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岩松评女孩当众踹母事件:熊孩子行径如此恶劣,妈妈要负主责】
熊孩子推倒孕妇、在电梯内撒尿导致电梯故障、公交车得乱走乱跳、对邻桌食客胡搅蛮缠拳打脚踢……
说到熊孩子,可谓是十分令人头疼,而且还总是给身边人造成恶劣影响,令人愤怒!
女孩在地铁站当众踹母,原因到底为何?真相令人愤怒!
这不,最近网上又有一则“关于熊孩子”的视频火了,连白岩松都亲自“点评”,包括一些看到这个视频的网友,也直接在板凳上坐不住了。
事情的过程是这样的,在武汉地铁二号站金银潭站,一位母亲拎着大包小包的在前面走,身后跟着一个小女孩,这个女孩在不断地踹母亲和行李箱。
后来,有些路人都看不过去了,上前阻拦女孩的过程当中,还遭到了该女孩的人身攻击。
为什么该女孩不停地攻击自己的母亲呢?
经过这位母亲解释,原来是母亲带着小女孩上错了车,所以才导致自己的闺女如此愤怒,出现如此过激的行为。
仅仅是坐过了站,上错了车,就让这个小女孩出现如此极端暴力的行为,不得不说,这是孩子的悲哀,也是家长的悲哀!
面对自家闺女的暴力极端行径,这位母亲没有很生气,反而还一直安慰小女孩,让女儿不要生气,真的是让广大网友看不下去了。
更是有人直言:小女孩之所以会变成今天这个样子,出现今天这一幕,这位母亲的原因绝对是占多半,今天也算是自作自受了!
对此,就白岩松也做出了评价:“不是生理上当了父母,我们就是天然合格的父母。在孩子成长的过程当中,父母所承担的责任起码大于50%,不要总是埋怨别人,先改变自己吧!否则熊孩子只会越来越多。”
不得不说,白老师的点评是十分到位的。
当今社会,为什么会有越来越多的熊孩子出现?孩子从出生那一刻就自带“熊”属性吗?显然不是,关键还是因为父母的教育出现了问题!
之所以会出现越来越多的“熊孩子”?孩子有错,父母也该担责
1)父母没有底线地溺爱孩子
就像上述案例一样,一个小女孩对着母亲拳打脚踢,换作任何一个“正常一点”的父母,都会对此管教孩子,让孩子学会尊重长辈。
可这位母亲非但没有这么做,反而还安慰孩子不要生气,如此增长孩子的嚣张气焰,孩子怎能不熊?
就是因为太多父母这样没有底线地溺爱孩子,所以才会导致这么多的熊孩子出现,十分令人悲哀。
2)父母“不辨是非”的错误三观害了孩子
孩子占了小便宜,父母不但不管教,反而还沾沾自喜。
孩子闯了祸,父母不但不生气,反而还加以纵容。
父母本身三观就有问题,本身就不能明辨是非,又怎能教出来好孩子?
所以有这么多的熊孩子出现,不仅是孩子的问题,和父母也有分不开的关系。
有些父母自己没有正确的三观,没有分辨是非对错的能力,在父母这种错误思想和相关的带领之下,孩子自然就会越走越偏。
当孩子犯错时不加以正确引导,当孩子偏离正确航线时,父母没有及时察觉,面对这种状况,孩子又怎么可能会成才?
所以我想引用白岩松老师的那句话:“与其抱怨,不如先改变自己!”
每个熊孩子背后都有一个熊家长,所以家长不要再继续惯着熊孩子了,从现在开始教育还不晚,醒醒吧!
