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心送他人回家,凭什么让我赔32万元?”安徽宿州,男子胡某驾驶三轮车回家,张某见状,请求搭乘同行,胡某欣然接受,不料,拐弯时,不慎将张某甩出,事后,张某将胡某告上法院,索赔32万元。
(案件来源: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胡某和张某是同村的邻居,事发当天,张某在胡某家的田里有偿做工,做工完毕,胡某给张某结清了劳务费。这时,张某提出,请求胡某捎她一程,邻里邻居的,胡某爽快地答应了。
当行使至某十字路口,行驶途中,就要拐弯时,车子不慎将张某甩出,造成张某受伤住院10天,共支出医疗费6.4万余元。
出院后,张某怎么都咽不下这口气,张某认为,要不是乘坐胡某的车子,她就不会受伤,更不会住院,所以,胡某有着不可推卸得责任。因此,张某私下找到胡某,要求其承担全部的损失。
毫无疑问,胡某并不认可自己有责任,胡某认为,张某免费搭乘他的车,出了事故凭什么要他赔,他并没有义务送张某回家,但出于人道主义,胡某愿意承担一万元帮助张某。
协商未果,张某将胡某告上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胡某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等各种费用合计323268.4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法庭上,胡某道出了心中的苦闷,并陈述了说了四个理由:
第一,是张某主动要求胡某骑电动车送其回家,而不是胡某主动送张某回家,胡某考虑到系相邻关系,碍于情面,不好拒绝,才送其回家。
而且,胡某在行使过程中,正常行驶,因张某坐车时,在电车上玩手机,而电车上也没有把手,所以,张某才从电动车上摔下来,张某的行为应当自担风险。
第二,胡某同意张某搭车行为,是出于好意施惠、好意搭乘行为,整个过程中,胡某并未收取张某任何费用,胡某的车辆也非营运车辆,属于非机动车辆,双方并未建立起任何合同关系。
张某主动要求搭乘电车,也明知道坐在电车前排狭小空间,存在一定的风险性,张某从主观客观上均放弃了自身的安全,责任应当由其自己承担。
第三,如果法院认为胡某做为驾车人有责任,应当依据“好意搭乘”相关规定,胡某在本起事故中作为无过错方,不应超过10%的责任。
第四,“好意搭乘”是基于情谊无偿搭乘他人,是一种具有利他性质的行为,对于维系人际关系和谐,促进形成互助友爱的社会风气,具有积极意义,属于助人为乐的善意举动,应为社会鼓励。
事实上,本案争议的焦点可归纳为,对于张某的伤害,双方应承担的责任问题。
首先,关于胡某陈述的“好意搭乘”问题,社会主义价值观中鼓励互助互爱、也鼓励助人为乐的善意,“好意搭乘”,从本质上说,是基于情谊的无偿行为。
本案中,胡某和张某之间劳务活动结束,双方对劳务款项已经结算并交割后,张某提出搭乘胡某的三轮车回家,此时胡某并无送张某回家的责任,胡某亦未收取张某的搭乘费用,故胡某车载张某回家的行为符合“好意搭乘”的性质。
“好意”是道德方面的评价,胡某作为三轮车驾驶人,出于好意予人方便,是一种值得肯定和鼓励的行为,但是“好意”只构成行为的动机,不能成为行为免责的理由。
简单来说,并不是否定助人为乐的精神,而是要求助人为乐者,在帮助他人过程中,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不能因为良好的出发点,就可以漠视对方的权益。
在法律中,好意同乘者与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应是一种要约与承诺的关系。在好意同乘者发出了同乘的要约之后,机动车驾驶人作出了承诺,要承担保障乘客,在运输过程中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
具体到本案中,事后查明,胡某在驾驶三轮车行使过程中,在乡村小道上行驶,存在超速行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张某伤害,属于侵权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个责任的承担,不是对胡某良好动机的否认,而是对其行为过错的惩罚。
其次,张某作为成年人,理应知晓胡某的电动三轮车,并不等同于专业营运的载人交通工具,张某主动要求,并坐在三轮车首部的行为,存在重大过失,加大发生事故危险的可能性。
《民法典》1217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
故综合本案案情,一审法院酌定胡某承担损失的50%,张某自行承担50%。即,胡某赔付张某各项损失156584.2元,案件受理费6149元,双方各负担3074.5元。
最后,“好意搭乘”在现实生活中屡见不鲜,尤其频繁发生在熟人社会里,本案的发生,告诉我们,“好意搭乘”务必量力而行、谨慎小心!
