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帮[超话]#恋爱不满半年转账18万,是赠与?是借贷?
恋爱不满半年转账18万,是赠与还是借贷?
原告和被告自2016年下半年经人介绍交往,同年年底分手。恋爱期间,原告多次向被告转账总计约18万元,双方没有签订借款合同或出具借据,分手三年后原告向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并支付利息。
法庭上被告辩称,原告仅凭转账记录不足以证实借贷事实,双方当时处于恋爱关系,同居期间双方一直居住在原告自有房屋内,原告给被告转账的款项应视为赠与,二人之间并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法官审理认为,当事人以民间借贷主张权利的,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其他能够证实双方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的证据。本案中,原告仅能提供转账凭证,该凭证虽然能证实其在2016年7月至11月期间向被告转账汇款的事实,但不能证实双方间存在借贷的合意。且该期间双方处于恋爱的特殊时期,原告的转账行为是一个多笔多次的连续过程,结合以上事实,在原告未提供其他有效证据证实双方间存在借贷的合意的情况下,其仅凭借转账凭证不足以证实双方间系借贷关系,因此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恋爱不满半年转账18万,是赠与还是借贷?
原告和被告自2016年下半年经人介绍交往,同年年底分手。恋爱期间,原告多次向被告转账总计约18万元,双方没有签订借款合同或出具借据,分手三年后原告向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并支付利息。
法庭上被告辩称,原告仅凭转账记录不足以证实借贷事实,双方当时处于恋爱关系,同居期间双方一直居住在原告自有房屋内,原告给被告转账的款项应视为赠与,二人之间并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法官审理认为,当事人以民间借贷主张权利的,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其他能够证实双方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的证据。本案中,原告仅能提供转账凭证,该凭证虽然能证实其在2016年7月至11月期间向被告转账汇款的事实,但不能证实双方间存在借贷的合意。且该期间双方处于恋爱的特殊时期,原告的转账行为是一个多笔多次的连续过程,结合以上事实,在原告未提供其他有效证据证实双方间存在借贷的合意的情况下,其仅凭借转账凭证不足以证实双方间系借贷关系,因此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今年网络案件增速快##网购合同纠纷案占77.02%#】今天记者从最新“出炉”的《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互联网民商事审判年度报告》中了解到,今年以来,网络服务合同、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件数量上升速度较快,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二审案件占77.02%,其中涉食药案件占比超70%,而涉进口食品案件又在其中占比超50%。
截至2020年3月31日,四中院共受理互联网民商事二审案件392件,收案呈现较快增长趋势。受理案件中,案件类型分布相对集中,网络购物合同纠纷、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占比较大,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二审案件248件,占77.02%。其中,涉食品、药品类案件居多,占比超过70%,涉及进口食品的案件在食品、药品类二审案件中占比超过50%。今年以来,网络服务合同、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件数量上升速度较快,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中,用户个人信息保护、网络服务合同效力确认、网络服务违约责任承担等矛盾较为突出。
据介绍,2019年四中院通过打造一站式诉讼服务平台,在线立案、咨询,在线提交材料、交纳费用,在线开庭等方式实现网上案件网上审理。同时,在案件审理中坚持依法治网原则,加强对网络服务提供者执行隐私政策的审查力度,确保网络用户个人数据信息不受侵犯,并构建了一系列互联网司法裁判规则。
报告显示,此类案件中存在7大问题应予关注:一是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中部分人通过虚设经常居住地、收货地,以达到跨域诉讼、降低诉讼成本的目的;二是海外购协议中,有的约定域外法院为管辖法院,导致消费者维权困难;三是网购纠纷中,“职业索赔人”的身份界定还需进一步统一标准;四是对个人信息保护力度不足,导致可能由于多种原因致使用户信息泄露;五是消费者面对商家的强势地位,往往存在“取证难”问题;六是部分自媒体运营者因法律认识不足,引发网络侵权行为多发易发;七是部分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当利用“避风港”原则,对抗权利人合法正当维权,规避平台责任。
四中院提出,下一步将继续依法重点打击食药领域侵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违法行为,准确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通过司法裁判的导向作用,进一步加强网络空间治理,优化网络环境,维护网络安全。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林靖 https://t.cn/RJ2IWod
截至2020年3月31日,四中院共受理互联网民商事二审案件392件,收案呈现较快增长趋势。受理案件中,案件类型分布相对集中,网络购物合同纠纷、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占比较大,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二审案件248件,占77.02%。其中,涉食品、药品类案件居多,占比超过70%,涉及进口食品的案件在食品、药品类二审案件中占比超过50%。今年以来,网络服务合同、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件数量上升速度较快,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中,用户个人信息保护、网络服务合同效力确认、网络服务违约责任承担等矛盾较为突出。
据介绍,2019年四中院通过打造一站式诉讼服务平台,在线立案、咨询,在线提交材料、交纳费用,在线开庭等方式实现网上案件网上审理。同时,在案件审理中坚持依法治网原则,加强对网络服务提供者执行隐私政策的审查力度,确保网络用户个人数据信息不受侵犯,并构建了一系列互联网司法裁判规则。
报告显示,此类案件中存在7大问题应予关注:一是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中部分人通过虚设经常居住地、收货地,以达到跨域诉讼、降低诉讼成本的目的;二是海外购协议中,有的约定域外法院为管辖法院,导致消费者维权困难;三是网购纠纷中,“职业索赔人”的身份界定还需进一步统一标准;四是对个人信息保护力度不足,导致可能由于多种原因致使用户信息泄露;五是消费者面对商家的强势地位,往往存在“取证难”问题;六是部分自媒体运营者因法律认识不足,引发网络侵权行为多发易发;七是部分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当利用“避风港”原则,对抗权利人合法正当维权,规避平台责任。
四中院提出,下一步将继续依法重点打击食药领域侵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违法行为,准确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通过司法裁判的导向作用,进一步加强网络空间治理,优化网络环境,维护网络安全。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林靖 https://t.cn/RJ2IWod
【以案释法】——关于继承,民法典这些新规要了解!
