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饭店,是上海的经典,它不仅承载上海百年历史文化,在如今更是全世界瞩目的地标。这里有查理·卓别林,玛琳·黛德丽,克拉克·盖博,劳伦斯·奥利弗等著名影星在此驻足;如今,巩俐、周迅、胡歌等十多位著名影星在此拍摄电影,茉·莉酒廊的奢华典雅给予了电影人们无穷的灵感。
2021年5月25日,在第24届上海国际电影节前夕,和平饭店第四届文化艺术周在备受国内外电影人青睐的茉·莉酒廊内盛大启幕。和平电经典影剪辑长片,蜚声海内外的老年爵士乐团献上电影歌曲演奏,用音乐诠释海派文化和光影经典。
5月25日至5月31日期间,诸多与和平电影有关文化艺术活动也将在和平饭店一一拉开序幕。读者与观众可在线上和线下参与各类活动、感受和平光影魅力。
整个艺术节期间,粉丝可通过上海和平饭店微信公众号参与“我与和平的电影情结”摄影大赛投稿,来电影打卡地亲临现场倾听故事,5月31日闭幕式当晚,蜚声国际的老年爵士乐队将与“和平光影百年”摄影比赛脱颖而出的获奖者一起共庆这次艺术周的闭幕。
为期一周的文化艺术周期间,餐饮活动也是精彩纷呈。茉·莉酒廊将推出限定电影主题下午茶套餐,维克多咖啡厅将推出电影主题蛋糕甜品,让光影艺术跃然于舌尖。华懋阁露台将推出“电影绝世名伶”主题鸡尾酒单,为您带来艺术美食美酒之旅。爵士酒吧的老年爵士乐队们还将一如既往地呈现经典的爵士乐表演及电影插曲,沙逊鸡尾酒带您感受30年代的老上海味道。品一口佳肴,来一场美食的时光穿梭,与音乐和电影碰撞,重拾上海经典传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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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5月25日,在第24届上海国际电影节前夕,和平饭店第四届文化艺术周在备受国内外电影人青睐的茉·莉酒廊内盛大启幕。和平电经典影剪辑长片,蜚声海内外的老年爵士乐团献上电影歌曲演奏,用音乐诠释海派文化和光影经典。
5月25日至5月31日期间,诸多与和平电影有关文化艺术活动也将在和平饭店一一拉开序幕。读者与观众可在线上和线下参与各类活动、感受和平光影魅力。
整个艺术节期间,粉丝可通过上海和平饭店微信公众号参与“我与和平的电影情结”摄影大赛投稿,来电影打卡地亲临现场倾听故事,5月31日闭幕式当晚,蜚声国际的老年爵士乐队将与“和平光影百年”摄影比赛脱颖而出的获奖者一起共庆这次艺术周的闭幕。
为期一周的文化艺术周期间,餐饮活动也是精彩纷呈。茉·莉酒廊将推出限定电影主题下午茶套餐,维克多咖啡厅将推出电影主题蛋糕甜品,让光影艺术跃然于舌尖。华懋阁露台将推出“电影绝世名伶”主题鸡尾酒单,为您带来艺术美食美酒之旅。爵士酒吧的老年爵士乐队们还将一如既往地呈现经典的爵士乐表演及电影插曲,沙逊鸡尾酒带您感受30年代的老上海味道。品一口佳肴,来一场美食的时光穿梭,与音乐和电影碰撞,重拾上海经典传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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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南京严禁“商改住”,4月9日起施行】刚刚,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发布《既有建筑改变使用功能规划建设联合审查办法》,通知里提到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将非住宅建筑改为住宅、酒店式公寓!