那么,你如何看待此事呢?
(案件来源: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胡某和张某是同村的邻居,事发当天,张某在胡某家的田里有偿做工,做工完毕,胡某给张某结清了劳务费。这时,张某提出,请求胡某捎她一程,邻里邻居的,胡某爽快地答应了。
当行使至某十字路口,行驶途中,就要拐弯时,车子不慎将张某甩出,造成张某受伤住院10天,共支出医疗费6.4万余元。
出院后,张某怎么都咽不下这口气,张某认为,要不是乘坐胡某的车子,她就不会受伤,更不会住院,所以,胡某有着不可推卸得责任。因此,张某私下找到胡某,要求其承担全部的损失。
毫无疑问,胡某并不认可自己有责任,胡某认为,张某免费搭乘他的车,出了事故凭什么要他赔,他并没有义务送张某回家,但出于人道主义,胡某愿意承担一万元帮助张某。
协商未果,张某将胡某告上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胡某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等各种费用合计323268.4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法庭上,胡某道出了心中的苦闷,并陈述了说了四个理由:
第一,是张某主动要求胡某骑电动车送其回家,而不是胡某主动送张某回家,胡某考虑到系相邻关系,碍于情面,不好拒绝,才送其回家。
而且,胡某在行使过程中,正常行驶,因张某坐车时,在电车上玩手机,而电车上也没有把手,所以,张某才从电动车上摔下来,张某的行为应当自担风险。
第二,胡某同意张某搭车行为,是出于好意施惠、好意搭乘行为,整个过程中,胡某并未收取张某任何费用,胡某的车辆也非营运车辆,属于非机动车辆,双方并未建立起任何合同关系。
张某主动要求搭乘电车,也明知道坐在电车前排狭小空间,存在一定的风险性,张某从主观客观上均放弃了自身的安全,责任应当由其自己承担。
第三,如果法院认为胡某做为驾车人有责任,应当依据“好意搭乘”相关规定,胡某在本起事故中作为无过错方,不应超过10%的责任。
第四,“好意搭乘”是基于情谊无偿搭乘他人,是一种具有利他性质的行为,对于维系人际关系和谐,促进形成互助友爱的社会风气,具有积极意义,属于助人为乐的善意举动,应为社会鼓励。
事实上,本案争议的焦点可归纳为,对于张某的伤害,双方应承担的责任问题。
首先,关于胡某陈述的“好意搭乘”问题,社会主义价值观中鼓励互助互爱、也鼓励助人为乐的善意,“好意搭乘”,从本质上说,是基于情谊的无偿行为。
本案中,胡某和张某之间劳务活动结束,双方对劳务款项已经结算并交割后,张某提出搭乘胡某的三轮车回家,此时胡某并无送张某回家的责任,胡某亦未收取张某的搭乘费用,故胡某车载张某回家的行为符合“好意搭乘”的性质。
“好意”是道德方面的评价,胡某作为三轮车驾驶人,出于好意予人方便,是一种值得肯定和鼓励的行为,但是“好意”只构成行为的动机,不能成为行为免责的理由。
简单来说,并不是否定助人为乐的精神,而是要求助人为乐者,在帮助他人过程中,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不能因为良好的出发点,就可以漠视对方的权益。
在法律中,好意同乘者与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应是一种要约与承诺的关系。在好意同乘者发出了同乘的要约之后,机动车驾驶人作出了承诺,要承担保障乘客,在运输过程中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
具体到本案中,事后查明,胡某在驾驶三轮车行使过程中,在乡村小道上行驶,存在超速行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张某伤害,属于侵权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个责任的承担,不是对胡某良好动机的否认,而是对其行为过错的惩罚。
其次,张某作为成年人,理应知晓胡某的电动三轮车,并不等同于专业营运的载人交通工具,张某主动要求,并坐在三轮车首部的行为,存在重大过失,加大发生事故危险的可能性。
《民法典》1217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
故综合本案案情,一审法院酌定胡某承担损失的50%,张某自行承担50%。即,胡某赔付张某各项损失156584.2元,案件受理费6149元,双方各负担3074.5元。
最后,“好意搭乘”在现实生活中屡见不鲜,尤其频繁发生在熟人社会里,本案的发生,告诉我们,“好意搭乘”务必量力而行、谨慎小心!