让孩子变得有“教养”,家长可以从三个方面来努力:
①家长自己要树立正确的三观
要想让孩子不“熊”,得让孩子拥有正确的三观,始终走在正确路线,家长一定要明辨是非,知道对错。
只有家长的思想对了,三观正了,孩子也才能够接受正确的思想和教育,不会越走越偏。所以教育孩子,首先要摆正自己。
②家长要设立原则和底线,坚决不溺爱孩子
有些家长空有正确的三观和思想,却总是对孩子过于溺爱和放纵。对于一些小错,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对于一些大事,也舍不得打舍不得骂。
久而久之,孩子自然会越发的嚣张和放纵,变得越来越熊。
所以家长一定要树立原则和底线,坚决不溺爱孩子,最好3岁前就给孩子立好规矩,并且严格地让孩子执行。
几岁孩子不知道事情的对错,难道几十岁的父母不知道吗?
③家长要让孩子适当地吃点苦头,有时会取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家长要学会“舍得”,让孩子适当地吃点苦头。
孩子做错事情的时候,家长要偶尔让他们承担后果,体会到做错事情的惩罚。
只要受到应有的处罚了,孩子才能知道知道大人的底线在哪里,社会的规则是应该遵守的。
只有做好这三条,我们的孩子才是一个三观正、有教养的孩子。
其实每个熊孩子的背后都有一个熊家长,如果家长不“熊”,自然孩子也会做有益于社会的事了,你们认为呢?
熊孩子推倒孕妇、在电梯内撒尿导致电梯故障、公交车得乱走乱跳、对邻桌食客胡搅蛮缠拳打脚踢……
说到熊孩子,可谓是十分令人头疼,而且还总是给身边人造成恶劣影响,令人愤怒!
女孩在地铁站当众踹母,原因到底为何?真相令人愤怒!
这不,最近网上又有一则“关于熊孩子”的视频火了,连白岩松都亲自“点评”,包括一些看到这个视频的网友,也直接在板凳上坐不住了。
事情的过程是这样的,在武汉地铁二号站金银潭站,一位母亲拎着大包小包的在前面走,身后跟着一个小女孩,这个女孩在不断地踹母亲和行李箱。
后来,有些路人都看不过去了,上前阻拦女孩的过程当中,还遭到了该女孩的人身攻击。
为什么该女孩不停地攻击自己的母亲呢?
经过这位母亲解释,原来是母亲带着小女孩上错了车,所以才导致自己的闺女如此愤怒,出现如此过激的行为。
仅仅是坐过了站,上错了车,就让这个小女孩出现如此极端暴力的行为,不得不说,这是孩子的悲哀,也是家长的悲哀!
面对自家闺女的暴力极端行径,这位母亲没有很生气,反而还一直安慰小女孩,让女儿不要生气,真的是让广大网友看不下去了。
更是有人直言:小女孩之所以会变成今天这个样子,出现今天这一幕,这位母亲的原因绝对是占多半,今天也算是自作自受了!
对此,就白岩松也做出了评价:“不是生理上当了父母,我们就是天然合格的父母。在孩子成长的过程当中,父母所承担的责任起码大于50%,不要总是埋怨别人,先改变自己吧!否则熊孩子只会越来越多。”
不得不说,白老师的点评是十分到位的。
当今社会,为什么会有越来越多的熊孩子出现?孩子从出生那一刻就自带“熊”属性吗?显然不是,关键还是因为父母的教育出现了问题!
之所以会出现越来越多的“熊孩子”?孩子有错,父母也该担责
1)父母没有底线地溺爱孩子
就像上述案例一样,一个小女孩对着母亲拳打脚踢,换作任何一个“正常一点”的父母,都会对此管教孩子,让孩子学会尊重长辈。
可这位母亲非但没有这么做,反而还安慰孩子不要生气,如此增长孩子的嚣张气焰,孩子怎能不熊?
就是因为太多父母这样没有底线地溺爱孩子,所以才会导致这么多的熊孩子出现,十分令人悲哀。
2)父母“不辨是非”的错误三观害了孩子
孩子占了小便宜,父母不但不管教,反而还沾沾自喜。
孩子闯了祸,父母不但不生气,反而还加以纵容。
父母本身三观就有问题,本身就不能明辨是非,又怎能教出来好孩子?
