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被打女孩最新情况##什么情况属于轻伤二级##微博新知博主#
轻伤二级是指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或者由原发性损伤引发的并发症,未危及生命;
遗留组织器官结构、功能轻度损害或者影响容貌。
民事赔偿和刑事责任的承担没有区别。
伤残等级已经鉴定成为轻伤二级,不仅需要有医疗费用,还需要有伤残补助金发放。
在最新《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人体损失程度由重至轻划分为重伤一级、重伤二级、轻伤一级、轻伤二级和轻微伤五个等级,将重伤分为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轻伤分为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
重伤二级是重伤的下限,与重伤一级相衔接,重伤一级的上限是致人死亡;轻伤二级是轻伤的下限,与轻伤一级相衔接,轻伤一级的上限与重伤二级相衔接。
轻伤二级的伤情标准为:
a.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8.0cm以上。
b.头皮撕脱伤面积累计20.0cm2以上皮缺损面积累计10.0cm2以上。
c.帽状腱膜下血肿范围50.0cm2以上。
d.颅骨骨折。
e.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
f.脑神经损伤引起相应神经功能障碍。
轻伤二级的判刑和赔偿要根据实际情况来进行判决。
故意伤害致使对方轻伤二级,属于故意伤害罪的,一般来说可能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管制。
轻伤二级是指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或者由原发性损伤引发的并发症,未危及生命;
遗留组织器官结构、功能轻度损害或者影响容貌。
民事赔偿和刑事责任的承担没有区别。
伤残等级已经鉴定成为轻伤二级,不仅需要有医疗费用,还需要有伤残补助金发放。
在最新《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人体损失程度由重至轻划分为重伤一级、重伤二级、轻伤一级、轻伤二级和轻微伤五个等级,将重伤分为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轻伤分为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
重伤二级是重伤的下限,与重伤一级相衔接,重伤一级的上限是致人死亡;轻伤二级是轻伤的下限,与轻伤一级相衔接,轻伤一级的上限与重伤二级相衔接。
轻伤二级的伤情标准为:
a.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8.0cm以上。
b.头皮撕脱伤面积累计20.0cm2以上皮缺损面积累计10.0cm2以上。
c.帽状腱膜下血肿范围50.0cm2以上。
d.颅骨骨折。
e.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
f.脑神经损伤引起相应神经功能障碍。
轻伤二级的判刑和赔偿要根据实际情况来进行判决。
故意伤害致使对方轻伤二级,属于故意伤害罪的,一般来说可能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管制。
China CDC Weekly发表了一项来自华山医院国家传染病医学中心的重要研究,分析了本次上海疫情中COVID-19患者的病情动态变化。
一
这项研究的对象是无不稳定病情的非重症患者,他们是目前所有COVID-19患者的主体,其整体临床特征和预后会对公共卫生策略产生强烈影响,比如考虑到Omicron的高传染性,以前收治所有新冠病毒感染者的地区可能会没有足够的医疗资源收治非重症Omicron感染者。
