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领馆职员染疫引争论 是非真相原来竟如此】据网媒点新闻报道,美国驻港总领事馆两职员初步确诊感染新冠肺炎后,拒绝并拖延接受隔离安排,引起全社会高度关注。在香港防疫形势十分吃紧的当下,若然有人自恃特权,给本港本就脆弱的防疫体系增添漏洞,无形无意间造成疫情扩散,市民有理由质疑,美国领馆职员的有关行径是否完全漠视作为普世价值的生命权?美国职员的“自由权”难道就远远高过港人的生命权?
先看看事件的基本脉络。
政府在3月14日对帝景园进行封区检测,15日凌晨,发现美领馆两位员工初步确诊。当时政府要求他们即时入住检疫中心,但是他们却以享有外交豁免权为理由,拒绝接受隔离安排。
15日上午11:37,点新闻率先报道,14日晚围封强检的帝景园发现的2个初步确诊个案,均来自美国驻港总领事馆人员。据悉两人以外交豁免权为由,拖延甚至拒绝接受隔离安排,并且仍如常在社区游走和回美领馆返工,给防疫抗疫工作带来巨大隐患。
点新闻报道被其他港媒广泛报道转载后,两人又以需要照顾小朋友为由,继续拖延入住检疫中心。直到最后迫于舆论压力,他们才有限度配合前往公立医院进行隔离。
据悉,当时两人的孩子也已经初步确诊,当局是有酌情权,让他们一家人一起隔离,但是他们仍是以照顾小朋友为藉口,不肯即时入住检疫中心。
15日15:57,点新闻报道了特区政府的有关回应《回应点新闻独家报道 陈肇始:已联络美领馆 定依法办事》,食物及卫生局局长陈肇始确认事件。她表示,任何初步确诊个案都会当作确诊严肃处理,一方面需要尽快隔离,另外一方面要尽快找出密切接触者。陈肇始强调,无论隔离、个案追踪或进一步检测,都一定会依法办事。
在得悉两名初步确诊人士任职美国驻香港总领事馆后,港府已即时联络领事馆,并按机制要求该两人入院接受隔离及治疗。同时,卫生防护中心已展开流行病学调查及相关的密切接触者追踪工作。食卫局亦按《预防及控制疾病(对若干人士强制检测)规例》(第599J章),发出强制检测公告,要求于3月2日至25日曾身处美国驻香港总领事馆的人士,接受新冠病毒核酸检测。
当日下午17:41,点新闻就事件发出第三篇报道,题目为《回应点新闻独家报道 美领馆证实两职员染疫 未提如何处置》,客观如实报道了美国领馆的声明。美国驻港总领事馆的声明,回应点新闻的独家报道,证实两名总领事馆员工的COVID-19测试呈阳性。出于隐私方面的考虑,领事馆无法透露其他信息。总领事馆已经关闭,并进行深度消毒和清洁,同时完成了适当的联系追踪。
据了解,2名患者均在美国驻港总领馆工作,来自同一个家庭,个案涉及一名40岁男性及一名41岁女性,无病徵。两人过去14日主要是上班、去餐厅和超市等,两人曾于3月10日去过中环士丹顿街52-56号Stazione Novella酒吧,及在3月3日去过西贡Bones and Blades餐厅。不过,两人过去曾密切接触过什麽人,美国领事馆拒绝作出披露。
当晚23:29,点新闻就事件发出第四篇报道,标题为《回应点新闻独家报道 政府:美领馆染疫职员已入院隔离》,报道了政府已按既定程序跟进,两名美领馆人员已经入院隔离和治疗,并要求美领馆工作人员及访客按法例进行检测。
16日上午9时许,行政长官林郑月娥出席行会前见记者时进一步证实,美国驻港总领事馆任职的一对确诊夫妇,昨晚已送到公立医院隔离治疗,他们的两名女儿作为密切接触者,其中一人亦确诊。林郑月娥强调,不论种族、地位及身份,防控措施面前人人平等。林郑月娥的此番说词,是否暗示有人仰仗特权拒绝有关隔离防疫安排,则不得而知。11:52,点新闻对此作了报道,标题为《美领馆确诊夫妇女儿亦染疫 林郑:防控措施前人人平等》。
没有想到的是,当天上午10:52,美领馆在其脸书帐号上发帖,以其惯有的傲慢与偏见,拒绝回应公众关切的该两人行踪等问题,反而居高临下地指责媒体“散发虚假消息的运动(disinformation campaign)”,批评报道内容实属错误,“我们反对在重大的公共健康议题散布虚假消息(We reject these efforts to spread disinformation about a critical public health issue)”。一副受尽委屈的模样。声明又称,美国总领事馆认真对待预防和遏制COVID-19。自大流行开始以来,一直遵守香港政府对所有外交人员及其家属的到达、检验和隔离的所有要求。美国国务院副发言人波特(Jalina Porter)随后亦声称,已获悉两名职员的新冠病毒测试呈阳性,基于隐私考虑无法提供更多信息,并称“有虚假信息指这两人不遵守隔离规定,这绝对是错误”。
上述事件的简单勾勒回放,清晰地表明了如下的客观事实:
其一,美领馆两职员周日晚初步确诊后,仍在社区游走,最终迫于舆论的强大压力,拖延了近24小时,直到周一晚才入院隔离。难道这就是他们所说的配合和遵守吗?
