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下午来青羊法院处理一个执行案件
按照惯例先说案情 概述即名为租赁、实为借贷
在此情况下如何涤除租赁关系 无租约上拍
有些案情我是凭借直觉和当事人陈述来叙述
最终是否为真实情况 可能还需要进一步甄别
背景:案涉房屋系位于青羊区、面积144㎡的房屋
1.2020年,当事人甲向某小贷公司借款60万元
在案涉房屋上设定抵押 并为该债权办理公证
赋予该笔债权可以直接申请强制执行的效力
现因甲未还本付息 小贷公司申请强制执行
并对案涉房屋进行查封 拟对该房屋进行拍卖
2.2021年1月19日,甲向案外人A借款8万元
但双方未签订借条 而是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约定租期七年、租金8千/年、租金一次性支付
并为该租赁合同办理备案 制造真实租赁的假象
2021年2月10日 甲向A偿还9.6万元款项
3.2021年2月19日,甲向案外人B借款11万元
同样未签订借条 而是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约定租期七年、租金1.5万/年、租金一次性支付
同时也为该租赁合同办理备案
2021年2月20日 甲向B偿还13.2万元款项
4.2021年2月25日,甲向案外人C借款24万元
2021年3月6日,甲向C偿还28.8万元款项
5.2021年3月6日,甲又向案外人B借款10万元
同样未签订借条 而是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约定租期七年、租金1.4万/年、租金一次性支付
同时也为该租赁合同办理备案
现在案外人B据该租赁合同向法院提出异议
要求在拍卖时保留其对该房屋享有的租赁权
问:案外人B是否有权以租赁关系对抗执行
答:只有在双方存在真实租赁关系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在拍卖案涉房屋时才可以保留案外人对房屋享有的租赁权,否则应当涤除案涉房屋上的租赁关系,对案涉房屋不带租约上拍
而在本案中 甲与B之间是否存在真实的租赁关系
首先,案涉租赁合同的租金标准、租赁期限和租金支付方式,与客观的租赁市场不相符合,明显违背事实和常理;
其次,仅就甲与B之前前后两次租赁合同来看,如果第一次租赁合同真实,甲在19号收到B支付的11万元,却在20号向B返还13.2万元,即使是在甲构成违约的情况下,其已经向B支付20%的违约金,反而还要继续将案涉房屋第二次租赁给甲,与常理不符;
再次,在正常情况下,案涉房屋的租金标准在短时间内不会有大的波动和变化,并且是以租金标准*租期来计算总租金,而在本案中,在短时间内甲将案涉房屋出租给A和B的价格不同,且据B本人所述,租金标准是按照其支付给甲的款项除以租期得出,租金标准的确认不是遵循客观租赁市场价格,而是前后颠倒、本末倒置;
从次,案涉房屋是无法进行一房数租,而在本案中案涉房屋分别与A、B建立多次租赁关系,并且以同样的租赁合同办理租赁备案,明显属于以房屋租赁合同为双方的民间借贷提供担保,双方之间并非真实的租赁关系;
最后,B在进入案涉房屋时系暴力破门而入,强制要求甲进行腾退,该事件还由警方出警处理,如果是正常的租赁关系,应该是通过正常的法律途径解决,B破门而入、强占案涉房屋的行为亦与正常的房屋交付相悖,其只不过是想要赚取合同租金和市场租金之间的差价。
综上所述:可以推论甲与B之间的租赁关系无论是第一次、还是第二次,都是名为租赁、实为借贷的法律关系,并非真实的租赁关系,B无权以对案涉房屋享有租赁权对抗执行,人民法院应当涤除案涉房屋上的租赁关系后上拍。
ps:恕我直言,A/B/C给我第一感觉就是放贷
而且是一伙人团伙一起向他人进行放贷
并且是属于“高利贷”(收取20%的违约金)
为了使租赁或者放贷更加隐蔽和真实
他人向A/B/C借款时 A/B/C会安排不同的人放贷
今天是A 明天是B 后天是C 以后有可能是D/E/F
为了保证其债权得以实现 不选择签订借条
而是选择签订租赁合同 以租金为借款提供担保
pps:平生最恨这种放贷的人 只想说一句CTM
按照惯例先说案情 概述即名为租赁、实为借贷
在此情况下如何涤除租赁关系 无租约上拍
有些案情我是凭借直觉和当事人陈述来叙述
最终是否为真实情况 可能还需要进一步甄别
背景:案涉房屋系位于青羊区、面积144㎡的房屋
1.2020年,当事人甲向某小贷公司借款60万元
在案涉房屋上设定抵押 并为该债权办理公证
赋予该笔债权可以直接申请强制执行的效力
现因甲未还本付息 小贷公司申请强制执行
并对案涉房屋进行查封 拟对该房屋进行拍卖
2.2021年1月19日,甲向案外人A借款8万元
但双方未签订借条 而是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约定租期七年、租金8千/年、租金一次性支付
并为该租赁合同办理备案 制造真实租赁的假象
2021年2月10日 甲向A偿还9.6万元款项
3.2021年2月19日,甲向案外人B借款11万元
同样未签订借条 而是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约定租期七年、租金1.5万/年、租金一次性支付