因此,获得这部分非重症患者的临床特征、发展为新冠肺炎的风险因素以及病毒脱落时间(viral shedding time,VST)的可靠数据就非常重要。
这项研究是今年3月22日至5月3日在华山医院、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上海市第九人民医院和上海市第四人民医院进行,所有入院、出院、诊断和治疗决策均基于最新版本的国家诊疗方案。如果患者在入院时被诊断为非重症COVID-19患者,同时排除不稳定病情,则有资格入组研究。
这边有两个很重要的概念,一个是「非重症」,一个是「不稳定病情」。
「非重症(non-severe )」相对好理解,包括无症状、轻症和普通症,后两者的区别就是在影像学检查中是否有肺炎表现;
而「不稳定病情」(unstable medical conditions)大家可能见的比较少,不稳定病情指的并非没有基础病,相反在这个研究入组的总共33816名COVID-19患者当中,有5595名(16.5%)患者年龄超过60岁, 9260名(27.4%)患者存在风险因素,其中6333名(18.7%)患者存在基础疾病。而不稳定病情具体指的是以下5种情况:
1. 严重或快速进展的基础疾病,处于精神疾病或狂躁症发作时;
2. 需要放化疗、透析、机械通气、紧急手术等,或有其他急重症(如急性冠状动脉综合征、急性肺栓塞);
3. 近一个月内有心肺复苏(CRP)或大手术史,以及有其他可能危及生命的临床症状的患者;
4. 有持续高烧的儿童;
5. 高危孕妇或孕晚期孕妇。
在入组的三万多名COVID-19患者中,研究人员还将其中一部分患者列为风险组,以评估风险因素对于预后的影响,这些风险因素包括:
-患者年龄超过60岁;
-有稳定的基础疾病(包括心血管疾病、糖尿病、肺病、肝病、肾病和脑血管疾病);
-有免疫缺陷的患者[例如HIV感染、长期使用类固醇或其他免疫抑制药物)。
在这项研究当中,大多数患者已经接种了两针或三针疫苗,其中风险组接种率为73.1%,非风险组接种率为80.6%。
二
说一下研究结果。
1.风险组和非风险组中分别有76.2%和78.6%的患者最终被诊断为无症状感染,所有患者中最常见的症状为咳嗽和咳痰(19.0%),其次是疲劳(5.2%)和发热(4.0%)。在出现症状的患者当中,症状持续中位时间为7天,平均核酸转阴时间为6天。
2.在这三万多名COVID-19患者中,最终有22名患者发展为重症/ 危重症(为方便表述以下统称重症),而这22名患者均属于风险组,算出:
-所有患者发展为重症的概率为0.065%;
-风险组患者发展为重症的概率为0.238%。
在风险组患者的基础疾病当中,最常见的是高血压(31.8%)、糖尿病(13.6%)和肺部疾病(13.6%)。相比于未进展为重症的患者,进展为重症的风险组患者年龄较大(75.8岁 vs 60岁),且更有可能没有接种疫苗(54.5% vs 24.2%)。
3. 708名疑似出现肺炎的患者接受了胸部CT扫描,14.0%(99/ 708)在CT上有COVID-19肺炎表现。其中风险组肺炎的发生率明显高于非高危组(19.8% vs 7.8%)
进一步分析表明,与40岁以下患者相比,60~79岁患者(aOR:3.09)或≥80岁患者(aOR:3.68)发生COVID-19肺炎的风险增加。(注:aOR=adjusted odds ratio,调整后的比值)
三
在这项研究中,所有进展为重症的患者都有风险因素,并且平均年龄较大,更有可能未接种疫苗,这与之前的其他研究是一致的。
而与2020年初武汉爆发的第一波COVID-19疫情相比,这项研究中Omicron感染出现重症的比例要低得多(0.065%), 造成这种巨大差异的可能原因有几个:
-过去的研究表明,Omicron感染对于肺部的攻击较弱,可能导致更低比例的重症;
-该研究入组患者在入院时均为非重症,无不稳定病情,大多数患者的基础疾病不超过2种。
因此该研究反映的是相对健康的Omicron感染者的临床表现和结局,但是考虑到Omicron相对较高的传染性,在大流行期间严重感染的人数仍然会迅速上升。另外,尽管年轻、接种疫苗、没有基础疾病可以作为防止重症的保护因素,但这些因素并不能提供100%的COVID-19肺炎保护。
和其他研究一样,这项研究也存在一些局限性,比如并非反映所有感染者的情况,并非所有感染者都接受了CT扫描和实验室检查,以及症状都是自我报告的,可能存在偏倚。