那么,你如何看待此事呢?
@sara989115:我儿子小时候肛周脓肿,就是用这个治好的
誉为“外科神方”的一个中成药,可疗15种病[赞]
明朝的时候,有一位非常厉害的大医,他叫陈实功。
这位陈老先生啊尤其精通外科,他把自己毕生的经验写成了一本书叫《外科正宗》,里面记载了一张方子叫如意金黄散。这方子好用到什么程度,以至于后人给它取了个响亮的名号——外科神方。
今天这篇文章我们就来聊一聊如意金黄散的妙用。
首先说这是一张外用方,用量一般是一次一到两克,可用黄酒或者温水调成糊状(也可按下方方法调敷),外敷患处,也可以根据患处大小来调整用量。其次它的作用是清热解毒,兼能燥湿,活血。
这个方子由天花粉、黄柏、大黄、姜黄、白芷、紫厚朴、陈皮、甘草、苍术、天南星十味药物组成,研为极细末,未成脓用茶汤同蜜调外敷,成脓用葱汤同蜜调敷等。可用于痈疽,发背,疔疮,乳癌,跌仆损伤,湿痰流毒,及大头天行,天庖疮,小儿丹毒,皮肤赤肿等证。有清热解毒,消肿止痛之功。
方中天花粉、黄柏、大黄清热泻火,解毒消肿;
姜黄、白芷活血袪风,消肿止痛;
苍术、厚朴、南星、陈皮、甘草袪湿化痰,消肿止痛。
凡痈疡疮疖初起焮红肿热痛者,局部外敷尤宜。
「如意」,是一种象征吉祥的器物,此处指称心随意讲;
「金黄」,是指药物粉末呈金黄色,故以此命名之。
这味药对于一些磕着碰着,伤口化脓、溃烂不愈合等等都好用
下面具体来说说可以解决哪些问题,家庭可以常备这味药哦!
1、甲沟炎
甲沟炎属于中医疮疡的范畴,一般认为是气血瘀滞引起的,比方说鞋子不合脚,脚趾长时间受到挤压,周围气血不流通,形成瘀血,瘀血堵在局部,那指甲周围就鼓起来了。为什么会痛?痛就是因为气血不流通。为什么发红?血瘀化热的表现。
2、疔疮
疔是一种毒疮,坚硬而且在身体里头埋得很深,像钉子一样,你把钉子钉到墙里去,表面上露出来的只是一个小小的头,实际上它里头还有很长的一部分。根据生长部位又被命名为面疔、指疔、足疔等,也是火热之毒蓄结而成。
3、急性乳腺炎
表现为乳房肿胀疼痛,有界限不清的硬块,发红,乳汁排出不畅。也就是红肿胀,有硬块,中医一般就用清热解毒之法让肿胀消退,结块消散。
4、痛风
痛风有多痛?一旦发作起来,连盖被子都压着痛。再看关节部位肿得很,准确来说是又红又肿。现代医学认为痛风是代谢性疾病,是尿酸代谢紊乱引起的。中医认为是湿热引起的,那肿大的关节里头包裹着的尽是些湿毒热毒。
5、风湿性关节炎
中医叫痹症,什么是痹?风、寒、湿三气杂至,合而为痹也。有风有寒还有湿,三种邪气乘虚而入,盘踞在关节处,时间一长,入里化热,导致关节疼痛,痛处发红发肿。
6、带状疱疹
用现代的知识来解释,带状疱疹是由病毒感染引起,在治疗的时候,第一就是要抗病毒。中医认为带状疱疹属于火毒和湿热,即使是古代的中医,对于此病,也是同样的看法,治疗时首先想到的便是清热解毒。
7、急性湿疹
特点是来的突然,初起时局限于某一部位,可能是胳膊上,腿上,也可能是脖子,后背。很快就会向全身蔓延开来,损害往往由红斑、丘疹和水疱组成,有时候还会伴有大便秘结,小便短赤。在中医看来,这些都是湿热的表现。再一个很多慢性湿疹其实都是由急性湿疹发展而来,所以及时干预很重要。
