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伙12345举报反被举报人威胁# 【小伙在河北省12345平台举报,反遭被举报人威胁恐吓】“谁举报心里不清楚?那个电话是谁的?”邢台小伙张钊(化名)在河北政务服务网12345平台举报楼上邻居涉嫌非法开办幼儿园,几天后,他在一个陌生电话中受到对方接连质问。
让张钊更为震惊的是,被举报人一家三口还敲响了他家的门,在门外大声谩骂。
“我的名字、电话、家庭住址对方一清二楚,是谁泄露了我的举报信息?”张钊不忍发问。事到如今,这个答案还未揭晓。
举报人遭被举报人骚扰
8月9日11时33分,张钊通过河北政务服务网12345平台,向邢台市提交了一条举报信息。
张钊提供的截图显示,他举报的主要内容是,邢台市信都区冶金东生活区的一户居民在家私自开设幼儿园,在疫情明令禁止的情况下仍然接管学生。举报信息结尾,他希望政府职能部门能依法、尽快取缔查处,同时他也强调“请保护好投诉人的个人隐私”。
8月9日下午5时25分,张钊收到河北12345省平台发来的短信,称诉求已交由承办单位(部门)处理,“请耐心等待”。
8月13日上午10时许,张钊的手机显示,卡2有两个陌生人的未接来电。“当时手机静音,我也在忙别的事,后来看到了以为是有重要的事找我,之后便拨了回去。”不过张钊误用卡1回拨了这个电话。
在短暂的31秒通话中,张钊记得对方接听电话后直呼了他的名字,张钊问:“你是谁?”对方说出了他所在的楼层,还接连质问他。
张钊意识到电话中被举报人,他慌忙按下了录音键。张钊提供的录音显示,对方说:“谁举报心里不清楚?那个电话是谁的?”
原本等待的是举报调查结果,可让张钊怎么也没有想到,他等来了被举报人的电话。挂断电话后他又害怕又恐惧,于是选择了报警,并前往辖区派出所向警察反映了情况,同时将这一情况告诉了自己的父母。“我又开始给省12345客服打电话,询问我的信息是不是被泄露了。”
这还没完。8月14日晚7时30分许,被举报人一家三口的突然到来,彻底打破了张钊家往日的平静。
“他们在外面喊叫、砸门,我爸妈让我别出门。”在卧室里,张钊目睹了父母与对方争执的全过程。“据他们称,有人上门告诉他们有人投诉举报,并把12345的举报信息泄露给他们,让他们来找我解决问题。”张钊说,他为此再一次报了警。“警察离开之后,他们也没有回去,而是继续在楼边谩骂和威胁恐吓。我妈妈还听见对方说,‘我没有工作就靠这个挣钱,要是断了我的活路我就拼命’。”
“谁泄露了我的举报信息?”
此后,张钊受到了父母的责怪,父母之间也因此产生了争执。“他们埋怨我不该举报对方,举报前我也没跟他们说。”此后张钊求助到一名微博博主,此事在网络曝光。
在接受采访时,张钊多次表示“头很痛,脑子很乱”。直到15日凌晨4时许,他终于厘清了事发经过。
“大概是从2020年我在家上网课时,就发现楼上很吵,听到送过来的孩子叫那个人‘老师’。之前我妈妈还跟对方反映过这件事,但是没有改变。”今年暑假张钊再次陷入吵闹的环境中,加之疫情防控需要,他决定举报。举报前,他没有跟家人商量,事后也从未跟任何人提起过。在平台留的联系方式,是他上大学之后才新办的号,连他的家人及朋友都很少有人知道。
“我觉得对方可能涉及违规经营,可能违反防疫措施,这些行为不应该被纵容,我应该反映一下。”然而事与愿违,张钊至今没想明白到底是哪里出了问题。“我最不解的是,为什么明明在我的举报内容中最后一句写着‘请保护好投诉人的个人隐私’。但是最后的结果还是我的名字、手机号、地址被泄露给被举报人?”
