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百经销商打款上亿却拿不到化肥,3名高管被抓,当地政府督促企业分期退款】打了购化肥款迟迟拿不到化肥,国内上百经销商维权,要求“清还农民购肥血汗钱”,涉案金额或上亿。日前,记者从山东临沂相关部门证实,政府出面督促,化肥公司已与部分经销商达成分期退款协议。化肥公司3名高管涉案被抓,目前该品牌公司酝酿贴牌生产,但具体还没开工。

>>>打款却不供货
春夏秋三大季不能供肥影响农耕生产

日前,山东威海乳山经销商马先生告诉华商报记者,2021年4月春季就向山东临沂某化肥公司打了款,但至今对方无法供货,影响到农耕生产,他的37万货款也没追回。

“对农民种地来说,春夏秋三大季,用肥季节不能供肥耽误农活,他们没发货各种理由解释,说工厂环保原因,政府的手续没办好,没有开工生产。”

>>>经销商被诱导
“忽悠我打25万新款就可以搭配发货”

马先生表示,化肥公司还设法诱导,“到去年7月,我催着发货,他们说必须再打点新款,就可以按之前的老货款发货,还诱导说可以给优越的价格,比市价要低,7月份我付了2.5万订金,他们说抓紧把货款补齐,化肥马上就要调价,要涨价100元,之前老货款压在那里,不打新款发不了货,忽悠我打了新款可以搭配发货。”

马先生二次打款25万还是没有发货,“8月底还是没发货,到9月需要用货时还是搪塞说没货,又推到年底发货,就一直拖到现在。”

>>>三亚年会套路
播放“热火朝天加班加点生产的视频”

“他们是一步步套路,一步步引诱。”我们马先生表示,2021年底,这家国内品牌化肥公司组织全国经销商到海南三亚开年会,“邀请大的经销商,尤其是东北的经销商参加,因为东北市场大、销量大,客户去的比较多。”

“我被套了不到40万,我的少,全国各地加起来涉案金额有1个多亿,东北几家经销商被套的有三五百万的,他们数额比较多。”

马先生向记者描述年会所谓盛况:“他们领导在年会说生产正常,原料充足,产品库存量很大,会上还放视频,工厂的现状‘生产热火朝天,加班加点生产’,有生产的镜头,有仓储原料的画面。”

“现场订货火热,就是怂恿我们订货。”马先生表示,这就是在使障眼法,“其实化肥公司就没生产,是把以前生产的镜头借用过来,让大家以为大半年没生产,现在生产正常了,就是忽悠大家投钱订货。”

>>>被套数额最多
打款570多万两年拿不到化肥不退钱

内蒙古经销商潘先生是经销商中被套数额最多的一位,他就是在年会上看到化肥公司的视频,轻信了这家化工企业的宣传。

日前,潘先生接受采访表示:“我打了570多万,我是2020年5月份交的购化肥款,其他经销商最早是从2020年三四月份就开始交了钱的,一直到2021年12月没有给我们供货,也不退钱,化肥公司说他们资金链断了,其实是把我们的货款转移了,没采购原料。”

马先生解释,化肥企业淡季提前收经销商的款要备料,需要大量资金,淡季备料不足,生产时原料就会涨价。“他们提前收款应该备原料,但是他们把这个款挪用了,所以临沂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定的是涉嫌诈骗,他们这样干就是在套路骗人。”

>>>经销商集体维权
“涉诈骗经侦大队抓捕后倒逼企业还钱”

潘先生表示,全国各地上百家经销商联合起来维权,他们50多家经销商代表一起赶往临沂反映诉求。

马先生介绍,因为这家化工企业登记地址在临沂市罗庄区,“今年7月初,在临沂市信访大厅,临沂市政府相关负责人接见我们,参加见面的有罗庄区信访局长、临沂市信访局局长、临沂公安经侦大队长、罗庄区分管的常务副区长等人,我们每个省指派一名代表参加。”

马先生告诉记者:“公安经侦大队长当众给我们这样表态的,把他们法人代表和两个主管抓起来了,案由是涉嫌诈骗,迫使施压,让他们抓紧时间还我们欠款。”