8、毛囊炎
毛囊炎的常见症状,毛囊口有红色丘疹,慢慢地由丘疹发展为脓包,伴有疼痛、瘙痒,甚至发热,也是火热之象。
9、外痔
痔疮是由于饮食偏向油腻,湿热下注或燥热内生而下迫大肠,加上久坐不运动,负重远行,以致血行不畅,直肠末端经脉结滞不散而成。这个结滞一旦得到疏散,痔疮自然也就好了。
10、肛周肿痛
同样的道理,肛周肿痛也是气血不通,湿热下注引起的。
君子会友
传承中医精髓、弘扬中医文化,为您的健康保驾护航。
公众号
11、褥疮
褥疮好起来的过程其实就是身体推陈出新的过程,怎么推陈出新?把周围的瘀血化掉,把湿邪热邪清解掉。注意,外敷的时候要把患处清理干净。
12、跌打损伤
跌打损伤看上去是皮肤表面受伤了,其实是表里俱伤,就是说里面的经络血脉啊也会跟着受伤,要不皮下怎么会有淤青呢。痛起来好像针扎一样,这就是瘀血作痛。
13、静脉炎
中医认为静脉炎是因为脉络不通,气血凝滞导致疼痛、麻木、肿胀等,我们知道,血受寒而凝,但血受热同样也会煎熬成块,这个时候通常会用一些寒凉的药物配合活血化瘀药物,也就是清解热邪,活血通络。
14、腮腺炎
民间俗称痄腮,主要症状就是腮帮子肿胀,同时伴有发热。春天比较多见,小孩子比较多见,小儿为纯阳之体,阳气比较旺盛,再加上春天的风热疫毒蠢蠢欲动,一旦感受疫毒,很容易引发此病。
15、胆囊炎
简单来讲就是胆囊里头有了炎症,中医是不讲炎症这个词的,只讲火、热。如意金黄散清热解毒,是比较对症的。注意不是内服,而是外敷,用温水调成糊状,敷患处。
可以直接买中成药,同仁堂有的,也可以按照下面的方子把药材买回来,打成粉末备用:
大黄20克、天花粉40克、黄柏20克、姜黄20克、苍术8克、厚朴8克、白芷20克、生天南星8克、陈皮8克、甘草8克。
誉为“外科神方”的一个中成药,可疗15种病[赞]
明朝的时候,有一位非常厉害的大医,他叫陈实功。
这位陈老先生啊尤其精通外科,他把自己毕生的经验写成了一本书叫《外科正宗》,里面记载了一张方子叫如意金黄散。这方子好用到什么程度,以至于后人给它取了个响亮的名号——外科神方。
今天这篇文章我们就来聊一聊如意金黄散的妙用。
首先说这是一张外用方,用量一般是一次一到两克,可用黄酒或者温水调成糊状(也可按下方方法调敷),外敷患处,也可以根据患处大小来调整用量。其次它的作用是清热解毒,兼能燥湿,活血。
这个方子由天花粉、黄柏、大黄、姜黄、白芷、紫厚朴、陈皮、甘草、苍术、天南星十味药物组成,研为极细末,未成脓用茶汤同蜜调外敷,成脓用葱汤同蜜调敷等。可用于痈疽,发背,疔疮,乳癌,跌仆损伤,湿痰流毒,及大头天行,天庖疮,小儿丹毒,皮肤赤肿等证。有清热解毒,消肿止痛之功。
方中天花粉、黄柏、大黄清热泻火,解毒消肿;
姜黄、白芷活血袪风,消肿止痛;
苍术、厚朴、南星、陈皮、甘草袪湿化痰,消肿止痛。
凡痈疡疮疖初起焮红肿热痛者,局部外敷尤宜。
「如意」,是一种象征吉祥的器物,此处指称心随意讲;
「金黄」,是指药物粉末呈金黄色,故以此命名之。
这味药对于一些磕着碰着,伤口化脓、溃烂不愈合等等都好用
下面具体来说说可以解决哪些问题,家庭可以常备这味药哦!