最后研究人员认为,这项研究证实了初始非重症Omicron感染者的动态临床表现、症状持续时间和病毒脱落时间。 症状持续中位时间为7天, 高龄、有基础疾病和最初有症状与较长的病毒脱落时间(VST)相关,而接种疫苗与较短的VST相关。 在这些最初为非重症且无不稳定病情的Omicron感染者中,总体进展为重症的风险非常低,增加重症风险的因素有高龄和未接种疫苗。
这应该是中国大陆迄今为止最大规模的Omicron感染者随访研究,和我们之前预想的类似,对于大多数健康人群来说,尤其是中青年人及接种过疫苗的人群,Omicron感染后进展为重症的风险非常低(但仍然有极少一部分人群有重症风险);而相对于那些高龄、有基础疾病及未接种疫苗的人群来说,感染后重症风险会提高不少。
对整个社会而言,医疗资源整体是有限的,高龄和基础疾病是不可逆转的,应当不断改善并利用好各种疫苗、药物和NPI策略,降低疫情对于整个社会的冲击。
#庄医生的疫情笔记##微博新知博主#
一
这项研究的对象是无不稳定病情的非重症患者,他们是目前所有COVID-19患者的主体,其整体临床特征和预后会对公共卫生策略产生强烈影响,比如考虑到Omicron的高传染性,以前收治所有新冠病毒感染者的地区可能会没有足够的医疗资源收治非重症Omicron感染者。
因此,获得这部分非重症患者的临床特征、发展为新冠肺炎的风险因素以及病毒脱落时间(viral shedding time,VST)的可靠数据就非常重要。
这项研究是今年3月22日至5月3日在华山医院、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上海市第九人民医院和上海市第四人民医院进行,所有入院、出院、诊断和治疗决策均基于最新版本的国家诊疗方案。如果患者在入院时被诊断为非重症COVID-19患者,同时排除不稳定病情,则有资格入组研究。
这边有两个很重要的概念,一个是「非重症」,一个是「不稳定病情」。
「非重症(non-severe )」相对好理解,包括无症状、轻症和普通症,后两者的区别就是在影像学检查中是否有肺炎表现;
而「不稳定病情」(unstable medical conditions)大家可能见的比较少,不稳定病情指的并非没有基础病,相反在这个研究入组的总共33816名COVID-19患者当中,有5595名(16.5%)患者年龄超过60岁, 9260名(27.4%)患者存在风险因素,其中6333名(18.7%)患者存在基础疾病。而不稳定病情具体指的是以下5种情况:
1. 严重或快速进展的基础疾病,处于精神疾病或狂躁症发作时;
2. 需要放化疗、透析、机械通气、紧急手术等,或有其他急重症(如急性冠状动脉综合征、急性肺栓塞);
3. 近一个月内有心肺复苏(CRP)或大手术史,以及有其他可能危及生命的临床症状的患者;
4. 有持续高烧的儿童;
5. 高危孕妇或孕晚期孕妇。
在入组的三万多名COVID-19患者中,研究人员还将其中一部分患者列为风险组,以评估风险因素对于预后的影响,这些风险因素包括:
-患者年龄超过60岁;
-有稳定的基础疾病(包括心血管疾病、糖尿病、肺病、肝病、肾病和脑血管疾病);
-有免疫缺陷的患者[例如HIV感染、长期使用类固醇或其他免疫抑制药物)。
在这项研究当中,大多数患者已经接种了两针或三针疫苗,其中风险组接种率为73.1%,非风险组接种率为80.6%。
二
说一下研究结果。
1.风险组和非风险组中分别有76.2%和78.6%的患者最终被诊断为无症状感染,所有患者中最常见的症状为咳嗽和咳痰(19.0%),其次是疲劳(5.2%)和发热(4.0%)。在出现症状的患者当中,症状持续中位时间为7天,平均核酸转阴时间为6天。
2.在这三万多名COVID-19患者中,最终有22名患者发展为重症/ 危重症(为方便表述以下统称重症),而这22名患者均属于风险组,算出:
-所有患者发展为重症的概率为0.065%;
-风险组患者发展为重症的概率为0.238%。
在风险组患者的基础疾病当中,最常见的是高血压(31.8%)、糖尿病(13.6%)和肺部疾病(13.6%)。相比于未进展为重症的患者,进展为重症的风险组患者年龄较大(75.8岁 vs 60岁),且更有可能没有接种疫苗(54.5% vs 24.2%)。
