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
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09-27 18:01 发表于河北
图片
点击上方蓝字关注我们
图片
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
1921年7月23日 上海
1921年7月23日至31日在上海举行。出席代表12人,代表党员50多人。会议在最后一天转移到浙江嘉兴南湖的游船上举行。大会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的第一个纲领。
1920年夏至1921年春,随着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的广泛传播,中国工人运动的蓬勃兴起,作为两者结合产物的中国共产党早期组织,在上海、北京、武汉、长沙、济南、广州以及赴日、旅欧留学生中相继成立,建党条件基本成熟,召开全国代表大会也在建党骨干中开始酝酿。
6月3日,共产国际代表马林取道欧洲来到上海,与从西伯利亚南下的另一位国际代表尼科尔斯基会合。他们很快与陈独秀离沪期间主持上海党组织工作的李达、李汉俊取得联系,并交换了情况。共产国际代表建议及早召开党的代表大会,宣告中国共产党的正式成立。
李达、李汉俊在征询陈独秀、李大钊的意见并获得同意后,分别写信给各地党组织,要求每个地区派出两位代表到上海出席党的全国代表大会。
7月中下旬,设在法租界白尔路389号(今太仓路127号)的博文女校,陆续住进了一批教师、学生模样的青年人,以北京大学师生暑期考察团的名义,来上海参加这次历史性的聚会。代表们到齐以后,就便在住处开了预备会。
7月23日晚,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在上海法租界望志路106号(今兴业路76号)正式开幕。会址设在李书城、李汉俊兄弟住宅,大家围坐在客厅长餐桌四周,室内没有特别布置,陈设简单,气氛庄重。出席者有上海的李汉俊、李达;北京的张国焘、刘仁静;长沙的毛泽东、何叔衡;武汉的董必武、陈潭秋;济南的王尽美、邓恩铭;广州的陈公博;留日学生周佛海以及陈独秀委派的包惠僧。陈独秀和李大钊因公务在身未出席会议,而在代表们心目中他们仍是党的主要创始人和领袖。
图片
上海中共“一大”会址
两位共产国际代表出席了一大开幕会议,并发表热情的讲话。马林首先指出:中国共产党的成立具有重大的世界意义,第三国际增加了一个东方支部,苏俄布尔什维克又多了一个亲密战友,并对中共提出了建议和希望。尼科尔斯基介绍了共产国际远东局的情况,要求中共把工作进程及时报告远东局。
接着,代表们商讨了会议的任务和议题,一致确定先由各地代表报告本地工作,再讨论并通过党的纲领和今后工作计划,最后选举中央领导机构。
7月24日举行第二次会议,各地代表报告本地区党团组织的状况和工作进程,并交流了经验体会。25、26日休会,用于起草党的纲领和今后工作计划。27、28和29日三天,分别举行三次会议,集中议论此前起草的纲领和决议。讨论认真热烈,大家各抒己见,既有统一的认识,又在某些问题引起争论,会议未作出决定。
7月30日晚,一大举行第六次会议,原定议题是通过党的纲领和决议,选举中央机构。会议刚开始几分钟,法租界巡捕房密探突然闯入,这次会被迫中断。
一大第六次会议刚开始,就遭受法租界巡捕房的侵扰。首先闯入会场的叫程子卿,他是黄金荣的把兄弟,利用这层关系进入巡捕房,任华人探长。原来马林由莫斯科途经欧洲来华,曾在维也纳被警察局拘捕,虽经营救获释,但其行动一直作为“赤色分子”被严密监视。具有丰富秘密工作经验的马林,警觉地说这人一定是“包打听”,建议立即停会,大家分头离开。
果然,十几分钟后两辆警车包围了一大会址,法籍警官亲自带人进入室内询问搜查,没有找到多少证据,威胁警告一番后撤走了。这次冲击虽然没有带来重大损失,毕竟一大不能再在原址进行了。转移出来的一大代表当晚集中于李达寓所商讨,大家一致认为会议不能在上海举行了,有人提议到杭州开会,又有的提出杭州过于繁华,容易暴露目标。当时在场的李达夫人王会悟提出:不如到我的家乡嘉兴南湖开会,离上海很近,又易于隐蔽。大家都赞成,觉得这个安排很妥当。
第二天清晨,代表们分两批乘火车前往嘉兴。两位国际代表目标太大,李汉俊、陈公博也因经历一场虚惊,都未去嘉兴。10时左右,代表们先后到达嘉兴车站,在鸳湖旅馆稍事休息后,登上事先租好的南湖画舫。
这是一个阴天,下起了蒙蒙细雨,游人渐渐离去,秀丽的南湖显得格外清静优雅。11时许,一大会议在缓缓划行的画舫上开始了。
南湖会议继续着上海30日未能进行的议题,先讨论并通过《中国共产党的第一个纲领》,这份15条约700字的简短纲领,确定了党的名称、奋斗目标、基本政策、提出了发展党员、建立地方和中央机构等组织制度,兼有党纲和党章的内容,是党的第一个正式文献。