其二,其实他们的孩子也已经初步确诊,当局是有酌情权,让他们一家人一起隔离,但是他们仍以照顾小朋友为藉口,不肯即时入住检疫中心。我们不得不问的是,他们既然确诊为什么不第一时间入住医院隔离治疗?
其三,美国领馆声明所说的一直遵守香港政府对所有外交人员及其家属的到达、检验和隔离的所有要求,其实并不完全是事实。至少,初步确诊者不遵守隔离令就是不符合特区政府的防疫政策。
其四,该两名确诊者属于源头不明的无症状感染者,在确诊前曾经游走兰桂坊酒吧、社区超市等,很明显具有潜在传播的极大隐患。但据了解,美领馆及两位当事人至今也没有向政府提供确诊夫妇密切接触者的名单,而密切接触者也会有传播病毒的可能性。我们不禁想替公众向美领馆提个要求,既然你们声称配合政府和执行有关规定,可否要求你们的员工及时将密切接触者告知公众?
其五,美国领事馆无中生有地指责港媒上述报道是假新闻,恰恰说明美国驻港领事馆的傲慢与偏见,确诊是真,一开始拒绝接受隔离安排,拖延24小时隔离也是真,何来假新闻?公开的、明显的拖延实质上就是拒绝!
其六,点新闻基于新闻事实客观公正报道美领馆两员工确诊及拖延接受隔离治疗的事实,不偏不倚地详尽报道香港政府、美领馆所公布的相关信息,点新闻的报道从未指向美领馆,何来假新闻之说?欲盖弥彰的,恰恰是倒打一耙的美领馆。
我们不得不提醒有关机构,疫情当前,任何机构或个人都必须遵循香港本地法律,防疫法令没有特例,防疫工作必须杜绝漏洞才能有效。公众有知情权,传媒有责任披露事实真相,任何机构与个人不能试图妨碍公众知情权,更不能以特权为理由隐瞒公共衞生资讯,甚至误导公众。任何机构与个人都不应该假借特权或特定的政治取态干涉新闻自由。在香港活动,就必须遵守香港本地的法律。https://t.cn/A6triZr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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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在3月14日对帝景园进行封区检测,15日凌晨,发现美领馆两位员工初步确诊。当时政府要求他们即时入住检疫中心,但是他们却以享有外交豁免权为理由,拒绝接受隔离安排。
15日上午11:37,点新闻率先报道,14日晚围封强检的帝景园发现的2个初步确诊个案,均来自美国驻港总领事馆人员。据悉两人以外交豁免权为由,拖延甚至拒绝接受隔离安排,并且仍如常在社区游走和回美领馆返工,给防疫抗疫工作带来巨大隐患。
点新闻报道被其他港媒广泛报道转载后,两人又以需要照顾小朋友为由,继续拖延入住检疫中心。直到最后迫于舆论压力,他们才有限度配合前往公立医院进行隔离。
据悉,当时两人的孩子也已经初步确诊,当局是有酌情权,让他们一家人一起隔离,但是他们仍是以照顾小朋友为藉口,不肯即时入住检疫中心。
15日15:57,点新闻报道了特区政府的有关回应《回应点新闻独家报道 陈肇始:已联络美领馆 定依法办事》,食物及卫生局局长陈肇始确认事件。她表示,任何初步确诊个案都会当作确诊严肃处理,一方面需要尽快隔离,另外一方面要尽快找出密切接触者。陈肇始强调,无论隔离、个案追踪或进一步检测,都一定会依法办事。
