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缠绵的疫情 悱恻的核酸》
段子一个接一个,说的大多都是国际庄的宴席将散,裕华区突然打开了一瓶,喝吧,尽管已经有点多。好不容易要喝完了,裕华意犹未尽又开一瓶,似乎非要把一桌人全部撂倒!
裕华想干啥无所谓。关键是整个国际庄有点乱!先是72小时核酸制,有人怕延误了核酸就编了核酸歌。还没咋用上,就有些地方简化了程序,统一起来,周一、三、五做,省得老得去背核酸歌。刚过一周,突然裕华再出情况,结果各社区通知,三天全员核酸,每天喊醒你的不是公鸡打鸣,而是“楼上的居民下楼做核酸”的喇叭声,一遍一遍又一遍,不厌其烦。可是,无论是省里、市里,还是区里的防疫部门并没有发出三天全员核酸的通知。我很疑惑这小区让全员三天核酸的动力和动机,更不解裕华生病全市喝药的措施和无纸决策。难道社区都这么自觉了吗?难道他们不主动做点事儿就感觉对不起谁?
居民也很配合,尽管有的下夜班不久还想多睡一会儿,尽管有的腿脚不便,尽管有的人已经有点反感那些眯着眼发呆的防疫人拿着棉签没有轻重地捅得嗓子疼的行为,尽管我也怀疑这天天做核酸的决定究竟是不是上面的决策,可人们还是呼啦啦地下楼了,排了长长的队伍,就为了一个绿码能显示24核酸,一张二指宽小片能给那些“执法执纪”严格的人看。尽管上面已经三令五申规定看手机上72小时核酸检测报告就行。可有的小区保安就不,有的所谓执法人员就不,他一定要看到小纸条才放行!
昨天跟同事聊核酸这些事儿,他说里面的猫腻如何如何,我不知道也不想知道,但这无缘无故、无根无据的全员核酸还是不要玩了!这真的会把人玩坏。不管是啥人,也许是核酸检测单位,也许是防疫部门,也许是老百姓…
段子一个接一个,说的大多都是国际庄的宴席将散,裕华区突然打开了一瓶,喝吧,尽管已经有点多。好不容易要喝完了,裕华意犹未尽又开一瓶,似乎非要把一桌人全部撂倒!
裕华想干啥无所谓。关键是整个国际庄有点乱!先是72小时核酸制,有人怕延误了核酸就编了核酸歌。还没咋用上,就有些地方简化了程序,统一起来,周一、三、五做,省得老得去背核酸歌。刚过一周,突然裕华再出情况,结果各社区通知,三天全员核酸,每天喊醒你的不是公鸡打鸣,而是“楼上的居民下楼做核酸”的喇叭声,一遍一遍又一遍,不厌其烦。可是,无论是省里、市里,还是区里的防疫部门并没有发出三天全员核酸的通知。我很疑惑这小区让全员三天核酸的动力和动机,更不解裕华生病全市喝药的措施和无纸决策。难道社区都这么自觉了吗?难道他们不主动做点事儿就感觉对不起谁?
居民也很配合,尽管有的下夜班不久还想多睡一会儿,尽管有的腿脚不便,尽管有的人已经有点反感那些眯着眼发呆的防疫人拿着棉签没有轻重地捅得嗓子疼的行为,尽管我也怀疑这天天做核酸的决定究竟是不是上面的决策,可人们还是呼啦啦地下楼了,排了长长的队伍,就为了一个绿码能显示24核酸,一张二指宽小片能给那些“执法执纪”严格的人看。尽管上面已经三令五申规定看手机上72小时核酸检测报告就行。可有的小区保安就不,有的所谓执法人员就不,他一定要看到小纸条才放行!
昨天跟同事聊核酸这些事儿,他说里面的猫腻如何如何,我不知道也不想知道,但这无缘无故、无根无据的全员核酸还是不要玩了!这真的会把人玩坏。不管是啥人,也许是核酸检测单位,也许是防疫部门,也许是老百姓…
一学校养猪供师生食用,被罚10万元!为了让师生吃上放心便宜的猪肉,学校把空置的校舍改成猪圈,然后在里面养了猪仔,没多久猪就养得又白又胖,然后被宰杀进入学校的食堂。师生吃了直夸好吃又便宜,可没想到被群众举报了!