接着讨论并通过《中国共产党的第一个决议》,对今后党的工作作出安排部署,鉴于党的力量还弱小,决定以主要精力建立工会组织,指导工人运动和做好宣传工作,并要求与其他政党关系上保持独立政策,强调与第三国际建立紧密关系。
下午5时,天气转晴,湖面上一艘汽艇向画舫急驰而来。大家因有上海的经历而提高了警惕,立即藏起文件,桌上摆出麻将牌,装扮成游客。后来打听到这是当地士绅的私人游艇,大家才松了一口气,会议仍继续进行。
最后,一大选举中央领导机构,代表们认为目前党员人数少、地方组织尚不健全,暂不成立中央委员会,先建立三人组成的中央局,并选举陈独秀任书记,张国焘为组织主任,李达为宣传主任。党的第一个中央机关由此产生。会议在齐呼“第三国际万岁”“中国共产党万岁”声中闭幕。
一大召开标志着中国共产党的正式成立,犹如一轮红日在东方冉冉升起,照亮了中国革命的前程。这是近代中国社会进步和革命发展的客观要求,是开天辟地的大事变。自从有了中国共产党,中国革命的面目就焕然一新了。(文章来源:共产党员网)
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09-27 18:01 发表于河北
图片
点击上方蓝字关注我们
图片
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
1921年7月23日 上海
1921年7月23日至31日在上海举行。出席代表12人,代表党员50多人。会议在最后一天转移到浙江嘉兴南湖的游船上举行。大会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的第一个纲领。
1920年夏至1921年春,随着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的广泛传播,中国工人运动的蓬勃兴起,作为两者结合产物的中国共产党早期组织,在上海、北京、武汉、长沙、济南、广州以及赴日、旅欧留学生中相继成立,建党条件基本成熟,召开全国代表大会也在建党骨干中开始酝酿。
6月3日,共产国际代表马林取道欧洲来到上海,与从西伯利亚南下的另一位国际代表尼科尔斯基会合。他们很快与陈独秀离沪期间主持上海党组织工作的李达、李汉俊取得联系,并交换了情况。共产国际代表建议及早召开党的代表大会,宣告中国共产党的正式成立。
李达、李汉俊在征询陈独秀、李大钊的意见并获得同意后,分别写信给各地党组织,要求每个地区派出两位代表到上海出席党的全国代表大会。
7月中下旬,设在法租界白尔路389号(今太仓路127号)的博文女校,陆续住进了一批教师、学生模样的青年人,以北京大学师生暑期考察团的名义,来上海参加这次历史性的聚会。代表们到齐以后,就便在住处开了预备会。
7月23日晚,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在上海法租界望志路106号(今兴业路76号)正式开幕。会址设在李书城、李汉俊兄弟住宅,大家围坐在客厅长餐桌四周,室内没有特别布置,陈设简单,气氛庄重。出席者有上海的李汉俊、李达;北京的张国焘、刘仁静;长沙的毛泽东、何叔衡;武汉的董必武、陈潭秋;济南的王尽美、邓恩铭;广州的陈公博;留日学生周佛海以及陈独秀委派的包惠僧。陈独秀和李大钊因公务在身未出席会议,而在代表们心目中他们仍是党的主要创始人和领袖。
图片
上海中共“一大”会址
两位共产国际代表出席了一大开幕会议,并发表热情的讲话。马林首先指出:中国共产党的成立具有重大的世界意义,第三国际增加了一个东方支部,苏俄布尔什维克又多了一个亲密战友,并对中共提出了建议和希望。尼科尔斯基介绍了共产国际远东局的情况,要求中共把工作进程及时报告远东局。
接着,代表们商讨了会议的任务和议题,一致确定先由各地代表报告本地工作,再讨论并通过党的纲领和今后工作计划,最后选举中央领导机构。
7月24日举行第二次会议,各地代表报告本地区党团组织的状况和工作进程,并交流了经验体会。25、26日休会,用于起草党的纲领和今后工作计划。27、28和29日三天,分别举行三次会议,集中议论此前起草的纲领和决议。讨论认真热烈,大家各抒己见,既有统一的认识,又在某些问题引起争论,会议未作出决定。
7月30日晚,一大举行第六次会议,原定议题是通过党的纲领和决议,选举中央机构。会议刚开始几分钟,法租界巡捕房密探突然闯入,这次会被迫中断。
一大第六次会议刚开始,就遭受法租界巡捕房的侵扰。首先闯入会场的叫程子卿,他是黄金荣的把兄弟,利用这层关系进入巡捕房,任华人探长。原来马林由莫斯科途经欧洲来华,曾在维也纳被警察局拘捕,虽经营救获释,但其行动一直作为“赤色分子”被严密监视。具有丰富秘密工作经验的马林,警觉地说这人一定是“包打听”,建议立即停会,大家分头离开。