在得悉两名初步确诊人士任职美国驻香港总领事馆后,港府已即时联络领事馆,并按机制要求该两人入院接受隔离及治疗。同时,卫生防护中心已展开流行病学调查及相关的密切接触者追踪工作。食卫局亦按《预防及控制疾病(对若干人士强制检测)规例》(第599J章),发出强制检测公告,要求于3月2日至25日曾身处美国驻香港总领事馆的人士,接受新冠病毒核酸检测。
当日下午17:41,点新闻就事件发出第三篇报道,题目为《回应点新闻独家报道 美领馆证实两职员染疫 未提如何处置》,客观如实报道了美国领馆的声明。美国驻港总领事馆的声明,回应点新闻的独家报道,证实两名总领事馆员工的COVID-19测试呈阳性。出于隐私方面的考虑,领事馆无法透露其他信息。总领事馆已经关闭,并进行深度消毒和清洁,同时完成了适当的联系追踪。
据了解,2名患者均在美国驻港总领馆工作,来自同一个家庭,个案涉及一名40岁男性及一名41岁女性,无病徵。两人过去14日主要是上班、去餐厅和超市等,两人曾于3月10日去过中环士丹顿街52-56号Stazione Novella酒吧,及在3月3日去过西贡Bones and Blades餐厅。不过,两人过去曾密切接触过什麽人,美国领事馆拒绝作出披露。
当晚23:29,点新闻就事件发出第四篇报道,标题为《回应点新闻独家报道 政府:美领馆染疫职员已入院隔离》,报道了政府已按既定程序跟进,两名美领馆人员已经入院隔离和治疗,并要求美领馆工作人员及访客按法例进行检测。
16日上午9时许,行政长官林郑月娥出席行会前见记者时进一步证实,美国驻港总领事馆任职的一对确诊夫妇,昨晚已送到公立医院隔离治疗,他们的两名女儿作为密切接触者,其中一人亦确诊。林郑月娥强调,不论种族、地位及身份,防控措施面前人人平等。林郑月娥的此番说词,是否暗示有人仰仗特权拒绝有关隔离防疫安排,则不得而知。11:52,点新闻对此作了报道,标题为《美领馆确诊夫妇女儿亦染疫 林郑:防控措施前人人平等》。
没有想到的是,当天上午10:52,美领馆在其脸书帐号上发帖,以其惯有的傲慢与偏见,拒绝回应公众关切的该两人行踪等问题,反而居高临下地指责媒体“散发虚假消息的运动(disinformation campaign)”,批评报道内容实属错误,“我们反对在重大的公共健康议题散布虚假消息(We reject these efforts to spread disinformation about a critical public health issue)”。一副受尽委屈的模样。声明又称,美国总领事馆认真对待预防和遏制COVID-19。自大流行开始以来,一直遵守香港政府对所有外交人员及其家属的到达、检验和隔离的所有要求。美国国务院副发言人波特(Jalina Porter)随后亦声称,已获悉两名职员的新冠病毒测试呈阳性,基于隐私考虑无法提供更多信息,并称“有虚假信息指这两人不遵守隔离规定,这绝对是错误”。
上述事件的简单勾勒回放,清晰地表明了如下的客观事实:
其一,美领馆两职员周日晚初步确诊后,仍在社区游走,最终迫于舆论的强大压力,拖延了近24小时,直到周一晚才入院隔离。难道这就是他们所说的配合和遵守吗?
其二,其实他们的孩子也已经初步确诊,当局是有酌情权,让他们一家人一起隔离,但是他们仍以照顾小朋友为藉口,不肯即时入住检疫中心。我们不得不问的是,他们既然确诊为什么不第一时间入住医院隔离治疗?