2019年8月,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后,火速前往调查,果然看到学校养了生猪,而且猪还被刚刚宰杀完。经过统计,有3.29吨的猪肉尚未使用。随后,在学校食堂的后厨里,执法人员找到一本记账本,上面记录使用“学校自行养殖的猪肉总计922斤,货值8759元。”
于是,市场监督局以食堂使用未经检疫的肉类为由,对学校处以10万元罚款,依据是《食品安全法》第34条:生产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对其处10-15万元以下罚款!
学校不服,把市场监督局告上法庭。(案例来源:江苏宿迁市法院,【2021】苏13行终9号)
学校认为执法局用法错误,他们提出了自己的辩护理由:
1、该条款针对的是“生产经营”,学校认为自己不是经营的行为,而是为全体师生谋福,让大家吃便宜放心的猪肉!虽然肉不是免费的,但食堂一份肉卖得比市场便宜多了,学校只是收回相应的成本,而且只供自足,没有流入市场贩卖经营!
2、学校承认猪肉没有经过检验、检疫,但养殖的时候都很用心,从来没有猪病死,只会比市场上的猪吃了更健康。市场监管局不能只认一个检疫过的章,而不看猪肉实际质量如何,这样执法太过死板。
综上,学校只承认自宰自食猪肉,但不承认自己对外经营和销售,认为市场监管局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不正确,应依法予以撤销
市场监督局认为,自己执法没有错误,其理由如下:
1、学校食堂本身就是经营的性质,师生吃饭都是要花钱的,跟外面的食堂饭店没有什么本质区别,无非就是只对校内开放。所以,学校否认自己不是经营者的说法根本站不住。那么,学校食堂未按规定使用未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的行为就属于违法。
2、我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明确规定:“除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不实行定点屠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定点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学校是教书育人的地方,却自行在学校宰杀生猪,显然违法。
法院审理后认为,市监局的执法已经属于轻罚,只罚了10万,学校食堂确实是带有经营性质的地方,而且还违规宰杀生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用法无误!驳回学校的上诉,一审、二审都维持了原判!
法院判罚肯定是无误的!民以食为天,为了让大家吃上放心的肉,所以才规定对肉类食品进行严格的检疫、检验!这是科学防疫的必要措施,也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任何单位都应当遵守。万一学校的猪有未发现的问题,这么多师生吃了,出了事情又谁来负责呢?
那么,有网友就问了,我自己家养的猪,我自己杀了吃是不是违法呢?
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是不违法的,简单来说,你自己养的猪,给自己一家人吃,那就没事情。但是你自己养的猪,吃不完,拉到了市场上去卖,那你的行为就属于贩卖经营的性质,那就属于违法, 按照相关的规定是要被罚款10万以上,所以不能乱卖猪肉。
不过还有一种情况很尴尬,比如张三养了一头猪肉,这猪有800多斤,一家人根本吃不完,他杀了也没有卖,给左邻右舍都分了好几斤。但是邻居们觉得白拿张三的东西也不好意思,硬是把钱塞给张三。张三推辞不过,就说收个成本,意思意思,然后把钱收了。
事后,村头的李四听到消息后,觉得张三把自己漏了,没有把肉送给自己,就把张三杀猪分肉拿钱的行为给举报了。那么问题来了,张三的行为违法吗?他要接受法律的处罚吗?
2019年8月,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后,火速前往调查,果然看到学校养了生猪,而且猪还被刚刚宰杀完。经过统计,有3.29吨的猪肉尚未使用。随后,在学校食堂的后厨里,执法人员找到一本记账本,上面记录使用“学校自行养殖的猪肉总计922斤,货值8759元。”
于是,市场监督局以食堂使用未经检疫的肉类为由,对学校处以10万元罚款,依据是《食品安全法》第34条:生产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对其处10-15万元以下罚款!
