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网.络认识女友骗感情又骗钱 识破后人去楼空 我该怎.么维Q?
谎言连篇、巧舌如簧 女友编造的谎言让我防不胜防
本人是四川达州开江县讲治镇的人,是做建筑的。在前年八月份,我在某一相亲平台上聊了一个女友。女友是四川达州人,在J狱工作。据她介绍,她工地上做饭、她表弟在深圳市祺臻教育zi询G理有限公司做G理,每个月工资5-6千元。总而言之,女友的谎言连篇,编造出来的人物和事迹都非常真实,让我防不胜防。
我到唐山市后就转到他们的教育公司。到家后,她对我特别好,不仅帮我洗脚,还帮我挤牙膏,生活上的细节感动了我,让我误以为找对人。除此之外,他们团伙还一直在外面起哄说我们多么般配,十几个人敬我俩交杯酒,还说男人要有担当,为女人付出才有安Q感。这些话术完全是他们为了博取我的信任而编造的,目的是为接下来的Z骗做铺垫。
一步步编织陷阱让我投入巨E财C 女友演技大爆发
在这之后,一系列的Z骗就开始了。女友让我去看他们公司,而且叫我投zi。她表示如果我投3900能挣一百零四万,还说这是G家给穷苦老百姓的翻身机会。当时按照我的经验判断,我觉得这完全就像是传Xiao那样,不相信也不想投。但此时,女友就开始演技大爆发,趴下去哭得很伤心。当时的我完全被蒙在鼓里,看着她哭得那么伤心就心软了,便投了两gu。没想到,这一下就一发不可收拾了。
我们在这之后经常出去散步、手牵手,但是她有意无意地就是很喜欢说她女儿、她弟弟投了多.少多.少,一直在潜移默化地给我洗nao。我就这样一直被她所编造的感情骗J所欺骗,也想着她家人包括她自.己都投zi了那么多钱,作为一个男人我不能吃软饭,所以又在她的指使下,投了13股。
后来,女友又叫我把家里的身份Z号码搞来(一个身份Z能15股)让我继续ban理,结果身份Z没办到。过了几天,她又说有名字就可投了。其实我从这里就应该怀疑了,竟然有不要身份Z就可投zi的业务?报个名字就可?这很明显就是为了更方便Z骗普通老百姓的钱。但我当时在她的花言巧语、巧舌如簧以及情感欺骗当中不可自拔,又以我儿子的名义投了15股、父亲13股,总共投了28股。
但女友又多次承诺我百分..百是真的。我表示不相信,她就继续飙演技。她又哭又说要去撞..车表忠心,还说能回去结婚。她演得好真实,想到她平时也对我不错,我就只好再次相信她。后来,她说我还差十几股能升科(投股晋级)了,还转账给我,说是提成的钱。但是我不投,因此还吵了架。
我有一张人寿保险分红型十年到期,存款单放到女友那保管,我也让她不要告诉别人,结果其他人也知道了。后来她就叫四川南充的L导张燕过来,又说她投了多.少多.少,现在已经是大科长了。一旦钱到帐,张燕、王朝群等人都跑过来说我不讲良心,女友对我那么好还不投。所以,我又投十七股了,投了也没升到科,而且也是张燕11月8日才升科。
骗子公司“人去楼空” 求助无门特请相关部门帮忙!
上上下下我已经投了60股了。然而他们根本就不满足,女友以G庆节做活动为由,又叫我投股,但我对她还抱有一丝希望,叫她回去跟我结婚,可是她也不吱声了。这一次我已经严重地感受到我被欺骗了,我就没有再投了。结果,女友就消失了!她的公司怕我找她麻烦,把她调到另外住宿,v.信也把我拉hei。
经过一段时间的了解,我慢慢才知道,这个公司全是相亲平台用感情Z骗单.身.男.女投股的。他们所有人的身份以及他们的上班时间和工资全都是编造的。而且在这公司,我长期睡地下,生病二十多天没好,回去住院才好。
我在12月 11日报J(南区福乐..园派C所)次,13号报J一次,一共我报J三次。因为没出J,他们几百号人都在年前搬走了,而且房东说没有住过Z骗团伙,所以报J没成功,打预F针几次身份Z电.话信息都有,这么多人住那的,我在那2个月了,找了多方处理都没结果。在此之后,我哭过好多次,一直通宵睡不着,吃an眠yao也没用。
综上所述,我实在是走投无路了,被骗了感情还被骗了巨E财C,现在身无分文、艰苦度日、每天都活在痛苦当中。请相关部门介入此事,帮我争取我的合fa权益,还我一个公道!