“警方立案告知书当时让我们看了,警方说案件还在调查当中。”潘先生也向记者证实,“经侦按涉嫌诈骗立案了,抓的这3个人中有两人检察院已经批捕,3人中有人涉嫌受贿,还有两人涉嫌指使工作人员销毁财务证据。据说这个案件临沂的领导很重视,经侦大队抓捕后,倒逼企业还钱。”

近日,知情者张先生也向记者证实,经销商交了化肥款却拿不到货,“他们都已经没有厂子了,当地警方已经按涉嫌诈骗立案。”

>>>涉案1.2亿元?
农民追讨买化肥血汗钱 经销商不敢回家

“这家化肥公司太无诚信,涉及的货款是1.2个亿,坑害全国几百家经销商,有的都是跟他们合作20多年的老客户。”

潘先生告诉记者:“他们生产的是硫酸钾复合肥,他们在江苏东海和江西九江的工厂一直停着没生产,这些钱都是经销商从各地农民手里收的购化肥的钱,实际已经影响到当地的农业生产,也给我们经销商造成损失。”

潘先生算账,因为今年化肥行情上涨,“我的经济损失太大了,从冬天到夏季都在维权,按照今年的行情估算,经济损失大约200多万,当时在海南开年会,他们给我们的优惠价也都没兑现。”

“光是在临沂维权,从今年春节到现在,抛家舍业的一直在追讨货款。” 知情人张先生告诉记者,这些钱都是各地农民买化肥的血汗钱,等于也间接坑害了农民,“经销商都不敢回家里去,一回去人家就追着他们要钱。”

>>>经销商维权难
在临沂逗留110天 吃住花费3万多元

潘先生表示,经销商维权很艰难:“临沂市政府相关领导接见经销商代表40次。”

从今年正月初六过年,各地经销商组团四五十人到临沂催货,最后剩下20多人,从正月初六一直坚持到8月15日才撤。

潘先生告诉记者:“我在临沂前后待了110多天,8月15日才回东北,光是吃住就花费3万多元。”

马先生也证实,给他造成不小的经济损失,“在临沂住了这么长时间,到现在拿不到货,要不回款。如果按照去年我打款时间的价格,到今年春天这期间的话,至少要损失20万。”

知情者张先生气愤地表示:“他们公司在临沂这边的生产早就停了,经销商把农民的钱直接打给化肥公司,不给化肥那就退钱,这个再怎么讲理都讲不通。”

>>>经销商赞政府
“临沂市政府的确是帮忙处理,做了工作”

马先生表示,经销商维权最终问题反馈给临沂当地信访部门,“当地政府的确是帮忙处理,临沂市政府在这方面是做了工作的,并不是不作为。”

“他们公司是临沂市属国企,他们化工厂就没有货,他们不发货,我们就要收化肥款。他们在全国收款收了一个多亿,挪用我们的货款,我们想通过政府出面解决。”

马先生说:“我8月15日从临沂回来乳山。临沂市政府牵头,让我们和化肥公司签了协议,他们先首付20%的货款,剩下80%货款明年6月底前付清,期间按4%付息,如果付不清,通过法律程序办理。”

潘先生也向记者证实,他们东北经销商在临沂市政府主导下与地方达成部分还款协议,“有了一个不是十分满意的初步结果,我们也很无奈。”

潘先生解释能要回来一部分是一部分,“他们公司答应先给我退20%,也就是是100多万,其他经销商也是这样,先给退一部分,其他的后续再给,我们多次维权,临沂市政府信访部门牵头协调,他们给出了分期退款的方案,因为维权时间太长,我们实在没办法就接受了。”

>>>经销商耗不起
搞品牌授权“想让我们替他们无偿打工”

“我们现在是耗不起,我们看东北经销商也撑不下去了,他们在临沂驻扎这么长时间,也签了协议。”马先生告诉记者,虽然签了分期退款的协议,但对经销商来说并不公平。马先生提供了这份协议表示:“首付20%,在15个工作日给付,但在签协议的同时要签字,不允许再举报信访了,政府已经出面妥善解决好了,必须先签这个,再签付款协议。”

