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破坏了我不吃晚餐的减肥大计,但是,从不下厨的人,从买到做,为了表达一份心意,我还是感动的(太容易被感动了)。
送我的礼物也是奇奇怪怪[允悲]
因为疫情,无法回日本,也就没有办法像以前那样买礼物,学会了淘宝购物,刚才听好友说,竟然还向她请教过如何选购[允悲]
平平淡淡才是真,好好过日子就是福。
送我的礼物也是奇奇怪怪[允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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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平淡淡才是真,好好过日子就是福。
特别提示 | 这样的视频直播带货可能违法!
【加油站商会,加油站问题找商会】
近年来,特别是今年发生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发生以来,人们越来越多地倾向于网络购物。网络直播销售(直播带货)应运而生,作为一种新的销售模式,进入快速增长期。
京东、淘宝、抖音等平台均开展直播推销卖货模式,不少明星、主播、网红等加入直播带货销售行列,并取得了超预期效果。本期主要围绕直播平台销售模式下法律责任及风险展开。
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
直播销售模式是销售者借助直播平台,通过自行或委托他人等方式向平台关注者(潜在消费者)介绍、宣传产品情况,并与平台关注者达成商品买卖的一种营销模式。
这种模式主要涉及四方主体,包括直播平台经营者、商品销售者、主播与潜在消费者,而一个主体又可同时具有多重身份,如直播平台销售自身商品时,便具有直播平台经营者、商品销售者与主播三重身份;主播销售自己商品的,具有主播与销售者两种身份。
直播销售实质上是销售者依托平台宣传并销售其商品的一种行为,应符合产品质量、消费者权益、广告、合同,以及电子商务、互联网信息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
1.直播平台。作为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服务等的经营者,应依法登记、取得相应经营资格。
直播平台在提供服务时不得发布法律禁止的信息,对平台内用户身份信息、直播内容有监督审查义务,对知道或者应知道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或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否则应承担连带责任。
2.主播。作为直播销售商品的宣传推介者,主播的行为法律上应属广告代言、广告发布行为,需遵守广告法等规定,代言某种商品前,主播应先有使用该商品或接受该服务的经历,不得发布虚假或者引人误解信息,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不得使用广告禁止性语言等。
否则,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与商品销售者一起承担连带责任。
3.销售者。作为商品销售者,应依法登记并取得相应商品、服务经营资质,在直播销售时不得虚假宣传,不得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销售不合格产品。
销售者应确保销售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并承担产品质量、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经营者义务的规定。
4.消费者。作为商品购买一方,在购买商品时,依法享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公平交易权、知情权、安全权等九项权利。
当消费者通过直播购买主播推荐商品时,若商品存在质量问题,可依合同法、侵权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等进行维权。
相关主体的潜在风险
1.直播平台面临的风险。一是未依法取得合法的经营主体资格风险,如未按业务需要完善相关许可、备案工作。二是对外传播信息内容存在违法风险,如违法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三是对用户信息未尽合理审核义务给消费者造成损失时的连带责任风险,如未按相关法律要求合理审查用户资质信息、直播内容等内容。
2.主播面临的风险。发布虚假不实信息风险风险,包括无相应商品、服务使用经历擅自推荐,商品信息虚假或者引人误解,使用依法禁止性使用的广告语言等。
3.销售者面临的风险。一是未取得合法主体、平台证照展示风险,未依法登记或超范围经营,未在平台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相关行政许可信息等。
二是发布虚假不实及法律禁止信息风险,扩大产品性能、虚假交易信息等。三是销售假冒伪劣商品风险,包括刑事责任风险等。
4.消费者面临的风险。一是购买假冒伪劣商品,造成人身、 财产损失风险;二是被主播“忽悠”购买“无用”商品浪费钱财风险等。