——本稿件由当事人提供发布,仅代表个人观点,与平台及媒体无关,禁止转载和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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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来,女友又叫我把家里的身份Z号码搞来(一个身份Z能15股)让我继续ban理,结果身份Z没办到。过了几天,她又说有名字就可投了。其实我从这里就应该怀疑了,竟然有不要身份Z就可投zi的业务?报个名字就可?这很明显就是为了更方便Z骗普通老百姓的钱。但我当时在她的花言巧语、巧舌如簧以及情感欺骗当中不可自拔,又以我儿子的名义投了15股、父亲13股,总共投了28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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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图片全部是实拍 无虚假房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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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以为被开除申请劳动仲裁,律师兼顾用人单位长远发展和谐解决纠纷。
承办律师 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孙建美
【导读】 甲公司约谈乙,因乙工作业绩不达标表示要将其开除,乙以甲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申请劳动仲裁。孙建美律师认为,乙申请仲裁没有事实依据,虽然可以通过反诉追究乙的责任,但考虑将诉讼进行到底不能解决根本问题,建议协商处理。最终甲公司与乙达成和解。
【成功案例入选理由】 将坚持法律正义和秉承面对现实进行完美的结合,圆满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劳资纠纷。
【基本案情】 AAAA年AA月AA日,甲公司通过网络招聘录用了乙,和乙签订了《劳动合同》,安排乙在公司电商平台上K店、L店、M店、N店、O店中的M店担任店长,负责M店的运维并参与其他店铺的运维。
九个月后,甲公司发现乙负责运营的M店业绩连续不达标,乙的个人业绩一直处于全公司最末段。M店下的一个M1专柜因广告违规被平台处罚、关闭,一个M2专柜因连续亏损无法持续经营等,甲公司总经理丙通过核对考勤信息发现乙时常有迟到早退,工作不尽职的现象。为此,丙多次找乙谈话。乙对M店下出现的问题没有任何反思,反而在数日后找到丙,向丙索要《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提成,并且告知丙,如果公司不按照乙的要求支付提成,乙就会把手里掌握的公司违规情况向有关平台进行揭发和举报。丙认为,根据“乙负责运营的M店业绩连续不达标,乙的个人业绩一直处于全公司最末段。M店下的一个M1专柜因广告违规被平台处罚、关闭,一个M2专柜因连续亏损无法持续经营等”,对照《劳动合同》的约定,乙不能获得《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提成。于是丙对乙说:“如此胡搅蛮缠,公司要开除你”。乙就此大吵大闹,甲公司报警,出警的公安民警将乙带离甲公司。此后,乙就没再到甲公司上班。
十天后,乙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针对甲公司提出了11项仲裁请求。
甲公司认为,乙提出的11项仲裁请求,没有一项具备相应的事实依据,但是,既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已经受理了乙的仲裁申请,甲公司也不能不去应诉,遂委托我们的律师帮助其依法处理本案。
【我们对本案的分析意见及工作方法】 我们认为,《劳动合同法》是在充分体现劳动者相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处于绝对弱势地位的立法本意指导下产生的,但是,在《劳动合同法》的执行过程中,有时用人单位往往并非处于强势地位的现象已经不是个别存在的问题。在甲公司和我们的陈述为真的前提下,本案反映的应该就是这个问题。因此,基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法律地位平等的法制原则,用人单位(本案中为甲公司)在遇到类似问题时,依法维权是很重要的。
