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一8000多万元的道路工程先施工后招标,涉嫌“损公肥私”
近日,知情人士反映,称河南省平顶山市一财政预算投资8000多万元的道路大修工程,竟然没有招标就私下里让一公司开始施工,在开工快3个月了才完成招标程序。更令人大跌眼镜的是,中标公司就是业主单位下属的施工公司,而且就是没有招标时就开始进场施工的单位,这严重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容易存在工程价格虚高“损公肥私”现象。
群众举报的先施工后招标的道路大修工程就是“平顶山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S232云叶线平顶山市西环路西口至水库路口段改建工程施工”,全长12.208 公里,投资8400多万元。7月30日,人民网有网友提出质疑:称早在今年的5月份,该工程就已经开始施工,不知道是否进行了招标。当时办理单位平顶山市交通局答复是8月17日完成招标手续。5月份就开始施工了,8月17日才完成招标手续,这不是明显弄虚作假吗?
昨日,媒体在现场进行了实地走访。在西环路,约3公里长的路段大部分已经修好了半幅,剩余半幅有的正在铺设沥青层,有的正在铺设路基。到了黄河路上,西段约1公里长已经铺好。路中间的双黄线已经画好。再向东走约5公里多长路段北边半幅已经修好通车,南边半幅正在施工。从光明路口一直到开源路口,都已经修好,大部分路中间的双黄线也已画好了。
根据8月18日网上发布的中标公告显示,工程中标单位是平顶山市瑞辉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而平顶山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拥有这家公司100%的股权。也就是说,业主单位把财政投资的工程包给了自己下属的单位施工,容易存在虚抬造价,侵占财政资金损公肥私的现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我们期待着平顶山市的有关部门能够调查处理此次先施工后招标事件,给出公正的处理。
近日,知情人士反映,称河南省平顶山市一财政预算投资8000多万元的道路大修工程,竟然没有招标就私下里让一公司开始施工,在开工快3个月了才完成招标程序。更令人大跌眼镜的是,中标公司就是业主单位下属的施工公司,而且就是没有招标时就开始进场施工的单位,这严重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容易存在工程价格虚高“损公肥私”现象。
群众举报的先施工后招标的道路大修工程就是“平顶山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S232云叶线平顶山市西环路西口至水库路口段改建工程施工”,全长12.208 公里,投资8400多万元。7月30日,人民网有网友提出质疑:称早在今年的5月份,该工程就已经开始施工,不知道是否进行了招标。当时办理单位平顶山市交通局答复是8月17日完成招标手续。5月份就开始施工了,8月17日才完成招标手续,这不是明显弄虚作假吗?
昨日,媒体在现场进行了实地走访。在西环路,约3公里长的路段大部分已经修好了半幅,剩余半幅有的正在铺设沥青层,有的正在铺设路基。到了黄河路上,西段约1公里长已经铺好。路中间的双黄线已经画好。再向东走约5公里多长路段北边半幅已经修好通车,南边半幅正在施工。从光明路口一直到开源路口,都已经修好,大部分路中间的双黄线也已画好了。
根据8月18日网上发布的中标公告显示,工程中标单位是平顶山市瑞辉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而平顶山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拥有这家公司100%的股权。也就是说,业主单位把财政投资的工程包给了自己下属的单位施工,容易存在虚抬造价,侵占财政资金损公肥私的现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我们期待着平顶山市的有关部门能够调查处理此次先施工后招标事件,给出公正的处理。
平顶山市一8000多万元的道路工程先施工后招标,涉嫌“损公肥私”
近日,知情人士反映,称河南省平顶山市一财政预算投资8000多万元的道路大修工程,竟然没有招标就私下里让一公司开始施工,在开工快3个月了才完成招标程序。更令人大跌眼镜的是,中标公司就是业主单位下属的施工公司,而且就是没有招标时就开始进场施工的单位,这严重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容易存在工程价格虚高“损公肥私”现象。
群众举报的先施工后招标的道路大修工程就是“平顶山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S232云叶线平顶山市西环路西口至水库路口段改建工程施工”,全长12.208 公里,投资8400多万元。7月30日,人民网有网友提出质疑:称早在今年的5月份,该工程就已经开始施工,不知道是否进行了招标。当时办理单位平顶山市交通局答复是8月17日完成招标手续。5月份就开始施工了,8月17日才完成招标手续,这不是明显弄虚作假吗?