1、甲沟炎
甲沟炎属于中医疮疡的范畴,一般认为是气血瘀滞引起的,比方说鞋子不合脚,脚趾长时间受到挤压,周围气血不流通,形成瘀血,瘀血堵在局部,那指甲周围就鼓起来了。为什么会痛?痛就是因为气血不流通。为什么发红?血瘀化热的表现。
2、疔疮
疔是一种毒疮,坚硬而且在身体里头埋得很深,像钉子一样,你把钉子钉到墙里去,表面上露出来的只是一个小小的头,实际上它里头还有很长的一部分。根据生长部位又被命名为面疔、指疔、足疔等,也是火热之毒蓄结而成。
3、急性乳腺炎
表现为乳房肿胀疼痛,有界限不清的硬块,发红,乳汁排出不畅。也就是红肿胀,有硬块,中医一般就用清热解毒之法让肿胀消退,结块消散。
4、痛风
痛风有多痛?一旦发作起来,连盖被子都压着痛。再看关节部位肿得很,准确来说是又红又肿。现代医学认为痛风是代谢性疾病,是尿酸代谢紊乱引起的。中医认为是湿热引起的,那肿大的关节里头包裹着的尽是些湿毒热毒。
5、风湿性关节炎
中医叫痹症,什么是痹?风、寒、湿三气杂至,合而为痹也。有风有寒还有湿,三种邪气乘虚而入,盘踞在关节处,时间一长,入里化热,导致关节疼痛,痛处发红发肿。
6、带状疱疹
用现代的知识来解释,带状疱疹是由病毒感染引起,在治疗的时候,第一就是要抗病毒。中医认为带状疱疹属于火毒和湿热,即使是古代的中医,对于此病,也是同样的看法,治疗时首先想到的便是清热解毒。
7、急性湿疹
特点是来的突然,初起时局限于某一部位,可能是胳膊上,腿上,也可能是脖子,后背。很快就会向全身蔓延开来,损害往往由红斑、丘疹和水疱组成,有时候还会伴有大便秘结,小便短赤。在中医看来,这些都是湿热的表现。再一个很多慢性湿疹其实都是由急性湿疹发展而来,所以及时干预很重要。
8、毛囊炎
毛囊炎的常见症状,毛囊口有红色丘疹,慢慢地由丘疹发展为脓包,伴有疼痛、瘙痒,甚至发热,也是火热之象。
9、外痔
痔疮是由于饮食偏向油腻,湿热下注或燥热内生而下迫大肠,加上久坐不运动,负重远行,以致血行不畅,直肠末端经脉结滞不散而成。这个结滞一旦得到疏散,痔疮自然也就好了。
10、肛周肿痛
同样的道理,肛周肿痛也是气血不通,湿热下注引起的。
君子会友
传承中医精髓、弘扬中医文化,为您的健康保驾护航。
公众号
11、褥疮
褥疮好起来的过程其实就是身体推陈出新的过程,怎么推陈出新?把周围的瘀血化掉,把湿邪热邪清解掉。注意,外敷的时候要把患处清理干净。
12、跌打损伤
跌打损伤看上去是皮肤表面受伤了,其实是表里俱伤,就是说里面的经络血脉啊也会跟着受伤,要不皮下怎么会有淤青呢。痛起来好像针扎一样,这就是瘀血作痛。
13、静脉炎
中医认为静脉炎是因为脉络不通,气血凝滞导致疼痛、麻木、肿胀等,我们知道,血受寒而凝,但血受热同样也会煎熬成块,这个时候通常会用一些寒凉的药物配合活血化瘀药物,也就是清解热邪,活血通络。
14、腮腺炎
民间俗称痄腮,主要症状就是腮帮子肿胀,同时伴有发热。春天比较多见,小孩子比较多见,小儿为纯阳之体,阳气比较旺盛,再加上春天的风热疫毒蠢蠢欲动,一旦感受疫毒,很容易引发此病。
15、胆囊炎
简单来讲就是胆囊里头有了炎症,中医是不讲炎症这个词的,只讲火、热。如意金黄散清热解毒,是比较对症的。注意不是内服,而是外敷,用温水调成糊状,敷患处。
可以直接买中成药,同仁堂有的,也可以按照下面的方子把药材买回来,打成粉末备用:
大黄20克、天花粉40克、黄柏20克、姜黄20克、苍术8克、厚朴8克、白芷20克、生天南星8克、陈皮8克、甘草8克。
“好心送他人回家,凭什么让我赔32万元?”安徽宿州,男子胡某驾驶三轮车回家,张某见状,请求搭乘同行,胡某欣然接受,不料,拐弯时,不慎将张某甩出,事后,张某将胡某告上法院,索赔32万元。
(案件来源: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胡某和张某是同村的邻居,事发当天,张某在胡某家的田里有偿做工,做工完毕,胡某给张某结清了劳务费。这时,张某提出,请求胡某捎她一程,邻里邻居的,胡某爽快地答应了。
当行使至某十字路口,行驶途中,就要拐弯时,车子不慎将张某甩出,造成张某受伤住院10天,共支出医疗费6.4万余元。
出院后,张某怎么都咽不下这口气,张某认为,要不是乘坐胡某的车子,她就不会受伤,更不会住院,所以,胡某有着不可推卸得责任。因此,张某私下找到胡某,要求其承担全部的损失。
