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是有宿命的,每个人毫无疑问是肩负使命来修炼的。有人上辈子做了太多大事,这辈子做做小事就可以了。扫扫地,起个大早走到弄堂口,一辈子给婆娘倒倒夜香就能过一个圆满的人生,然后回到来处交卷复命。不愿走一眼看到终点的路,喜欢复杂而有挑战的事物的,多半是上辈子没有多大贡献值的明证。年轻时拒绝检察院工商局以及银行的工作,分明就是被天道小哥顺手一点,你只配使劲折腾,倒夜香也轮不上你。我勒个去,终于活明白了,好好干活,好好行愿。
2006年,陶艺大师邢某在央视一档节目中公开表示,谁能仿作自己的五层吊球陶器,愿将自己2000平米的别墅拱手相赠。没想到7个月后,河南一位水电工真的做出了五层吊球,其将邢某告上法庭要求赠送别墅。邢某却不认账了。
(案例来源:洛阳市中院)
邢某出生于1955年,是一位知名的陶器制作大师,其善于推陈出新,创造了多项高难度的陶器作品,其作品被称为“邢陶”,甚至被故宫博物院收藏(图6)。
2006年4月1日,邢某在央视“乡约”节目中,现场展示了自己称为“世界之谜”的五层吊球陶器,该陶器分为5层,层层相套,制作难度极高。
邢某在节目中宣称:该陶器是自己10年前做出来的,直到现在还没有人琢磨出来是怎么做的。如果有人能仿造出来,自己愿意将所拥有的一套3层2000平米的别墅,包括里面的资产全部相赠。
邢某特别强调:“不用一样,差不多就可以了,我不为难他,他一层层的搁进去,能吊起来就行。那么一模一样的是为难人家,一模一样的东西世界上不存在的,就是你也能做五层,你也能吊在里面就可以了,你偏一点,斜一点,我都不计较。”
说者无心。自负、狂傲是不少见到邢某的人对他的第一印象,其在陶艺制作方面所获得的多项荣誉也让其有资本狂傲。其在电视节目中这么说,更多的是为了表示自己在陶器制作方面的登峰造极,前无古人,后无来者。
但听着有意。河南的水电工孙某看到节目后,第一印象是所谓的五层吊球陶器就是套娃,没有多大难度。再加上对方公然宣称赠送价值不菲的别墅,孙某很是心动,决定试试这个挑战。
功夫不负有心人,经过7个月潜心研究,孙某终于成功制作出五层吊球陶器。其作品完全是按照邢某所展示作品的样子做出来的,每一层都用陶瓷吊起来,先一层层搁进去,再一层层吊起来套出来。
做出成品后,孙某多次与邢某联系。邢某承认在“乡约”节目中所说的悬赏内容属实,但却称孙某的作品不符合要求,因而拒绝赠与别墅,但其又不愿意说明孙某作品哪里不符合自己的要求。
见邢某是这个态度,孙某一纸诉状将其告上法庭,要求其履行当初在节目中的承诺,完成别墅的赠与。
1、一审法院认为,邢某的承诺有效,应该履行合同。
法院提出,邢某在央视的访谈栏目中,向社会公开表示的内容具体、确定,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并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构成了面向社会不特定人的要约。
这里解释下”要约”。要约是签订合同的一种方式。根据当时有效的《合同法》第14条:合同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内容具体确定,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也对合同要约做了相关规定,内容基本承继了《合同法》。
法院认为,孙某按照邢某的要求制作完成了符合要约规定的作品,以其行为对邢某的要约进行了承诺。因此,双方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有效,双方的行为亦符合要约承诺的要件,合同依法成立并有效。
一审法院判决:孙某与邢某之间关于五层吊球陶器制作合同成立并有效。换言之,法院认为邢某应该履行合同,将其所承诺的2000平米别墅赠与孙某。
2、一审宣判后,邢某不服提起了上诉,其提出3点理由认为孙某不该获赠别墅。
第一,自己在节目中那么说,只是一句戏言。当时的情况是被主持人调侃吹捧后,自己狂话连篇,不着边际,完全进入亢奋、固执、虚无飘渺的创作思维状态,因此才有了那么随口一说,不能当真。
第二,孙某的作品不符合自己的要求。艺术是无价的,智慧是无形的,天底下绝对不可能有一模一样的,只有形似或神似而已。因此,一审判决认定孙某的作品符合自己在节目中的要求,不仅违反艺术规律,也没有法律依据。
第三,别墅根本就不是自己的。孙某起码应当了解别墅是否真实。换句话说,“悬赏人”说的话能否兑现,如果是戏言应该如何应对?真实情况是,那套房产的产权根本不是自己的,所以当初的要约根本不成立。
3、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合同不成立,要约无效。
其一,邢某参加央视“乡约”节目接受访谈,该节目不是广告节目,访谈行为也不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广告行为,邢某并未从谈话中获得相关利益,让其赠与一套别墅有失公平。
其二,邢某的谈话虽然似有承诺的性质,但他的意思表示是不真实的,他只是在表达自己陶艺制作水平“天下第一”,“任何人都不能做出我所做出的东西”,是一种单方虚构的意思,而不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所以不构成要约。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孙某的相关请求。
之后,邢某立即宣布此前的承诺无效。
本案最大的警示就是:人无信不立。常言道“君子一言,驷马难追”,邢某作为一名有名的陶艺大师,既然公开宣布了悬赏,就应该兑现诺言,否则哪里还有诚信可言?