所以有这么多的熊孩子出现,不仅是孩子的问题,和父母也有分不开的关系。
有些父母自己没有正确的三观,没有分辨是非对错的能力,在父母这种错误思想和相关的带领之下,孩子自然就会越走越偏。
当孩子犯错时不加以正确引导,当孩子偏离正确航线时,父母没有及时察觉,面对这种状况,孩子又怎么可能会成才?
所以我想引用白岩松老师的那句话:“与其抱怨,不如先改变自己!”
每个熊孩子背后都有一个熊家长,所以家长不要再继续惯着熊孩子了,从现在开始教育还不晚,醒醒吧!
让孩子变得有“教养”,家长可以从三个方面来努力:
①家长自己要树立正确的三观
要想让孩子不“熊”,得让孩子拥有正确的三观,始终走在正确路线,家长一定要明辨是非,知道对错。
只有家长的思想对了,三观正了,孩子也才能够接受正确的思想和教育,不会越走越偏。所以教育孩子,首先要摆正自己。
②家长要设立原则和底线,坚决不溺爱孩子
有些家长空有正确的三观和思想,却总是对孩子过于溺爱和放纵。对于一些小错,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对于一些大事,也舍不得打舍不得骂。
久而久之,孩子自然会越发的嚣张和放纵,变得越来越熊。
所以家长一定要树立原则和底线,坚决不溺爱孩子,最好3岁前就给孩子立好规矩,并且严格地让孩子执行。
几岁孩子不知道事情的对错,难道几十岁的父母不知道吗?
③家长要让孩子适当地吃点苦头,有时会取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家长要学会“舍得”,让孩子适当地吃点苦头。
孩子做错事情的时候,家长要偶尔让他们承担后果,体会到做错事情的惩罚。
只要受到应有的处罚了,孩子才能知道知道大人的底线在哪里,社会的规则是应该遵守的。
只有做好这三条,我们的孩子才是一个三观正、有教养的孩子。
其实每个熊孩子的背后都有一个熊家长,如果家长不“熊”,自然孩子也会做有益于社会的事了,你们认为呢?
开启人类所需智能社会需要遵守的四项原则 消费者为主
消费者为主不是口号,而是一种思考和行动的方法。
消费者为主是尊重客观事实(消费者贡献了智能化三要素)。
消费者为主是调整经济基础,从源头瓦解冲突和矛盾!
消费者为主是人类给自己未来的主要身份确立领导地位(未来,人的主要身份是消费者,主要生产者是公共网络、机器和AI)!
消费者为主要求每个股东分别站在两个队伍中思考,哪些地方只要我们站在别人的队伍中,我们必然会颠倒是非。对比之后,你会发现:很多地方我们被忽悠的根源:是我们先站队(走进资本预设的思考路径),后判断是非。或者说我们对是非标准的判断是被预设的。一个个的自己走出别人预设的是非标准,消费者群体意识才能真正形成。 https://t.cn/A6tJr17M
消费者为主不是口号,而是一种思考和行动的方法。
消费者为主是尊重客观事实(消费者贡献了智能化三要素)。
消费者为主是调整经济基础,从源头瓦解冲突和矛盾!
消费者为主是人类给自己未来的主要身份确立领导地位(未来,人的主要身份是消费者,主要生产者是公共网络、机器和AI)!