在张钊看来,被举报人的行为对他来说是一种报复,他甚至担心起自己和家人的人身安全。他反复打12345反映,要求相关部门查清泄露环节,消除影响,然而到现在他还是不知道答案。
8月14日晚,记者向河北省12345反映张钊举报信息疑遭泄露的情况。根据举报时间和举报内容,工作人员称她在后台确实查到一条条件相符的举报信息,显示“公开”而非“保密”状态。记者提出,举报人已在内容中要求保护隐私时,工作人员表示省12345平台不会泄露举报人的相关信息。
目前,记者向河北省12345反映的情况已交由承办单位处理,截至发稿前,记者暂未获得调查结果回复。
而张钊则称,他在河北政务服务网12345平台填写举报信息时,并没有公开或是保密的选项。“我在内容中强调了保密,为何是公开状态?”张钊不解。
“不确定哪个环节出了问题”
记者欲联系被举报人,了解他从何处得到张钊的举报信息,但张钊表示不便提供被举报人的联系方式,以免发生其他误会。
8月16日,张钊提供了一段他与邢台市信都区中心路街道办事处处理此事的工作人员的电话录音。工作人员称,上门核查的有两名工作人员和一名志愿者,经他询问,工作人员在与被举报人的沟通过程中出现偏差。工作人员回复张钊说:“说你这被举报了,可能说漏嘴了,说是邻居告的,但电话等其他信息没有说。”
8月16日下午,记者联系到中心路街道办事处负责处理12345投诉案件的工作人员,他称经初步排查,现在不确定是哪个环节出现问题。
该工作人员介绍,他们接到信都区的派件后,就会安排相应的科室或社区处理。张钊的举报件是由中兴社区处理,中兴社区安排了工作人员上门核查,判断举报情况是否属实。“那天正好是巡查员在30多号楼调解,社区收到派件之后就跟巡查员说了,巡查员就上门了,上门之后就了解一下大概情况。”
“人家楼上也没有办幼儿园,可能就是帮着亲戚朋友看了几个孩子。上门的人员也不存在信息泄露的问题,因为上门人员他们没有举报人的姓名和电话。”对于举报人张钊的信息到底从何处泄露,该工作人员也表示很奇怪。“泄露信息是给我们自己找麻烦,我们日常工作量非常大。发生泄露之后,对自己的工作是影响特别大的,需要好大一部分精力去处理。”他说,在调查此事过程中,他曾问过被举报人从哪里得到举报信息,其未作回复。
记者提出,是否存在工作人员在上门核查过程中,将举报信息无意告知给被举报人的可能?该工作人员回复说:“不排除这种可能,我们会继续梳理,进行进一步排查。”该工作人员还表示,由于张钊是在省平台举报,他只能查清街道及社区的环节,市、区对此事的调查结果他不清楚。
专家:行政机关无权泄露举报信息
浙江理工大学法政学院特聘副教授、网络法研究所执行所长郭兵表示,从依法行政的角度来说,除非是举报人明确同意企业、行政机关提供给其他人,否则行政机关没有权利把收集到的举报内容和举报人信息,直接向被举报人反映。“政府机关在收到投诉举报信息之后,首先要去查处、核实。“在这一过程中,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可以说是收到了投诉举报,但是一定不能说是收到谁的投诉举报,这个是不允许的,否则这就是侵犯投诉举报人的权益。”
另外,郭兵还从《民法典》角度作出分析,他称《民法典》明确规定了国家机关在履行法定职责时收集了公民的个人信息,要依法予以保密。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没有履行保密的义务,那就一定程度上违反了《民法典》对个人信息保护的要求。如果行政机关泄露举报人信息的行为已经发生,举报人可以启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行政机关需要举证说明没有将举报人信息泄露给被举报人。
郭兵称,如果泄露信息构成了民事侵权,那么承担责任的主体是行政机关,行政机关需要承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对泄露信息这一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同时举报人也可以主张相应的赔偿。行政机关承担了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或者行政违法责任后,因为违法侵权导致的相应的损失或者责任,行政机关可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内部追责,对工作人员采取行政处分。
(来源:极目新闻)#洞见计划#
让张钊更为震惊的是,被举报人一家三口还敲响了他家的门,在门外大声谩骂。
“我的名字、电话、家庭住址对方一清二楚,是谁泄露了我的举报信息?”张钊不忍发问。事到如今,这个答案还未揭晓。
举报人遭被举报人骚扰
8月9日11时33分,张钊通过河北政务服务网12345平台,向邢台市提交了一条举报信息。
张钊提供的截图显示,他举报的主要内容是,邢台市信都区冶金东生活区的一户居民在家私自开设幼儿园,在疫情明令禁止的情况下仍然接管学生。举报信息结尾,他希望政府职能部门能依法、尽快取缔查处,同时他也强调“请保护好投诉人的个人隐私”。
8月9日下午5时25分,张钊收到河北12345省平台发来的短信,称诉求已交由承办单位(部门)处理,“请耐心等待”。
8月13日上午10时许,张钊的手机显示,卡2有两个陌生人的未接来电。“当时手机静音,我也在忙别的事,后来看到了以为是有重要的事找我,之后便拨了回去。”不过张钊误用卡1回拨了这个电话。
在短暂的31秒通话中,张钊记得对方接听电话后直呼了他的名字,张钊问:“你是谁?”对方说出了他所在的楼层,还接连质问他。
张钊意识到电话中被举报人,他慌忙按下了录音键。张钊提供的录音显示,对方说:“谁举报心里不清楚?那个电话是谁的?”