其三,美国领馆声明所说的一直遵守香港政府对所有外交人员及其家属的到达、检验和隔离的所有要求,其实并不完全是事实。至少,初步确诊者不遵守隔离令就是不符合特区政府的防疫政策。
其四,该两名确诊者属于源头不明的无症状感染者,在确诊前曾经游走兰桂坊酒吧、社区超市等,很明显具有潜在传播的极大隐患。但据了解,美领馆及两位当事人至今也没有向政府提供确诊夫妇密切接触者的名单,而密切接触者也会有传播病毒的可能性。我们不禁想替公众向美领馆提个要求,既然你们声称配合政府和执行有关规定,可否要求你们的员工及时将密切接触者告知公众?
其五,美国领事馆无中生有地指责港媒上述报道是假新闻,恰恰说明美国驻港领事馆的傲慢与偏见,确诊是真,一开始拒绝接受隔离安排,拖延24小时隔离也是真,何来假新闻?公开的、明显的拖延实质上就是拒绝!
其六,点新闻基于新闻事实客观公正报道美领馆两员工确诊及拖延接受隔离治疗的事实,不偏不倚地详尽报道香港政府、美领馆所公布的相关信息,点新闻的报道从未指向美领馆,何来假新闻之说?欲盖弥彰的,恰恰是倒打一耙的美领馆。
我们不得不提醒有关机构,疫情当前,任何机构或个人都必须遵循香港本地法律,防疫法令没有特例,防疫工作必须杜绝漏洞才能有效。公众有知情权,传媒有责任披露事实真相,任何机构与个人不能试图妨碍公众知情权,更不能以特权为理由隐瞒公共衞生资讯,甚至误导公众。任何机构与个人都不应该假借特权或特定的政治取态干涉新闻自由。在香港活动,就必须遵守香港本地的法律。https://t.cn/A6triZrH
#温馨提示# #南昌全力抗击疫情#【南昌市新冠疫情防控指挥部和新冠疫苗接种门诊信息公告】南昌市正在有序推进新型冠状病毒疫苗(简称“新冠疫苗”)接种工作。为了方便集体单位和市民预约、接种,特公示全市各县(区)新冠疫情防控指挥部、各新冠疫苗接种门诊地址和电话。
现阶段,原则上按照属地管理,仅接受有接种意愿的集体单位到单位地所在的县(区)新冠疫情防控指挥部进行集体预约。
有关个人预约接种的方式和时间,请关注本公众号的后续消息,“南昌疾控”将第一时间告诉大家。(来源:南昌疾控)https://t.cn/A6trIhEH
现阶段,原则上按照属地管理,仅接受有接种意愿的集体单位到单位地所在的县(区)新冠疫情防控指挥部进行集体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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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决定实施2022年民营及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培育扶持计划】
https://t.cn/A6tIXLxh
2月20日(昨日),记者从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官网获悉,为促进深圳民营及中小企业规范发展,提升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质量、市场拓展能力、综合竞争力和自主创新能力,以及推动深圳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壮大,深圳市将决定组织实施2022年民营及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培育扶持计划。
(图一)
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官网公布了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在19日发布的《关于2022年民营及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培育扶持计划改制上市培育资助等项目申请指南》的通知。
《指南》明确了该扶持计划将重点支持民营及中小企业改制上市和融资担保,包括:改制上市培育和小型微型企业银行贷款担保费两类资助项目,并对两类资助项目的申请流程、补贴金额,以及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做了具体要求。
《指南》指出,对符合条件的两类资助项目,应根据专项审计结果,综合年度预算规模确定资助计划,并予以事后奖励。其中,改制上市培育资助项目的奖励方式包括:对拟在境内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已经完成上市辅导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50万元的奖励;对直接在境外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给予最高不超过80万元的奖励;对已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对进入“新三板”创新层的,在挂牌奖励基础上再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对外地优质上市公司迁入深圳行政区域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对按照市场运作原则重组外地上市公司,并将外地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入深圳行政区域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集成电路企业改制上市培育资助标准按《关于加快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执行。
小型微型企业银行贷款担保费资助项目,是为鼓励支持小型微型企业通过融资性担保机构获得银行贷款,对其银行贷款担保费给予补贴,包括:对小型微型企业发生的单笔担保额小于500万元(含)的银行贷款给予实际发生的担保费最高100%的补贴;单笔担保额500-800(含)万元的银行贷款给予实际发生的担保费最高80%的补贴。每年每家企业最高补贴额不超过30万元等。
该扶持计划网上填报受理时间为2021年2月18日至2021年3月26日17:00。
以下附《2022年民营及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培育扶持计划申请指南》
一、支持领域
促进民营及中小企业规范发展,提升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质量、市场拓展能力和综合竞争力以及自主创新能力,推动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壮大。重点支持民营及中小企业改制上市和融资担保等,主要包括以下2类资助项目:
(一)改制上市培育资助项目。
对实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挂牌、重组外地上市公司并将其注册地迁入深圳市的民营及中小企业以及迁入深圳市的外地优质上市公司给予奖励。
(二)小型微型企业银行贷款担保费资助项目。
鼓励支持小型微型企业通过融资性担保机构获得银行贷款,对其银行贷款担保费给予补贴。
二、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四号)(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
2.《深圳经济特区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条例》(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三号)(2010年7月26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3.《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2006〕149号);