3. 708名疑似出现肺炎的患者接受了胸部CT扫描,14.0%(99/ 708)在CT上有COVID-19肺炎表现。其中风险组肺炎的发生率明显高于非高危组(19.8% vs 7.8%)
进一步分析表明,与40岁以下患者相比,60~79岁患者(aOR:3.09)或≥80岁患者(aOR:3.68)发生COVID-19肺炎的风险增加。(注:aOR=adjusted odds ratio,调整后的比值)
三
在这项研究中,所有进展为重症的患者都有风险因素,并且平均年龄较大,更有可能未接种疫苗,这与之前的其他研究是一致的。
而与2020年初武汉爆发的第一波COVID-19疫情相比,这项研究中Omicron感染出现重症的比例要低得多(0.065%), 造成这种巨大差异的可能原因有几个:
-过去的研究表明,Omicron感染对于肺部的攻击较弱,可能导致更低比例的重症;
-该研究入组患者在入院时均为非重症,无不稳定病情,大多数患者的基础疾病不超过2种。
因此该研究反映的是相对健康的Omicron感染者的临床表现和结局,但是考虑到Omicron相对较高的传染性,在大流行期间严重感染的人数仍然会迅速上升。另外,尽管年轻、接种疫苗、没有基础疾病可以作为防止重症的保护因素,但这些因素并不能提供100%的COVID-19肺炎保护。
和其他研究一样,这项研究也存在一些局限性,比如并非反映所有感染者的情况,并非所有感染者都接受了CT扫描和实验室检查,以及症状都是自我报告的,可能存在偏倚。
最后研究人员认为,这项研究证实了初始非重症Omicron感染者的动态临床表现、症状持续时间和病毒脱落时间。 症状持续中位时间为7天, 高龄、有基础疾病和最初有症状与较长的病毒脱落时间(VST)相关,而接种疫苗与较短的VST相关。 在这些最初为非重症且无不稳定病情的Omicron感染者中,总体进展为重症的风险非常低,增加重症风险的因素有高龄和未接种疫苗。
这应该是中国大陆迄今为止最大规模的Omicron感染者随访研究,和我们之前预想的类似,对于大多数健康人群来说,尤其是中青年人及接种过疫苗的人群,Omicron感染后进展为重症的风险非常低(但仍然有极少一部分人群有重症风险);而相对于那些高龄、有基础疾病及未接种疫苗的人群来说,感染后重症风险会提高不少。
对整个社会而言,医疗资源整体是有限的,高龄和基础疾病是不可逆转的,应当不断改善并利用好各种疫苗、药物和NPI策略,降低疫情对于整个社会的冲击。
#庄医生的疫情笔记##微博新知博主#
#微博新知博主# 没在48小时内“死掉”,确实不认定工伤
近日,媒体报道,哈尔滨某供热公司门卫马殿臣,2021年3月12日在公司收发室突发脑出血,被紧急送医。
送医几个小时后,医生断定马殿臣已经脑死亡,只能靠呼吸机维持生命体征。
马殿臣的妻子柳兴平为了让在外地工作的女儿回来看父亲最后一眼,没有在48小时内拔掉呼吸机。
也正因为此,马殿臣的死没有被当地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无论是哈尔滨人社部门,还是一审二审法院,都认为马殿臣在突发疾病61小时后被拔管,超过了48小时时限,不符合工伤条例的规定,不应认定为工伤。
对此,柳兴平很难接受。
柳兴平此前不是没考虑过48小时工伤认定时限。在医生断定丈夫脑死亡后,拔不拔呼吸机,对她而言,是一个无比艰难的决定。
不拔,拿不到几十万的工伤赔偿。拔,她于心不忍。
从新闻报道来看,柳兴平和丈夫马殿臣伉俪情深,哪想到丈夫的病情来势汹汹,一眨眼人就没了,一时之间,柳兴平很难接受这一残酷的事实。
所以,哪怕医生建议她拔掉呼吸机,每天上万元的医院花销对她来说不是一个小数字,她还是不愿放弃。
即便在女儿赶回来后,为了更方便陪着丈夫,她和女儿将马殿臣转到小一点的医院,在病床旁跟他聊天,一度幻想有奇迹发生。直到她终于接受丈夫已经死亡的事实,才决定拔掉呼吸机。
这时,距离丈夫发病已经过去61小时。
从条例上看,相关部门依据医院宣告死亡的时间,不予认定工伤,有据可循,似乎没有问题。
但是,从人情和人性的角度看,不予认定着实残忍。
马殿臣明明在48小时内脑死亡,医院的抢救病历可以证明。妻子柳兴平为了女儿见最后一面,加上不想这么仓促地与丈夫告别,才延后拔管。
考虑到病人脑死亡后已无存活可能的事实,体恤到家属不忍和不舍的心情,相关部门和法院难道就不能变通一下吗?