毫无疑问,胡某并不认可自己有责任,胡某认为,张某免费搭乘他的车,出了事故凭什么要他赔,他并没有义务送张某回家,但出于人道主义,胡某愿意承担一万元帮助张某。
协商未果,张某将胡某告上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胡某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等各种费用合计323268.4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法庭上,胡某道出了心中的苦闷,并陈述了说了四个理由:
第一,是张某主动要求胡某骑电动车送其回家,而不是胡某主动送张某回家,胡某考虑到系相邻关系,碍于情面,不好拒绝,才送其回家。
而且,胡某在行使过程中,正常行驶,因张某坐车时,在电车上玩手机,而电车上也没有把手,所以,张某才从电动车上摔下来,张某的行为应当自担风险。
第二,胡某同意张某搭车行为,是出于好意施惠、好意搭乘行为,整个过程中,胡某并未收取张某任何费用,胡某的车辆也非营运车辆,属于非机动车辆,双方并未建立起任何合同关系。
张某主动要求搭乘电车,也明知道坐在电车前排狭小空间,存在一定的风险性,张某从主观客观上均放弃了自身的安全,责任应当由其自己承担。
第三,如果法院认为胡某做为驾车人有责任,应当依据“好意搭乘”相关规定,胡某在本起事故中作为无过错方,不应超过10%的责任。
第四,“好意搭乘”是基于情谊无偿搭乘他人,是一种具有利他性质的行为,对于维系人际关系和谐,促进形成互助友爱的社会风气,具有积极意义,属于助人为乐的善意举动,应为社会鼓励。
事实上,本案争议的焦点可归纳为,对于张某的伤害,双方应承担的责任问题。
首先,关于胡某陈述的“好意搭乘”问题,社会主义价值观中鼓励互助互爱、也鼓励助人为乐的善意,“好意搭乘”,从本质上说,是基于情谊的无偿行为。
本案中,胡某和张某之间劳务活动结束,双方对劳务款项已经结算并交割后,张某提出搭乘胡某的三轮车回家,此时胡某并无送张某回家的责任,胡某亦未收取张某的搭乘费用,故胡某车载张某回家的行为符合“好意搭乘”的性质。
“好意”是道德方面的评价,胡某作为三轮车驾驶人,出于好意予人方便,是一种值得肯定和鼓励的行为,但是“好意”只构成行为的动机,不能成为行为免责的理由。
简单来说,并不是否定助人为乐的精神,而是要求助人为乐者,在帮助他人过程中,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不能因为良好的出发点,就可以漠视对方的权益。
在法律中,好意同乘者与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应是一种要约与承诺的关系。在好意同乘者发出了同乘的要约之后,机动车驾驶人作出了承诺,要承担保障乘客,在运输过程中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
具体到本案中,事后查明,胡某在驾驶三轮车行使过程中,在乡村小道上行驶,存在超速行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张某伤害,属于侵权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个责任的承担,不是对胡某良好动机的否认,而是对其行为过错的惩罚。
其次,张某作为成年人,理应知晓胡某的电动三轮车,并不等同于专业营运的载人交通工具,张某主动要求,并坐在三轮车首部的行为,存在重大过失,加大发生事故危险的可能性。
《民法典》1217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
故综合本案案情,一审法院酌定胡某承担损失的50%,张某自行承担50%。即,胡某赔付张某各项损失156584.2元,案件受理费6149元,双方各负担3074.5元。
最后,“好意搭乘”在现实生活中屡见不鲜,尤其频繁发生在熟人社会里,本案的发生,告诉我们,“好意搭乘”务必量力而行、谨慎小心!