具体承办本案的孙建美律师认真地分析了本案的案情后认为,乙提出的11项仲裁请求,概括起来都是以甲公司违法和乙解除劳动关系为事实依据的。以此为争议焦点:
乙认为,甲公司总经理丙对乙说:“如此胡搅蛮缠,公司要开除你”,这是丙的职务行为。因此,甲公司未提前30天书面通知乙即将乙辞退(开除)的行为,属于甲公司和乙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对此,甲公司解释,“公司要开除你”是丙面对乙胡搅蛮缠的一种情绪激动,是不能视为甲公司和乙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
对此,孙建美律师认为,在甲公司总经理丙对乙说:“如此胡搅蛮缠,公司要开除你”,这毫无疑问是丙的职务行为的情况下,甲公司的解释是一个站在不同角度会有不同理解的问题。这种可能得到不同理解的解释,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最好不要运用的。因为,运用这种可能得到不同理解的解释,往往是不仅不具有高度说服力,而且还很可能会引起不必要的争论和缠诉的。
据此,孙建美律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自己的答辩意见:甲公司总经理丙对乙说:“如此胡搅蛮缠,公司要开除你”,这毫无疑问是丙的职务行为。但是,“公司要开除你”和“公司事实上将乙辞退(开除)”这二者的法律含义是有根本区别的。此根本区别在于:“公司要开除你”应该是丙代表甲公司,对甲公司可能会和乙解除劳动合同所表明的一个态度,而不是“公司事实上将乙辞退(开除)”的行为。
在甲公司总经理丙对乙表明了“如此胡搅蛮缠,公司要开除你”的态度以后,乙就没再到甲公司上班,是乙把“公司要开除你”理解为“公司已经开除你”造成的。
因此,乙认为,“甲公司未提前30天书面通知乙即将乙辞退(开除)的行为,属于和乙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是没有事实根据的。
同时,根据涉案事实,我们并不排除甲公司通过反诉,追究乙“负责运营的M店业绩连续不达标,乙的个人业绩一直处于全公司最末段。M店下的一个M1专柜因广告违规被平台处罚、关闭,一个M2专柜因连续亏损无法持续经营等”相关有限责任的可能性。
甲公司认为,孙建美律师站在法律角度对本案争议焦点的论证,是具有很强说明力的。因此,甲公司又征求孙建美律师的意见:在“乙负责运营的M店业绩连续不达标,乙的个人业绩一直处于全公司最末段,M店下的一个M1专柜因广告违规被平台处罚、关闭,一个M2专柜因连续亏损无法持续经营,公司总经理丙与其谈话时,乙对M店下出现的问题没有任何反思,还到公司大吵大闹,不仅影响了公司的工作秩序,还很可能对公司其他员工产生非良性的模范效应”的情况下,甲公司是否有必要针对乙提起反诉“和乙把官司打到底”,以达到直接对乙进行警示,间接对公司其他员工产生良性规范的作用。
对此,孙建美律师向甲公司建议:
1、虽然由于《劳动合同法》立法的先天原因,国家已经开始关注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法律地位平等的法制原则”,在《劳动合同法》的执行过程中,由于过度强调“劳动者相对于用人单位处于绝对弱势地位”,并未能从根本上和谐劳资关系而确实存在有待商榷的内容,但是,《劳动合同法》作为依然有效的法律,其法律作用是用人单位不能不给予必要重视的。
2、如果甲公司采取提起反诉“和乙把官司打到底”的做法,这是在客观上推动本案连锁反应升级的行为,这不应该是甲公司的最佳选择。很多用人单位面对“缠诉型劳动争议”所采取的“退一步海阔天空”之做法,我们没有必要消极地理解为用人单位面对《劳动合同法》和“缠诉型劳动争议”所不得不持的一种无奈的态度。甲公司可以理解和借鉴有些用人单位所秉承的“路在各人脚下,各人如何走好自己今后的路,来日方长才是最重要的等等”比较大度的心态,理性地认知和把握自己面对本案应该持有的正确处理方法。
3、对于乙是不是能通过本案得到相应警示的问题,甲公司没有必要付出提起反诉“和乙把官司打到底”的法律代价,去追求相应的结果,而可以将这个问题默默地交给乙本人,让乙自己在今后的人生道路上去慢慢感悟。你攻击我,我可以不理睬你;不代表你攻击别人,别人也一定像我一样对你不进行还击,阐述的就是这个道理。
4、关于“乙对M店下出现的问题没有任何反思,还到公司大吵大闹,不仅影响了公司的工作秩序,还很可能对公司其他员工产生非良性的模范效应”的问题,甲公司应该意识到,甲公司“和乙把官司打到底”的做法未必能达到甲公司的预期。因为“和乙把官司打到底”的做法本质上是一个双刃剑,使用好此双刃剑不自伤而能坚持向前发展的最佳办法,应该是甲公司通过本案,进一步规范对员工入职前的公示、对员工入职后的考核等工作,以追求劳资关系的根本和谐。而不是“和乙把官司打到底”。以“和乙把官司打到底”这种治标不治本的情绪作为处理本案的行为指导,这对甲公司而言是没有太多法律意义的。