该办法自2021年4月9日起施行。《既有建筑改变使用功能规划消防联合审查办法》(宁规规范字〔2018〕5号)同时废止。
原文
关于印发《既有建筑改变使用功能规划建设联合审查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鉴于消防设计审查和消防验收备案职能已由消防部门转至建设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市规划资源局和市建委重新制定了《既有建筑改变使用功能规划建设联合审查办法》,现印发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1年3月9日
既有建筑改变使用功能规划建设联合审查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既有建筑改变使用功能进行规划确认、消防设计审查或消防验收备案的工作程序,优化营商环境、提高审查效率,依据《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既有建筑改变使用功能需要办理规划确认、消防设计审查或消防验收备案的,适用本办法。符合原规划用途,仅对建筑内部进行装饰装修、调整布局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通过正、负面清单的形式进行管理,采用企业申请和部门间认定函的方式对既有建筑改变使用功能进行确认。鼓励激发市场活力、提升文化功能、改善民生设施、完善公共服务、进行创新创业的项目;严格控制对城市规划和周边环境、安全有严重影响的项目。
第四条以下建筑(历史建筑、文物保护建筑除外)使用功能变更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对周边无严重影响,无需征求规划资源主管部门意见,建设单位可直接按规定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消防设计审查或消防验收备案:
1.商业、办公(行政办公及工业、研发等企业办公除外)建筑内部的业态调整或者互换,包括:商店、办公、酒店、旅馆、超市、餐饮、娱乐、影剧院、健身房、月子会所、培训机构、托育机构、金融保险服务、眼科、口腔、体检、美容、诊所、宠物医院等;
2.各级人民政府为主体所有或者管理的公共服务设施如:教育设施、医疗设施、文化设施、体育设施、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等建筑内部(除社区用房、物管用房、农贸市场外),在保证主体功能的前提下增加商业服务配套设施的;
3.利用住宅从事创新创业活动,不产生光、电、音等干扰的,如:民宿、文化创意、咨询设计、电子商务、投资基金等;
4.利用风景区(非规划核心景区内)配套用房,增设服务游客的商业设施;
5.工业厂房、仓储建筑增加物流功能或建筑功能相互调整的;
6.其他同一规划用途下建筑内部经营业态的调整。
第五条以下建筑使用功能变更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和周边环境,无需征求规划资源主管部门意见,建设主管部门直接不予受理施工许可、消防设计审查或消防验收备案:
1.未经批准擅自将非住宅建筑改为住宅、酒店式公寓的;
2.利用住宅建筑改为有安全、噪声、光、油烟污染问题、严重影响周边环境的项目,包括:餐饮、机械加工、建材库房、宠物医院、娱乐场所、棋牌室、健身房、游泳馆等;
3.未经批准擅自将建筑用途转为易燃易爆、危化品生产加工存储、危废存储等功能的;
4.社区用房、物管用房、农贸市场改做他用的;
5.未经批准擅自将地下车库、交通通道改做他用的;
6.未经批准擅自封闭架空层、增加隔层等增加建筑面积进行使用的;
7.利用违法建设整体或部分进行使用的;
8.其他明显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用途不符的。
第六条除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建筑改变使用功能的,由房屋产权方或建设单位在开展方案设计前提出申请,规划资源主管部门出具意见。建设主管部门在消防设计审查或消防验收备案遇到难以判断的情形时;或者认为原规划许可内容不明确,需函询的,也可书面征求规划资源主管部门意见,规划资源主管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回函。
(一)下列调整不改变土地用途和不动产登记用途的,无需办理规划许可,在取得规划同意调整的意见后,建设单位可直接按规定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消防设计审查或消防验收备案手续。
1.利用既有建筑改为养老设施、教育设施、文化设施、租赁住房、众创空间、现代服务业、小企业创新基地等;
2.工业、研发建筑内部增加餐饮、商场、超市、健身房等配套设施的;
3.历史建筑、文物保护建筑内部改造,改变现有功能的;
4.行政办公及工业、研发等企业办公建筑内部改造,改变现有功能的;
5.其他不涉及土地用途和不动产登记用途调整的。
(二)调整需改变土地用途或不动产登记用途的,应当按新建项目的程序办理规划许可并完善土地用途变更手续后,办理消防设计审查或消防验收备案手续。