原本等待的是举报调查结果,可让张钊怎么也没有想到,他等来了被举报人的电话。挂断电话后他又害怕又恐惧,于是选择了报警,并前往辖区派出所向警察反映了情况,同时将这一情况告诉了自己的父母。“我又开始给省12345客服打电话,询问我的信息是不是被泄露了。”
这还没完。8月14日晚7时30分许,被举报人一家三口的突然到来,彻底打破了张钊家往日的平静。
“他们在外面喊叫、砸门,我爸妈让我别出门。”在卧室里,张钊目睹了父母与对方争执的全过程。“据他们称,有人上门告诉他们有人投诉举报,并把12345的举报信息泄露给他们,让他们来找我解决问题。”张钊说,他为此再一次报了警。“警察离开之后,他们也没有回去,而是继续在楼边谩骂和威胁恐吓。我妈妈还听见对方说,‘我没有工作就靠这个挣钱,要是断了我的活路我就拼命’。”
“谁泄露了我的举报信息?”
此后,张钊受到了父母的责怪,父母之间也因此产生了争执。“他们埋怨我不该举报对方,举报前我也没跟他们说。”此后张钊求助到一名微博博主,此事在网络曝光。
在接受采访时,张钊多次表示“头很痛,脑子很乱”。直到15日凌晨4时许,他终于厘清了事发经过。
“大概是从2020年我在家上网课时,就发现楼上很吵,听到送过来的孩子叫那个人‘老师’。之前我妈妈还跟对方反映过这件事,但是没有改变。”今年暑假张钊再次陷入吵闹的环境中,加之疫情防控需要,他决定举报。举报前,他没有跟家人商量,事后也从未跟任何人提起过。在平台留的联系方式,是他上大学之后才新办的号,连他的家人及朋友都很少有人知道。
“我觉得对方可能涉及违规经营,可能违反防疫措施,这些行为不应该被纵容,我应该反映一下。”然而事与愿违,张钊至今没想明白到底是哪里出了问题。“我最不解的是,为什么明明在我的举报内容中最后一句写着‘请保护好投诉人的个人隐私’。但是最后的结果还是我的名字、手机号、地址被泄露给被举报人?”