对于本案你怎么看呢?
(案例来源:洛阳市中院)
邢某出生于1955年,是一位知名的陶器制作大师,其善于推陈出新,创造了多项高难度的陶器作品,其作品被称为“邢陶”,甚至被故宫博物院收藏(图6)。
2006年4月1日,邢某在央视“乡约”节目中,现场展示了自己称为“世界之谜”的五层吊球陶器,该陶器分为5层,层层相套,制作难度极高。
邢某在节目中宣称:该陶器是自己10年前做出来的,直到现在还没有人琢磨出来是怎么做的。如果有人能仿造出来,自己愿意将所拥有的一套3层2000平米的别墅,包括里面的资产全部相赠。
邢某特别强调:“不用一样,差不多就可以了,我不为难他,他一层层的搁进去,能吊起来就行。那么一模一样的是为难人家,一模一样的东西世界上不存在的,就是你也能做五层,你也能吊在里面就可以了,你偏一点,斜一点,我都不计较。”
说者无心。自负、狂傲是不少见到邢某的人对他的第一印象,其在陶艺制作方面所获得的多项荣誉也让其有资本狂傲。其在电视节目中这么说,更多的是为了表示自己在陶器制作方面的登峰造极,前无古人,后无来者。
但听着有意。河南的水电工孙某看到节目后,第一印象是所谓的五层吊球陶器就是套娃,没有多大难度。再加上对方公然宣称赠送价值不菲的别墅,孙某很是心动,决定试试这个挑战。
功夫不负有心人,经过7个月潜心研究,孙某终于成功制作出五层吊球陶器。其作品完全是按照邢某所展示作品的样子做出来的,每一层都用陶瓷吊起来,先一层层搁进去,再一层层吊起来套出来。
做出成品后,孙某多次与邢某联系。邢某承认在“乡约”节目中所说的悬赏内容属实,但却称孙某的作品不符合要求,因而拒绝赠与别墅,但其又不愿意说明孙某作品哪里不符合自己的要求。
见邢某是这个态度,孙某一纸诉状将其告上法庭,要求其履行当初在节目中的承诺,完成别墅的赠与。
1、一审法院认为,邢某的承诺有效,应该履行合同。
法院提出,邢某在央视的访谈栏目中,向社会公开表示的内容具体、确定,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并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构成了面向社会不特定人的要约。
这里解释下”要约”。要约是签订合同的一种方式。根据当时有效的《合同法》第14条:合同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内容具体确定,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也对合同要约做了相关规定,内容基本承继了《合同法》。
法院认为,孙某按照邢某的要求制作完成了符合要约规定的作品,以其行为对邢某的要约进行了承诺。因此,双方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有效,双方的行为亦符合要约承诺的要件,合同依法成立并有效。
一审法院判决:孙某与邢某之间关于五层吊球陶器制作合同成立并有效。换言之,法院认为邢某应该履行合同,将其所承诺的2000平米别墅赠与孙某。
2、一审宣判后,邢某不服提起了上诉,其提出3点理由认为孙某不该获赠别墅。
第一,自己在节目中那么说,只是一句戏言。当时的情况是被主持人调侃吹捧后,自己狂话连篇,不着边际,完全进入亢奋、固执、虚无飘渺的创作思维状态,因此才有了那么随口一说,不能当真。
第二,孙某的作品不符合自己的要求。艺术是无价的,智慧是无形的,天底下绝对不可能有一模一样的,只有形似或神似而已。因此,一审判决认定孙某的作品符合自己在节目中的要求,不仅违反艺术规律,也没有法律依据。
第三,别墅根本就不是自己的。孙某起码应当了解别墅是否真实。换句话说,“悬赏人”说的话能否兑现,如果是戏言应该如何应对?真实情况是,那套房产的产权根本不是自己的,所以当初的要约根本不成立。
3、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合同不成立,要约无效。
其一,邢某参加央视“乡约”节目接受访谈,该节目不是广告节目,访谈行为也不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广告行为,邢某并未从谈话中获得相关利益,让其赠与一套别墅有失公平。
其二,邢某的谈话虽然似有承诺的性质,但他的意思表示是不真实的,他只是在表达自己陶艺制作水平“天下第一”,“任何人都不能做出我所做出的东西”,是一种单方虚构的意思,而不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所以不构成要约。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孙某的相关请求。
之后,邢某立即宣布此前的承诺无效。
本案最大的警示就是:人无信不立。常言道“君子一言,驷马难追”,邢某作为一名有名的陶艺大师,既然公开宣布了悬赏,就应该兑现诺言,否则哪里还有诚信可言?
对于本案你怎么看呢?
念念宝7岁生日许愿有二,一是希望妈妈能还完所有债务,二是希望家庭和睦相处,不吵不闹。第二个愿望6岁就许了,可是过了一年还是有诸多问题存在,并没有多大改善,小孩子才是最真实的,我们以为我们总要教孩子,却不知道孩子更多的时候都在教育我们。只愿孩子喜乐平安,至于日后是否有建树,全看个人发展与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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