第七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既有建筑使用功能调整,应当按照民事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好涉及的相邻权关系,并负责处理由此引发的相邻权矛盾。
第八条本办法自2021年4月9日起施行。《既有建筑改变使用功能规划消防联合审查办法》(宁规规范字〔2018〕5号)同时废止。
关于《既有建筑改变使用功能规划建设联合审查办法》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的必要性
为规范既有建筑改变使用功能进行规划确认、消防审核或备案的工作程序,优化营商环境、提高审查效率,2018年10月,原市规划局、市消防局联合发布了《既有建筑改变使用功能规划消防联合审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采用正负面清单和部门间认定函的方式进行规划消防联合审查。《办法》作为城市更新政策的配套文件,有效盘活了存量建筑、简化了审批程序、提升了服务效能,激发了我市既有建筑改造的市场活力。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亟需对《办法》进行修改。一是根据机构改革要求以及修订后的《消防法》有关规定,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备案,消防验收的监督检查和处罚权力已整体移交住建部门,《办法》的制定和实施机关已由原市消防局变为市建委,需进行修改;二是随着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新型业态不断涌现,原规定中的商业形态已不能完全适应市场需求,需进行补充;三是近年来各级政府大力倡导的养老服务设施、租赁住房建设等民生项目,需要从各类政策上给予重点支持和配套,需进行衔接。
二、总体思路
以鼓励激发市场活力、提升城市品质、改善民生设施、完善公共服务为总目标,服务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创新名城建设,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鉴于《办法》制定时,经过多部门反复研究论证,内容相对成熟,且实施两年多来,得到了社会和企业的广泛关注和好评,故此次制定基本保持原有框架稳定不变,依然采取正、负面清单和函询的三种方式,仅对需要调整完善的内容进行优化修改,使其继续成为我市城市更新系列政策的有效补充,激发城市存量发展的新活力。
三、上位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一、十二条
3.《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九条
4.《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第二、十五、三十四条
四、主要内容
(一)扩充了正面清单
在充分调研梳理市场需求的基础上,结合新的政策导向,在正面清单中增加了如:月子会所、托育机构等新业态;补充了利用风景区(非规划核心景区内)配套用房增设服务游客商业设施的情形。
(二)优化了负面清单
负面清单整体未做改动,只是调整了部分表述,使其更加严密。
(三)完善了函询情形
对于需要函询的情形,规划资源部门提前介入服务,由房屋产权方或建设单位在开展工程设计前即提出申请,规划资源部门及时出具认定意见,避免企业走弯路,由被动管理变为主动服务;将原正面清单中的“利用既有建筑增加文化展示、民生设施、公益性服务等功能”移入函询的情形,解决了以往名词定义模糊、比例难以界定、实践难以操作的问题;将函询的回复时间从15个工作日缩减至10个工作日,提高了审批效率。
(四)调整了实施主体
根据新修订的《消防法》及国家职能划转文件要求,联合审查的主体由公安消防局改为建设主管部门,文件标题改为《既有建筑改变使用功能规划建设联合审查办法》,正文中涉及到消防部门用词的,也一并调整为建设部门。
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1年3月9日
该办法自2021年4月9日起施行。《既有建筑改变使用功能规划消防联合审查办法》(宁规规范字〔2018〕5号)同时废止。
原文
关于印发《既有建筑改变使用功能规划建设联合审查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鉴于消防设计审查和消防验收备案职能已由消防部门转至建设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市规划资源局和市建委重新制定了《既有建筑改变使用功能规划建设联合审查办法》,现印发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1年3月9日