法律规定虽然看上去很刚性,但司法实践中,考虑到具体情况和人之常情,不乏有变通的案例。
2016年广西梁某因公出差,返程路上突发疾病,医生诊断为脑干出血,呼吸停止,只能靠机器维持生命体征。
在抢救十多天后,家人才放弃治疗。
刚开始,梁某的死也没有被当地社保部门认定为工伤,家属诉诸法院,法院一审支持了家属的诉讼请求。
当地人社部门上诉至上级法院,二审家属败诉。但广西高院最终判定维持一审原判。
#春林律师#
再来看另一案例。
2013年,江西赣州的钟某在工作时突然倒地,送往医院几个小时后,呼吸停止,右侧瞳孔散大,此后一直靠呼吸机维持,无自主呼吸。
送医5天后,医院宣布抢救无效死亡。
当地人社部门同样以超过48小时为由不予认定工伤,家属提起诉讼,一审败诉,但二审判决支持了家属的诉求。
二审法院认为,抢救时间原则上超出了48小时的,不能认定工伤,但如果职工在48小时内已经确定无存活可能,只是家属不放弃抢救,并经连续抢救致使死亡时间超过48小时的,应认定为工伤。
也就是说,虽然脑死亡时间没有得到法律的明确承认,但本着有利劳动者的原则,相关部门在判定时,可以向劳动者倾斜。
现实中也不是没有灵活变通的条件。
就像上述案例中二审法院阐述的那样,不能在任何时候,都完全机械地以死亡证明书来认定职工的死亡时间,有时还应结合职工抢救的病历、治疗单和病情等综合认定,做出合法合理合情的决定。
柳兴平说,她从不后悔自己当时的决定,她也坚信,丈夫的情况在今后一定会被认定为工伤。
她的乐观,出自一个普通人对法律、对天理的朴素信仰,即法律不应该让人陷入道德上的极端困境,不应该让人为了获得本应享有的赔偿,不顾亲情和人伦,做出自己都无法原谅自己的冷酷决定。
理性上,她知道丈夫已经死去,早一分钟、晚一分钟拔管,都无法逆转结局。但让女儿见父亲最后一面,让她们多一点时间跟丈夫告别,对她和女儿、甚至仓促离世的丈夫而言,都意义重大,这是普通人生命中不可或缺的仪式,她们不应为这一再正常不过的诉求,损失高额度的工伤赔偿。
#微博法律热点#
近日,媒体报道,哈尔滨某供热公司门卫马殿臣,2021年3月12日在公司收发室突发脑出血,被紧急送医。
送医几个小时后,医生断定马殿臣已经脑死亡,只能靠呼吸机维持生命体征。
马殿臣的妻子柳兴平为了让在外地工作的女儿回来看父亲最后一眼,没有在48小时内拔掉呼吸机。
也正因为此,马殿臣的死没有被当地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无论是哈尔滨人社部门,还是一审二审法院,都认为马殿臣在突发疾病61小时后被拔管,超过了48小时时限,不符合工伤条例的规定,不应认定为工伤。
对此,柳兴平很难接受。
柳兴平此前不是没考虑过48小时工伤认定时限。在医生断定丈夫脑死亡后,拔不拔呼吸机,对她而言,是一个无比艰难的决定。
不拔,拿不到几十万的工伤赔偿。拔,她于心不忍。
从新闻报道来看,柳兴平和丈夫马殿臣伉俪情深,哪想到丈夫的病情来势汹汹,一眨眼人就没了,一时之间,柳兴平很难接受这一残酷的事实。