果然,十几分钟后两辆警车包围了一大会址,法籍警官亲自带人进入室内询问搜查,没有找到多少证据,威胁警告一番后撤走了。这次冲击虽然没有带来重大损失,毕竟一大不能再在原址进行了。转移出来的一大代表当晚集中于李达寓所商讨,大家一致认为会议不能在上海举行了,有人提议到杭州开会,又有的提出杭州过于繁华,容易暴露目标。当时在场的李达夫人王会悟提出:不如到我的家乡嘉兴南湖开会,离上海很近,又易于隐蔽。大家都赞成,觉得这个安排很妥当。
第二天清晨,代表们分两批乘火车前往嘉兴。两位国际代表目标太大,李汉俊、陈公博也因经历一场虚惊,都未去嘉兴。10时左右,代表们先后到达嘉兴车站,在鸳湖旅馆稍事休息后,登上事先租好的南湖画舫。
这是一个阴天,下起了蒙蒙细雨,游人渐渐离去,秀丽的南湖显得格外清静优雅。11时许,一大会议在缓缓划行的画舫上开始了。
南湖会议继续着上海30日未能进行的议题,先讨论并通过《中国共产党的第一个纲领》,这份15条约700字的简短纲领,确定了党的名称、奋斗目标、基本政策、提出了发展党员、建立地方和中央机构等组织制度,兼有党纲和党章的内容,是党的第一个正式文献。
接着讨论并通过《中国共产党的第一个决议》,对今后党的工作作出安排部署,鉴于党的力量还弱小,决定以主要精力建立工会组织,指导工人运动和做好宣传工作,并要求与其他政党关系上保持独立政策,强调与第三国际建立紧密关系。
下午5时,天气转晴,湖面上一艘汽艇向画舫急驰而来。大家因有上海的经历而提高了警惕,立即藏起文件,桌上摆出麻将牌,装扮成游客。后来打听到这是当地士绅的私人游艇,大家才松了一口气,会议仍继续进行。
最后,一大选举中央领导机构,代表们认为目前党员人数少、地方组织尚不健全,暂不成立中央委员会,先建立三人组成的中央局,并选举陈独秀任书记,张国焘为组织主任,李达为宣传主任。党的第一个中央机关由此产生。会议在齐呼“第三国际万岁”“中国共产党万岁”声中闭幕。
一大召开标志着中国共产党的正式成立,犹如一轮红日在东方冉冉升起,照亮了中国革命的前程。这是近代中国社会进步和革命发展的客观要求,是开天辟地的大事变。自从有了中国共产党,中国革命的面目就焕然一新了。(文章来源:共产党员网)
#百合##百合小说##古风小说##小说##文学##读书##古风##情感#
盛世皇朝二十一年,人们饭后茶点最喜讨论的不是政事,而是京城两位才貌双全的女子。
那两位奇女子,一位一袭白衣端庄优雅,倾国倾城,不知是多少皇亲贵族的梦中情人。
另一位常年红衣飒爽绝美,冷艳高贵,亦是不少男儿崇仰之人。
为何说她们是奇女子呢?
在京城中,以这二位的美名,求娶之人能踏破两家的门槛,奈何这两位却始终不愿嫁人。
世人都以为是这两位眼光太高,怕是要老在深闺,却无人知这两人早已芳心暗许彼此,却奈何规矩束缚不敢言明心意。
盛世皇朝二十三年,边境大敌来势汹汹,声称要皇朝送出公主和亲才肯退去。
遭遇国破战事,红衣女子身为将军府长女,自然是义不容辞,她穿上盔甲,骑上白马带领万干将士奔赴沙场。
白衣女子心中不舍却只也懂得国家大义,在城门上为她弹奏一曲,目送军队前的那抹红衣慢慢远去。
她耳边响起红衣女子临走时说的话:“这次我不为其他,只为你。”
再后来战事越发平起,战士们一再连败,有消息从远方传来,说领军之人已经遭遇不幸。
白衣女子听闻这个消息,手中刚温好的茶杯掉落,摔碎在地面上。一向温婉的她再也不管不顾的骑马前去找她。
可是她只是一个身体柔弱,不懂武功的女子啊,平常若是红衣女子不在身边,她就是连马也不敢上的。
但是如今她的脑海中浮现出曾经红衣女子身骑白马揽她上马的画面,两人皆是笑靥如花,她眼神坚定着驾驭着马儿出了城门向远方而去。
你看,我会骑马了,你一定要等着我啊,你.....怎么会舍得留我一人在世间呢!
你说过会看着我穿上嫁衣的那天的,其实我一直不敢说,如果嫁衣不是为你而穿,那我宁愿这一生没有那一天。
数日奔波,白衣女子一身疲惫不堪,总算是到了行军驻扎之地,听到了她之前只是受伤性命没有大碍的消息,白衣女子总算是笑了出来。
可接下来的消息却让她的笑凝固在了脸上,小兵说,边境贼人再犯。
将军却身负重伤再度杀了出去,白衣女子心中大惊,不顾奔波十几天一身的疲惫,也不去想战场上的杀伐岂是她一介小女子可以抵抗的,她只想见她。
行军驻扎之地的驻留兵将急忙拦住她,然而白衣女人却以公主之令,怒斥拦路众人散开。
这是一向温柔的她第一次这么冷清又肃穆的说话,众人又怎敢冒犯公主千金之躯,白衣女子最终还是只身一人去了战场。
战场之上,红衣女子一身的伤,头盔也不知何时已经掉落,她望向了京城的方向,挂着鲜血的嘴脸却笑了起来,是她太想念她的女孩了吗?
她好像出现幻觉了,她看到她的女孩正在穿过刀剑相向的士兵们向她跑了过来。
红衣女子已经身负重伤,筋疲力尽的半跪在地面上,她手中的剑已经半尺插入地面。
然而她的幻觉越来越真实,她的女孩直接来到她面前,双手抱住她的脖子,红衣女子一时惊愕,分不清现实还是幻觉。
直到白衣女子捧着她的脸,泪流满面的叫着她的名字,她才发现这并不是幻觉,可是此时的她却是后怕。
她……她的女孩怎么能来这种地方,她不敢想她的女孩受了多少苦,只得大吼道:“你疯了!谁让你来的!”