甲公司完全赞同孙建美律师前述既要辨明是非,又要兼顾公司长久发展的建议。
最终,孙建美律师在自己的答辩意见的基础上,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希望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能在释明本案基本是非的情况下,引导乙和公司通过协商具体处理好本案。
【案件处理结果】 经过仲裁委员会调解,乙和甲公司达成和解协议。#法律##法律咨询##劳动争议##仲裁#
承办律师 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孙建美
【导读】 甲公司约谈乙,因乙工作业绩不达标表示要将其开除,乙以甲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申请劳动仲裁。孙建美律师认为,乙申请仲裁没有事实依据,虽然可以通过反诉追究乙的责任,但考虑将诉讼进行到底不能解决根本问题,建议协商处理。最终甲公司与乙达成和解。
【成功案例入选理由】 将坚持法律正义和秉承面对现实进行完美的结合,圆满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劳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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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个月后,甲公司发现乙负责运营的M店业绩连续不达标,乙的个人业绩一直处于全公司最末段。M店下的一个M1专柜因广告违规被平台处罚、关闭,一个M2专柜因连续亏损无法持续经营等,甲公司总经理丙通过核对考勤信息发现乙时常有迟到早退,工作不尽职的现象。为此,丙多次找乙谈话。乙对M店下出现的问题没有任何反思,反而在数日后找到丙,向丙索要《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提成,并且告知丙,如果公司不按照乙的要求支付提成,乙就会把手里掌握的公司违规情况向有关平台进行揭发和举报。丙认为,根据“乙负责运营的M店业绩连续不达标,乙的个人业绩一直处于全公司最末段。M店下的一个M1专柜因广告违规被平台处罚、关闭,一个M2专柜因连续亏损无法持续经营等”,对照《劳动合同》的约定,乙不能获得《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提成。于是丙对乙说:“如此胡搅蛮缠,公司要开除你”。乙就此大吵大闹,甲公司报警,出警的公安民警将乙带离甲公司。此后,乙就没再到甲公司上班。
十天后,乙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针对甲公司提出了11项仲裁请求。
甲公司认为,乙提出的11项仲裁请求,没有一项具备相应的事实依据,但是,既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已经受理了乙的仲裁申请,甲公司也不能不去应诉,遂委托我们的律师帮助其依法处理本案。
【我们对本案的分析意见及工作方法】 我们认为,《劳动合同法》是在充分体现劳动者相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处于绝对弱势地位的立法本意指导下产生的,但是,在《劳动合同法》的执行过程中,有时用人单位往往并非处于强势地位的现象已经不是个别存在的问题。在甲公司和我们的陈述为真的前提下,本案反映的应该就是这个问题。因此,基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法律地位平等的法制原则,用人单位(本案中为甲公司)在遇到类似问题时,依法维权是很重要的。
具体承办本案的孙建美律师认真地分析了本案的案情后认为,乙提出的11项仲裁请求,概括起来都是以甲公司违法和乙解除劳动关系为事实依据的。以此为争议焦点:
乙认为,甲公司总经理丙对乙说:“如此胡搅蛮缠,公司要开除你”,这是丙的职务行为。因此,甲公司未提前30天书面通知乙即将乙辞退(开除)的行为,属于甲公司和乙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对此,甲公司解释,“公司要开除你”是丙面对乙胡搅蛮缠的一种情绪激动,是不能视为甲公司和乙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
