入无症状感染者】记者从市疾控中心获悉,7月9日18时至10日18时,我市无新增本土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累计报告147例,其中男性82例,女性65例;治愈出院144例,病亡3例。
7月9日18时至10日18时,我市无新增境外输入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累计报告境外输入确诊病例259例(中国籍232例、菲律宾籍8例、美国籍4例、乌克兰籍3例、法国籍2例、委内瑞拉籍2例、波兰籍3例、乌兹别克斯坦籍1例、俄罗斯籍1例、哈萨克斯坦籍1例、立陶宛籍1例、日本籍1例),治愈出院247例,在院12例(均为普通型)。
我市无新增无症状感染者,累计262例(境外输入257例),尚在医学观察28例(均为境外输入)、解除医学观察202例、转为确诊病例32例。
经市专家组讨论,第236例无症状感染者于今日从海河医院出院,转入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点。
截至目前,全市无现存疑似病例,累计排查密切接触者13743人,尚有343人正在接受医学观察。(天津发布)
7月9日18时至10日18时,我市无新增境外输入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累计报告境外输入确诊病例259例(中国籍232例、菲律宾籍8例、美国籍4例、乌克兰籍3例、法国籍2例、委内瑞拉籍2例、波兰籍3例、乌兹别克斯坦籍1例、俄罗斯籍1例、哈萨克斯坦籍1例、立陶宛籍1例、日本籍1例),治愈出院247例,在院12例(均为普通型)。
我市无新增无症状感染者,累计262例(境外输入257例),尚在医学观察28例(均为境外输入)、解除医学观察202例、转为确诊病例32例。
经市专家组讨论,第236例无症状感染者于今日从海河医院出院,转入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点。
截至目前,全市无现存疑似病例,累计排查密切接触者13743人,尚有343人正在接受医学观察。(天津发布)
【#南京通报1例新增境外输入新冠肺炎确诊病例详情#】江苏省卫健委6月12日上午发布6月11日0-24时,江苏新增境外输入确诊病例4例(其中3例为菲律宾输入,在连云港市定点医院治疗;1例为阿根廷输入,在南京市定点医院治疗)。截至6月11日24时,全省累计报告确诊病例734例(其中境外输入103例),除14例境外输入确诊病例在定点医院隔离治疗外,其余均已出院。
当日新增境外输入无症状感染者1例,解除集中隔离和医学管理2例。截至6月11日24时,正在集中隔离和医学管理的无症状感染者36例。
目前,全省追踪到确诊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的密切接触者19548人,已解除医学观察19341人,尚有207人正在接受医学观察。
病例情况
男,37岁,福建省人,6月5日乘坐由阿根廷埃塞萨皮斯塔里尼至德国法兰克福的LH511航班,于6月6日抵达法兰克福机场,6月7日乘坐LH780航班由法兰克福飞往南京禄口国际机场,当日海关采样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阴性,入关后受控转运至隔离观察点隔离医学观察。6月10日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结果初筛阳性,6月11日经市疾控中心复核仍为阳性,即通过专用救护车转运至南京市公共卫生医疗中心,影像检查其肺部有炎症。当日,经市级专家组判定为新冠肺炎确诊病例,普通型。目前在南京市公共卫生医疗中心隔离治疗。
国家卫健委6月12日上午发布6月11日0—24时,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报告新增确诊病例35例,其中境外输入病例27例(上海8例,云南6例,江苏4例,广东4例,北京1例,天津1例,福建1例,四川1例,陕西1例),本土病例8例(均在广东);无新增死亡病例;新增疑似病例1例,为境外输入病例(在上海)。