红衣女子红着眼激动地吼道:“来人!分一路兵把她给老子送回去,全体将士护送公主!撤兵!”
白衣女子却紧紧的抱住她,泪流满面的反驳喝道:“你才是疯了!明明受伤了还这么逞能做什么!”
红衣女子缓缓站起身, 她将满是血迹的手在胳膊处的衣物上擦了擦,然后轻抚白衣女子的脸颊。
她满眼宠溺道:“公主,我会一直守护着你!前提是我们的国家不能破,你才会一直是尊贵的公主!你需得一直好好的,等我回家!”
白衣女子红了眼眶,红衣女子微微一笑,揉了揉她的脑袋。
就在此时一个贼人冲了过来,红衣女子眉目一凌,护着白衣女子转身刺去,那人的血溅在白衣女子身上的白纱之上,红衣女子皱了皱眉,道:“你不该来的!”
她的女孩,哪怕是一点衣角,这些贼人的血也不配染上。
红衣女人垂眸瞥向白衣女子,深深的看了她一眼,然后一个手刀劈晕了她,白衣女子顿时晕倒在她怀中。
“副将!你亲自送公主回去,不能让她有一点事!”
“可是,将军!您……”
“闭嘴!不用管我,你需知道,她是我的命!”
白衣女子再度醒来,已经是在马车之上,她吵嚷着不肯再回去。
护送着马车的副将低声道:“公主!将军说了,您是她的命!即便您不惜命,为了将军的命,您还是别留在这危险之地了!”
白衣女子愣了好半天,终是放下车帘。
三年后,将士们大获全胜,班师回朝,白衣女子在城门口迎接,见到的却是一副黑棺。
消息早已传回京城,最后一战最为凶险却又重要的便是诱饵,她去做了那个诱饵。
计谋成功了,全军大胜,她却再也回不来了。
白衣女子穿的不再是寻常白衣,而是只有家人才能穿的丧衣,头戴白花,不顾寻常人的眼神,不管皇家礼仪,众目睽睽之下,掀了棺盖躺了下去,她笑着抚摸着她已经冰凉的脸颊,她是知道的,她英勇豪气,从来不输任何男儿!
她想给她一片盛世繁华,她做到了。可是如今世事安稳,没了她,一切都没意义了。既然生不能同在那便死同裘吧!
我从来不会认为我们都是女子就不能相爱,你给我的极致宠爱又是几个世间男子能给的!
不过……如果有下一辈子,你能不能早点说出你爱我,然后将我明媒正娶回家,你说的等你回家,我等了,你却失约了!那就下辈子吧!
下辈子别让我等了,你直接带我回家吧!
盛世皇朝二十六年,将军府长女平定边境暴乱,却以身殉国。
皇家小公主悲痛欲绝,班师回朝之日,欣毒自尽。
后追封二人嘉德公主与...驸马。
世人皆无人异议,这是被历史所承认的一段旷世绝恋。
盛世皇朝二十一年,人们饭后茶点最喜讨论的不是政事,而是京城两位才貌双全的女子。
那两位奇女子,一位一袭白衣端庄优雅,倾国倾城,不知是多少皇亲贵族的梦中情人。
另一位常年红衣飒爽绝美,冷艳高贵,亦是不少男儿崇仰之人。
为何说她们是奇女子呢?
在京城中,以这二位的美名,求娶之人能踏破两家的门槛,奈何这两位却始终不愿嫁人。
世人都以为是这两位眼光太高,怕是要老在深闺,却无人知这两人早已芳心暗许彼此,却奈何规矩束缚不敢言明心意。
盛世皇朝二十三年,边境大敌来势汹汹,声称要皇朝送出公主和亲才肯退去。
遭遇国破战事,红衣女子身为将军府长女,自然是义不容辞,她穿上盔甲,骑上白马带领万干将士奔赴沙场。
白衣女子心中不舍却只也懂得国家大义,在城门上为她弹奏一曲,目送军队前的那抹红衣慢慢远去。
她耳边响起红衣女子临走时说的话:“这次我不为其他,只为你。”
再后来战事越发平起,战士们一再连败,有消息从远方传来,说领军之人已经遭遇不幸。
白衣女子听闻这个消息,手中刚温好的茶杯掉落,摔碎在地面上。一向温婉的她再也不管不顾的骑马前去找她。
可是她只是一个身体柔弱,不懂武功的女子啊,平常若是红衣女子不在身边,她就是连马也不敢上的。
但是如今她的脑海中浮现出曾经红衣女子身骑白马揽她上马的画面,两人皆是笑靥如花,她眼神坚定着驾驭着马儿出了城门向远方而去。
你看,我会骑马了,你一定要等着我啊,你.....怎么会舍得留我一人在世间呢!
你说过会看着我穿上嫁衣的那天的,其实我一直不敢说,如果嫁衣不是为你而穿,那我宁愿这一生没有那一天。
数日奔波,白衣女子一身疲惫不堪,总算是到了行军驻扎之地,听到了她之前只是受伤性命没有大碍的消息,白衣女子总算是笑了出来。
可接下来的消息却让她的笑凝固在了脸上,小兵说,边境贼人再犯。
将军却身负重伤再度杀了出去,白衣女子心中大惊,不顾奔波十几天一身的疲惫,也不去想战场上的杀伐岂是她一介小女子可以抵抗的,她只想见她。
行军驻扎之地的驻留兵将急忙拦住她,然而白衣女人却以公主之令,怒斥拦路众人散开。
这是一向温柔的她第一次这么冷清又肃穆的说话,众人又怎敢冒犯公主千金之躯,白衣女子最终还是只身一人去了战场。
战场之上,红衣女子一身的伤,头盔也不知何时已经掉落,她望向了京城的方向,挂着鲜血的嘴脸却笑了起来,是她太想念她的女孩了吗?