关于继承,民法典这些新规要了解!
河北高院
继承,关系着自然人死亡后财产的传承,事关千家万户。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施行后,从1985年起施行的继承法将被替代。从妥善管理遗产,到减少遗产纠纷,民法典在继承编中作出了一系列新的规定。
录像、打印等遗嘱形式被认可
【案例】张某父母育有三名子女,2013年父亲去世,未立遗嘱,2015年母亲去世前,在两位好友的见证下,以录像方式立下遗嘱,表示在自己生病期间张某一直尽心照料,决定把一套房产留给张某,存款12万元则留给张某的两个姐姐。张某的两个姐姐认为录像形式的遗嘱并非有效遗嘱,父母遗产应该按法定继承方式分割。
【说法】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现行继承法并未明确录像、打印等形式遗嘱的订立形式和要求,实践中存在诸多争议,民法典对录像、打印等形式遗嘱的订立形式和要求作出了规范,明确了其法律效力。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民法典研究中心主任孟强表示,现行继承法施行年代较早,录像、打印等技术手段在当时尚未普及,此次作出修改和补充,充分体现了民法典对时代发展的回应。
公证遗嘱效力不再优先
【案例】李大爷老两口膝下有两子两女,老两口曾公证了一份遗嘱,财产由4个子女平均分配。但老两口在生命的最后几年一直住在小儿子家,小儿子对父母悉心照料,尽到了赡养义务。于是老两口临终前又立了一份自书遗嘱,将一半财产分给小儿子,这份遗嘱有效吗?
【说法】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一个人立有多份遗嘱的情况,虽然现行继承法规定以最后一份为准,但如有公证遗嘱,则以公证遗嘱为准。民法典对此作出修改,删除了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删除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体现了对遗嘱人真实意愿的尊重。”上海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黄绮表示,现实生活中存在很多遗嘱人需要改变公证遗嘱内容的情况,但客观条件可能使遗嘱人无法到公证处订立新的公证遗嘱,导致无法按照其心愿变更遗嘱。
引入遗产管理人制度
【案例】经营海鲜生意的王先生突遭车祸身亡,其遗产包括存放在仓库里的数吨高档海鲜。在处理王先生后事期间,其父母和妻子就遗产划分产生分歧,仓库内的海鲜无人管理,腐烂大半,损失惨重。
【说法】民法典引入了遗产管理人制度,对各种情形下遗产管理人的选任作出明确规定,同时明确了遗产管理人的职责及所需要承担的责任。遗产管理人的协调可以有效减少各方争执,满足多元化遗产分配需求,利于社会稳定。
“随着人民群众日益富起来,其去世后留下的遗产类型、数量都有明显增加的趋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王轶说,通过遗产管理人制度可以引入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士,从而让遗产继承更加顺畅地进行,同时有效解决以往在继承过程中存在的一些矛盾和争端。
增加继承“宽恕制度”
【案例】小张不孝顺父母,没有尽到赡养父母的义务,因此父母在立遗嘱时并未将小张列为继承人。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小张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悔过自新,尽心照顾父母,父母决定原谅小张,那么小张能否重新被列为继承人呢?
【说法】此次民法典继承编的一个突出特色,就是设立了对继承人的“宽恕制度”。在列举了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五种行为的同时,民法典规定:“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宽恕制度’的目的是维护和谐的家庭关系。”王轶认为,“宽恕制度”在此前的司法解释中已得到认可,在司法实践中效果也很好,这一制度实际上是给了继承人改过自新的机会,同时也体现了尊重被继承人意愿的规则设计。
为“老有所依”提供更多选择
【案例】老张是一名孤寡老人,膝下无儿无女,也没有可以托付晚年的亲戚朋友。在此情况下,老张决定同某养老院签订协议,由养老院负责照料自己的晚年生活,自己去世后财产全部留给养老院,这种做法是否可行呢?