当日新增治愈出院病例15例,解除医学观察的密切接触者807人,重症病例与前一日持平。
境外输入现有确诊病例302例(其中重症病例1例),现有疑似病例10例。累计确诊病例6228例,累计治愈出院病例5926例,无死亡病例。
截至6月11日24时,据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报告,现有确诊病例446例(其中重症病例12例),累计治愈出院病例86312例,累计死亡病例4636例,累计报告确诊病例91394例,现有疑似病例10例。累计追踪到密切接触者1036547人,尚在医学观察的密切接触者11166人。
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报告新增无症状感染者27例,其中境外输入26例,本土1例(在浙江);当日转为确诊病例2例(均为境外输入);当日解除医学观察21例(均为境外输入);尚在医学观察的无症状感染者383例(境外输入361例)。
累计收到港澳台地区通报确诊病例24426例。其中,香港特别行政区11874例(出院11593例,死亡210例),澳门特别行政区52例(出院51例),台湾地区12500例(出院1133例,死亡385例)。
最新疫情风险等级提醒
全国现有2个高风险地区,16个中风险地区:
高风险地区(2个):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白鹤洞街,中南街。
中风险地区(16个):
广东省广州市(12个):荔湾区东漖街,冲口街,东沙街道新爵村天后西街 9、11、13、16、 18、20、30号所包围区域;番禺区洛浦街锦绣半岛社区锦绣东区(16栋、17栋、18栋),大石街道北联村新南大街、新南三巷、联南巷、新联路所包围区域;海珠区瑞宝街南洲名苑棠阁(A栋、B栋、C栋),沙园街道中海橡园(H1、H2、H3、H4栋),昌岗街道晓阳街(20、22号),滨江街道沙地直街(21、23号);越秀区北京街道仙湖社区惠福西路398号;南沙区珠江街道嘉安花园,珠江街道发展路、发展横路、灵新大道、珠江二路所包围区域。
广东省佛山市(3个):南海区桂城街道华福御水岸小区、万科金域名都小区;禅城区石湾镇街道绿茵鸣苑小区。
广东省湛江市(1个):吴川市覃巴镇下榕村。
境外(除澳门为低风险外)仍全部为高风险地区。
连云港新增3例境外输入确诊病例详情
据连云港市卫健委消息:2021 年 6 月 11 日 0-24 时,经江苏省卫健委确认,连云港市新增 3 例确诊病例(为菲律宾输入,在市定点医院隔离治疗)。截至 6 月 11 日 24 时,全市累计报告确诊病例 62 例(其中境外输入 14 例),除 3 例境外输入确诊病例在市定点医院隔离治疗外,其余均已出院。
境外输入病例 12、13、14
病例 12,男,39 岁;病例 13,男,25 岁;病例 14,男,32 岁,均为中国籍船员,5 月 29 日乘国际船舶 " 金悦 " 轮自菲律宾出发,6 月 8 日抵达连云港赣榆港区 202 泊位,因有船员曾出现咳嗽等症状,由连云港海关登临检疫并采样检测。6 月 10 日应船方申请临时入境,由负压救护车将 3 名船员闭环转运至市定点医院就诊,综合流行病学史、临床症状、实验室检测和影像学检查结果等,诊断为确诊病例。
(来源:健康江苏、健康中国)
当日新增境外输入无症状感染者1例,解除集中隔离和医学管理2例。截至6月11日24时,正在集中隔离和医学管理的无症状感染者36例。
目前,全省追踪到确诊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的密切接触者19548人,已解除医学观察19341人,尚有207人正在接受医学观察。
病例情况
男,37岁,福建省人,6月5日乘坐由阿根廷埃塞萨皮斯塔里尼至德国法兰克福的LH511航班,于6月6日抵达法兰克福机场,6月7日乘坐LH780航班由法兰克福飞往南京禄口国际机场,当日海关采样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阴性,入关后受控转运至隔离观察点隔离医学观察。6月10日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结果初筛阳性,6月11日经市疾控中心复核仍为阳性,即通过专用救护车转运至南京市公共卫生医疗中心,影像检查其肺部有炎症。当日,经市级专家组判定为新冠肺炎确诊病例,普通型。目前在南京市公共卫生医疗中心隔离治疗。