她好像出现幻觉了,她看到她的女孩正在穿过刀剑相向的士兵们向她跑了过来。
红衣女子已经身负重伤,筋疲力尽的半跪在地面上,她手中的剑已经半尺插入地面。
然而她的幻觉越来越真实,她的女孩直接来到她面前,双手抱住她的脖子,红衣女子一时惊愕,分不清现实还是幻觉。
直到白衣女子捧着她的脸,泪流满面的叫着她的名字,她才发现这并不是幻觉,可是此时的她却是后怕。
她……她的女孩怎么能来这种地方,她不敢想她的女孩受了多少苦,只得大吼道:“你疯了!谁让你来的!”
红衣女子红着眼激动地吼道:“来人!分一路兵把她给老子送回去,全体将士护送公主!撤兵!”
白衣女子却紧紧的抱住她,泪流满面的反驳喝道:“你才是疯了!明明受伤了还这么逞能做什么!”
红衣女子缓缓站起身, 她将满是血迹的手在胳膊处的衣物上擦了擦,然后轻抚白衣女子的脸颊。
她满眼宠溺道:“公主,我会一直守护着你!前提是我们的国家不能破,你才会一直是尊贵的公主!你需得一直好好的,等我回家!”
白衣女子红了眼眶,红衣女子微微一笑,揉了揉她的脑袋。
就在此时一个贼人冲了过来,红衣女子眉目一凌,护着白衣女子转身刺去,那人的血溅在白衣女子身上的白纱之上,红衣女子皱了皱眉,道:“你不该来的!”
她的女孩,哪怕是一点衣角,这些贼人的血也不配染上。
红衣女人垂眸瞥向白衣女子,深深的看了她一眼,然后一个手刀劈晕了她,白衣女子顿时晕倒在她怀中。
“副将!你亲自送公主回去,不能让她有一点事!”
“可是,将军!您……”
“闭嘴!不用管我,你需知道,她是我的命!”
白衣女子再度醒来,已经是在马车之上,她吵嚷着不肯再回去。
护送着马车的副将低声道:“公主!将军说了,您是她的命!即便您不惜命,为了将军的命,您还是别留在这危险之地了!”
白衣女子愣了好半天,终是放下车帘。
三年后,将士们大获全胜,班师回朝,白衣女子在城门口迎接,见到的却是一副黑棺。
消息早已传回京城,最后一战最为凶险却又重要的便是诱饵,她去做了那个诱饵。
计谋成功了,全军大胜,她却再也回不来了。
白衣女子穿的不再是寻常白衣,而是只有家人才能穿的丧衣,头戴白花,不顾寻常人的眼神,不管皇家礼仪,众目睽睽之下,掀了棺盖躺了下去,她笑着抚摸着她已经冰凉的脸颊,她是知道的,她英勇豪气,从来不输任何男儿!
她想给她一片盛世繁华,她做到了。可是如今世事安稳,没了她,一切都没意义了。既然生不能同在那便死同裘吧!
我从来不会认为我们都是女子就不能相爱,你给我的极致宠爱又是几个世间男子能给的!
不过……如果有下一辈子,你能不能早点说出你爱我,然后将我明媒正娶回家,你说的等你回家,我等了,你却失约了!那就下辈子吧!
下辈子别让我等了,你直接带我回家吧!
盛世皇朝二十六年,将军府长女平定边境暴乱,却以身殉国。
皇家小公主悲痛欲绝,班师回朝之日,欣毒自尽。
后追封二人嘉德公主与...驸马。
世人皆无人异议,这是被历史所承认的一段旷世绝恋。
网络普法】酒后挪车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指导案例来了
裁判观点14
▼▼▼
如何认定危险驾驶罪中规定的
追逐竞驶情节恶劣?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指导案例:第906号张某伟、金某危险驾驶案指出:对“追逐竞驶”的认定,应当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结合行为人的主观心态和客观行为综合判断。就主观方面而言,虽然刑法未将行为人的动机和目的作为该罪的构成要件,但“追逐竞驶”的行为特征决定了实践中行为人多出于竞技、寻求刺激、挑衅泄愤等动机,或者基于赌博牟利等目的,而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故对行为人动机和目的的考察有助于对其行为性质的判断。就客观行为而言,通常表现为以一辆或者多辆机动车为追逐目标,伴有超速行驶、连续违反交通信号灯、曲折变道超车等违章驾驶行为。
追逐竞驶的“情节恶劣”具体表现为以下情形:
(1)追逐竞驶行为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交通肇事罪等其他犯罪的。虽然追逐竞驶属于情节犯,不以发生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具体后果为要件,但交通事故的发生说明该追逐竞驶行为已经从刑法拟制的抽象危险转化为现实危害结果,自然应当认定为情节恶劣。
(2)伴有多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追逐竞驶行为本身具有高度危险性,如果还实施了其他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驾驶行为,会进一步提升该行为的危险程度。常见的情形包括:驾驶改装、拼装的机动车,违规超车,严重超速行驶,违反交通信号以及实施其他违反道路安全通行规定的行为。
(3)追逐竞驶主观恶性较大的。如曾因追逐竞驶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多人多次追逐竞驶的,酒后、吸食毒品后追逐竞驶的,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的。
(4)在特殊时段、路段追逐竞驶,或者驾驶特殊车型追逐竞驶的,如交通高峰期在城市繁华路段追逐竞驶,造成交通堵塞或者引起公共恐慌的。
(5)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追逐竞驶的等。
裁判观点15
▼▼▼
追逐竞驶造成交通事故
尚不构成交通肇事罪的,
是构成危险驾驶罪还是以
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指导案例:第907号彭某伟危险驾驶案指出:关于危险驾驶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辨析,主要注意把握以下两个方面:(一)要看行为人对追逐竞驶造成的交通事故后果是持过于自信的过失意志还是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意志;(二)要看追逐竞驶的行为是否达到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行为相当的危险程度。
本案被告人彭某伟虽实施了危险驾驶行为,并造成一定的财产损失,但该行为尚未达到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行为相当的危害程度,应当认定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
裁判观点16
▼▼▼
对酒后驾驶造成重大伤亡的案件,