既有建筑改变使用功能规划建设联合审查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既有建筑改变使用功能进行规划确认、消防设计审查或消防验收备案的工作程序,优化营商环境、提高审查效率,依据《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既有建筑改变使用功能需要办理规划确认、消防设计审查或消防验收备案的,适用本办法。符合原规划用途,仅对建筑内部进行装饰装修、调整布局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通过正、负面清单的形式进行管理,采用企业申请和部门间认定函的方式对既有建筑改变使用功能进行确认。鼓励激发市场活力、提升文化功能、改善民生设施、完善公共服务、进行创新创业的项目;严格控制对城市规划和周边环境、安全有严重影响的项目。
第四条以下建筑(历史建筑、文物保护建筑除外)使用功能变更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对周边无严重影响,无需征求规划资源主管部门意见,建设单位可直接按规定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消防设计审查或消防验收备案:
1.商业、办公(行政办公及工业、研发等企业办公除外)建筑内部的业态调整或者互换,包括:商店、办公、酒店、旅馆、超市、餐饮、娱乐、影剧院、健身房、月子会所、培训机构、托育机构、金融保险服务、眼科、口腔、体检、美容、诊所、宠物医院等;
2.各级人民政府为主体所有或者管理的公共服务设施如:教育设施、医疗设施、文化设施、体育设施、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等建筑内部(除社区用房、物管用房、农贸市场外),在保证主体功能的前提下增加商业服务配套设施的;
3.利用住宅从事创新创业活动,不产生光、电、音等干扰的,如:民宿、文化创意、咨询设计、电子商务、投资基金等;
4.利用风景区(非规划核心景区内)配套用房,增设服务游客的商业设施;
5.工业厂房、仓储建筑增加物流功能或建筑功能相互调整的;
6.其他同一规划用途下建筑内部经营业态的调整。
第五条以下建筑使用功能变更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和周边环境,无需征求规划资源主管部门意见,建设主管部门直接不予受理施工许可、消防设计审查或消防验收备案:
1.未经批准擅自将非住宅建筑改为住宅、酒店式公寓的;
2.利用住宅建筑改为有安全、噪声、光、油烟污染问题、严重影响周边环境的项目,包括:餐饮、机械加工、建材库房、宠物医院、娱乐场所、棋牌室、健身房、游泳馆等;
3.未经批准擅自将建筑用途转为易燃易爆、危化品生产加工存储、危废存储等功能的;
4.社区用房、物管用房、农贸市场改做他用的;
5.未经批准擅自将地下车库、交通通道改做他用的;
6.未经批准擅自封闭架空层、增加隔层等增加建筑面积进行使用的;
7.利用违法建设整体或部分进行使用的;
8.其他明显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用途不符的。
第六条除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建筑改变使用功能的,由房屋产权方或建设单位在开展方案设计前提出申请,规划资源主管部门出具意见。建设主管部门在消防设计审查或消防验收备案遇到难以判断的情形时;或者认为原规划许可内容不明确,需函询的,也可书面征求规划资源主管部门意见,规划资源主管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回函。
(一)下列调整不改变土地用途和不动产登记用途的,无需办理规划许可,在取得规划同意调整的意见后,建设单位可直接按规定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消防设计审查或消防验收备案手续。
1.利用既有建筑改为养老设施、教育设施、文化设施、租赁住房、众创空间、现代服务业、小企业创新基地等;
2.工业、研发建筑内部增加餐饮、商场、超市、健身房等配套设施的;
3.历史建筑、文物保护建筑内部改造,改变现有功能的;
4.行政办公及工业、研发等企业办公建筑内部改造,改变现有功能的;
5.其他不涉及土地用途和不动产登记用途调整的。
(二)调整需改变土地用途或不动产登记用途的,应当按新建项目的程序办理规划许可并完善土地用途变更手续后,办理消防设计审查或消防验收备案手续。
第七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既有建筑使用功能调整,应当按照民事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好涉及的相邻权关系,并负责处理由此引发的相邻权矛盾。
第八条本办法自2021年4月9日起施行。《既有建筑改变使用功能规划消防联合审查办法》(宁规规范字〔2018〕5号)同时废止。
关于《既有建筑改变使用功能规划建设联合审查办法》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的必要性