马先生称经销商的利益怎么维护?“化肥公司提出80%货款可以通过品牌授权,因为这家企业品牌是有价值的,可以提供包装,授权给找工厂生产,1吨化肥230元,包装是60元,他们只需要付出60元成本包装,170元是品牌价值,这230元就是这样定的,每顿可以从旧款中用60元,其余170元要让我们重新打新款,这对他们来说不是从腰包掏,说白了,想从账面上顶60元,需要打新款170元给他们才可以授权包装,等后期生产后按10%比例发货,也就是每发货10吨可用1吨账面老款,余下9吨需要再汇新货款,这等于是让我们替他们打工。”

马先生认为这样做是欺负经销商,“前面已经给我们造成那么大损失,去年四五月份到六七月份,每吨化肥上涨基本在70%-80%,涨幅比较大,给我们造成这么大的损失,公司搞品牌授权,自己还要赚170元。”

>>>区信访局回应
已督促化肥公司分批次清退

日前,记者联系临沂市罗庄区信访局,该局负责人向记者证实,当地政府出面协调经销商和化肥公司签协议。

“我们只是督促经销商和他们签协议,人家东三省的都已经签完了,先付给20%,剩余的款明年6月30号之前付完。得先签协议,因为这个钱不是我们出,我们已经督促企业了。”

这位负责人表示:“这家企业的这个情况很孬,现在就是找企业抓紧签协议,他们一次性给清(货款),觉得可能吗?不可能啊。”

记者求证,这位负责人证实涉事化肥公司3名高管被抓。“对,抓了,就是因为这个事(拖欠化肥款)抓了,批捕两个了。我们政府现在就是给企业施压,那打了多少款,这个钱得分批次给人家(经销商),一次清也不现实。”

记者询问是否有警方的立案告知书,这位负责人答复称:“这是公安的事,咱没法插手(办案),现在抓紧签协议就行了。”

>>>化肥公司回应
正签分期退款协议 贴牌生产还没“开车”

记者随后致电临沂市公安局南山区分局,民警表示:“是分局经侦大队在办案,具体案情不清楚,要了解情况得问办案中队。”

值班民警表示会问下情况后答复记者,但截至发稿,未收到警方的回复。

记者随后从临沂这家涉事化肥销售公司证实,公司和经销商的矛盾基本上已解决,目前正签分期退款协议。

记者希望了解公司拖欠国内经销商款项总额,有多少经销商的货款已清退?工作人员表示:“这个不清楚,得去问公司财务。现在正在和经销商签协议,分批清退。”

记者询问公司3名高管被抓,得到工作人员确定答复:“是的,具体案情得问公司领导,但领导今天不在,具体罪名我不太清楚。”

记者提出,如果现在打款是否能供货?公司产能是否已恢复?“现在做代加工比较多。”工作人员解释称,就是请别的企业代加工生产,挂公司牌子,也就是贴牌生产,“但是现在具体还没开车(开工生产)。”

>>>公益律师说法
如果将经销商购化肥款用作他途,涉案化肥公司是否涉嫌诈骗?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如果涉案化肥公司已濒临停产或已停产,仍以开年会促销或以其他优惠方式吸纳经销商交款,将购化肥款用作其他用途,当经销商催货时,涉案化肥公司又以各种理由搪塞,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经销商钱财的目的,涉案数额较大,那么涉案化肥公司的负责人的行为涉嫌触犯《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徙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題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至1万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266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涉嫌诈骗罪,可追究涉案化肥公司的负责人的刑事责任。

赵良善表示,如果涉案化肥公司的负责人构成诈骗,涉案化肥公司的负责人应负刑事责任,而涉案化肥公司收取经销商的款属于诈骗案件的赃款,涉案化肥公司理应退还。

如果经销商与涉案化肥公司另行达成分期退款协议,涉案化肥公司应依照该协议履行退款义务。否则,经销商亦可就该协议起诉涉案化肥公司,诉请退款。

华商报记者 李华

胡先生安装地锁占用邻居家车位,被警方处以拘留5日,胡先生不服,他认为这只是民事纠纷。并不违法,行政复议未果后,胡先生一纸诉状,告上法庭。

(案例来源:上海闵行法院)