如何区分交通肇事罪与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指导案例:第909号杜某交通肇事案指出:被告人杜某中午饮酒后并没有立即开车,而是休息到当天17时左右才开车,开车撞人后没有继续驾车冲撞,而是立即采取制动措施,表明其对可能发生的危害后果持轻信能够避免的过失心态,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一)被告人杜某在主观上系过于自信的过失,而非间接故意:(1)杜某为避免危害后果发生采取了一定的措施。杜某饮酒后并未立即开车,而是休息数小时后才开车,表明其已经认识到酒后开车对公共安全有较大的危险,并为避免发生这种危险而采取了一定的措施。虽然这项措施客观上没有完全消除醉酒状态,但反映出行为人主观上既不希望也不放任危害后果发生的心态。(2)当杜某意识到其驾驶的汽车撞人后立即采取了制动措施,并下车查看情况,发现确实撞到人后立即报警,表明其并非不顾危害结果的发生,而是对危害后果的发生持反对、否定的态度。(3)杜某的行车速度比较正常。
(二)被告人杜某在客观上仅实施了一次撞击的行为,行为人对其造成的后果持反对、否定的可能性大,故倾向认定为交通肇事罪。
裁判观点17
▼▼▼
对为逃避酒驾检查而驾车冲撞
警察和他人车辆的行为如何定性?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指导案例:第911号任某青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指出:被告人任某青所实施的一系列行为,不但侵害了特定对象张某宇等的人身、财产安全,同时还对其他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裁判观点18
▼▼▼
肇事人明知未死亡被害人
可能会被后续车辆碾压
仍然逃离的,如何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指导案例:第925号李某海故意杀人案指出:机动车驾驶人在发生交通肇事后,应当负有救助、报警的法定作为义务,但其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并明知不履行可能导致被害人死亡结果发生的情况下,仍然放任该危害结果的发生,最终导致被害人死亡,应当构成故意杀人罪。
裁判观点19
▼▼▼
如何准确把握“交通肇事后将被害人
带离事故现场后遗弃,致使被害人
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指导案例:第220号倪某国交通肇事案指出:被告人倪某国酒后驾驶三轮摩托车因避让车辆采取措施不当,未能及时刹住车,将被害人严某桂撞倒。倪某国当即将严某桂抱到附近卫生室请求救治。接治医务人员认为卫生室不具备抢救条件,即催促倪某国将严某桂速送县人民医院急救。倪某国在向县城继续行驶过程中因害怕承担法律责任,将严某桂抛弃在河滩上(距公路约200米)。当日下午4时许,严某桂被他人发现时已死亡。
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倪某国犯故意杀人罪,只能证明其构成交通肇事罪。
理由如下:(1)被告人倪某国在交通肇事后即将被害人抱送附近诊所求治,并按医嘱速送被害人去县医院抢救,其后来遗弃被害人是在认为被害人已死亡的主观状态下作出的,故而被告人无杀人的犯罪故意。(2)本案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被害人在被遗弃前确没有死亡,也无法证明被害人的死亡是因被遗弃无法得到救助而造成,故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有故意杀人的行为。故其行为不符合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的规定。
裁判观点20
▼▼▼
醉酒驾驶后将被害人拖行致死的,
能否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指导案例:第910号陆某故意杀人案指出:被告人陆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放任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应当认定其罪过形式为间接故意。一审法院以陆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对于行为人将被害人撞倒后,为逃离现场,而驾车冲撞、碾压、拖拽被害人,致被害人死亡的,因其行为具有连续性,是在继续驾车前进过程中发生的,加之行为人系酒后驾驶,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在不同程度上受到酒精的影响,其是否能够认识到发生交通事故以及继续驾车时冲撞、碾压、拖拽了被害人,实践中认定起来比较难,进而影响到对其行为的定性。对于此种情形,需要结合发生交通事故的具体情形、行为人的醉酒程度、现场的环境等因素综合分析行为人的主观意志状态。
(1)区分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杀人罪的要点之一在于判断行为人实施了交通肇事一个行为还是交通肇事和故意杀人两个行为(将交通工具作为故意杀人的工具,实施了一个杀人行为的除外)。
(2)区分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杀人罪的另一要点是判断行为人能否认识到其行为的性质(即认识状态),并进而据此认定行为人的意志状态(是放任还是反对、否定态度)。对于酒后驾驶者,需要判断其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受到酒精的影响程度,特别是行为人实施了交通肇事和杀人两个行为的,需要判断行为人对其杀人行为是否有认识。
(3)根据后行为吸收先行为、重行为吸收轻行为的刑法原理,对此种行为可以作为吸收犯,以一罪论处。
裁判观点21
▼▼▼
如何理解和适用“交通运输
肇事后逃逸”中
“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要件?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指导案例:1169号赵某江故意杀人、赵某齐交通肇事案指出:“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认定,应当定位于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且“逃跑”并不限于“当即从现场逃跑”。实践中,有的肇事人并未在肇事后立即逃离现场(有的是不可能逃跑),而是在将伤者送到医院后或者等待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时候逃跑。类似的情形也很多。如果仅将逃逸界定为当即逃离现场,那么性质同样恶劣的逃避法律追究行为就得不到相应追责,可能会影响对这类犯罪行为的惩处。因此,只要是在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都应视为“交通肇事后逃跑”。