风险防控建议
企业在开展直播销售业务中,往往同时兼有多种身份,可能是直播平台、电商交易平台、商家或主播,如企业开设直播平台自行经营销售业务时,便集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广告主、广告发布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等多种身份于一身。
企业可委托员工进行平台宣传,又兼具经营者、广告主、主播身份。随着非油品销售模式不断创新发展,不少单位已尝试借助网络平台(如淘宝、京东、抖音等)销售商品。
在直播营销中应及时关注相关法律风险,做好风险控制工作, 推动直播平台销售健康稳定发展。本防控建议主要结合经营者兼具主播身份提供防控建议。
1.加强与正规品牌平台开展合作业务。
依照电子商务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规定,直播电商平台应依法注册登记,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以及其他《互联网药品 信息服务资格证书》《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相关备案手续等。
因此,在开展此类活动时,应选择具有相应规模且为人熟知的正规平台开展合作,避免与资质不齐、信誉度不高、知名度不好的企业开展合作带来相应风险。
2.依法开展商品宣传推介活动。严格遵守广告法相关规定开展直播平台产品宣传,不得出现法律禁止使用的用语和表达,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特殊商品宣传还应事前经审查机关批准,禁止利用互联网发布处方药和烟草的广告等。
尊重他人知识产权,未经许可或授权,不擅自使用他人具有知识产权的文章、图形、图像、视频、字库、字体、色彩、线条等素材。同时,应做好直播产品宣传设计和推广。
3.加强直播销售商品的质量管理。质量是企业经济实力和竞争优势的重要衡量因素,是企业立足和发展的保障,没有质量就没有市场、就没有效益、就没有发展。
在直播销售时,素未蒙面的销售者与消费者之间之所以能建立交易行为,宣传仅是媒介,持续交易最终还得考产品质量,质量好坏又是消费者口碑的重要因素,口碑好坏又是影响潜在消费者转换真正消费者的重要因素,直播销售中一定要保障产品质量合格,包括相关赠品等均应质量合格。
4.加强直播主播管理。选择内部员工进行直播宣传时,要加强对其管理,规范直播过程中的言行举证,使用规范宣传语言,不夸大宣传产品功效,避免“祸从口出”。
选择委托他人直播宣传时,应签署规范的委托合同,明确双方的具体委托事项、 权限范围、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
• END •
【加油站商会,加油站问题找商会】
近年来,特别是今年发生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发生以来,人们越来越多地倾向于网络购物。网络直播销售(直播带货)应运而生,作为一种新的销售模式,进入快速增长期。
京东、淘宝、抖音等平台均开展直播推销卖货模式,不少明星、主播、网红等加入直播带货销售行列,并取得了超预期效果。本期主要围绕直播平台销售模式下法律责任及风险展开。
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
直播销售模式是销售者借助直播平台,通过自行或委托他人等方式向平台关注者(潜在消费者)介绍、宣传产品情况,并与平台关注者达成商品买卖的一种营销模式。
这种模式主要涉及四方主体,包括直播平台经营者、商品销售者、主播与潜在消费者,而一个主体又可同时具有多重身份,如直播平台销售自身商品时,便具有直播平台经营者、商品销售者与主播三重身份;主播销售自己商品的,具有主播与销售者两种身份。
直播销售实质上是销售者依托平台宣传并销售其商品的一种行为,应符合产品质量、消费者权益、广告、合同,以及电子商务、互联网信息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
1.直播平台。作为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服务等的经营者,应依法登记、取得相应经营资格。
直播平台在提供服务时不得发布法律禁止的信息,对平台内用户身份信息、直播内容有监督审查义务,对知道或者应知道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或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否则应承担连带责任。
2.主播。作为直播销售商品的宣传推介者,主播的行为法律上应属广告代言、广告发布行为,需遵守广告法等规定,代言某种商品前,主播应先有使用该商品或接受该服务的经历,不得发布虚假或者引人误解信息,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不得使用广告禁止性语言等。
否则,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与商品销售者一起承担连带责任。