为规范既有建筑改变使用功能进行规划确认、消防审核或备案的工作程序,优化营商环境、提高审查效率,2018年10月,原市规划局、市消防局联合发布了《既有建筑改变使用功能规划消防联合审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采用正负面清单和部门间认定函的方式进行规划消防联合审查。《办法》作为城市更新政策的配套文件,有效盘活了存量建筑、简化了审批程序、提升了服务效能,激发了我市既有建筑改造的市场活力。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亟需对《办法》进行修改。一是根据机构改革要求以及修订后的《消防法》有关规定,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备案,消防验收的监督检查和处罚权力已整体移交住建部门,《办法》的制定和实施机关已由原市消防局变为市建委,需进行修改;二是随着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新型业态不断涌现,原规定中的商业形态已不能完全适应市场需求,需进行补充;三是近年来各级政府大力倡导的养老服务设施、租赁住房建设等民生项目,需要从各类政策上给予重点支持和配套,需进行衔接。
二、总体思路
以鼓励激发市场活力、提升城市品质、改善民生设施、完善公共服务为总目标,服务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创新名城建设,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鉴于《办法》制定时,经过多部门反复研究论证,内容相对成熟,且实施两年多来,得到了社会和企业的广泛关注和好评,故此次制定基本保持原有框架稳定不变,依然采取正、负面清单和函询的三种方式,仅对需要调整完善的内容进行优化修改,使其继续成为我市城市更新系列政策的有效补充,激发城市存量发展的新活力。
三、上位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一、十二条
3.《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九条
4.《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第二、十五、三十四条
四、主要内容
(一)扩充了正面清单
在充分调研梳理市场需求的基础上,结合新的政策导向,在正面清单中增加了如:月子会所、托育机构等新业态;补充了利用风景区(非规划核心景区内)配套用房增设服务游客商业设施的情形。
(二)优化了负面清单
负面清单整体未做改动,只是调整了部分表述,使其更加严密。
(三)完善了函询情形
对于需要函询的情形,规划资源部门提前介入服务,由房屋产权方或建设单位在开展工程设计前即提出申请,规划资源部门及时出具认定意见,避免企业走弯路,由被动管理变为主动服务;将原正面清单中的“利用既有建筑增加文化展示、民生设施、公益性服务等功能”移入函询的情形,解决了以往名词定义模糊、比例难以界定、实践难以操作的问题;将函询的回复时间从15个工作日缩减至10个工作日,提高了审批效率。
(四)调整了实施主体
根据新修订的《消防法》及国家职能划转文件要求,联合审查的主体由公安消防局改为建设主管部门,文件标题改为《既有建筑改变使用功能规划建设联合审查办法》,正文中涉及到消防部门用词的,也一并调整为建设部门。
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1年3月9日
【蚌埠发布疫情防控1号通告!】
关于严格落实冬春季健康管理十条措施的通告
(2021年第1号)
为积极应对当前严峻复杂的防控形势,现就严格落实冬春季健康管理十条措施通告如下:
一、坚持非必要不外出
1.倡导广大市民本地过节,尽量不出行旅游,尤其不要前往中高风险地区(具体见国家风险等级动态变化)。
2.党政机关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即日起非必要不离省,确需离省的,应报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
3.各级各类学校教职工和学生,寒假期间原则上不离开本省;居住地为中高风险地区的高校、中职专的师生无特殊情况不回家,确需回家的,应报校领导批准。
4.所有出省人员返蚌前,要主动向单位或社区报告,回蚌后第一时间进行1次核酸检测并居家隔离,结果阴性后解除隔离。
二、落实重点人员管控
5.境外及国内中高风险地区来(返)蚌人员全部纳入动态管控。对境外来蚌人员继续实行“14+7”集中隔离和健康管理等措施。
6.所有高风险地区来(返)蚌人员集中隔离14天,进行3次核酸检测;中风险地区来(返)蚌人员集中隔离7天,进行2次核酸检测,并居家医学观察7天,居家隔离期满后再进行1次核酸检测。
7.发生本土病例设区市(直辖市为区)的低风险地区来(返)蚌人员,要提供3天内核酸检测证明,或者到蚌后第一时间接受1次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且测温正常者方可自由流动。
三、严格道路客运防控
8.一律停运蚌埠来往和停靠中高风险地区的道路客运班线及包车客运业务。出行需求量较大的学校、企业,提倡与公交、客运企业双向对接,采取“点对点、门到门”的客运方式组织出行。
9.全市各高速出口要加强来自疫情中高风险地区和疫情中高风险地区籍车辆人员管理,进行测温、扫码和核酸检测报告查验等。对确认来自中高风险地区人员按要求落实管控。
10.在火车站、汽车站及高速公路出口设置转运工作专班,对有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的来(返)蚌人员一律实行闭环转运,并严格实施集中隔离或健康管理。
四、实行群防群控