国家卫健委6月12日上午发布6月11日0—24时,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报告新增确诊病例35例,其中境外输入病例27例(上海8例,云南6例,江苏4例,广东4例,北京1例,天津1例,福建1例,四川1例,陕西1例),本土病例8例(均在广东);无新增死亡病例;新增疑似病例1例,为境外输入病例(在上海)。
当日新增治愈出院病例15例,解除医学观察的密切接触者807人,重症病例与前一日持平。
境外输入现有确诊病例302例(其中重症病例1例),现有疑似病例10例。累计确诊病例6228例,累计治愈出院病例5926例,无死亡病例。
截至6月11日24时,据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报告,现有确诊病例446例(其中重症病例12例),累计治愈出院病例86312例,累计死亡病例4636例,累计报告确诊病例91394例,现有疑似病例10例。累计追踪到密切接触者1036547人,尚在医学观察的密切接触者11166人。
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报告新增无症状感染者27例,其中境外输入26例,本土1例(在浙江);当日转为确诊病例2例(均为境外输入);当日解除医学观察21例(均为境外输入);尚在医学观察的无症状感染者383例(境外输入361例)。
累计收到港澳台地区通报确诊病例24426例。其中,香港特别行政区11874例(出院11593例,死亡210例),澳门特别行政区52例(出院51例),台湾地区12500例(出院1133例,死亡385例)。
最新疫情风险等级提醒
全国现有2个高风险地区,16个中风险地区:
高风险地区(2个):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白鹤洞街,中南街。
中风险地区(16个):
广东省广州市(12个):荔湾区东漖街,冲口街,东沙街道新爵村天后西街 9、11、13、16、 18、20、30号所包围区域;番禺区洛浦街锦绣半岛社区锦绣东区(16栋、17栋、18栋),大石街道北联村新南大街、新南三巷、联南巷、新联路所包围区域;海珠区瑞宝街南洲名苑棠阁(A栋、B栋、C栋),沙园街道中海橡园(H1、H2、H3、H4栋),昌岗街道晓阳街(20、22号),滨江街道沙地直街(21、23号);越秀区北京街道仙湖社区惠福西路398号;南沙区珠江街道嘉安花园,珠江街道发展路、发展横路、灵新大道、珠江二路所包围区域。
广东省佛山市(3个):南海区桂城街道华福御水岸小区、万科金域名都小区;禅城区石湾镇街道绿茵鸣苑小区。
广东省湛江市(1个):吴川市覃巴镇下榕村。
境外(除澳门为低风险外)仍全部为高风险地区。
连云港新增3例境外输入确诊病例详情
据连云港市卫健委消息:2021 年 6 月 11 日 0-24 时,经江苏省卫健委确认,连云港市新增 3 例确诊病例(为菲律宾输入,在市定点医院隔离治疗)。截至 6 月 11 日 24 时,全市累计报告确诊病例 62 例(其中境外输入 14 例),除 3 例境外输入确诊病例在市定点医院隔离治疗外,其余均已出院。
境外输入病例 12、13、14
病例 12,男,39 岁;病例 13,男,25 岁;病例 14,男,32 岁,均为中国籍船员,5 月 29 日乘国际船舶 " 金悦 " 轮自菲律宾出发,6 月 8 日抵达连云港赣榆港区 202 泊位,因有船员曾出现咳嗽等症状,由连云港海关登临检疫并采样检测。6 月 10 日应船方申请临时入境,由负压救护车将 3 名船员闭环转运至市定点医院就诊,综合流行病学史、临床症状、实验室检测和影像学检查结果等,诊断为确诊病例。
(来源:健康江苏、健康中国)
林木价格认定规则(2020年)
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局、价格认定局、价格认证办公室、价格鉴定监测管理局:
为加强全国价格认定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进一步完善价格认定相关领域操作方法和标准,确保价格认定结论客观、公正、合理,我中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林木价格认定工作实际需要,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林木价格认定规则》进行修订,形成了《林木价格认定规则(2020年)》。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2020年4月26日
林木价格认定规则
(2020年)
第一条 为规范林木价格认定工作,统一操作方法和标准,确保价格认定结论客观、公正、合理,保障纪检监察、司法、行政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定机构对纪检监察、司法、行政工作中涉及的价格不明或价格有争议的果树、用材林木、景观林木、古树名木和特殊用途林木的价格认定。价格认定结论经纪检监察、司法、行政机关(以下简称“提出机关”)确认后作为办理案件的依据。
第三条 林木价格认定可采用市场法、成本法、收益法和专家咨询法等方法。价格认定人员应根据价格认定目的、价格类型、林木具体情况(林木的种类、用途、价格认定基准日所处生长阶段、完整程度、地理位置、土地因素等)及取得的相关资料等,选择一种最适宜的方法进行价格认定,也可以一种方法为主,其他方法为辅,通过科学分析,综合确定价格认定结论。
(一)选用市场法,应以林木质量、产量、生长状况、地理位置、交易情况、交易日期等作为参照物差异调整因素。
(二)选用成本法,应以价格认定基准日重新培植与林木相类似的林木所投入的苗木成本、土地使用成本、水电化肥农药费、人工费、管理费、相关税费等正常客观成本费用以及正常利润作为重置成本。
(三)选用收益法,应以正常生长情况下林木的客观预期收益作为未来收益。租赁土地上的林木,一般按土地租赁期和林木经济生长年限孰短确定收益年限。
(四)选用专家咨询法,选用专家应以林木生产、经营、科研等相关专业的专家为主,一般不少于3人。
第四条 林木价格认定中涉及到的林木树种、树龄、树高、胸径、移栽成活率、适宜移植期、合理种植密度、生长阶段具体年限及各阶段产量等生产技术指标,可根据需要,要求价格认定提出机关出具相关报告或书面证明。
第五条 价格认定人员实地(实物)查验或者勘验时,应对价格认定提出机关提供的林木状况进行核实,必要时可请相关专家参加。核实结果与提出机关提供内容不符或有其他事项需要明确的,应及时告知价格认定提出机关,并要求其书面明确。价格认定提出机关不能按规定或约定时间明确的,可中止价格认定。
第六条 果树价格认定。
(一)本规则所称果树是指以生产食用果实、种子为主的林木及其砧木。果树按生长阶段一般分为产前期、初产期、丰产期、盛产期和衰产期。
(二)产前期果树价格认定一般采用市场法或成本法;初产期、丰产期、盛产期果树价格认定一般采用成本法或收益法;衰产期果树价格认定一般采用收益法或市场法。
第七条 用材林木价格认定。
(一)本规则所称用材林木是指以培育和提供木材或竹材为主要目的的林木。用材林木按生长阶段一般分为幼龄林、中龄林、近熟林、成熟林和过熟林。
(二)幼龄林价格认定一般采用市场法或成本法;成熟林、过熟林价格认定一般采用市场法。
中龄林、近熟林价格一般按与中龄林、近熟林同类林木的成熟林市场价格扣减该类中龄林、近熟林生长至成熟林所需正常客观成本费用确定。
第八条 景观林木价格认定。
(一)本规则所称景观林木是指主要用于绿化环境或观赏的林木,包括绿化林木和树木造型盆景。
(二)苗圃中的绿化林木价格认定一般采用市场法或成本法,出圃后的绿化林木一般采用市场法、成本法或专家咨询法。
对无法取得参照物市场价格的,可参考当地有关部门发布的绿化工程苗木预算价格。
(三)树木造型盆景价格认定一般采用市场法或专家咨询法。
第九条 古树名木价格认定。
(一)本规则所称古树名木是指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定为古树名木的树木。
(二)古树名木价格认定一般采用专家咨询法或按下列公式计算。
古树名木价值=古树名木树种价值×生长势价值系数×树木级别价值系数×树木场所价值系数+养护管理的客观投入。