同时也为该租赁合同办理备案
2021年2月20日 甲向B偿还13.2万元款项
4.2021年2月25日,甲向案外人C借款24万元
2021年3月6日,甲向C偿还28.8万元款项
5.2021年3月6日,甲又向案外人B借款10万元
同样未签订借条 而是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约定租期七年、租金1.4万/年、租金一次性支付
同时也为该租赁合同办理备案
现在案外人B据该租赁合同向法院提出异议
要求在拍卖时保留其对该房屋享有的租赁权
问:案外人B是否有权以租赁关系对抗执行
答:只有在双方存在真实租赁关系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在拍卖案涉房屋时才可以保留案外人对房屋享有的租赁权,否则应当涤除案涉房屋上的租赁关系,对案涉房屋不带租约上拍
而在本案中 甲与B之间是否存在真实的租赁关系
首先,案涉租赁合同的租金标准、租赁期限和租金支付方式,与客观的租赁市场不相符合,明显违背事实和常理;
其次,仅就甲与B之前前后两次租赁合同来看,如果第一次租赁合同真实,甲在19号收到B支付的11万元,却在20号向B返还13.2万元,即使是在甲构成违约的情况下,其已经向B支付20%的违约金,反而还要继续将案涉房屋第二次租赁给甲,与常理不符;
再次,在正常情况下,案涉房屋的租金标准在短时间内不会有大的波动和变化,并且是以租金标准*租期来计算总租金,而在本案中,在短时间内甲将案涉房屋出租给A和B的价格不同,且据B本人所述,租金标准是按照其支付给甲的款项除以租期得出,租金标准的确认不是遵循客观租赁市场价格,而是前后颠倒、本末倒置;
从次,案涉房屋是无法进行一房数租,而在本案中案涉房屋分别与A、B建立多次租赁关系,并且以同样的租赁合同办理租赁备案,明显属于以房屋租赁合同为双方的民间借贷提供担保,双方之间并非真实的租赁关系;
最后,B在进入案涉房屋时系暴力破门而入,强制要求甲进行腾退,该事件还由警方出警处理,如果是正常的租赁关系,应该是通过正常的法律途径解决,B破门而入、强占案涉房屋的行为亦与正常的房屋交付相悖,其只不过是想要赚取合同租金和市场租金之间的差价。
综上所述:可以推论甲与B之间的租赁关系无论是第一次、还是第二次,都是名为租赁、实为借贷的法律关系,并非真实的租赁关系,B无权以对案涉房屋享有租赁权对抗执行,人民法院应当涤除案涉房屋上的租赁关系后上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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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且是属于“高利贷”(收取20%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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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是选择签订租赁合同 以租金为借款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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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丽热巴代言娇韵诗#
今晚凌晨刚付尾款,傍晚就到了[允悲]二手东真的快。刚启用,只想说我是本世纪第一大干皮吧,3滴都感觉像是进了沙漠,瞬间就吸收了[允悲]我之前是怎么靠兰蔻度过前段秋冬的[允悲]希望能拯救我频繁夜班的憔悴脸。
PS:这个书签太华丽了吧[允悲]开始我还以为是红包的装饰,正想说这个红包太华丽了舍不得送人都,打开一看原来是书签装红包了[允悲]其他赠品懒得拍了[哈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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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误杀2# 这部电影是我安下心来静静观看的电影 我是奔着别人吐槽去看的 因为我不相信它是一部烂片 只想说看完不会失望 甚至想给5分 片名确实是噱头不假 可是剧情爆赞 有连贯性 通俗易懂 而是细节处理到位 普通百姓确实就是蝼蚁 长大了失去过一些东西 就会明白 底层太难了 活着就很难了 更别提享受 为生活奔波 甚至经不起任何折腾 平安健康是最大的幸福 有时候觉得特别可悲 可是现实就是这样 唯有让自己更努力 才不至于让下一代也遭受这样的苦难 可是现实是残酷的 自我安慰也是一件好事 至少苦中作乐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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