【说法】民法典在现行继承法基础上扩大了扶养人的范围,明确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王轶介绍,遗赠扶养协议制度是现行继承法认可的一项法律制度。民法典扩大扶养人范围,一方面反映出我国社会组织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另一方面也体现了对老年人自身意愿的尊重,以及法律对实现“老有所养”目标的积极助力。
来源:新华视点
关于继承,民法典这些新规要了解!
河北高院
继承,关系着自然人死亡后财产的传承,事关千家万户。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施行后,从1985年起施行的继承法将被替代。从妥善管理遗产,到减少遗产纠纷,民法典在继承编中作出了一系列新的规定。
录像、打印等遗嘱形式被认可
【案例】张某父母育有三名子女,2013年父亲去世,未立遗嘱,2015年母亲去世前,在两位好友的见证下,以录像方式立下遗嘱,表示在自己生病期间张某一直尽心照料,决定把一套房产留给张某,存款12万元则留给张某的两个姐姐。张某的两个姐姐认为录像形式的遗嘱并非有效遗嘱,父母遗产应该按法定继承方式分割。
【说法】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现行继承法并未明确录像、打印等形式遗嘱的订立形式和要求,实践中存在诸多争议,民法典对录像、打印等形式遗嘱的订立形式和要求作出了规范,明确了其法律效力。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民法典研究中心主任孟强表示,现行继承法施行年代较早,录像、打印等技术手段在当时尚未普及,此次作出修改和补充,充分体现了民法典对时代发展的回应。
公证遗嘱效力不再优先
【案例】李大爷老两口膝下有两子两女,老两口曾公证了一份遗嘱,财产由4个子女平均分配。但老两口在生命的最后几年一直住在小儿子家,小儿子对父母悉心照料,尽到了赡养义务。于是老两口临终前又立了一份自书遗嘱,将一半财产分给小儿子,这份遗嘱有效吗?
【说法】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一个人立有多份遗嘱的情况,虽然现行继承法规定以最后一份为准,但如有公证遗嘱,则以公证遗嘱为准。民法典对此作出修改,删除了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删除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体现了对遗嘱人真实意愿的尊重。”上海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黄绮表示,现实生活中存在很多遗嘱人需要改变公证遗嘱内容的情况,但客观条件可能使遗嘱人无法到公证处订立新的公证遗嘱,导致无法按照其心愿变更遗嘱。
引入遗产管理人制度
【案例】经营海鲜生意的王先生突遭车祸身亡,其遗产包括存放在仓库里的数吨高档海鲜。在处理王先生后事期间,其父母和妻子就遗产划分产生分歧,仓库内的海鲜无人管理,腐烂大半,损失惨重。
【说法】民法典引入了遗产管理人制度,对各种情形下遗产管理人的选任作出明确规定,同时明确了遗产管理人的职责及所需要承担的责任。遗产管理人的协调可以有效减少各方争执,满足多元化遗产分配需求,利于社会稳定。
“随着人民群众日益富起来,其去世后留下的遗产类型、数量都有明显增加的趋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王轶说,通过遗产管理人制度可以引入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士,从而让遗产继承更加顺畅地进行,同时有效解决以往在继承过程中存在的一些矛盾和争端。
增加继承“宽恕制度”
【案例】小张不孝顺父母,没有尽到赡养父母的义务,因此父母在立遗嘱时并未将小张列为继承人。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小张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悔过自新,尽心照顾父母,父母决定原谅小张,那么小张能否重新被列为继承人呢?
【说法】此次民法典继承编的一个突出特色,就是设立了对继承人的“宽恕制度”。在列举了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五种行为的同时,民法典规定:“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宽恕制度’的目的是维护和谐的家庭关系。”王轶认为,“宽恕制度”在此前的司法解释中已得到认可,在司法实践中效果也很好,这一制度实际上是给了继承人改过自新的机会,同时也体现了尊重被继承人意愿的规则设计。
为“老有所依”提供更多选择
【案例】老张是一名孤寡老人,膝下无儿无女,也没有可以托付晚年的亲戚朋友。在此情况下,老张决定同某养老院签订协议,由养老院负责照料自己的晚年生活,自己去世后财产全部留给养老院,这种做法是否可行呢?
【说法】民法典在现行继承法基础上扩大了扶养人的范围,明确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王轶介绍,遗赠扶养协议制度是现行继承法认可的一项法律制度。民法典扩大扶养人范围,一方面反映出我国社会组织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另一方面也体现了对老年人自身意愿的尊重,以及法律对实现“老有所养”目标的积极助力。
来源:新华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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