古树名木树种价值根据古树名木的树种、胸径,参照地方园林绿化苗木价格标准确定。生长势价值系数根据古树名木的树冠、树干饱满程度,是否有病虫害等树木生长因子情况确定。树木级别价值系数根据古树名木树龄的长短确定。树木场所价值系数根据树木生长区域所处的位置确定。
古树名木树种价值及相关系数参照地方标准确定。
第十条 特殊用途林木价格认定。
(一)本规则所称特殊用途林木是指以保存物种资源、国防和科学实验等为主要目的的林木。包括母树林、国防林、实验林和自然保护区林等。
(二)特殊用途林木价值包括经济价值和特殊用途价值。经济价值认定方法同用材林木。特殊用途价值应综合经营目的、功能、成果、收益等因素确定。
第十一条 被毁坏林木损失价格认定。
(一)被毁坏林木根据其恢复的技术可行性和经济合理性分为可恢复林木和不可恢复林木。
可恢复林木是指毁坏后通过培植可恢复到毁坏前状态且经济上合理的林木。
不可恢复林木是指毁坏后无法通过培植恢复到毁坏前状态,或虽技术上可行但经济上不合理的林木。
(二)可恢复林木损失按恢复期间必需投入的客观合理的成本费用,加上恢复期间损失的纯收益,扣减被毁坏部分的残值确定。
(三)不可恢复林木损失按毁坏前林木价格与价值减损比例的乘积,扣减被毁坏部分的残值确定。
价值减损比例应根据林木不同受损部位(根、皮、枝、干等)及其损伤程度(根系损伤比例、横向伤皮比例、枝干损伤比例等),按受损部分价值在林木整体价值中的比例确定。
(四)林木毁坏范围和程度、毁灭林木详细情况,应由价格认定提出机关在提出价格认定时书面明确。
第十二条 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本规则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则自2020年7月1日起执行,同时《林木价格认定规则(发改价证办〔2013〕202号)废止》。
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局、价格认定局、价格认证办公室、价格鉴定监测管理局:
为加强全国价格认定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进一步完善价格认定相关领域操作方法和标准,确保价格认定结论客观、公正、合理,我中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林木价格认定工作实际需要,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林木价格认定规则》进行修订,形成了《林木价格认定规则(2020年)》。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2020年4月26日
林木价格认定规则
(2020年)
第一条 为规范林木价格认定工作,统一操作方法和标准,确保价格认定结论客观、公正、合理,保障纪检监察、司法、行政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定机构对纪检监察、司法、行政工作中涉及的价格不明或价格有争议的果树、用材林木、景观林木、古树名木和特殊用途林木的价格认定。价格认定结论经纪检监察、司法、行政机关(以下简称“提出机关”)确认后作为办理案件的依据。
第三条 林木价格认定可采用市场法、成本法、收益法和专家咨询法等方法。价格认定人员应根据价格认定目的、价格类型、林木具体情况(林木的种类、用途、价格认定基准日所处生长阶段、完整程度、地理位置、土地因素等)及取得的相关资料等,选择一种最适宜的方法进行价格认定,也可以一种方法为主,其他方法为辅,通过科学分析,综合确定价格认定结论。
(一)选用市场法,应以林木质量、产量、生长状况、地理位置、交易情况、交易日期等作为参照物差异调整因素。
(二)选用成本法,应以价格认定基准日重新培植与林木相类似的林木所投入的苗木成本、土地使用成本、水电化肥农药费、人工费、管理费、相关税费等正常客观成本费用以及正常利润作为重置成本。
(三)选用收益法,应以正常生长情况下林木的客观预期收益作为未来收益。租赁土地上的林木,一般按土地租赁期和林木经济生长年限孰短确定收益年限。
(四)选用专家咨询法,选用专家应以林木生产、经营、科研等相关专业的专家为主,一般不少于3人。
