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如闻律师事务所# 不回不是中国人?
不知什么时候起,类似“不XX不是中国人”这样标题的内容在网络上已经很少能够看到,偶尔看到一些也是以调侃、讽刺为主,谁曾想,近似的内容在官方通报内容中再次看到。
人民日报的微信公众号在2021年11月8日发布了标题为《这12人被警示:拒不回国,就注销户籍》,主要内容系转载湖北省保康县公安局对外发布的通告,敦促12名保康籍滞留缅北人员回国投案,争取宽大处理。
其中第5条“以上人员全部依法冻结其户口,在规定时间内拒不回国的,视情况申报注销户籍”中“视情况申报注销户籍”让人觉得“有点意思”,下面与各位一起探讨探讨。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保康县公安局有权对管辖区内的户口登记工作行使相应职权,主体没问题。
12名保康籍滞留缅北人员显然也不符合第八条规定公民死亡注销户口的事由。
第十二条 被逮捕的人犯,由逮捕机关在通知人犯家属的同时,通知人犯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保康县公安局的通告的原因也系由于12名保康籍滞留缅北人员未能归案而发布,显然也不符合该条的注销事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二十四条规定中,也并没有符合保康县公安局“是情况申报注销户籍”的情形或事由。
难道是治安管理的处罚种类?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条明确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罚款;
(三)行政拘留;
(四)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户籍显然也不能解释为“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既然不是治安管理处罚的一种,那难道是刑法规定的刑罚种类?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明文规定的刑罚种类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看起来唯一能挨上边的也只有“剥夺政治权利”了,但《刑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注销户籍显然也不能解释为“剥夺政治权利”的一种,只不过,即使注销户籍是刑罚的一种,公安机关也无权作出该刑罚,而是应当经由人民检察院提出公诉、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后再由公安机关予以执行。
保康县公安局通告中的“视情况申请注销户籍”虽然主体有相应的职权,但该“视情况申请注销户籍”既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也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处罚种类,更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刑罚种类,不禁令人疑惑,那这究竟属于那种行政行为?谁来申请注销?还是说,保康县公安局就是吓唬吓唬12名保康籍滞留缅北人员以及他们的家人?让他们有种“再不回来就不是中国人”的危机感?
保康县公安局打击犯罪的出发点固然是好的,但公安机关作为国家公权力机关,其行使的权力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授权及法律依据,对于行政机关而言,“法无授权不可为”。尽管这只是警示通告,并未实际注销相关人员的户籍,但是作为“蓝底白字”的官方通告,还是要依法通告,可不能给自己“加戏”。
不知什么时候起,类似“不XX不是中国人”这样标题的内容在网络上已经很少能够看到,偶尔看到一些也是以调侃、讽刺为主,谁曾想,近似的内容在官方通报内容中再次看到。
人民日报的微信公众号在2021年11月8日发布了标题为《这12人被警示:拒不回国,就注销户籍》,主要内容系转载湖北省保康县公安局对外发布的通告,敦促12名保康籍滞留缅北人员回国投案,争取宽大处理。
其中第5条“以上人员全部依法冻结其户口,在规定时间内拒不回国的,视情况申报注销户籍”中“视情况申报注销户籍”让人觉得“有点意思”,下面与各位一起探讨探讨。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保康县公安局有权对管辖区内的户口登记工作行使相应职权,主体没问题。
12名保康籍滞留缅北人员显然也不符合第八条规定公民死亡注销户口的事由。
第十二条 被逮捕的人犯,由逮捕机关在通知人犯家属的同时,通知人犯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保康县公安局的通告的原因也系由于12名保康籍滞留缅北人员未能归案而发布,显然也不符合该条的注销事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二十四条规定中,也并没有符合保康县公安局“是情况申报注销户籍”的情形或事由。
难道是治安管理的处罚种类?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条明确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罚款;
(三)行政拘留;
(四)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户籍显然也不能解释为“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既然不是治安管理处罚的一种,那难道是刑法规定的刑罚种类?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明文规定的刑罚种类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看起来唯一能挨上边的也只有“剥夺政治权利”了,但《刑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注销户籍显然也不能解释为“剥夺政治权利”的一种,只不过,即使注销户籍是刑罚的一种,公安机关也无权作出该刑罚,而是应当经由人民检察院提出公诉、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后再由公安机关予以执行。
保康县公安局通告中的“视情况申请注销户籍”虽然主体有相应的职权,但该“视情况申请注销户籍”既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也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处罚种类,更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刑罚种类,不禁令人疑惑,那这究竟属于那种行政行为?谁来申请注销?还是说,保康县公安局就是吓唬吓唬12名保康籍滞留缅北人员以及他们的家人?让他们有种“再不回来就不是中国人”的危机感?