所以,哪怕医生建议她拔掉呼吸机,每天上万元的医院花销对她来说不是一个小数字,她还是不愿放弃。
即便在女儿赶回来后,为了更方便陪着丈夫,她和女儿将马殿臣转到小一点的医院,在病床旁跟他聊天,一度幻想有奇迹发生。直到她终于接受丈夫已经死亡的事实,才决定拔掉呼吸机。
这时,距离丈夫发病已经过去61小时。
从条例上看,相关部门依据医院宣告死亡的时间,不予认定工伤,有据可循,似乎没有问题。
但是,从人情和人性的角度看,不予认定着实残忍。
马殿臣明明在48小时内脑死亡,医院的抢救病历可以证明。妻子柳兴平为了女儿见最后一面,加上不想这么仓促地与丈夫告别,才延后拔管。
考虑到病人脑死亡后已无存活可能的事实,体恤到家属不忍和不舍的心情,相关部门和法院难道就不能变通一下吗?
法律规定虽然看上去很刚性,但司法实践中,考虑到具体情况和人之常情,不乏有变通的案例。
2016年广西梁某因公出差,返程路上突发疾病,医生诊断为脑干出血,呼吸停止,只能靠机器维持生命体征。
在抢救十多天后,家人才放弃治疗。
刚开始,梁某的死也没有被当地社保部门认定为工伤,家属诉诸法院,法院一审支持了家属的诉讼请求。
当地人社部门上诉至上级法院,二审家属败诉。但广西高院最终判定维持一审原判。
#春林律师#
再来看另一案例。
2013年,江西赣州的钟某在工作时突然倒地,送往医院几个小时后,呼吸停止,右侧瞳孔散大,此后一直靠呼吸机维持,无自主呼吸。
送医5天后,医院宣布抢救无效死亡。
当地人社部门同样以超过48小时为由不予认定工伤,家属提起诉讼,一审败诉,但二审判决支持了家属的诉求。
二审法院认为,抢救时间原则上超出了48小时的,不能认定工伤,但如果职工在48小时内已经确定无存活可能,只是家属不放弃抢救,并经连续抢救致使死亡时间超过48小时的,应认定为工伤。
也就是说,虽然脑死亡时间没有得到法律的明确承认,但本着有利劳动者的原则,相关部门在判定时,可以向劳动者倾斜。
现实中也不是没有灵活变通的条件。
就像上述案例中二审法院阐述的那样,不能在任何时候,都完全机械地以死亡证明书来认定职工的死亡时间,有时还应结合职工抢救的病历、治疗单和病情等综合认定,做出合法合理合情的决定。
柳兴平说,她从不后悔自己当时的决定,她也坚信,丈夫的情况在今后一定会被认定为工伤。
她的乐观,出自一个普通人对法律、对天理的朴素信仰,即法律不应该让人陷入道德上的极端困境,不应该让人为了获得本应享有的赔偿,不顾亲情和人伦,做出自己都无法原谅自己的冷酷决定。
理性上,她知道丈夫已经死去,早一分钟、晚一分钟拔管,都无法逆转结局。但让女儿见父亲最后一面,让她们多一点时间跟丈夫告别,对她和女儿、甚至仓促离世的丈夫而言,都意义重大,这是普通人生命中不可或缺的仪式,她们不应为这一再正常不过的诉求,损失高额度的工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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