第四条 林木价格认定中涉及到的林木树种、树龄、树高、胸径、移栽成活率、适宜移植期、合理种植密度、生长阶段具体年限及各阶段产量等生产技术指标,可根据需要,要求价格认定提出机关出具相关报告或书面证明。
第五条 价格认定人员实地(实物)查验或者勘验时,应对价格认定提出机关提供的林木状况进行核实,必要时可请相关专家参加。核实结果与提出机关提供内容不符或有其他事项需要明确的,应及时告知价格认定提出机关,并要求其书面明确。价格认定提出机关不能按规定或约定时间明确的,可中止价格认定。
第六条 果树价格认定。
(一)本规则所称果树是指以生产食用果实、种子为主的林木及其砧木。果树按生长阶段一般分为产前期、初产期、丰产期、盛产期和衰产期。
(二)产前期果树价格认定一般采用市场法或成本法;初产期、丰产期、盛产期果树价格认定一般采用成本法或收益法;衰产期果树价格认定一般采用收益法或市场法。
第七条 用材林木价格认定。
(一)本规则所称用材林木是指以培育和提供木材或竹材为主要目的的林木。用材林木按生长阶段一般分为幼龄林、中龄林、近熟林、成熟林和过熟林。
(二)幼龄林价格认定一般采用市场法或成本法;成熟林、过熟林价格认定一般采用市场法。
中龄林、近熟林价格一般按与中龄林、近熟林同类林木的成熟林市场价格扣减该类中龄林、近熟林生长至成熟林所需正常客观成本费用确定。
第八条 景观林木价格认定。
(一)本规则所称景观林木是指主要用于绿化环境或观赏的林木,包括绿化林木和树木造型盆景。
(二)苗圃中的绿化林木价格认定一般采用市场法或成本法,出圃后的绿化林木一般采用市场法、成本法或专家咨询法。
对无法取得参照物市场价格的,可参考当地有关部门发布的绿化工程苗木预算价格。
(三)树木造型盆景价格认定一般采用市场法或专家咨询法。
第九条 古树名木价格认定。
(一)本规则所称古树名木是指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定为古树名木的树木。
(二)古树名木价格认定一般采用专家咨询法或按下列公式计算。
古树名木价值=古树名木树种价值×生长势价值系数×树木级别价值系数×树木场所价值系数+养护管理的客观投入。
古树名木树种价值根据古树名木的树种、胸径,参照地方园林绿化苗木价格标准确定。生长势价值系数根据古树名木的树冠、树干饱满程度,是否有病虫害等树木生长因子情况确定。树木级别价值系数根据古树名木树龄的长短确定。树木场所价值系数根据树木生长区域所处的位置确定。
古树名木树种价值及相关系数参照地方标准确定。
第十条 特殊用途林木价格认定。
(一)本规则所称特殊用途林木是指以保存物种资源、国防和科学实验等为主要目的的林木。包括母树林、国防林、实验林和自然保护区林等。
(二)特殊用途林木价值包括经济价值和特殊用途价值。经济价值认定方法同用材林木。特殊用途价值应综合经营目的、功能、成果、收益等因素确定。
第十一条 被毁坏林木损失价格认定。
(一)被毁坏林木根据其恢复的技术可行性和经济合理性分为可恢复林木和不可恢复林木。
可恢复林木是指毁坏后通过培植可恢复到毁坏前状态且经济上合理的林木。
不可恢复林木是指毁坏后无法通过培植恢复到毁坏前状态,或虽技术上可行但经济上不合理的林木。
(二)可恢复林木损失按恢复期间必需投入的客观合理的成本费用,加上恢复期间损失的纯收益,扣减被毁坏部分的残值确定。
(三)不可恢复林木损失按毁坏前林木价格与价值减损比例的乘积,扣减被毁坏部分的残值确定。
价值减损比例应根据林木不同受损部位(根、皮、枝、干等)及其损伤程度(根系损伤比例、横向伤皮比例、枝干损伤比例等),按受损部分价值在林木整体价值中的比例确定。
(四)林木毁坏范围和程度、毁灭林木详细情况,应由价格认定提出机关在提出价格认定时书面明确。
第十二条 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本规则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则自2020年7月1日起执行,同时《林木价格认定规则(发改价证办〔2013〕202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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