4.《关于进一步推动我市中小企业改制上市和并购重组若干措施》(深府办〔2018〕11号);
5.《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规〔2018〕12号)
6.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经贸信息规〔2017〕8号)。
7、《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扶持计划操作规程》(深工信规〔2019〕13号)。
三、支持数量及资助方式
(一)支持数量:有数量限制,受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年度总额限制。
(二)资助方式:
1.改制上市培育资助项目。事后奖励。专项审计是否符合资助条件,根据专项审计结果,综合年度预算规模确定资助计划。(1)对拟在境内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已经完成上市辅导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50万元的奖励;对直接在境外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给予最高不超过80万元的奖励;(2)对已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对进入“新三板”创新层的,在挂牌奖励基础上再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3)对外地优质上市公司迁入深圳行政区域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对按照市场运作原则重组外地上市公司,并将外地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入深圳行政区域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集成电路企业改制上市培育资助标准按《关于加快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执行。
2.小型微型企业银行贷款担保费资助项目。事后资助。根据专项审计结果,综合年度预算规模确定资助计划。对小型微型企业发生的单笔担保额小于500万元(含)的银行贷款给予实际发生的担保费最高100%的补贴;单笔担保额500-800(含)万元的银行贷款给予实际发生的担保费最高80%的补贴。每年每家企业最高补贴额不超过30万元。
四、申报条件
申报条件由基础申报条件和专项申报条件两部分组成。
基础申报条件:
(一)在深圳行政区域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相关单位;
(二)按照有关规定经国家有关部门核准或备案,或已取得开展相关业务的资质;
(三)对申请书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守法经营,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未重复申报项目,未被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在深圳市社会信用系统上信用记录良好;
(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且申报项目不属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五)同一单位建设内容相同或部分相同的项目不得向市级有关主管部门多头申报。经核实属多头申报的项目,将取消申报资格并追究申报单位责任;
(六)项目单位不存在《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予资助的情形。
专项申报条件:
(一)改制上市培育资助项目申报条件。
1.项目单位为在深圳行政区域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登记注册的民营及中小企业;
2.项目单位在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拟在境内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并已经完成上市辅导的,或已直接在境外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的;
境内证券交易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含科创板);境外上市不含柜台交易上市、借壳上市以及红筹间接方式上市。
已获得相关阶段市政府财政资金资助的,不重复资助。获得过改制阶段资助或新三板挂牌资助或新三板进入创新层资助的,递减后补足差额。
3.项目单位进入2020年“新三板”创新层名单的,或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
已获得过改制阶段资助的,不再给予“新三板”挂牌奖励;获得过辅导阶段资助的,不再给予进入“新三板”创新层奖励。
4.外地优质上市公司迁入深圳行政区域的,或按照市场运作原则重组外地上市公司,并将外地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入深圳行政区域的。
外地上市公司,仅限于在国内沪深两市(包括科创板)上市的企业,不包括境外上市企业和新三板挂牌企业。重组方式包括上市公司收购、借壳上市以及换股吸收合并等。
迁入的外地上市公司(含直接迁入或重组后迁入的上市公司)应符合深圳市的产业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注册地迁入深圳行政区域满一年,上年度在深圳行政区域的实际纳税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
可在完成重组或完成注册地变更的5年内申报奖励。获得过深圳市总部经济奖励或补助的,不再重复资助。重组外地上市公司的,可以选重组公司或迁入的上市公司作为申报单位,不重复资助。
说明:第2、3、4条件只需符合其中一个条件,即可申请相应的资助。
(二)小型微型企业银行贷款担保费资助项目申报条件。
1.项目单位为在深圳行政区域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登记注册的小型微型企业;
2.项目单位在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通过融资性担保机构担保获得银行贷款,单笔贷款额在800万元(含800万元)以下,且贷款用途符合我市产业政策规定的项目(注:凡贷款用途为购置车辆与房地产项目,不在资助范围)。
小型微型企业依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企业〔2011〕300号)有关规定划分。
五、申请材料
(一)必备材料。