在张钊看来,被举报人的行为对他来说是一种报复,他甚至担心起自己和家人的人身安全。他反复打12345反映,要求相关部门查清泄露环节,消除影响,然而到现在他还是不知道答案。
8月14日晚,记者向河北省12345反映张钊举报信息疑遭泄露的情况。根据举报时间和举报内容,工作人员称她在后台确实查到一条条件相符的举报信息,显示“公开”而非“保密”状态。记者提出,举报人已在内容中要求保护隐私时,工作人员表示省12345平台不会泄露举报人的相关信息。
目前,记者向河北省12345反映的情况已交由承办单位处理,截至发稿前,记者暂未获得调查结果回复。
而张钊则称,他在河北政务服务网12345平台填写举报信息时,并没有公开或是保密的选项。“我在内容中强调了保密,为何是公开状态?”张钊不解。
“不确定哪个环节出了问题”
记者欲联系被举报人,了解他从何处得到张钊的举报信息,但张钊表示不便提供被举报人的联系方式,以免发生其他误会。
8月16日,张钊提供了一段他与邢台市信都区中心路街道办事处处理此事的工作人员的电话录音。工作人员称,上门核查的有两名工作人员和一名志愿者,经他询问,工作人员在与被举报人的沟通过程中出现偏差。工作人员回复张钊说:“说你这被举报了,可能说漏嘴了,说是邻居告的,但电话等其他信息没有说。”
8月16日下午,记者联系到中心路街道办事处负责处理12345投诉案件的工作人员,他称经初步排查,现在不确定是哪个环节出现问题。
该工作人员介绍,他们接到信都区的派件后,就会安排相应的科室或社区处理。张钊的举报件是由中兴社区处理,中兴社区安排了工作人员上门核查,判断举报情况是否属实。“那天正好是巡查员在30多号楼调解,社区收到派件之后就跟巡查员说了,巡查员就上门了,上门之后就了解一下大概情况。”
“人家楼上也没有办幼儿园,可能就是帮着亲戚朋友看了几个孩子。上门的人员也不存在信息泄露的问题,因为上门人员他们没有举报人的姓名和电话。”对于举报人张钊的信息到底从何处泄露,该工作人员也表示很奇怪。“泄露信息是给我们自己找麻烦,我们日常工作量非常大。发生泄露之后,对自己的工作是影响特别大的,需要好大一部分精力去处理。”他说,在调查此事过程中,他曾问过被举报人从哪里得到举报信息,其未作回复。
记者提出,是否存在工作人员在上门核查过程中,将举报信息无意告知给被举报人的可能?该工作人员回复说:“不排除这种可能,我们会继续梳理,进行进一步排查。”该工作人员还表示,由于张钊是在省平台举报,他只能查清街道及社区的环节,市、区对此事的调查结果他不清楚。
专家:行政机关无权泄露举报信息
浙江理工大学法政学院特聘副教授、网络法研究所执行所长郭兵表示,从依法行政的角度来说,除非是举报人明确同意企业、行政机关提供给其他人,否则行政机关没有权利把收集到的举报内容和举报人信息,直接向被举报人反映。“政府机关在收到投诉举报信息之后,首先要去查处、核实。“在这一过程中,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可以说是收到了投诉举报,但是一定不能说是收到谁的投诉举报,这个是不允许的,否则这就是侵犯投诉举报人的权益。”
另外,郭兵还从《民法典》角度作出分析,他称《民法典》明确规定了国家机关在履行法定职责时收集了公民的个人信息,要依法予以保密。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没有履行保密的义务,那就一定程度上违反了《民法典》对个人信息保护的要求。如果行政机关泄露举报人信息的行为已经发生,举报人可以启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行政机关需要举证说明没有将举报人信息泄露给被举报人。
郭兵称,如果泄露信息构成了民事侵权,那么承担责任的主体是行政机关,行政机关需要承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对泄露信息这一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同时举报人也可以主张相应的赔偿。行政机关承担了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或者行政违法责任后,因为违法侵权导致的相应的损失或者责任,行政机关可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内部追责,对工作人员采取行政处分。
(来源:极目新闻)#洞见计划#
#维权时间#阿里回应#女员工被侵害#事件“过度亲密行为”表述引争议多位法律专家称(引题)
表述有歧义或对受害人造成二次伤害(主题)
针对“阿里女员工被侵害”事件,8月9日凌晨,阿里巴巴董事会主席兼CEO张勇在阿里内网公布了阶段性内部调查结果和处理决定:鉴于曲一承认存在和同事××在醉酒状态下有过度亲密行为,严重违反公司规定,予以辞退,永不录用。关于他是否有强奸或者猥亵等违法行为,等待警方的调查结论和行动。同时,两名公司高管引咎辞职,集团首席人力资源官童文红受到记过处分。
阶段性内部调查结果和处理决定一出,再次引发舆论关注和热议。尤其是其中关于“过度亲密行为”的表述引起网友争议。
过度亲密概念模糊
借此淡化负面影响
不少网友提出,何谓“过度亲密行为”?