保康县公安局打击犯罪的出发点固然是好的,但公安机关作为国家公权力机关,其行使的权力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授权及法律依据,对于行政机关而言,“法无授权不可为”。尽管这只是警示通告,并未实际注销相关人员的户籍,但是作为“蓝底白字”的官方通告,还是要依法通告,可不能给自己“加戏”。
[12名电诈人员被警示:拒不回国,注销户籍]11月8日,湖北保康县公安局对外发布通告,敦促12名保康籍滞留缅北人员,本月底前与户籍地派出所取得联系,回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争取宽大处理。在规定时间内拒不回国的,视情况申报注销户籍。微评:赶快回国自首,否则连中国人都做不了!https://t.cn/A6xy5ipK
#田埂工作室# 《69人,拒不回国注销户籍…国内出招了!》《人民日报 》:记者23日从广西南宁市宾阳县官方实证,为严厉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整治中缅跨境违法犯罪活动,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该县发布《通告》,决定对张贵亮等69名宾阳籍滞留缅北人员进行惩戒。
《通告》要求,滞留缅北人员应积极主动在2021年10月30日前回国,并在入境前7天内向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报备。其家属应配合劝促滞留缅北人员尽快入境回国投案自首,对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违法犯罪行为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依法免除处罚。
否则,将依法采取立案侦查、网上追逃及以下惩戒措施:
一、冻结、注销户籍,全部依法冻结其户口,在规定时间内拒不回国的,依法注销户口。
二、依法暂停名下所有银行卡、手机卡等业务,五年内不得开办新银行卡、电话卡(银行卡包括个人银行卡,非银行支付账户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账号;电话卡包括电信、移动、联通手机卡,虚拟运营商的电话卡、物联网卡)。
三、滞留缅北人员本人及直系亲属,在入团、入党、入学、参军、考录公务员等财政供养人员政审时,原则上不予通过。四、滞留缅北人员从事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等违法犯罪的人员,依法拆除或查封赃款所建、所购房屋,并追缴涉案款项及孳息,对凭该房产就学的子女迁回原籍所在地学校就读。
五、滞留缅北人员未在规定时间内返宾,依法依规暂停其本人及直系亲属所有政策性补贴(助)资金。 https://t.cn/Ryhagr0
《通告》要求,滞留缅北人员应积极主动在2021年10月30日前回国,并在入境前7天内向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报备。其家属应配合劝促滞留缅北人员尽快入境回国投案自首,对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违法犯罪行为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依法免除处罚。
否则,将依法采取立案侦查、网上追逃及以下惩戒措施:
一、冻结、注销户籍,全部依法冻结其户口,在规定时间内拒不回国的,依法注销户口。
二、依法暂停名下所有银行卡、手机卡等业务,五年内不得开办新银行卡、电话卡(银行卡包括个人银行卡,非银行支付账户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账号;电话卡包括电信、移动、联通手机卡,虚拟运营商的电话卡、物联网卡)。
三、滞留缅北人员本人及直系亲属,在入团、入党、入学、参军、考录公务员等财政供养人员政审时,原则上不予通过。四、滞留缅北人员从事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等违法犯罪的人员,依法拆除或查封赃款所建、所购房屋,并追缴涉案款项及孳息,对凭该房产就学的子女迁回原籍所在地学校就读。
五、滞留缅北人员未在规定时间内返宾,依法依规暂停其本人及直系亲属所有政策性补贴(助)资金。 https://t.cn/Ryhagr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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