裁判观点22
▼▼▼
车辆所有人在交通肇事后
将被害人隐藏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
而死亡的如何定性?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指导案例:169号赵某江故意杀人、赵某齐交通肇事案指出:车辆所有人在交通肇事后将被害人隐藏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的,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论处。本案被告人赵某江作为肇事车辆所有者,虽然没有指使肇事人逃逸,但其载搭交通肇事直接行为人赵某齐逃逸,应当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由于被害人徐某齐的死亡原因主要是由于交通肇事所致,徐某齐即使得到及时救助,也基本没有被救活的可能性,因此,赵某江藏匿被害人的行为并不必然造成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赵某江只是实施了法律拟制的“故意杀人”行为,但依法仍应构成故意杀人罪。鉴于被害人死亡主要是交通事故所致,可在对赵某江量刑上酌予
来源:网信日喀则
裁判观点14
▼▼▼
如何认定危险驾驶罪中规定的
追逐竞驶情节恶劣?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指导案例:第906号张某伟、金某危险驾驶案指出:对“追逐竞驶”的认定,应当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结合行为人的主观心态和客观行为综合判断。就主观方面而言,虽然刑法未将行为人的动机和目的作为该罪的构成要件,但“追逐竞驶”的行为特征决定了实践中行为人多出于竞技、寻求刺激、挑衅泄愤等动机,或者基于赌博牟利等目的,而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故对行为人动机和目的的考察有助于对其行为性质的判断。就客观行为而言,通常表现为以一辆或者多辆机动车为追逐目标,伴有超速行驶、连续违反交通信号灯、曲折变道超车等违章驾驶行为。
追逐竞驶的“情节恶劣”具体表现为以下情形:
(1)追逐竞驶行为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交通肇事罪等其他犯罪的。虽然追逐竞驶属于情节犯,不以发生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具体后果为要件,但交通事故的发生说明该追逐竞驶行为已经从刑法拟制的抽象危险转化为现实危害结果,自然应当认定为情节恶劣。
(2)伴有多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追逐竞驶行为本身具有高度危险性,如果还实施了其他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驾驶行为,会进一步提升该行为的危险程度。常见的情形包括:驾驶改装、拼装的机动车,违规超车,严重超速行驶,违反交通信号以及实施其他违反道路安全通行规定的行为。
(3)追逐竞驶主观恶性较大的。如曾因追逐竞驶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多人多次追逐竞驶的,酒后、吸食毒品后追逐竞驶的,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的。
(4)在特殊时段、路段追逐竞驶,或者驾驶特殊车型追逐竞驶的,如交通高峰期在城市繁华路段追逐竞驶,造成交通堵塞或者引起公共恐慌的。
(5)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追逐竞驶的等。
裁判观点15
▼▼▼
追逐竞驶造成交通事故
尚不构成交通肇事罪的,
是构成危险驾驶罪还是以
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指导案例:第907号彭某伟危险驾驶案指出:关于危险驾驶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辨析,主要注意把握以下两个方面:(一)要看行为人对追逐竞驶造成的交通事故后果是持过于自信的过失意志还是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意志;(二)要看追逐竞驶的行为是否达到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行为相当的危险程度。
本案被告人彭某伟虽实施了危险驾驶行为,并造成一定的财产损失,但该行为尚未达到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行为相当的危害程度,应当认定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
裁判观点16
▼▼▼
对酒后驾驶造成重大伤亡的案件,
如何区分交通肇事罪与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指导案例:第909号杜某交通肇事案指出:被告人杜某中午饮酒后并没有立即开车,而是休息到当天17时左右才开车,开车撞人后没有继续驾车冲撞,而是立即采取制动措施,表明其对可能发生的危害后果持轻信能够避免的过失心态,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一)被告人杜某在主观上系过于自信的过失,而非间接故意:(1)杜某为避免危害后果发生采取了一定的措施。杜某饮酒后并未立即开车,而是休息数小时后才开车,表明其已经认识到酒后开车对公共安全有较大的危险,并为避免发生这种危险而采取了一定的措施。虽然这项措施客观上没有完全消除醉酒状态,但反映出行为人主观上既不希望也不放任危害后果发生的心态。(2)当杜某意识到其驾驶的汽车撞人后立即采取了制动措施,并下车查看情况,发现确实撞到人后立即报警,表明其并非不顾危害结果的发生,而是对危害后果的发生持反对、否定的态度。(3)杜某的行车速度比较正常。
(二)被告人杜某在客观上仅实施了一次撞击的行为,行为人对其造成的后果持反对、否定的可能性大,故倾向认定为交通肇事罪。
裁判观点17
▼▼▼
对为逃避酒驾检查而驾车冲撞
警察和他人车辆的行为如何定性?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指导案例:第911号任某青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指出:被告人任某青所实施的一系列行为,不但侵害了特定对象张某宇等的人身、财产安全,同时还对其他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裁判观点18