学校不服,把市场监督局告上法庭。(案例来源:江苏宿迁市法院,【2021】苏13行终9号)
学校认为执法局用法错误,他们提出了自己的辩护理由:
1、该条款针对的是“生产经营”,学校认为自己不是经营的行为,而是为全体师生谋福,让大家吃便宜放心的猪肉!虽然肉不是免费的,但食堂一份肉卖得比市场便宜多了,学校只是收回相应的成本,而且只供自足,没有流入市场贩卖经营!
2、学校承认猪肉没有经过检验、检疫,但养殖的时候都很用心,从来没有猪病死,只会比市场上的猪吃了更健康。市场监管局不能只认一个检疫过的章,而不看猪肉实际质量如何,这样执法太过死板。
综上,学校只承认自宰自食猪肉,但不承认自己对外经营和销售,认为市场监管局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不正确,应依法予以撤销
市场监督局认为,自己执法没有错误,其理由如下:
1、学校食堂本身就是经营的性质,师生吃饭都是要花钱的,跟外面的食堂饭店没有什么本质区别,无非就是只对校内开放。所以,学校否认自己不是经营者的说法根本站不住。那么,学校食堂未按规定使用未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的行为就属于违法。
2、我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明确规定:“除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不实行定点屠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定点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学校是教书育人的地方,却自行在学校宰杀生猪,显然违法。
法院审理后认为,市监局的执法已经属于轻罚,只罚了10万,学校食堂确实是带有经营性质的地方,而且还违规宰杀生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用法无误!驳回学校的上诉,一审、二审都维持了原判!
法院判罚肯定是无误的!民以食为天,为了让大家吃上放心的肉,所以才规定对肉类食品进行严格的检疫、检验!这是科学防疫的必要措施,也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任何单位都应当遵守。万一学校的猪有未发现的问题,这么多师生吃了,出了事情又谁来负责呢?
那么,有网友就问了,我自己家养的猪,我自己杀了吃是不是违法呢?
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是不违法的,简单来说,你自己养的猪,给自己一家人吃,那就没事情。但是你自己养的猪,吃不完,拉到了市场上去卖,那你的行为就属于贩卖经营的性质,那就属于违法, 按照相关的规定是要被罚款10万以上,所以不能乱卖猪肉。
不过还有一种情况很尴尬,比如张三养了一头猪肉,这猪有800多斤,一家人根本吃不完,他杀了也没有卖,给左邻右舍都分了好几斤。但是邻居们觉得白拿张三的东西也不好意思,硬是把钱塞给张三。张三推辞不过,就说收个成本,意思意思,然后把钱收了。
事后,村头的李四听到消息后,觉得张三把自己漏了,没有把肉送给自己,就把张三杀猪分肉拿钱的行为给举报了。那么问题来了,张三的行为违法吗?他要接受法律的处罚吗?
#基层动态##先进事迹# 李立华:尽全力办好每一起案件
李立华,盐山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执行局负责人,一级法官。工作20多年来,她坚守初心、公正执法,用满腔热忱书写司法为民情怀,以出色业绩赢得群众赞誉,先后获得全国模范法官、全国优秀法官、全国法院先进个人、人民最满意的基层政法干警、河北好人等称号,先后荣立一等功1次、二等功1次、三等功2次。
拘传12人、和解11件、执行完毕5件,执行到位11万余元……国庆节假期,盐山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开展集中执行活动。虽然一天没休,但李立华打心眼里高兴,“大多是涉民生案件,都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热爱法官这个职业,真心为群众讨公道,李立华把每一天都用来办案子。今年以来,“李立华执行室”已执结案件600多件。