胡先生家住的小区设计是同一排的房子下面都有一个地下室,地下室外面是产权车位。由于胡先生自家地下室前方的车位,一直都未售出,所以胡先生平时都把停放于此处。

2019年2月,物业通知胡先生,该车位已经被邻居丁先生买下。

虽然丁先生已经买下此车位,但由于他一直未入住,所以胡先生便一直继续将车停放于这个车位上。

要说丁先生没入住,胡先生把车停在那,也无妨。

可是2019年的8月,丁先生搬进去住以后,胡先生还长期霸占着丁先生家的车位。

本来丁先生还是想着邻居之间,和睦相处的,但经多次交涉无果后,丁先生只好报警求助。民警到场处置后,胡先生把车挪走。

后来,丁先生为了避免再次发生自家车位被霸占的事情发生,于是丁先生在车位上,安装了一把地锁。

可令人意想不到的是,胡先生居然去买了一把更大的地锁,也装在了丁先生家的私人车位上。

丁先生回家发现后,肺都要气炸了,这不摆明挑事么?所以这次丁先生也就不和他交涉了。直接报警求助。而这次民警也觉得胡先生是寻寻衅滋事了,因此将胡先生行政拘留了5天。

可胡先生不服,只承认这是民事纠纷,并不违法,因此行政复议未果后,直接告上法庭,请法院来给评评理。其理由有两个:

一、胡先生称家中孕妇的预产期快到了,他当时在丁先生的车位上加地锁,只是为了保障家里有紧急状态时,可以随时通行,主观上并无侵占胡先生车位的故意,实际上也没有对丁先生造成严重的危害与损失。

二、即便在丁先生的车位上加了地锁,有所不妥,也属于民事纠纷。胡先生可以通过救济措施,起诉维权。因此他认为警方的行政处罚决定,属于“越位执法”。

总而言之,胡先生并没有认为他错了,如果丁先生认为他侵权了,可以到法院去起诉,警方不需要介入,更不应该拘留他。

那么胡先生的诉求合理么?

其实胡先生家中有孕妇,并不是他违法的理由。更主要的是,我国法律规定,民事、行政、刑事责任是属于不同的法律责任。即同一行为违反了不同的法律,可以同时追究不同的法律责任。

比如说,《刑法》规定的故意伤害罪与《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殴打他人的。即只要实施了这种行为,造成了被侵害人身体遭受损伤的,除了要处罚行为人外。被侵害人还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要求其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具体到本案中,胡先生多次侵占丁先生的车位,不仅是民事侵权,同时还违法。

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多次无理取闹,占用公私财物的,构成寻衅滋事,可处5-10日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15日拘留,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根据《民法典》规定,因过错行为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他人遭受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也就是说,根据法律规定,丁先生在警方行政处罚胡先生的同时,还可以起诉胡先生,要求他赔偿侵权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综上所述,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胡先生长期故意占用他人车位,经多方交涉无果后,还采用加装地锁的方式,寻衅滋事。因此公安机关对胡先生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据此,驳回胡先生的诉讼请求。

有人说胡先生构成抢劫罪,实则不然。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抢劫罪的本质是指采用暴力手段,将他人公私财物据为己有的行为。本案中,胡先生只是通过加装地锁的方式,恶意不让对车位拥有产权的丁先生,无法正常使用的,寻衅滋事行为。

当然,寻衅滋事达到情节严重的,也构成犯罪,可以根据《刑法》规定的寻衅滋事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本案警方认定胡先生只是违法行为,而且系情节较轻的,因此只处5日行政拘留。

最后,邻居之间理应相互尊重、相互理解,如果胡先生能做到这一点,他家里的孕妇,紧急情况需要到医院时,相信丁先生也不会不施予援手!大家认为,对么?