11.实行网格化管理,建立县(区)、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自然村(小区)四级网格化管理责任体系,分片包干,安排专人对所有外来人员第一时间建立管理台账,全面摸排返乡重点人群情况,及时发现可疑症状者。
12.所有在蚌单位都要落实好单位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做好本单位人员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信息收集、上报工作。
13.发动群众对未主动报告的重点地区来(返)蚌人员进行监督举报,群防群控,严防严控。
五、做到不聚集不扎堆
14.一律取消集体团拜、大型慰问、联欢、聚餐、年会、大型商业演出、体育赛事、民俗活动、民间庙会、新年祈福、迎新年等活动;确需举办的,主管单位要慎重评估、从严审批,主办方要按照“谁主办、谁负责”原则,落实防控主体责任,并严控人数、规模和时间。
15.超过50人参加的聚集性活动必须制定防控方案,经所在县区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审批并严格落实防控措施后方可举办。倡导采取视频形式召开会议。
16.春节期间不串门拜年,“红事”缓办、“白事”简办。聚餐人数控制在10人及以下,用公筷。
六、加强进口冷链食品管理
17.低风险地区的重点行业从业人员(冷链物品装卸、搬运、运输等)来(返)蚌时需提供7天内核酸检测证明,或者到蚌后接受1次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且测温正常者方可自由流动。
18.所有经营进口冷链食品的单位和个人,一律要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提前报备;不得经营“四证一码”不齐全的进口冷链食品。所有进口冷链食品抵蚌后一律进入集中监管仓,进行核酸检测和预防性全面消毒,完成赋码后,才能出仓用于生产、加工和销售;对已在库且没有取得相关报告和证明的,一律要经核酸检测合格和全面消毒赋码后,才能用于生产、加工和销售。
19.凡是销售进口冷链食品的商场超市,一律实行专区专柜销售、消费者实名登记购买;机关、学校、医院、企业等内部食堂和酒店不得提供进口冷链生食。
七、抓好重点场所防控
20.公共场所业主单位要履行主体责任,严格落实“亮(扫)码+测温+戴口罩”和日常消毒、通风等防控措施。影院等文化娱乐场所接纳消费者人数,不得超过核定人数的75%。
21.旅游景区要严格落实预约制度,实行预约开放,引导游客间隔入园、错峰旅游,景区接待量不超过最大承载量的75%。
八、强化发热就诊及购药管理
22.出现发热症状的,必须到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就诊,全部进行核酸检测;诊所以及未设置发热门诊的医院不得诊疗发热病人。
23.药店出售退烧药品时,需提供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出具的外购处方及核酸检测证明,患者必须实名登记,相关情况及时网上报备。药店违反规定出售退烧药品一经发现将严格处罚。
九、坚决做好个人防护
24.进入车站、码头、农(集)贸市场、宾馆、银行、商场、超市、饭店、影剧院、网吧、KTV、酒吧、咖啡馆、理发店、美容店、健身房、食堂、会议室、电梯、展览馆、美术馆、博物馆、体育馆、游泳馆、麻将馆等密闭场所时,以及乘坐公共汽车、出租车等交通工具时,必须佩戴口罩。主动接受体温检测、“健康码”和“行程码”查验。
十、自觉遵守防疫各项规定
25.所有在蚌人员要自觉遵守国家、省、市出台的疫情防控各项规定。对拒不执行各级政府依法发布的疫情防控决定、命令行为的,严肃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立案查处。全市广大党员干部及其他公职人员凡违反上述规定的,按纪严于法的原则,先依纪依规从严处理。
蚌埠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
2021年1月12日
关于严格落实冬春季健康管理十条措施的通告
(2021年第1号)
为积极应对当前严峻复杂的防控形势,现就严格落实冬春季健康管理十条措施通告如下:
一、坚持非必要不外出
1.倡导广大市民本地过节,尽量不出行旅游,尤其不要前往中高风险地区(具体见国家风险等级动态变化)。
2.党政机关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即日起非必要不离省,确需离省的,应报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
3.各级各类学校教职工和学生,寒假期间原则上不离开本省;居住地为中高风险地区的高校、中职专的师生无特殊情况不回家,确需回家的,应报校领导批准。
4.所有出省人员返蚌前,要主动向单位或社区报告,回蚌后第一时间进行1次核酸检测并居家隔离,结果阴性后解除隔离。
二、落实重点人员管控
5.境外及国内中高风险地区来(返)蚌人员全部纳入动态管控。对境外来蚌人员继续实行“14+7”集中隔离和健康管理等措施。
6.所有高风险地区来(返)蚌人员集中隔离14天,进行3次核酸检测;中风险地区来(返)蚌人员集中隔离7天,进行2次核酸检测,并居家医学观察7天,居家隔离期满后再进行1次核酸检测。