2016年之前,李立华一直在审判岗位上,每天工作平均15个小时,成了同事眼中的“拼命三郎”,连续多年结案率全院第一,也是出了名的调解能手。
2016年初,全国“基本解决执行难”战役全面打响。盐山县人民法院成立执行局,亟需能力强、经验丰富的法官充实执行队伍。当年5月,李立华被调到执行局。消息传来,不少人劝她,“审判工作干得好好的,去干执行相当于从头再来,再说这都是老爷们干的,你能干好?”她啥也没说,心里暗下决心:得干出个样子来。
不怕打硬仗,敢啃硬骨头。带着40来件没有办完的民事案件,李立华走马上任,又接手了100多件长期未结的案件。
“在别人看来,这都是不好办、办不了的案件。”万事开头有多难,李立华根本没时间考虑,加班加点逐案整理卷宗,仔细了解每一件案件审理、执行情况。对案件了如指掌后,她和每名申请执行人见面,倾听他们的意见、诉求,了解案件执行线索。每天接待30多个申请执行人,一天下来她口干舌燥、声音嘶哑。
功夫不负苦心人。第一个月执结20件,三个月后,100多件案件全部消化、执结。
干出了名堂,闯出了名气。同年10月,盐山县人民法院成立了“李立华执行室”,向社会公开承诺:有案必办,办必有果;有诺必践,践必应诺;有访必接,接必回复;有难必帮,帮必解忧。
王某是李立华到执行岗位后接待的第一位申请执行人。她申请执行了一件借款纠纷案件,半年多过去案件毫无进展,听说换了执行法官,立马找了过来。听完她的倾诉,李立华向她承诺:“一定尽快执行回欠款。”
“这个女法官有点儿靠谱。”王某一下子看到了希望。一个月不到案件执行完毕,她收到了欠款。
“能解开的结,绝不用刀切”,对于矛盾冲突激烈的执行案件,她都会从情理入手,不惜时间和精力上门做工作。
2017年4月,李立华接手了一件由盐山县某村孙某等6户村民申请执行的排除妨害案,被执行人是他们70岁的邻居刘老汉。早在六七年前,该村道路调整,自来水管道中断,影响了这6户村民的用水。经多方协调,自来水公司同意给他们安装自来水管道。就在自来水公司施工到刘老汉家门口时,刘老汉予以阻挠,不让挖沟,致使工程停工。
6户村民好话说尽,刘老汉死活不同意。无奈,他们只好到法院申请强制刘老汉排除妨害。李立华与同事第一次到刘老汉家,被拒之门外,第二次也不让进门,第三次、第四次……他们也数不清跑了多少趟,才进了刘老汉家的门。问原因、讲道理、听诉求,李立华不厌其烦地做调解工作,最终刘老汉和6户村民握手言和,同意施工。
当年8月28日,自来水终于通了,对6户村民来说,比过年还高兴。
对每起案件,李立华都是尽全力去办,坚信“多难办的案子只要用心,总会有一个好结果。”
为给农民工讨薪,她耐心等待避而不见的涉案企业负责人;为追回欠款,面对被执行人驾驶面包车撞来,她一动不动;为解决好一起儿童遗弃案件,她多次跑到山东给当事人做工作……
“李立华执行室”执行质效连续多年全院第一,一起起案件执结,群众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期间,许多工作受到影响。但李立华所负责的执行工作没有耽搁。在她的努力下,盐山县人民法院在沧州市第一家通过智审平台开展线上执行。同时她联合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保险公司等5家单位实行线上平台操作,保障执行查询数据的畅通。
为让案件申请人安心,李立华专门开通了“执行专线”,由她本人接听,忙的时候一天要接100多个电话。打电话的群众扩展到全国各地,电话内容从执行事务到各种法律问题,她都一一作解答。
经历了一次次攻坚克难,李立华深刻地体会到执行工作的价值,“希望通过我的努力,让广大群众感受到法治的公平公正。”
李立华,盐山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执行局负责人,一级法官。工作20多年来,她坚守初心、公正执法,用满腔热忱书写司法为民情怀,以出色业绩赢得群众赞誉,先后获得全国模范法官、全国优秀法官、全国法院先进个人、人民最满意的基层政法干警、河北好人等称号,先后荣立一等功1次、二等功1次、三等功2次。
