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6家医药企业可提供配送服务#】为方便疫情防控期间市民购药,保障市民安全用药,扬州市市场监管局日前公布疫情防控期间开展药品网络销售的6家零售连锁企业名单,为扬州市有购药需求、出行不便的市民提供配送服务。名单如下:
1.国药控股国大药房扬州大德生连锁有限公司
联 系 人:罗女士
联系电话:15371338883
购买方式:通过美团、饿了么APP点击“送药到家”即可下单。
2.扬州市百信缘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联 系 人:丁女士
联系电话:15951051315
购买方式:通过美团、饿了么APP点击“送药到家”或者“老百姓大药房”微信小程序即可下单。
3.扬州众成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联 系 人:刘女士
联系电话:17751370888
购买方式:通过美团、饿了么APP点击“送药到家”即可下单。
4.江苏联环健康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联 系 人:施先生
联系电话:18550706299
购买方式:通过微信小程序搜索“联环健康大药房”下单或美团、饿了么APP下单。
5.国药控股扬州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联 系 人:吴女士
联系电话:18521533814
购买方式:通过“国药扬州大药房”微信公众号菜单栏点击“线上购药”或“国药扬州大药房”微信小程序下单。
6.扬州市百姓人家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联 系 人:蔡女士
联系电话:13952749294
购买方式:通过美团、饿了么、京东到家APP点击“送药到家”即可下单。
1.国药控股国大药房扬州大德生连锁有限公司
联 系 人:罗女士
联系电话:15371338883
购买方式:通过美团、饿了么APP点击“送药到家”即可下单。
2.扬州市百信缘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联 系 人:丁女士
联系电话:15951051315
购买方式:通过美团、饿了么APP点击“送药到家”或者“老百姓大药房”微信小程序即可下单。
3.扬州众成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联 系 人:刘女士
联系电话:17751370888
购买方式:通过美团、饿了么APP点击“送药到家”即可下单。
4.江苏联环健康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联 系 人:施先生
联系电话:18550706299
购买方式:通过微信小程序搜索“联环健康大药房”下单或美团、饿了么APP下单。
5.国药控股扬州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联 系 人:吴女士
联系电话:18521533814
购买方式:通过“国药扬州大药房”微信公众号菜单栏点击“线上购药”或“国药扬州大药房”微信小程序下单。
6.扬州市百姓人家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联 系 人:蔡女士
联系电话:13952749294
购买方式:通过美团、饿了么、京东到家APP点击“送药到家”即可下单。
【#扬州公布8起价格违法案件#】
为切实维护扬州疫情期间市场价格秩序,震慑不法经营者,保障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和合法权益,现公布第四批疫情防控期间价格违法案件,希望广大经营者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筑牢思想防线,切实承担社会责任,严格依法依规经营。
典型案例
1、8月5日,高邮市市场监管局对广安堂大药房进行检查,发现销售医用外科口罩、免洗消毒凝胶、双氧水抑菌洗剂等防疫用品存在未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200元。
2、8月5日,市市场监管局对扬州市百信缘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解放北路店进行检查,发现该药店出售的一械医疗医用隔离面罩存在未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000元。
3、8月4日,邗江区市场监管局高新区分局对位于邗江区汊河农贸市场的经营户李新英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未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00元。
4、8月4日,市市场监管局对邗江区汊河百福百货超市(店名:欧翔超市)现场检查时发现,该超市销售的商品存在未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00元。
5、8月5日,高邮市市场监管局对汉留好又多超市进行检查,发现猪肉售卖者伊桂文存在销售猪肉未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00元。
6、8月5日,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朴席分局对农贸市场开展价格检查时发现,开发区东园干货盘菜店在销售熟食制品时未标明价格,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7、8月5日,市市场监管局对沃尔玛(江苏)商业零售有限公司扬州四望亭路分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店销售的包装白玉菇、蒙自甜石榴等部分商品存在未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500元。
8、8月5日,市市场监管局对邗江区扬州好客道超市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超市在售鸡蛋、散装食品等部分商品存在未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000元。
为切实维护扬州疫情期间市场价格秩序,震慑不法经营者,保障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和合法权益,现公布第四批疫情防控期间价格违法案件,希望广大经营者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筑牢思想防线,切实承担社会责任,严格依法依规经营。
典型案例
1、8月5日,高邮市市场监管局对广安堂大药房进行检查,发现销售医用外科口罩、免洗消毒凝胶、双氧水抑菌洗剂等防疫用品存在未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200元。
2、8月5日,市市场监管局对扬州市百信缘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解放北路店进行检查,发现该药店出售的一械医疗医用隔离面罩存在未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000元。