消费者为主要求每个股东分别站在两个队伍中思考,哪些地方只要我们站在别人的队伍中,我们必然会颠倒是非。对比之后,你会发现:很多地方我们被忽悠的根源:是我们先站队(走进资本预设的思考路径),后判断是非。或者说我们对是非标准的判断是被预设的。一个个的自己走出别人预设的是非标准,消费者群体意识才能真正形成。 https://t.cn/A6tJr17M
#法制中国# #法制宣传# 【普法专栏】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第二章 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第十五条 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是指维护人体健康所必需、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公民可公平获得的,采用适宜药物、适宜技术、适宜设备提供的疾病预防、诊断、治疗、护理和康复等服务。
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包括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由国家免费提供。
第十六条 国家采取措施,保障公民享有安全有效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控制影响健康的危险因素,提高疾病的预防控制水平。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由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中医药主管部门等共同确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在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基础上,补充确定本行政区域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并报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将针对重点地区、重点疾病和特定人群的服务内容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针对本行政区域重大疾病和主要健康危险因素,开展专项防控工作。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过举办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院,或者从其他医疗卫生机构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第十九条 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卫生应急体系,制定和完善应急预案,组织开展突发事件的医疗救治、卫生学调查处置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有效控制和消除危害。
第二十条 国家建立传染病防控制度,制定传染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加强传染病监测预警,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联防联控、群防群控、源头防控、综合治理,阻断传播途径,保护易感人群,降低传染病的危害。
任何组织和个人应当接受、配合医疗卫生机构为预防、控制、消除传染病危害依法采取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医学观察等措施。
第二十一条 国家实行预防接种制度,加强免疫规划工作。居民有依法接种免疫规划疫苗的权利和义务。政府向居民免费提供免疫规划疫苗。
第二十二条 国家建立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防控与管理制度,对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及其致病危险因素开展监测、调查和综合防控干预,及时发现高危人群,为患者和高危人群提供诊疗、早期干预、随访管理和健康教育等服务。
第二十三条 国家加强职业健康保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职业病防治规划,建立健全职业健康工作机制,加强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提高职业病综合防治能力和水平。
用人单位应当控制职业病危害因素,采取工程技术、个体防护和健康管理等综合治理措施,改善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
第二十四条 国家发展妇幼保健事业,建立健全妇幼健康服务体系,为妇女、儿童提供保健及常见病防治服务,保障妇女、儿童健康。
国家采取措施,为公民提供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等服务,促进生殖健康,预防出生缺陷。
第二十五条 国家发展老年人保健事业。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老年人健康管理和常见病预防等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第二十六条 国家发展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事业,完善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及其保障体系,采取措施为残疾人提供基本康复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开展残疾儿童康复工作,实行康复与教育相结合。
第二十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院前急救体系,为急危重症患者提供及时、规范、有效的急救服务。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红十字会等有关部门、组织应当积极开展急救培训,普及急救知识,鼓励医疗卫生人员、经过急救培训的人员积极参与公共场所急救服务。公共场所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必要的急救设备、设施。
急救中心(站)不得以未付费为由拒绝或者拖延为急危重症患者提供急救服务。
第二十八条 国家发展精神卫生事业,建设完善精神卫生服务体系,维护和增进公民心理健康,预防、治疗精神障碍。
国家采取措施,加强心理健康服务体系和人才队伍建设,促进心理健康教育、心理评估、心理咨询与心理治疗服务的有效衔接,设立为公众提供公益服务的心理援助热线,加强未成年人、残疾人和老年人等重点人群心理健康服务。
第二十九条 基本医疗服务主要由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鼓励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基本医疗服务。
第三十条 国家推进基本医疗服务实行分级诊疗制度,引导非急诊患者首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实行首诊负责制和转诊审核责任制,逐步建立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机制,并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医疗卫生需求,整合区域内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资源,因地制宜建立医疗联合体等协同联动的医疗服务合作机制。鼓励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参与医疗服务合作机制。
第三十一条 国家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建立家庭医生服务团队,与居民签订协议,根据居民健康状况和医疗需求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第三十二条 公民接受医疗卫生服务,对病情、诊疗方案、医疗风险、医疗费用等事项依法享有知情同意的权利。
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疗卫生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同意。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开展药物、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和其他医学研究应当遵守医学伦理规范,依法通过伦理审查,取得知情同意。
第三十三条 公民接受医疗卫生服务,应当受到尊重。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卫生人员应当关心爱护、平等对待患者,尊重患者人格尊严,保护患者隐私。