1.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深圳市——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搜索申报事项名称“民营及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培育扶持计划”——查找相关项目情形,在线填报《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创新发展培育扶持计划资助申请书》,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2.营业执照。项目单位提交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印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可免交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2020年纳税证明(复印件,直接到税务部门网站打印或出具);
4.2020年合并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验原件);
5.2020年12月份缴纳社保职工人数证明(社保部门提供的,含子公司、分公司,复印件)。
(二)选项材料——改制上市培育资助项目。
1.实际控制人身份证或控股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有实际控制人或控股股东的提供);
2.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或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复印件,申请改制上市辅导奖励的企业需提供本项材料);
3.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手续的公函(复印件,申请境外上市奖励的企业需提供本项材料);
4.股转系统同意在新三板挂牌的公函(复印件,申请新三板挂牌或进入新三板创新层奖励的企业需提供本材料);
5.新三板挂牌的提示性公告(复印件,申请新三板挂牌或进入新三板创新层奖励的企业需提供本材料);
6.上年度新三板创新层挂牌公司名单并标注序号(复印件,申请进入“新三板”创新层奖励的企业需提供本材料);
7.完成重组外地上市公司的证明材料(包括迁入公司的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批复文件和重组实施情况报告书,复印件,申请重组外地上市公司奖励的企业需提供本材料)。
(三)选项材料——小型微型企业银行贷款担保费资助项目。
1.企业借款合同(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借据(复印件,无需验原件,留待审计环节核对);
2.企业担保合同(与融资担保公司签订的,例如与高新投融资担保公司签订的是担保协议书、与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签订的是委托保证合同)、担保费发票、担保费银行回单(复印件,无需验原件,留待审计环节核对)。
以上材料均需按资金申报系统要求上传相关电子文档(PDF格式、WORD格式或EXCEL格式),提交纸质材料时均需加盖申报单位印章,多页的还需加盖骑缝印章;一式两份,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按申请材料顺序编制目录并装订成册(胶装)。
六、申请表格
申请人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深圳市——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搜索申报事项名称“民营及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培育扶持计划”——查找相关项目情形,在线填报表格。
七、申请受理机关
受理机关: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局,下同)。
受理时间:
1.网上填报受理时间:2021年2月18日至2021年3月26日17:00(注:超过网络填报受理的截止时间,不再受理新提交申请)。
2.书面材料受理时间:2021年3月1日至2021年4月2日17:00。
担保费资助业务咨询:82977347、82002102;
改制上市培育资助业务咨询:82977355;
技术支持:0755-25331219、0755-25331220。
受理地点: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市民中心B区行政服务大厅西厅综合受理窗口(注:为做好疫情防控,减少人员聚集,到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提交材料需提前预约。预约指南:“i深圳”APP或关注“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微信公众号。操作流程:【办事预约】或【预约取号】—【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西厅】。疫情期间,请按照预约时段,错峰提交材料)。
八、申请决定机关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https://t.cn/A6tIXLxh
2月20日(昨日),记者从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官网获悉,为促进深圳民营及中小企业规范发展,提升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质量、市场拓展能力、综合竞争力和自主创新能力,以及推动深圳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壮大,深圳市将决定组织实施2022年民营及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培育扶持计划。
(图一)
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官网公布了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在19日发布的《关于2022年民营及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培育扶持计划改制上市培育资助等项目申请指南》的通知。
《指南》明确了该扶持计划将重点支持民营及中小企业改制上市和融资担保,包括:改制上市培育和小型微型企业银行贷款担保费两类资助项目,并对两类资助项目的申请流程、补贴金额,以及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做了具体要求。
《指南》指出,对符合条件的两类资助项目,应根据专项审计结果,综合年度预算规模确定资助计划,并予以事后奖励。其中,改制上市培育资助项目的奖励方式包括:对拟在境内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已经完成上市辅导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50万元的奖励;对直接在境外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给予最高不超过80万元的奖励;对已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对进入“新三板”创新层的,在挂牌奖励基础上再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对外地优质上市公司迁入深圳行政区域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对按照市场运作原则重组外地上市公司,并将外地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入深圳行政区域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集成电路企业改制上市培育资助标准按《关于加快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执行。