拘传12人、和解11件、执行完毕5件,执行到位11万余元……国庆节假期,盐山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开展集中执行活动。虽然一天没休,但李立华打心眼里高兴,“大多是涉民生案件,都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热爱法官这个职业,真心为群众讨公道,李立华把每一天都用来办案子。今年以来,“李立华执行室”已执结案件600多件。
2016年之前,李立华一直在审判岗位上,每天工作平均15个小时,成了同事眼中的“拼命三郎”,连续多年结案率全院第一,也是出了名的调解能手。
2016年初,全国“基本解决执行难”战役全面打响。盐山县人民法院成立执行局,亟需能力强、经验丰富的法官充实执行队伍。当年5月,李立华被调到执行局。消息传来,不少人劝她,“审判工作干得好好的,去干执行相当于从头再来,再说这都是老爷们干的,你能干好?”她啥也没说,心里暗下决心:得干出个样子来。
不怕打硬仗,敢啃硬骨头。带着40来件没有办完的民事案件,李立华走马上任,又接手了100多件长期未结的案件。
“在别人看来,这都是不好办、办不了的案件。”万事开头有多难,李立华根本没时间考虑,加班加点逐案整理卷宗,仔细了解每一件案件审理、执行情况。对案件了如指掌后,她和每名申请执行人见面,倾听他们的意见、诉求,了解案件执行线索。每天接待30多个申请执行人,一天下来她口干舌燥、声音嘶哑。
功夫不负苦心人。第一个月执结20件,三个月后,100多件案件全部消化、执结。
干出了名堂,闯出了名气。同年10月,盐山县人民法院成立了“李立华执行室”,向社会公开承诺:有案必办,办必有果;有诺必践,践必应诺;有访必接,接必回复;有难必帮,帮必解忧。
王某是李立华到执行岗位后接待的第一位申请执行人。她申请执行了一件借款纠纷案件,半年多过去案件毫无进展,听说换了执行法官,立马找了过来。听完她的倾诉,李立华向她承诺:“一定尽快执行回欠款。”
“这个女法官有点儿靠谱。”王某一下子看到了希望。一个月不到案件执行完毕,她收到了欠款。
“能解开的结,绝不用刀切”,对于矛盾冲突激烈的执行案件,她都会从情理入手,不惜时间和精力上门做工作。
2017年4月,李立华接手了一件由盐山县某村孙某等6户村民申请执行的排除妨害案,被执行人是他们70岁的邻居刘老汉。早在六七年前,该村道路调整,自来水管道中断,影响了这6户村民的用水。经多方协调,自来水公司同意给他们安装自来水管道。就在自来水公司施工到刘老汉家门口时,刘老汉予以阻挠,不让挖沟,致使工程停工。
6户村民好话说尽,刘老汉死活不同意。无奈,他们只好到法院申请强制刘老汉排除妨害。李立华与同事第一次到刘老汉家,被拒之门外,第二次也不让进门,第三次、第四次……他们也数不清跑了多少趟,才进了刘老汉家的门。问原因、讲道理、听诉求,李立华不厌其烦地做调解工作,最终刘老汉和6户村民握手言和,同意施工。
当年8月28日,自来水终于通了,对6户村民来说,比过年还高兴。
对每起案件,李立华都是尽全力去办,坚信“多难办的案子只要用心,总会有一个好结果。”
为给农民工讨薪,她耐心等待避而不见的涉案企业负责人;为追回欠款,面对被执行人驾驶面包车撞来,她一动不动;为解决好一起儿童遗弃案件,她多次跑到山东给当事人做工作……
“李立华执行室”执行质效连续多年全院第一,一起起案件执结,群众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期间,许多工作受到影响。但李立华所负责的执行工作没有耽搁。在她的努力下,盐山县人民法院在沧州市第一家通过智审平台开展线上执行。同时她联合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保险公司等5家单位实行线上平台操作,保障执行查询数据的畅通。
为让案件申请人安心,李立华专门开通了“执行专线”,由她本人接听,忙的时候一天要接100多个电话。打电话的群众扩展到全国各地,电话内容从执行事务到各种法律问题,她都一一作解答。
经历了一次次攻坚克难,李立华深刻地体会到执行工作的价值,“希望通过我的努力,让广大群众感受到法治的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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