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联社时评#:注册制下“碰运气”上市是行不通的】#注册制下碰运气上市是行不通的#财联社2月22日电,日前,国信证券保荐的亚洲渔港股份有限公司登陆创业板被否,令当事公司和保荐券商都成了舆论热点。亚洲渔港的主营业务为标准化生鲜餐饮食材的研发、销售及配送服务,是生鲜餐饮食材品牌供应商,并不适合主打“三创四新”属性的创业板,此前舆论也普遍不看好此次上会。此番被否也向市场释放了几重明确的信号,首先是注册制并不意味着整个流程就完全没有标准,像亚洲渔港这样明显不符合创业板定位的公司,试图碰运气上市的做法是行不通的。其次,在注册制背景下,券商被赋予了更大的权力和责任,理应秉持职业操守,恪守勤勉之责。目前这种为了赚取保荐费用,宁愿和公司一起“蒙眼狂奔”,赌一赌创业板上市运气的做法也是不对的。(财联社记者 彭科峰)
#长春新闻# “民告官”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实施细则》行政机关法治意蕴值得关注。治理政治生态环境首先规范越权利乱发奇葩“红头文件”,过去民告官看不到官。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通过庭审这一平台,能够体现原、被告双方平等的诉讼地位,向公众展示公权力由人民赋予、受人民监督和为人民负责的本质属性。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实施细则》,旨在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提供具体明确可操作的规范性指引,进一步规范出庭应诉工作,为法治吉林、《细则》分别从人民法院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范围、出庭应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范围、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程序、不出庭应诉的法律后果、保障工作机制等五个方面作出明确规定,要求对出庭应诉案件范围内的案件,法院在开庭前都要向行政机关发出出庭通知,简化行政机关对于是否应当出庭的甄别程序。《细则》明确正副职、参与分管的负责人相关概念,上下级机关负责人的关系、不同程序的出庭义务以及复议案件负责人出庭等有关情形。细化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程序,明确每个庭审程序中行政机关应当履行的诉讼义务。建立各级法院依托府院联动机制平台,定期将辖区内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向同级政府进行通报,定期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发布的保障工作机制。资料配图卫正言摄 https://t.cn/A6ikMZTm
#法硕[超话]#法硕复试##西政法硕# 法硕复试每日一题:
简述法人的民事能力
【正式答题】
我国《民法典·总则编》第57条规定,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第60条、62条肯定了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因此,法人的民事能力包括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
(一)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1.含义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指法律赋予法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它是法人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标志。我国《民法典·总则编》第五十九条规定,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2.特点:从与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不同的角度讲
(1)范围上,法人不能享有自然人基于自然属性所享有的身体权、健康权等,以性别、身份及亲属关系等为前提的权利义务。
(2)差异性上,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受法律法规、设立人意志的约束,具有差异性;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由法律统一规定,具有平等性和普遍性。
(3)起止时间上,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成立、终于终止,不同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3.限制
尽管法人和自然人一样,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两者并不相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要受到自然性质、法律规定、法人目的的限制。
(1)自然性质的限制。指因法人与自然人在性质上的差异所产生的对法人权利能力的限制。如基于自然人固有的性别、年龄、亲属关系的权利义务,法人不能享有。同时,法人也不享有生命权、健康权等专属于自然人的人格权,但可享有名称权、名誉权。
(2)法律的限制。法人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如法人设立的特别法有对其权利能力的限制,破产法有对清算法人权利能力的限制等。
(3)法人目的的限制。法人是为了实现一定目的而成立的组织体,其章程所规定的目的,成为对法人活动的限制。
(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1.含义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法人作为民事主体,以自己的行为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法学说因关于法人本质所持见解不同,对法人是否有行为能力存在着争议。法人实在论者认为,法人有自己的行为,肯定法人有行为能力;法人拟制论者,则否定法人有行为能力。我国《民法典》采法人实在说,第57条明文规定,法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2.特点
(1)法人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同时终止。
(2)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范围一致。
(3)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由法人机关或代表人实现。
(三)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是指法人由于自己的行为而使他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虽然民法理论上因对法人本质所持见解不同,而与法人的行为能力一样,有不同的学说。但,我国《民法典·总则编》第60条、第62条第1款明确肯定了法人具有民事责任能力。具体而言,法人的民事责任是独立的自己责任,应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法人成员仅以其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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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法人的民事能力
【正式答题】
我国《民法典·总则编》第57条规定,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第60条、62条肯定了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因此,法人的民事能力包括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
(一)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1.含义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指法律赋予法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它是法人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标志。我国《民法典·总则编》第五十九条规定,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2.特点:从与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不同的角度讲
(1)范围上,法人不能享有自然人基于自然属性所享有的身体权、健康权等,以性别、身份及亲属关系等为前提的权利义务。
(2)差异性上,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受法律法规、设立人意志的约束,具有差异性;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由法律统一规定,具有平等性和普遍性。
(3)起止时间上,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成立、终于终止,不同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3.限制
尽管法人和自然人一样,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两者并不相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要受到自然性质、法律规定、法人目的的限制。
(1)自然性质的限制。指因法人与自然人在性质上的差异所产生的对法人权利能力的限制。如基于自然人固有的性别、年龄、亲属关系的权利义务,法人不能享有。同时,法人也不享有生命权、健康权等专属于自然人的人格权,但可享有名称权、名誉权。
(2)法律的限制。法人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如法人设立的特别法有对其权利能力的限制,破产法有对清算法人权利能力的限制等。
(3)法人目的的限制。法人是为了实现一定目的而成立的组织体,其章程所规定的目的,成为对法人活动的限制。
(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1.含义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法人作为民事主体,以自己的行为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法学说因关于法人本质所持见解不同,对法人是否有行为能力存在着争议。法人实在论者认为,法人有自己的行为,肯定法人有行为能力;法人拟制论者,则否定法人有行为能力。我国《民法典》采法人实在说,第57条明文规定,法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2.特点
(1)法人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同时终止。
(2)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范围一致。
(3)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由法人机关或代表人实现。
(三)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是指法人由于自己的行为而使他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虽然民法理论上因对法人本质所持见解不同,而与法人的行为能力一样,有不同的学说。但,我国《民法典·总则编》第60条、第62条第1款明确肯定了法人具有民事责任能力。具体而言,法人的民事责任是独立的自己责任,应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法人成员仅以其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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