3.销售者。作为商品销售者,应依法登记并取得相应商品、服务经营资质,在直播销售时不得虚假宣传,不得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销售不合格产品。
销售者应确保销售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并承担产品质量、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经营者义务的规定。
4.消费者。作为商品购买一方,在购买商品时,依法享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公平交易权、知情权、安全权等九项权利。
当消费者通过直播购买主播推荐商品时,若商品存在质量问题,可依合同法、侵权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等进行维权。
相关主体的潜在风险
1.直播平台面临的风险。一是未依法取得合法的经营主体资格风险,如未按业务需要完善相关许可、备案工作。二是对外传播信息内容存在违法风险,如违法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三是对用户信息未尽合理审核义务给消费者造成损失时的连带责任风险,如未按相关法律要求合理审查用户资质信息、直播内容等内容。
2.主播面临的风险。发布虚假不实信息风险风险,包括无相应商品、服务使用经历擅自推荐,商品信息虚假或者引人误解,使用依法禁止性使用的广告语言等。
3.销售者面临的风险。一是未取得合法主体、平台证照展示风险,未依法登记或超范围经营,未在平台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相关行政许可信息等。
二是发布虚假不实及法律禁止信息风险,扩大产品性能、虚假交易信息等。三是销售假冒伪劣商品风险,包括刑事责任风险等。
4.消费者面临的风险。一是购买假冒伪劣商品,造成人身、 财产损失风险;二是被主播“忽悠”购买“无用”商品浪费钱财风险等。
风险防控建议
企业在开展直播销售业务中,往往同时兼有多种身份,可能是直播平台、电商交易平台、商家或主播,如企业开设直播平台自行经营销售业务时,便集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广告主、广告发布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等多种身份于一身。
企业可委托员工进行平台宣传,又兼具经营者、广告主、主播身份。随着非油品销售模式不断创新发展,不少单位已尝试借助网络平台(如淘宝、京东、抖音等)销售商品。
在直播营销中应及时关注相关法律风险,做好风险控制工作, 推动直播平台销售健康稳定发展。本防控建议主要结合经营者兼具主播身份提供防控建议。
1.加强与正规品牌平台开展合作业务。
依照电子商务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规定,直播电商平台应依法注册登记,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以及其他《互联网药品 信息服务资格证书》《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相关备案手续等。
因此,在开展此类活动时,应选择具有相应规模且为人熟知的正规平台开展合作,避免与资质不齐、信誉度不高、知名度不好的企业开展合作带来相应风险。
2.依法开展商品宣传推介活动。严格遵守广告法相关规定开展直播平台产品宣传,不得出现法律禁止使用的用语和表达,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特殊商品宣传还应事前经审查机关批准,禁止利用互联网发布处方药和烟草的广告等。
尊重他人知识产权,未经许可或授权,不擅自使用他人具有知识产权的文章、图形、图像、视频、字库、字体、色彩、线条等素材。同时,应做好直播产品宣传设计和推广。
3.加强直播销售商品的质量管理。质量是企业经济实力和竞争优势的重要衡量因素,是企业立足和发展的保障,没有质量就没有市场、就没有效益、就没有发展。
在直播销售时,素未蒙面的销售者与消费者之间之所以能建立交易行为,宣传仅是媒介,持续交易最终还得考产品质量,质量好坏又是消费者口碑的重要因素,口碑好坏又是影响潜在消费者转换真正消费者的重要因素,直播销售中一定要保障产品质量合格,包括相关赠品等均应质量合格。
4.加强直播主播管理。选择内部员工进行直播宣传时,要加强对其管理,规范直播过程中的言行举证,使用规范宣传语言,不夸大宣传产品功效,避免“祸从口出”。
选择委托他人直播宣传时,应签署规范的委托合同,明确双方的具体委托事项、 权限范围、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
• END •
和翟一起用一个淘宝号的时候,翟说我还没放多少购物车怎么满了?我说有很多我放了两年了总还是觉得自己会买但基于你要用我可以迁移。挪出来11个空位,我擦擦汗问够了没?翟抬起最近一直研究的睫毛,忽闪忽闪朝我扇了几下,给了我一个非常无辜但是坚决的否定词,我就知道我遇到一个低调而华丽的对手。[坏笑][坏笑][坏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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