对此,孙建美律师认为,在甲公司总经理丙对乙说:“如此胡搅蛮缠,公司要开除你”,这毫无疑问是丙的职务行为的情况下,甲公司的解释是一个站在不同角度会有不同理解的问题。这种可能得到不同理解的解释,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最好不要运用的。因为,运用这种可能得到不同理解的解释,往往是不仅不具有高度说服力,而且还很可能会引起不必要的争论和缠诉的。
据此,孙建美律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自己的答辩意见:甲公司总经理丙对乙说:“如此胡搅蛮缠,公司要开除你”,这毫无疑问是丙的职务行为。但是,“公司要开除你”和“公司事实上将乙辞退(开除)”这二者的法律含义是有根本区别的。此根本区别在于:“公司要开除你”应该是丙代表甲公司,对甲公司可能会和乙解除劳动合同所表明的一个态度,而不是“公司事实上将乙辞退(开除)”的行为。
在甲公司总经理丙对乙表明了“如此胡搅蛮缠,公司要开除你”的态度以后,乙就没再到甲公司上班,是乙把“公司要开除你”理解为“公司已经开除你”造成的。
因此,乙认为,“甲公司未提前30天书面通知乙即将乙辞退(开除)的行为,属于和乙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是没有事实根据的。
同时,根据涉案事实,我们并不排除甲公司通过反诉,追究乙“负责运营的M店业绩连续不达标,乙的个人业绩一直处于全公司最末段。M店下的一个M1专柜因广告违规被平台处罚、关闭,一个M2专柜因连续亏损无法持续经营等”相关有限责任的可能性。
甲公司认为,孙建美律师站在法律角度对本案争议焦点的论证,是具有很强说明力的。因此,甲公司又征求孙建美律师的意见:在“乙负责运营的M店业绩连续不达标,乙的个人业绩一直处于全公司最末段,M店下的一个M1专柜因广告违规被平台处罚、关闭,一个M2专柜因连续亏损无法持续经营,公司总经理丙与其谈话时,乙对M店下出现的问题没有任何反思,还到公司大吵大闹,不仅影响了公司的工作秩序,还很可能对公司其他员工产生非良性的模范效应”的情况下,甲公司是否有必要针对乙提起反诉“和乙把官司打到底”,以达到直接对乙进行警示,间接对公司其他员工产生良性规范的作用。
对此,孙建美律师向甲公司建议:
1、虽然由于《劳动合同法》立法的先天原因,国家已经开始关注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法律地位平等的法制原则”,在《劳动合同法》的执行过程中,由于过度强调“劳动者相对于用人单位处于绝对弱势地位”,并未能从根本上和谐劳资关系而确实存在有待商榷的内容,但是,《劳动合同法》作为依然有效的法律,其法律作用是用人单位不能不给予必要重视的。
2、如果甲公司采取提起反诉“和乙把官司打到底”的做法,这是在客观上推动本案连锁反应升级的行为,这不应该是甲公司的最佳选择。很多用人单位面对“缠诉型劳动争议”所采取的“退一步海阔天空”之做法,我们没有必要消极地理解为用人单位面对《劳动合同法》和“缠诉型劳动争议”所不得不持的一种无奈的态度。甲公司可以理解和借鉴有些用人单位所秉承的“路在各人脚下,各人如何走好自己今后的路,来日方长才是最重要的等等”比较大度的心态,理性地认知和把握自己面对本案应该持有的正确处理方法。
3、对于乙是不是能通过本案得到相应警示的问题,甲公司没有必要付出提起反诉“和乙把官司打到底”的法律代价,去追求相应的结果,而可以将这个问题默默地交给乙本人,让乙自己在今后的人生道路上去慢慢感悟。你攻击我,我可以不理睬你;不代表你攻击别人,别人也一定像我一样对你不进行还击,阐述的就是这个道理。
4、关于“乙对M店下出现的问题没有任何反思,还到公司大吵大闹,不仅影响了公司的工作秩序,还很可能对公司其他员工产生非良性的模范效应”的问题,甲公司应该意识到,甲公司“和乙把官司打到底”的做法未必能达到甲公司的预期。因为“和乙把官司打到底”的做法本质上是一个双刃剑,使用好此双刃剑不自伤而能坚持向前发展的最佳办法,应该是甲公司通过本案,进一步规范对员工入职前的公示、对员工入职后的考核等工作,以追求劳资关系的根本和谐。而不是“和乙把官司打到底”。以“和乙把官司打到底”这种治标不治本的情绪作为处理本案的行为指导,这对甲公司而言是没有太多法律意义的。
甲公司完全赞同孙建美律师前述既要辨明是非,又要兼顾公司长久发展的建议。
最终,孙建美律师在自己的答辩意见的基础上,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希望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能在释明本案基本是非的情况下,引导乙和公司通过协商具体处理好本案。
【案件处理结果】 经过仲裁委员会调解,乙和甲公司达成和解协议。#法律##法律咨询##劳动争议##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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