3、8月4日,邗江区市场监管局高新区分局对位于邗江区汊河农贸市场的经营户李新英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未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00元。
4、8月4日,市市场监管局对邗江区汊河百福百货超市(店名:欧翔超市)现场检查时发现,该超市销售的商品存在未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00元。
5、8月5日,高邮市市场监管局对汉留好又多超市进行检查,发现猪肉售卖者伊桂文存在销售猪肉未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00元。
6、8月5日,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朴席分局对农贸市场开展价格检查时发现,开发区东园干货盘菜店在销售熟食制品时未标明价格,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7、8月5日,市市场监管局对沃尔玛(江苏)商业零售有限公司扬州四望亭路分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店销售的包装白玉菇、蒙自甜石榴等部分商品存在未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500元。
8、8月5日,市市场监管局对邗江区扬州好客道超市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超市在售鸡蛋、散装食品等部分商品存在未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000元。
【扬州公布第四批疫情防控期间价格违法案件![话筒]】#扬州公布8起价格违法案件# 为切实维护扬州疫情期间市场价格秩序,震慑不法经营者,保障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和合法权益,现公布第四批疫情防控期间价格违法案件,希望广大经营者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筑牢思想防线,切实承担社会责任,严格依法依规经营。
典型案例
1、8月5日,高邮市市场监管局对广安堂大药房进行检查,发现销售医用外科口罩、免洗消毒凝胶、双氧水抑菌洗剂等防疫用品存在未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200元。
2、8月5日,市市场监管局对扬州市百信缘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解放北路店进行检查,发现该药店出售的一械医疗医用隔离面罩存在未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000元。
3、8月4日,邗江区市场监管局高新区分局对位于邗江区汊河农贸市场的经营户李新英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未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00元。
4、8月4日,市市场监管局对邗江区汊河百福百货超市(店名:欧翔超市)现场检查时发现,该超市销售的商品存在未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00元。
5、8月5日,高邮市市场监管局对汉留好又多超市进行检查,发现猪肉售卖者伊桂文存在销售猪肉未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00元。
6、8月5日,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朴席分局对农贸市场开展价格检查时发现,开发区东园干货盘菜店在销售熟食制品时未标明价格,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7、8月5日,市市场监管局对沃尔玛(江苏)商业零售有限公司扬州四望亭路分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店销售的包装白玉菇、蒙自甜石榴等部分商品存在未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500元。
8、8月5日,市市场监管局对邗江区扬州好客道超市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超市在售鸡蛋、散装食品等部分商品存在未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000元。
典型案例
1、8月5日,高邮市市场监管局对广安堂大药房进行检查,发现销售医用外科口罩、免洗消毒凝胶、双氧水抑菌洗剂等防疫用品存在未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200元。
2、8月5日,市市场监管局对扬州市百信缘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解放北路店进行检查,发现该药店出售的一械医疗医用隔离面罩存在未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000元。
3、8月4日,邗江区市场监管局高新区分局对位于邗江区汊河农贸市场的经营户李新英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未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00元。
4、8月4日,市市场监管局对邗江区汊河百福百货超市(店名:欧翔超市)现场检查时发现,该超市销售的商品存在未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00元。
5、8月5日,高邮市市场监管局对汉留好又多超市进行检查,发现猪肉售卖者伊桂文存在销售猪肉未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00元。
6、8月5日,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朴席分局对农贸市场开展价格检查时发现,开发区东园干货盘菜店在销售熟食制品时未标明价格,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7、8月5日,市市场监管局对沃尔玛(江苏)商业零售有限公司扬州四望亭路分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店销售的包装白玉菇、蒙自甜石榴等部分商品存在未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500元。
8、8月5日,市市场监管局对邗江区扬州好客道超市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超市在售鸡蛋、散装食品等部分商品存在未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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