小型微型企业银行贷款担保费资助项目,是为鼓励支持小型微型企业通过融资性担保机构获得银行贷款,对其银行贷款担保费给予补贴,包括:对小型微型企业发生的单笔担保额小于500万元(含)的银行贷款给予实际发生的担保费最高100%的补贴;单笔担保额500-800(含)万元的银行贷款给予实际发生的担保费最高80%的补贴。每年每家企业最高补贴额不超过30万元等。
该扶持计划网上填报受理时间为2021年2月18日至2021年3月26日17:00。
以下附《2022年民营及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培育扶持计划申请指南》
一、支持领域
促进民营及中小企业规范发展,提升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质量、市场拓展能力和综合竞争力以及自主创新能力,推动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壮大。重点支持民营及中小企业改制上市和融资担保等,主要包括以下2类资助项目:
(一)改制上市培育资助项目。
对实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挂牌、重组外地上市公司并将其注册地迁入深圳市的民营及中小企业以及迁入深圳市的外地优质上市公司给予奖励。
(二)小型微型企业银行贷款担保费资助项目。
鼓励支持小型微型企业通过融资性担保机构获得银行贷款,对其银行贷款担保费给予补贴。
二、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四号)(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
2.《深圳经济特区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条例》(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三号)(2010年7月26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3.《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2006〕149号);
4.《关于进一步推动我市中小企业改制上市和并购重组若干措施》(深府办〔2018〕11号);
5.《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规〔2018〕12号)
6.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经贸信息规〔2017〕8号)。
7、《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扶持计划操作规程》(深工信规〔2019〕13号)。
三、支持数量及资助方式
(一)支持数量:有数量限制,受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年度总额限制。
(二)资助方式:
1.改制上市培育资助项目。事后奖励。专项审计是否符合资助条件,根据专项审计结果,综合年度预算规模确定资助计划。(1)对拟在境内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已经完成上市辅导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50万元的奖励;对直接在境外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给予最高不超过80万元的奖励;(2)对已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对进入“新三板”创新层的,在挂牌奖励基础上再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3)对外地优质上市公司迁入深圳行政区域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对按照市场运作原则重组外地上市公司,并将外地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入深圳行政区域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集成电路企业改制上市培育资助标准按《关于加快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执行。
2.小型微型企业银行贷款担保费资助项目。事后资助。根据专项审计结果,综合年度预算规模确定资助计划。对小型微型企业发生的单笔担保额小于500万元(含)的银行贷款给予实际发生的担保费最高100%的补贴;单笔担保额500-800(含)万元的银行贷款给予实际发生的担保费最高80%的补贴。每年每家企业最高补贴额不超过30万元。
四、申报条件
申报条件由基础申报条件和专项申报条件两部分组成。
基础申报条件:
(一)在深圳行政区域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相关单位;
(二)按照有关规定经国家有关部门核准或备案,或已取得开展相关业务的资质;
(三)对申请书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守法经营,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未重复申报项目,未被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在深圳市社会信用系统上信用记录良好;
(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且申报项目不属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五)同一单位建设内容相同或部分相同的项目不得向市级有关主管部门多头申报。经核实属多头申报的项目,将取消申报资格并追究申报单位责任;
(六)项目单位不存在《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予资助的情形。
专项申报条件:
(一)改制上市培育资助项目申报条件。
1.项目单位为在深圳行政区域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登记注册的民营及中小企业;
2.项目单位在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拟在境内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并已经完成上市辅导的,或已直接在境外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的;
境内证券交易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含科创板);境外上市不含柜台交易上市、借壳上市以及红筹间接方式上市。
已获得相关阶段市政府财政资金资助的,不重复资助。获得过改制阶段资助或新三板挂牌资助或新三板进入创新层资助的,递减后补足差额。