7.发生本土病例设区市(直辖市为区)的低风险地区来(返)蚌人员,要提供3天内核酸检测证明,或者到蚌后第一时间接受1次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且测温正常者方可自由流动。
三、严格道路客运防控
8.一律停运蚌埠来往和停靠中高风险地区的道路客运班线及包车客运业务。出行需求量较大的学校、企业,提倡与公交、客运企业双向对接,采取“点对点、门到门”的客运方式组织出行。
9.全市各高速出口要加强来自疫情中高风险地区和疫情中高风险地区籍车辆人员管理,进行测温、扫码和核酸检测报告查验等。对确认来自中高风险地区人员按要求落实管控。
10.在火车站、汽车站及高速公路出口设置转运工作专班,对有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的来(返)蚌人员一律实行闭环转运,并严格实施集中隔离或健康管理。
四、实行群防群控
11.实行网格化管理,建立县(区)、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自然村(小区)四级网格化管理责任体系,分片包干,安排专人对所有外来人员第一时间建立管理台账,全面摸排返乡重点人群情况,及时发现可疑症状者。
12.所有在蚌单位都要落实好单位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做好本单位人员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信息收集、上报工作。
13.发动群众对未主动报告的重点地区来(返)蚌人员进行监督举报,群防群控,严防严控。
五、做到不聚集不扎堆
14.一律取消集体团拜、大型慰问、联欢、聚餐、年会、大型商业演出、体育赛事、民俗活动、民间庙会、新年祈福、迎新年等活动;确需举办的,主管单位要慎重评估、从严审批,主办方要按照“谁主办、谁负责”原则,落实防控主体责任,并严控人数、规模和时间。
15.超过50人参加的聚集性活动必须制定防控方案,经所在县区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审批并严格落实防控措施后方可举办。倡导采取视频形式召开会议。
16.春节期间不串门拜年,“红事”缓办、“白事”简办。聚餐人数控制在10人及以下,用公筷。
六、加强进口冷链食品管理
17.低风险地区的重点行业从业人员(冷链物品装卸、搬运、运输等)来(返)蚌时需提供7天内核酸检测证明,或者到蚌后接受1次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且测温正常者方可自由流动。
18.所有经营进口冷链食品的单位和个人,一律要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提前报备;不得经营“四证一码”不齐全的进口冷链食品。所有进口冷链食品抵蚌后一律进入集中监管仓,进行核酸检测和预防性全面消毒,完成赋码后,才能出仓用于生产、加工和销售;对已在库且没有取得相关报告和证明的,一律要经核酸检测合格和全面消毒赋码后,才能用于生产、加工和销售。
19.凡是销售进口冷链食品的商场超市,一律实行专区专柜销售、消费者实名登记购买;机关、学校、医院、企业等内部食堂和酒店不得提供进口冷链生食。
七、抓好重点场所防控
20.公共场所业主单位要履行主体责任,严格落实“亮(扫)码+测温+戴口罩”和日常消毒、通风等防控措施。影院等文化娱乐场所接纳消费者人数,不得超过核定人数的75%。
21.旅游景区要严格落实预约制度,实行预约开放,引导游客间隔入园、错峰旅游,景区接待量不超过最大承载量的75%。
八、强化发热就诊及购药管理
22.出现发热症状的,必须到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就诊,全部进行核酸检测;诊所以及未设置发热门诊的医院不得诊疗发热病人。
23.药店出售退烧药品时,需提供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出具的外购处方及核酸检测证明,患者必须实名登记,相关情况及时网上报备。药店违反规定出售退烧药品一经发现将严格处罚。
九、坚决做好个人防护
24.进入车站、码头、农(集)贸市场、宾馆、银行、商场、超市、饭店、影剧院、网吧、KTV、酒吧、咖啡馆、理发店、美容店、健身房、食堂、会议室、电梯、展览馆、美术馆、博物馆、体育馆、游泳馆、麻将馆等密闭场所时,以及乘坐公共汽车、出租车等交通工具时,必须佩戴口罩。主动接受体温检测、“健康码”和“行程码”查验。
十、自觉遵守防疫各项规定
25.所有在蚌人员要自觉遵守国家、省、市出台的疫情防控各项规定。对拒不执行各级政府依法发布的疫情防控决定、命令行为的,严肃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立案查处。全市广大党员干部及其他公职人员凡违反上述规定的,按纪严于法的原则,先依纪依规从严处理。
蚌埠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
2021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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