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6-12
中国女社走进A股上市公司红太阳集团与其世界村产业平台进行深度合作探讨,并且取得了重大进展!
1高度认可中国女社服务平台。
2积极给予中国女社赋能。
3双方共同成立女性产业空间。
中国女社也高度认同世界村智慧新零售的商业模式。
未来,双方将展开更多合作!
感恩所有关注支持中国女社的老师!
大家的中国女社!服务大家的社群新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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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艺术史发展以来,裸体是众多画家经常描绘的主题。今年5月,英国泰特利物浦美术馆以「Life in Motion」为题,共同展示奥地利表现主义画家埃贡 #席勒# 与美国女摄影师伍德曼的作品,探讨两位艺术家如何观看与表现裸体。
埃贡•席勒笔下的人物,拥有扭曲肢体与病态肤色,带有颓靡苦闷的感受;伍德曼常拍摄自己与模特儿的肖像照,呈现在各种空间的姿势与形象,思索女性特质与自我、身体与环境的关系 https://t.cn/Rh6HN1g
埃贡•席勒笔下的人物,拥有扭曲肢体与病态肤色,带有颓靡苦闷的感受;伍德曼常拍摄自己与模特儿的肖像照,呈现在各种空间的姿势与形象,思索女性特质与自我、身体与环境的关系 https://t.cn/Rh6HN1g
【《众达》期刊精选】夫妻共同财产一方擅自转让相关问题的探讨
案情简介:
张某(男)与王某(女)为夫妻,双方于婚姻存续期间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商品房,登记在张某名下。随后,在婚姻存续期间,张某将私自房屋挂牌出售,以市场价格将房屋出售给第三人李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该套房屋已经过户至李某名下。王某对此事一直不知情,而且出售房屋所得款项也全部由张某持有,已经被转移。张某号称没卖多少钱,买彩票用完了。现王某起诉至法院,被告为房管局,要求撤销该次过户登记行为,后法院将张某、李某列为第三人。
现因房价上涨,李某自然不愿意看到过户的房子飞了,答辩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我是学过法律的,我就是这条所说的善意第三人,现在房子已经过户完毕,所有权属于我,原告所主张的撤销登记行为无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
房管局答辩称:这个锅我不背,本局所作出的该次具体行政行为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程序正当,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时限,热情友好,原告所主张无任何法律依据,请法院予以驳回。
张某辩称:在出售该房屋时,系经过王某同意的,因为两人感情不合,几次走到离婚的边缘,后王某为了挽留张某,已经同意将该套房屋属于王某的部分无偿赠送给张某。因此,张某出售该房屋之行为并不是无权处分,而是有权处分,请法院予以明察!
王某补充道:张某胡说八道,自己是瞎了眼才跟了他,每次吵架都是张某哭着挽留王某。请法院一定要维护她的合法权益。
法律分析:
张某与王某共同出资于婚姻存续期间购买一套房屋,虽然登记在张某名下,但该房屋实际为张某与王某共同共有,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处分共同共有物,需经共同共有人同意。因此张某擅自出售该房屋之行为实为无权处分。但据王某之诉讼请求,王某希望法院能够撤销张某将该房屋过户给李某的登记行为撤销,这一诉请有无实现的可能性呢?
李某购买了无权处分的张某所出售的房屋,若其符合善意第三人的情形,则其可以通过善意取得的规定,从而获得该房屋的所有权。那在本案具体的善意取得的要求是什么呢?根据相关案例展示,在此类案件中,对于善意第三人的主要要求有:
1.不知出售人已经结婚或者知道已经结婚,但有相关证据证明其被出售人欺骗出售该房屋之行为已经经过其另一半同意(比如出具另一半所签署的同意书等)
2.系通过房屋中介购买的(若不是的话,则需充分证明其对出售方的婚姻状况不知情)
3.支付了对价(根据我国相关司法解释,只要支付了市价的百分之七十便不称为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买)
4.房屋需办理完毕过户手续,已经过户至善意第三人名下,必须为办理完毕。
因此,李某若能够举证证明自己符合上述四个条件,在实务中很大概率都会认定其为善意第三人,取得房屋所有权。那王某的损失有何救济方式?通过向张某追偿。房管局是否需要承担责任?不需要,房管局办理过户只是形式审查,并非实质审查。若王某能证明李某实为恶意第三人或在房屋尚未办理过户完毕时,其能获得胜诉判决。
正如法官于判决中释法时说道:不要拿房子来挑战感情,房子还是要登记在两个人名下的。
案情简介:
张某(男)与王某(女)为夫妻,双方于婚姻存续期间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商品房,登记在张某名下。随后,在婚姻存续期间,张某将私自房屋挂牌出售,以市场价格将房屋出售给第三人李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该套房屋已经过户至李某名下。王某对此事一直不知情,而且出售房屋所得款项也全部由张某持有,已经被转移。张某号称没卖多少钱,买彩票用完了。现王某起诉至法院,被告为房管局,要求撤销该次过户登记行为,后法院将张某、李某列为第三人。
现因房价上涨,李某自然不愿意看到过户的房子飞了,答辩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我是学过法律的,我就是这条所说的善意第三人,现在房子已经过户完毕,所有权属于我,原告所主张的撤销登记行为无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
房管局答辩称:这个锅我不背,本局所作出的该次具体行政行为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程序正当,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时限,热情友好,原告所主张无任何法律依据,请法院予以驳回。
张某辩称:在出售该房屋时,系经过王某同意的,因为两人感情不合,几次走到离婚的边缘,后王某为了挽留张某,已经同意将该套房屋属于王某的部分无偿赠送给张某。因此,张某出售该房屋之行为并不是无权处分,而是有权处分,请法院予以明察!
王某补充道:张某胡说八道,自己是瞎了眼才跟了他,每次吵架都是张某哭着挽留王某。请法院一定要维护她的合法权益。
法律分析:
张某与王某共同出资于婚姻存续期间购买一套房屋,虽然登记在张某名下,但该房屋实际为张某与王某共同共有,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处分共同共有物,需经共同共有人同意。因此张某擅自出售该房屋之行为实为无权处分。但据王某之诉讼请求,王某希望法院能够撤销张某将该房屋过户给李某的登记行为撤销,这一诉请有无实现的可能性呢?
李某购买了无权处分的张某所出售的房屋,若其符合善意第三人的情形,则其可以通过善意取得的规定,从而获得该房屋的所有权。那在本案具体的善意取得的要求是什么呢?根据相关案例展示,在此类案件中,对于善意第三人的主要要求有:
1.不知出售人已经结婚或者知道已经结婚,但有相关证据证明其被出售人欺骗出售该房屋之行为已经经过其另一半同意(比如出具另一半所签署的同意书等)
2.系通过房屋中介购买的(若不是的话,则需充分证明其对出售方的婚姻状况不知情)
3.支付了对价(根据我国相关司法解释,只要支付了市价的百分之七十便不称为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买)
4.房屋需办理完毕过户手续,已经过户至善意第三人名下,必须为办理完毕。
因此,李某若能够举证证明自己符合上述四个条件,在实务中很大概率都会认定其为善意第三人,取得房屋所有权。那王某的损失有何救济方式?通过向张某追偿。房管局是否需要承担责任?不需要,房管局办理过户只是形式审查,并非实质审查。若王某能证明李某实为恶意第三人或在房屋尚未办理过户完毕时,其能获得胜诉判决。
正如法官于判决中释法时说道:不要拿房子来挑战感情,房子还是要登记在两个人名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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