在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院长助理、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彭新林看来,“过度亲密行为”是一个较为模糊、笼统的概念和范围,并不是一个具有法律思维的表述。“阿里女员工被侵害”,可能涉及强奸等严重犯罪行为,因此采用“过度亲密”来回应,不能准确反映案件本质,存在淡化事件的倾向。
“该事件到底是强奸还是猥亵,最后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需要经过全面的调查取证才能作出准确的判断。”彭新林说,但从目前情况来看,阿里的回应代表了企业的态度,采取“醉酒状态下存在过度亲密行为”来回应此事,更多的是希望能淡化此事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因为醉酒后的过度亲密很容易让人们联想到这是两个人之间自愿发生的亲密行为,可能掩盖违法犯罪的事实。
如果查明涉嫌强奸
如此表述或污名化
中华女子学院法学院副教授张荣丽认为,在阿里阶段性内部调查结果和处理决定中,将事件描述为“鉴于曲一承认存在和同事××在醉酒状态下有过度亲密行为”,这样的表述非常不合适,极易引发歧义,如果将来查明行为人构成强奸犯罪,那么这样的表述就是对受害人的污名化。
彭新林也提出,客观上确实会存在污名化的问题。如果事件最后查明确实存在强奸行为,并且此事又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那么在这样的情况下,如何更好地保护被害女性?其名誉权、隐私权等也是需要重视的问题,包括性侵的过程、细节、身份信息等都不应该被披露出来,以防对受害人造成二次伤害。
北京市千千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吕孝权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也认为,“过度亲密行为”的表述易引起非议,行为的定性最终依赖于公安机关的调查,但这种表述,容易造成对受害人的二次伤害。他认为,在这种事件的危机处理过程当中,应该引入适度的社会性别视角,用同理心考虑受害人特殊的弱势地位和不利处境。
“采用‘过度亲密行为’来回应本身就是一种遮掩,这是一种公关手段,对于受害人来说是一种污名化行为。”中华女子学院法学院退休教授、北京市道融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明辉说,虽然阿里这样回应对司法办案影响不大,因为司法机关有一套侦查体系,更重视直接证据,但这种回应的思路是错误的,事件发生后,要尽量保护受害人而不是对其造成二次伤害,“这样回应对受害人名誉影响大,受害人甚至可以以侵犯名誉权提起诉讼”。
“一个正在接受警方调查的涉嫌强奸的行为怎么成了‘过度亲密’?如果阿里用的是行为人承认的话,那么受害人的声音在哪里?企业这时候最好的做法是引用警方发布的信息,或者将事件留给司法机关去查明定性,不能在事实查明之前,急着将事件定位为‘醉酒状态下有过度亲密行为’。”张荣丽认为,这不是解决问题的公正态度,阿里应严肃对待这一事件,配合司法机关查明事实真相,履行公司应尽的法律责任。
营造良好企业文化
建立反性骚扰机制
性骚扰事件是大家都不愿意看到的,对企业造成的负面影响也是深远的。企业如何才能预防性骚扰事件,及时处置好已经发生的性骚扰事件呢?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劳动经济学院副院长范围认为,首先,应尽力在企业文化中营造一个性别平等和相对自主的工作环境,防止性骚扰事件发生;其次,在事件发生后,不应采取包庇、纵容或掩盖的态度来处理问题,而应当采取客观公正的态度,并根据相应的规章制度来调查和处理,对遭受性骚扰侵害的员工及时予以救济。
“要营造良好的企业文化,避免在企业内部形成一些污名化或不利于性别平等或自主的企业文化。对于此次事件,人们对阿里的批评或许不单单是因为事件本身,还有此事件背后所折射的企业文化上的糟粕。”范围说。
在采访中,也有企业管理者坦言,发生职场性骚扰事件后,有“两难”——企业站在维护自身声誉的角度,其实是不想对外公开的;但一旦处理不当,又会进一步损害企业声誉。
“处理职场性骚扰并非一定都要对外公开。对被害人来说,大部分也未必希望公开。很多时候性骚扰被公开是因为企业未能采取措施,导致被害人被动公开。对企业来说,建立完善的防止性骚扰制度,及时果断处置性骚扰行为才能避免声誉受到影响。回避或者忽视只能导致企业形象更加受损。”中央财经大学劳动和社会保障法研究中心主任沈建峰说。