昨日,媒体在现场进行了实地走访。在西环路,约3公里长的路段大部分已经修好了半幅,剩余半幅有的正在铺设沥青层,有的正在铺设路基。到了黄河路上,西段约1公里长已经铺好。路中间的双黄线已经画好。再向东走约5公里多长路段北边半幅已经修好通车,南边半幅正在施工。从光明路口一直到开源路口,都已经修好,大部分路中间的双黄线也已画好了。
根据8月18日网上发布的中标公告显示,工程中标单位是平顶山市瑞辉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而平顶山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拥有这家公司100%的股权。也就是说,业主单位把财政投资的工程包给了自己下属的单位施工,容易存在虚抬造价,侵占财政资金损公肥私的现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我们期待着平顶山市的有关部门能够调查处理此次先施工后招标事件,给出公正的处理。
近日,知情人士反映,称河南省平顶山市一财政预算投资8000多万元的道路大修工程,竟然没有招标就私下里让一公司开始施工,在开工快3个月了才完成招标程序。更令人大跌眼镜的是,中标公司就是业主单位下属的施工公司,而且就是没有招标时就开始进场施工的单位,这严重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容易存在工程价格虚高“损公肥私”现象。
群众举报的先施工后招标的道路大修工程就是“平顶山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S232云叶线平顶山市西环路西口至水库路口段改建工程施工”,全长12.208 公里,投资8400多万元。7月30日,人民网有网友提出质疑:称早在今年的5月份,该工程就已经开始施工,不知道是否进行了招标。当时办理单位平顶山市交通局答复是8月17日完成招标手续。5月份就开始施工了,8月17日才完成招标手续,这不是明显弄虚作假吗?
昨日,媒体在现场进行了实地走访。在西环路,约3公里长的路段大部分已经修好了半幅,剩余半幅有的正在铺设沥青层,有的正在铺设路基。到了黄河路上,西段约1公里长已经铺好。路中间的双黄线已经画好。再向东走约5公里多长路段北边半幅已经修好通车,南边半幅正在施工。从光明路口一直到开源路口,都已经修好,大部分路中间的双黄线也已画好了。
根据8月18日网上发布的中标公告显示,工程中标单位是平顶山市瑞辉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而平顶山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拥有这家公司100%的股权。也就是说,业主单位把财政投资的工程包给了自己下属的单位施工,容易存在虚抬造价,侵占财政资金损公肥私的现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我们期待着平顶山市的有关部门能够调查处理此次先施工后招标事件,给出公正的处理。
【15项可疑交易被重点监管】
1)短期内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或集中转入、分散转出;
2)资金收付频率及金额与企业经营规模明显不符;
3)资金收付流向与企业经营范围明显不符;
4)企业日常收付与企业经营特点明显不符;
5)周期性发生大量资金收付与企业性质、业务特点明显不符;
6)相同收付款人之间短期内频繁发生资金收付;
7)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且短期内出现大量资金收付;
8)短期内频繁地收取来自与其经营业务明显无关的个人汇款;
9)存取现金的数额、频率及用途与其正常现金收付明显不符;
10)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短期内累计100万元以上现金收付;
11)与贩毒、走私、恐怖活动严重地区的客户之间的商业往来活动明显增多,短期内频繁发生资金支付;
12)频繁开户、销户,且销户前发生大量资金收付;
13)有意化整为零,逃避大额支付交易监测;
14)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可疑支付交易行为;
15)金融机构经判断认为的其他可疑支付交易行为。
(配图/编辑:百县会客厅 新法家)
1)短期内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或集中转入、分散转出;
2)资金收付频率及金额与企业经营规模明显不符;
3)资金收付流向与企业经营范围明显不符;
4)企业日常收付与企业经营特点明显不符;
5)周期性发生大量资金收付与企业性质、业务特点明显不符;
6)相同收付款人之间短期内频繁发生资金收付;
7)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且短期内出现大量资金收付;
8)短期内频繁地收取来自与其经营业务明显无关的个人汇款;
9)存取现金的数额、频率及用途与其正常现金收付明显不符;
10)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短期内累计100万元以上现金收付;
11)与贩毒、走私、恐怖活动严重地区的客户之间的商业往来活动明显增多,短期内频繁发生资金支付;
12)频繁开户、销户,且销户前发生大量资金收付;
13)有意化整为零,逃避大额支付交易监测;
14)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可疑支付交易行为;
15)金融机构经判断认为的其他可疑支付交易行为。
(配图/编辑:百县会客厅 新法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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