你不要动不属于你的东西!你不要做不属于你的事!你不要想要不属于你的东西与人与人际关系!
非法占有他人财产属于侵占罪吗?
导读:将别人的财产占为具有,并且不肯返还是属于违法的行为,人们需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有些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之后,受害者就打算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但不知道定什么罪。那么,非法占有他人财产属于侵占罪吗?更多相关知识,请您阅读华律网内容。
非法占有他人财产属于侵占罪吗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 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侵占罪的概念可表述为: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交出的行为。由此可见,这里的侵占是从狭义上理解的,它是指盗窃、诈骗、贪污、抢夺之外的侵犯财产的一种特定犯罪行为方式。
非法侵占他们财产罪的构成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
侵占罪的客体是私有财产所有权,具体说是行为人自己所持有的他人财产的所有权或脱离物主占有的他人财产所有权。
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的行为。
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占有的财物为他人合法所有,自己按法律或依约定有义务将该财物交还他人(财物所有人),但故意拒不交还。
认定:
(一)本罪与盗窃罪的界限
侵占罪与盗窃罪同属侵犯财产罪,其主体都是一般主体。其区别主要表现在:盗窃罪是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在盗窃时,财物并不在行为人控制之下:而侵占罪则是行为人侵占物主委托管理的财物,其实施侵占行为时,被侵占之物当时已在他的实际控制之下。
(二)本罪与贪污罪的界限
两罪的区别是:
1、犯罪对象不同,贪污罪只限于公共财产,且不能是不动产而侵占罪不仅可以是公共财物,还可以是私人财物,且包括不动产;
2、犯罪主体不同。侵占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只要是代为保管他人财物且对其加以侵占的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贪污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
3、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不同。贪污罪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即利用自已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和地位所形成的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便利条件。而侵占罪中行为人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并不影响该罪的成立。
非法占有的法律定性
1、《刑法》中的非法占有。
《刑法》意义上的非法占有是通过实施犯罪的手段将物(财产)占有。也就是说《刑法》中的非法占有是通过《刑法》所禁止的手段将他人所有的财物进行实际掌握和控制,使物主对物失去控制。这种非法占有决不仅仅是占为行为人自己所有,也包括行为人非法处理自己控制和占有的物,如销赃等。《刑法》中的非法占有是这类犯罪主观故意的集中表现,而抢劫、盗窃、诈骗、贪污等则是实现非法占有故意的外在表现形式。此类犯罪的既遂大多是非法占有目的实现,非法占有的状态形成。《刑法》中的非法占有所侵犯的是《刑法》所保护的所有权和实际占有的状态,使物主丧失对财物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
2、非法占有故意产生时间的先后是否影响定罪。
首先需要搞清的问题是非法占有的故意产生在非法占有的行为之前还是之后。有的犯罪是在占有财物前产生,如盗窃、抢劫等,都是先产生非法占有的目的,而后去实施非法占有的行为;有的犯罪则是在依法取得财产的事实占有后产生非法占有的故意,再实施侵犯他人所有权的行为,如侵占罪,是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虽然这种情形下是先有犯罪行为后有犯罪故意,但这种非法占有的故意也是产生在逃匿之前而不是之后,并不影响犯罪的构成。因此,非法占有故意产生先后不影响定罪,先有犯罪行为后有犯罪故意或者先有犯罪故意后有犯罪行为均不影响对其定罪。
3、犯罪后非法占有故意的转变是否影响定罪。
有的行为人在实施贪污行为后,将公共财物非法占有,已经完全改变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所有权人已完全失去了对这部分公共财产的控制和掌握,丧失了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属于贪污犯罪既遂。至于这部分被犯罪行为人掌握和控制的公共财物即赃款赃物是用于行为人自己消费、挥霍,还是用于为公支出消费,原所有权人实际已无权问津。犯罪行为人实施犯罪终了后怕被查处而坐牢丢官,将赃款赃物用于为公支出消费或捐赠公益事业是犯罪既遂后的自主行为,至于其将犯罪所得给谁并不影响犯罪之构成,也改变不了其犯罪的性质,只能在量刑时予以考虑。将用于为公支出消费的扣除,实际是放纵了犯罪。总之,非法占有的故意在犯罪实施终了后的转变不能改变犯罪既遂后的性质。
4、非法占有他人占有的属于自己的财物是否构成犯罪。
行为人由于与对方产生了民事纠纷,以盗窃抢劫等方式去非法占有对方财产的话,很显然要按所触犯的罪名定罪。《刑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了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的范围,依法取得的财产才是合法的财产。公民通过合法方式取得的财产是受法律保护的,不得以非法方式去改变。当事人应依法向法院起诉或通过其他合法形式去追索债务,而不应该用非法形式去取得,这种行为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对这种行为不依法追究,必然导致社会秩序大乱,盗窃、抢夺等犯罪横行,司法机关就丧失了其解决纠纷的作用,影响社会稳定。当然,对此类行为在量刑时可以从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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