公民接受医疗卫生服务,应当遵守诊疗制度和医疗卫生服务秩序,尊重医疗卫生人员。
第二章 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第十五条 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是指维护人体健康所必需、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公民可公平获得的,采用适宜药物、适宜技术、适宜设备提供的疾病预防、诊断、治疗、护理和康复等服务。
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包括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由国家免费提供。
第十六条 国家采取措施,保障公民享有安全有效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控制影响健康的危险因素,提高疾病的预防控制水平。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由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中医药主管部门等共同确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在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基础上,补充确定本行政区域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并报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将针对重点地区、重点疾病和特定人群的服务内容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针对本行政区域重大疾病和主要健康危险因素,开展专项防控工作。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过举办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院,或者从其他医疗卫生机构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第十九条 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卫生应急体系,制定和完善应急预案,组织开展突发事件的医疗救治、卫生学调查处置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有效控制和消除危害。
第二十条 国家建立传染病防控制度,制定传染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加强传染病监测预警,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联防联控、群防群控、源头防控、综合治理,阻断传播途径,保护易感人群,降低传染病的危害。
任何组织和个人应当接受、配合医疗卫生机构为预防、控制、消除传染病危害依法采取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医学观察等措施。
第二十一条 国家实行预防接种制度,加强免疫规划工作。居民有依法接种免疫规划疫苗的权利和义务。政府向居民免费提供免疫规划疫苗。
第二十二条 国家建立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防控与管理制度,对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及其致病危险因素开展监测、调查和综合防控干预,及时发现高危人群,为患者和高危人群提供诊疗、早期干预、随访管理和健康教育等服务。
第二十三条 国家加强职业健康保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职业病防治规划,建立健全职业健康工作机制,加强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提高职业病综合防治能力和水平。
用人单位应当控制职业病危害因素,采取工程技术、个体防护和健康管理等综合治理措施,改善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
第二十四条 国家发展妇幼保健事业,建立健全妇幼健康服务体系,为妇女、儿童提供保健及常见病防治服务,保障妇女、儿童健康。
国家采取措施,为公民提供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等服务,促进生殖健康,预防出生缺陷。
第二十五条 国家发展老年人保健事业。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老年人健康管理和常见病预防等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第二十六条 国家发展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事业,完善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及其保障体系,采取措施为残疾人提供基本康复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开展残疾儿童康复工作,实行康复与教育相结合。
第二十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院前急救体系,为急危重症患者提供及时、规范、有效的急救服务。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红十字会等有关部门、组织应当积极开展急救培训,普及急救知识,鼓励医疗卫生人员、经过急救培训的人员积极参与公共场所急救服务。公共场所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必要的急救设备、设施。
急救中心(站)不得以未付费为由拒绝或者拖延为急危重症患者提供急救服务。
第二十八条 国家发展精神卫生事业,建设完善精神卫生服务体系,维护和增进公民心理健康,预防、治疗精神障碍。
国家采取措施,加强心理健康服务体系和人才队伍建设,促进心理健康教育、心理评估、心理咨询与心理治疗服务的有效衔接,设立为公众提供公益服务的心理援助热线,加强未成年人、残疾人和老年人等重点人群心理健康服务。
第二十九条 基本医疗服务主要由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鼓励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基本医疗服务。
第三十条 国家推进基本医疗服务实行分级诊疗制度,引导非急诊患者首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实行首诊负责制和转诊审核责任制,逐步建立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机制,并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医疗卫生需求,整合区域内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资源,因地制宜建立医疗联合体等协同联动的医疗服务合作机制。鼓励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参与医疗服务合作机制。
第三十一条 国家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建立家庭医生服务团队,与居民签订协议,根据居民健康状况和医疗需求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第三十二条 公民接受医疗卫生服务,对病情、诊疗方案、医疗风险、医疗费用等事项依法享有知情同意的权利。
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疗卫生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同意。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开展药物、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和其他医学研究应当遵守医学伦理规范,依法通过伦理审查,取得知情同意。
第三十三条 公民接受医疗卫生服务,应当受到尊重。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卫生人员应当关心爱护、平等对待患者,尊重患者人格尊严,保护患者隐私。
公民接受医疗卫生服务,应当遵守诊疗制度和医疗卫生服务秩序,尊重医疗卫生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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