在张荣丽看来,企业的态度可以理解,从各国实践看,如果企业或单位建立了性骚扰的投诉-核查-处理机制,并且在实践中是畅通有效的,处理结果是公正的,那劳动者在遇到这类问题时,就会借助内部机制进行处理,一些不太严重的性骚扰事件就可通过开除或辞退骚扰人,补偿受害人,改善用工环境等内部机制加以解决。由于阿里等一些公司、单位没有建立反性骚扰机制,在遇到这类问题时,处理缓慢滞后,被害人甚至采取“玉石俱焚”等决绝手段曝光事件,给公司和单位声誉造成沉重打击。因此,尽快建立企业或单位内部的反性骚扰机制是劳动密集型单位的当务之急。
“越想捂着盖着,最后的结果越适得其反,企业及行为人个人付出的代价就越大。”张荣丽说。
“企业必须充分认识到类似事件的严重性,在处理过程中,还要正确判断它的危害程度。”作为北京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研究会会员的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翁小平说,如果事件尚在萌芽状态,情节比较轻微,没有造成多大的损害,企业内部可以通过对涉事员工进行内部处分或调岗等方式达到惩戒的目的。一旦超出这个界限并涉及国家法律层面的问题,比如强制猥亵、强奸等,企业在知晓后必须第一时间协助被害人报警。(@法治日报)
表述有歧义或对受害人造成二次伤害(主题)
针对“阿里女员工被侵害”事件,8月9日凌晨,阿里巴巴董事会主席兼CEO张勇在阿里内网公布了阶段性内部调查结果和处理决定:鉴于曲一承认存在和同事××在醉酒状态下有过度亲密行为,严重违反公司规定,予以辞退,永不录用。关于他是否有强奸或者猥亵等违法行为,等待警方的调查结论和行动。同时,两名公司高管引咎辞职,集团首席人力资源官童文红受到记过处分。
阶段性内部调查结果和处理决定一出,再次引发舆论关注和热议。尤其是其中关于“过度亲密行为”的表述引起网友争议。
过度亲密概念模糊
借此淡化负面影响
不少网友提出,何谓“过度亲密行为”?
在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院长助理、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彭新林看来,“过度亲密行为”是一个较为模糊、笼统的概念和范围,并不是一个具有法律思维的表述。“阿里女员工被侵害”,可能涉及强奸等严重犯罪行为,因此采用“过度亲密”来回应,不能准确反映案件本质,存在淡化事件的倾向。
“该事件到底是强奸还是猥亵,最后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需要经过全面的调查取证才能作出准确的判断。”彭新林说,但从目前情况来看,阿里的回应代表了企业的态度,采取“醉酒状态下存在过度亲密行为”来回应此事,更多的是希望能淡化此事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因为醉酒后的过度亲密很容易让人们联想到这是两个人之间自愿发生的亲密行为,可能掩盖违法犯罪的事实。
如果查明涉嫌强奸
如此表述或污名化
中华女子学院法学院副教授张荣丽认为,在阿里阶段性内部调查结果和处理决定中,将事件描述为“鉴于曲一承认存在和同事××在醉酒状态下有过度亲密行为”,这样的表述非常不合适,极易引发歧义,如果将来查明行为人构成强奸犯罪,那么这样的表述就是对受害人的污名化。
彭新林也提出,客观上确实会存在污名化的问题。如果事件最后查明确实存在强奸行为,并且此事又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那么在这样的情况下,如何更好地保护被害女性?其名誉权、隐私权等也是需要重视的问题,包括性侵的过程、细节、身份信息等都不应该被披露出来,以防对受害人造成二次伤害。
北京市千千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吕孝权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也认为,“过度亲密行为”的表述易引起非议,行为的定性最终依赖于公安机关的调查,但这种表述,容易造成对受害人的二次伤害。他认为,在这种事件的危机处理过程当中,应该引入适度的社会性别视角,用同理心考虑受害人特殊的弱势地位和不利处境。
