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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开了一个脑洞:
人章存在冲突,谁能代表公司参加诉讼呢?
有一种情况就是公司法人图方便把章给一个不是股东也不是高管的实际持章所有人,
公证在别人手上,法人又没有持有章,如果这两个人都想代表公司参加诉讼,万一真发生了这种情况应该是谁代表公司呢?
观点1:公司法49条第2款,诉讼参与者就是代表公司参加诉讼,诉讼代表权就在诉讼人这里;
观点2:为强调履行权效一致性,如果当时起诉是法人签字则应该是法人代表公司应诉,如果单纯只是盖章签字是另外一个人名字,则不可认同他具备完全代表公司诉讼权利;
法院主流观点认为:应该以人为准,谁起诉谁应诉,而不是以章为准,当然如果没有证据证明这是公司高层决议的意志体现,认同持有公章者就能代表公司的话,应该还是法人代表进行应诉。
脑洞一下,当年某当网法人如果没有过继法人身份给孩子,那么后面发生抢公章的行为,他当时完全可以自己的高管名义去告公司说主张工商法人变更无效未经过董事会决议,然后又一边委托代表律师出庭谈和解,一边自己又以法人代表身份应诉进行和解,那又是一份奇葩的“谋权篡位”的经典戏码,那这个时候做的调解协议法院是否支持是有效力呢? https://t.cn/RO7dEk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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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章存在冲突,谁能代表公司参加诉讼呢?
有一种情况就是公司法人图方便把章给一个不是股东也不是高管的实际持章所有人,
公证在别人手上,法人又没有持有章,如果这两个人都想代表公司参加诉讼,万一真发生了这种情况应该是谁代表公司呢?
观点1:公司法49条第2款,诉讼参与者就是代表公司参加诉讼,诉讼代表权就在诉讼人这里;
观点2:为强调履行权效一致性,如果当时起诉是法人签字则应该是法人代表公司应诉,如果单纯只是盖章签字是另外一个人名字,则不可认同他具备完全代表公司诉讼权利;
法院主流观点认为:应该以人为准,谁起诉谁应诉,而不是以章为准,当然如果没有证据证明这是公司高层决议的意志体现,认同持有公章者就能代表公司的话,应该还是法人代表进行应诉。
脑洞一下,当年某当网法人如果没有过继法人身份给孩子,那么后面发生抢公章的行为,他当时完全可以自己的高管名义去告公司说主张工商法人变更无效未经过董事会决议,然后又一边委托代表律师出庭谈和解,一边自己又以法人代表身份应诉进行和解,那又是一份奇葩的“谋权篡位”的经典戏码,那这个时候做的调解协议法院是否支持是有效力呢? https://t.cn/RO7dEkc
国家宪法日,同学们要知法,普法,懂法,用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它规定了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组织原则和职权的内容。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权利,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在内容上,宪法规定的是一个国家最根本,最核心的问题;在法律效力上,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在制定和修改程序上,宪法比普通法更加严格,包括制定机关和程序。 https://t.cn/z827nV4
#花呗们该为年轻人陷网贷背锅吗#这跟“钱是不是万恶之源”的论点同理,换言之花呗也是人类发展的产物,花呗是个不具有主动性的交易媒介,不具有“背锅”的根本性,如果要证明花呗该为年轻陷网贷背锅,是否那么是否要证明让年轻人陷入网贷的根源全是花呗导出来的?按照这个逻辑是否要告诉我们,现今社会多元化的物质消费激发人的购买欲从而促使年轻人频繁网贷以满足购物需求,所以商品本身的该对自己诱惑力太大促使人不理性消费而背锅呢?,再比如男性天生喜欢看漂亮女性来自原始的异性吸引,如果一位男性看到漂亮的女性从而受到吸引去侵犯这位女性,难道我们可以说这位漂亮的女性该为自己的美遭受侵犯而背锅?还是交由那位侵犯女性的的男性去说“你不要怪我,怪她好了,她太漂亮了这事她背锅”。
凡事有两面性,风险与惠利共存,花呗偶尔可以解燃眉之急,也可以放纵渗透加重的人的惰性和依赖性,花呗是当下支付消费的多元趋势,是把双刃剑,可,是剑的错,还是拿剑人的错呢?然而萨特这位哲学家告诉我们“人具有自由的意志,人具有选择的权利,人通过选择获得自己的本质”因此人必须要为自己行为做出责任,请诸君思之。
凡事有两面性,风险与惠利共存,花呗偶尔可以解燃眉之急,也可以放纵渗透加重的人的惰性和依赖性,花呗是当下支付消费的多元趋势,是把双刃剑,可,是剑的错,还是拿剑人的错呢?然而萨特这位哲学家告诉我们“人具有自由的意志,人具有选择的权利,人通过选择获得自己的本质”因此人必须要为自己行为做出责任,请诸君思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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