▼▼▼
肇事人明知未死亡被害人
可能会被后续车辆碾压
仍然逃离的,如何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指导案例:第925号李某海故意杀人案指出:机动车驾驶人在发生交通肇事后,应当负有救助、报警的法定作为义务,但其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并明知不履行可能导致被害人死亡结果发生的情况下,仍然放任该危害结果的发生,最终导致被害人死亡,应当构成故意杀人罪。
裁判观点19
▼▼▼
如何准确把握“交通肇事后将被害人
带离事故现场后遗弃,致使被害人
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指导案例:第220号倪某国交通肇事案指出:被告人倪某国酒后驾驶三轮摩托车因避让车辆采取措施不当,未能及时刹住车,将被害人严某桂撞倒。倪某国当即将严某桂抱到附近卫生室请求救治。接治医务人员认为卫生室不具备抢救条件,即催促倪某国将严某桂速送县人民医院急救。倪某国在向县城继续行驶过程中因害怕承担法律责任,将严某桂抛弃在河滩上(距公路约200米)。当日下午4时许,严某桂被他人发现时已死亡。
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倪某国犯故意杀人罪,只能证明其构成交通肇事罪。
理由如下:(1)被告人倪某国在交通肇事后即将被害人抱送附近诊所求治,并按医嘱速送被害人去县医院抢救,其后来遗弃被害人是在认为被害人已死亡的主观状态下作出的,故而被告人无杀人的犯罪故意。(2)本案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被害人在被遗弃前确没有死亡,也无法证明被害人的死亡是因被遗弃无法得到救助而造成,故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有故意杀人的行为。故其行为不符合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的规定。
裁判观点20
▼▼▼
醉酒驾驶后将被害人拖行致死的,
能否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指导案例:第910号陆某故意杀人案指出:被告人陆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放任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应当认定其罪过形式为间接故意。一审法院以陆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对于行为人将被害人撞倒后,为逃离现场,而驾车冲撞、碾压、拖拽被害人,致被害人死亡的,因其行为具有连续性,是在继续驾车前进过程中发生的,加之行为人系酒后驾驶,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在不同程度上受到酒精的影响,其是否能够认识到发生交通事故以及继续驾车时冲撞、碾压、拖拽了被害人,实践中认定起来比较难,进而影响到对其行为的定性。对于此种情形,需要结合发生交通事故的具体情形、行为人的醉酒程度、现场的环境等因素综合分析行为人的主观意志状态。
(1)区分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杀人罪的要点之一在于判断行为人实施了交通肇事一个行为还是交通肇事和故意杀人两个行为(将交通工具作为故意杀人的工具,实施了一个杀人行为的除外)。
(2)区分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杀人罪的另一要点是判断行为人能否认识到其行为的性质(即认识状态),并进而据此认定行为人的意志状态(是放任还是反对、否定态度)。对于酒后驾驶者,需要判断其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受到酒精的影响程度,特别是行为人实施了交通肇事和杀人两个行为的,需要判断行为人对其杀人行为是否有认识。
(3)根据后行为吸收先行为、重行为吸收轻行为的刑法原理,对此种行为可以作为吸收犯,以一罪论处。
裁判观点21
▼▼▼
如何理解和适用“交通运输
肇事后逃逸”中
“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要件?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指导案例:1169号赵某江故意杀人、赵某齐交通肇事案指出:“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认定,应当定位于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且“逃跑”并不限于“当即从现场逃跑”。实践中,有的肇事人并未在肇事后立即逃离现场(有的是不可能逃跑),而是在将伤者送到医院后或者等待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时候逃跑。类似的情形也很多。如果仅将逃逸界定为当即逃离现场,那么性质同样恶劣的逃避法律追究行为就得不到相应追责,可能会影响对这类犯罪行为的惩处。因此,只要是在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都应视为“交通肇事后逃跑”。
裁判观点22
▼▼▼
车辆所有人在交通肇事后
将被害人隐藏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
而死亡的如何定性?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指导案例:169号赵某江故意杀人、赵某齐交通肇事案指出:车辆所有人在交通肇事后将被害人隐藏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的,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论处。本案被告人赵某江作为肇事车辆所有者,虽然没有指使肇事人逃逸,但其载搭交通肇事直接行为人赵某齐逃逸,应当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由于被害人徐某齐的死亡原因主要是由于交通肇事所致,徐某齐即使得到及时救助,也基本没有被救活的可能性,因此,赵某江藏匿被害人的行为并不必然造成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赵某江只是实施了法律拟制的“故意杀人”行为,但依法仍应构成故意杀人罪。鉴于被害人死亡主要是交通事故所致,可在对赵某江量刑上酌予
来源:网信日喀则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