“采用‘过度亲密行为’来回应本身就是一种遮掩,这是一种公关手段,对于受害人来说是一种污名化行为。”中华女子学院法学院退休教授、北京市道融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明辉说,虽然阿里这样回应对司法办案影响不大,因为司法机关有一套侦查体系,更重视直接证据,但这种回应的思路是错误的,事件发生后,要尽量保护受害人而不是对其造成二次伤害,“这样回应对受害人名誉影响大,受害人甚至可以以侵犯名誉权提起诉讼”。
“一个正在接受警方调查的涉嫌强奸的行为怎么成了‘过度亲密’?如果阿里用的是行为人承认的话,那么受害人的声音在哪里?企业这时候最好的做法是引用警方发布的信息,或者将事件留给司法机关去查明定性,不能在事实查明之前,急着将事件定位为‘醉酒状态下有过度亲密行为’。”张荣丽认为,这不是解决问题的公正态度,阿里应严肃对待这一事件,配合司法机关查明事实真相,履行公司应尽的法律责任。
营造良好企业文化
建立反性骚扰机制
性骚扰事件是大家都不愿意看到的,对企业造成的负面影响也是深远的。企业如何才能预防性骚扰事件,及时处置好已经发生的性骚扰事件呢?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劳动经济学院副院长范围认为,首先,应尽力在企业文化中营造一个性别平等和相对自主的工作环境,防止性骚扰事件发生;其次,在事件发生后,不应采取包庇、纵容或掩盖的态度来处理问题,而应当采取客观公正的态度,并根据相应的规章制度来调查和处理,对遭受性骚扰侵害的员工及时予以救济。
“要营造良好的企业文化,避免在企业内部形成一些污名化或不利于性别平等或自主的企业文化。对于此次事件,人们对阿里的批评或许不单单是因为事件本身,还有此事件背后所折射的企业文化上的糟粕。”范围说。
在采访中,也有企业管理者坦言,发生职场性骚扰事件后,有“两难”——企业站在维护自身声誉的角度,其实是不想对外公开的;但一旦处理不当,又会进一步损害企业声誉。
“处理职场性骚扰并非一定都要对外公开。对被害人来说,大部分也未必希望公开。很多时候性骚扰被公开是因为企业未能采取措施,导致被害人被动公开。对企业来说,建立完善的防止性骚扰制度,及时果断处置性骚扰行为才能避免声誉受到影响。回避或者忽视只能导致企业形象更加受损。”中央财经大学劳动和社会保障法研究中心主任沈建峰说。
在张荣丽看来,企业的态度可以理解,从各国实践看,如果企业或单位建立了性骚扰的投诉-核查-处理机制,并且在实践中是畅通有效的,处理结果是公正的,那劳动者在遇到这类问题时,就会借助内部机制进行处理,一些不太严重的性骚扰事件就可通过开除或辞退骚扰人,补偿受害人,改善用工环境等内部机制加以解决。由于阿里等一些公司、单位没有建立反性骚扰机制,在遇到这类问题时,处理缓慢滞后,被害人甚至采取“玉石俱焚”等决绝手段曝光事件,给公司和单位声誉造成沉重打击。因此,尽快建立企业或单位内部的反性骚扰机制是劳动密集型单位的当务之急。
“越想捂着盖着,最后的结果越适得其反,企业及行为人个人付出的代价就越大。”张荣丽说。
“企业必须充分认识到类似事件的严重性,在处理过程中,还要正确判断它的危害程度。”作为北京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研究会会员的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翁小平说,如果事件尚在萌芽状态,情节比较轻微,没有造成多大的损害,企业内部可以通过对涉事员工进行内部处分或调岗等方式达到惩戒的目的。一旦超出这个界限并涉及国家法律层面的问题,比如强制猥亵、强奸等,企业在知晓后必须第一时间协助被害人报警。(@法治日报)
#都美竹自曝会不会涉嫌敲诈勒索# #都美竹 这个世界怎么了# 被网友都美竹引爆的知名艺人吴亦凡私生活风波持续发酵。律师:以目前都美竹网曝的内容来看,极有可能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除非,更多的受害人主动站出来,并能够提供有效证据。如果都美竹自述属实,她遭遇的应该是醉酒型强奸。而曝光事件中,常见的聊天记录、截图、通话录音、视频等,都属于隐私信息的范畴,一旦曝光没掌握好尺度,可能涉及侵犯隐私权和名誉权。至于属不属于敲诈勒索,就要看她有没有说“给我多少钱,我就不弄了”这类话语。具体可参看“吴秀波出轨对象向其索要十亿分手费,反被原配送进监狱”一案,当时用的罪名就是敲诈勒索。#要定强奸罪可能还证据不足# https://t.cn/A6fQEki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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