3.项目单位进入2020年“新三板”创新层名单的,或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
已获得过改制阶段资助的,不再给予“新三板”挂牌奖励;获得过辅导阶段资助的,不再给予进入“新三板”创新层奖励。
4.外地优质上市公司迁入深圳行政区域的,或按照市场运作原则重组外地上市公司,并将外地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入深圳行政区域的。
外地上市公司,仅限于在国内沪深两市(包括科创板)上市的企业,不包括境外上市企业和新三板挂牌企业。重组方式包括上市公司收购、借壳上市以及换股吸收合并等。
迁入的外地上市公司(含直接迁入或重组后迁入的上市公司)应符合深圳市的产业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注册地迁入深圳行政区域满一年,上年度在深圳行政区域的实际纳税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
可在完成重组或完成注册地变更的5年内申报奖励。获得过深圳市总部经济奖励或补助的,不再重复资助。重组外地上市公司的,可以选重组公司或迁入的上市公司作为申报单位,不重复资助。
说明:第2、3、4条件只需符合其中一个条件,即可申请相应的资助。
(二)小型微型企业银行贷款担保费资助项目申报条件。
1.项目单位为在深圳行政区域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登记注册的小型微型企业;
2.项目单位在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通过融资性担保机构担保获得银行贷款,单笔贷款额在800万元(含800万元)以下,且贷款用途符合我市产业政策规定的项目(注:凡贷款用途为购置车辆与房地产项目,不在资助范围)。
小型微型企业依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企业〔2011〕300号)有关规定划分。
五、申请材料
(一)必备材料。
1.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深圳市——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搜索申报事项名称“民营及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培育扶持计划”——查找相关项目情形,在线填报《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创新发展培育扶持计划资助申请书》,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2.营业执照。项目单位提交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印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可免交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2020年纳税证明(复印件,直接到税务部门网站打印或出具);
4.2020年合并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验原件);
5.2020年12月份缴纳社保职工人数证明(社保部门提供的,含子公司、分公司,复印件)。
(二)选项材料——改制上市培育资助项目。
1.实际控制人身份证或控股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有实际控制人或控股股东的提供);
2.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或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复印件,申请改制上市辅导奖励的企业需提供本项材料);
3.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手续的公函(复印件,申请境外上市奖励的企业需提供本项材料);
4.股转系统同意在新三板挂牌的公函(复印件,申请新三板挂牌或进入新三板创新层奖励的企业需提供本材料);
5.新三板挂牌的提示性公告(复印件,申请新三板挂牌或进入新三板创新层奖励的企业需提供本材料);
6.上年度新三板创新层挂牌公司名单并标注序号(复印件,申请进入“新三板”创新层奖励的企业需提供本材料);
7.完成重组外地上市公司的证明材料(包括迁入公司的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批复文件和重组实施情况报告书,复印件,申请重组外地上市公司奖励的企业需提供本材料)。
(三)选项材料——小型微型企业银行贷款担保费资助项目。
1.企业借款合同(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借据(复印件,无需验原件,留待审计环节核对);
2.企业担保合同(与融资担保公司签订的,例如与高新投融资担保公司签订的是担保协议书、与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签订的是委托保证合同)、担保费发票、担保费银行回单(复印件,无需验原件,留待审计环节核对)。
以上材料均需按资金申报系统要求上传相关电子文档(PDF格式、WORD格式或EXCEL格式),提交纸质材料时均需加盖申报单位印章,多页的还需加盖骑缝印章;一式两份,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按申请材料顺序编制目录并装订成册(胶装)。
六、申请表格
申请人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深圳市——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搜索申报事项名称“民营及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培育扶持计划”——查找相关项目情形,在线填报表格。
七、申请受理机关
受理机关: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局,下同)。
受理时间:
1.网上填报受理时间:2021年2月18日至2021年3月26日17:00(注:超过网络填报受理的截止时间,不再受理新提交申请)。
2.书面材料受理时间:2021年3月1日至2021年4月2日17:00。
担保费资助业务咨询:82977347、82002102;
改制上市培育资助业务咨询:82977355;
技术支持:0755-25331219、0755-25331220。
受理地点: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市民中心B区行政服务大厅西厅综合受理窗口(注:为做好疫情防控,减少人员聚集,到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提交材料需提前预约。预约指南:“i深圳”APP或关注“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微信公众号。操作流程:【办事预约】或【预约取号】—【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西厅】。疫情期间,请按照预约时段,错峰提交材料)。
八、申请决定机关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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