那么,你如何看待此事呢?
(案件来源: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胡某和张某是同村的邻居,事发当天,张某在胡某家的田里有偿做工,做工完毕,胡某给张某结清了劳务费。这时,张某提出,请求胡某捎她一程,邻里邻居的,胡某爽快地答应了。
当行使至某十字路口,行驶途中,就要拐弯时,车子不慎将张某甩出,造成张某受伤住院10天,共支出医疗费6.4万余元。
出院后,张某怎么都咽不下这口气,张某认为,要不是乘坐胡某的车子,她就不会受伤,更不会住院,所以,胡某有着不可推卸得责任。因此,张某私下找到胡某,要求其承担全部的损失。
毫无疑问,胡某并不认可自己有责任,胡某认为,张某免费搭乘他的车,出了事故凭什么要他赔,他并没有义务送张某回家,但出于人道主义,胡某愿意承担一万元帮助张某。
协商未果,张某将胡某告上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胡某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等各种费用合计323268.4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法庭上,胡某道出了心中的苦闷,并陈述了说了四个理由:
第一,是张某主动要求胡某骑电动车送其回家,而不是胡某主动送张某回家,胡某考虑到系相邻关系,碍于情面,不好拒绝,才送其回家。
而且,胡某在行使过程中,正常行驶,因张某坐车时,在电车上玩手机,而电车上也没有把手,所以,张某才从电动车上摔下来,张某的行为应当自担风险。
第二,胡某同意张某搭车行为,是出于好意施惠、好意搭乘行为,整个过程中,胡某并未收取张某任何费用,胡某的车辆也非营运车辆,属于非机动车辆,双方并未建立起任何合同关系。
张某主动要求搭乘电车,也明知道坐在电车前排狭小空间,存在一定的风险性,张某从主观客观上均放弃了自身的安全,责任应当由其自己承担。
第三,如果法院认为胡某做为驾车人有责任,应当依据“好意搭乘”相关规定,胡某在本起事故中作为无过错方,不应超过10%的责任。
第四,“好意搭乘”是基于情谊无偿搭乘他人,是一种具有利他性质的行为,对于维系人际关系和谐,促进形成互助友爱的社会风气,具有积极意义,属于助人为乐的善意举动,应为社会鼓励。
事实上,本案争议的焦点可归纳为,对于张某的伤害,双方应承担的责任问题。
首先,关于胡某陈述的“好意搭乘”问题,社会主义价值观中鼓励互助互爱、也鼓励助人为乐的善意,“好意搭乘”,从本质上说,是基于情谊的无偿行为。
本案中,胡某和张某之间劳务活动结束,双方对劳务款项已经结算并交割后,张某提出搭乘胡某的三轮车回家,此时胡某并无送张某回家的责任,胡某亦未收取张某的搭乘费用,故胡某车载张某回家的行为符合“好意搭乘”的性质。
“好意”是道德方面的评价,胡某作为三轮车驾驶人,出于好意予人方便,是一种值得肯定和鼓励的行为,但是“好意”只构成行为的动机,不能成为行为免责的理由。
简单来说,并不是否定助人为乐的精神,而是要求助人为乐者,在帮助他人过程中,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不能因为良好的出发点,就可以漠视对方的权益。
在法律中,好意同乘者与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应是一种要约与承诺的关系。在好意同乘者发出了同乘的要约之后,机动车驾驶人作出了承诺,要承担保障乘客,在运输过程中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
具体到本案中,事后查明,胡某在驾驶三轮车行使过程中,在乡村小道上行驶,存在超速行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张某伤害,属于侵权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个责任的承担,不是对胡某良好动机的否认,而是对其行为过错的惩罚。
其次,张某作为成年人,理应知晓胡某的电动三轮车,并不等同于专业营运的载人交通工具,张某主动要求,并坐在三轮车首部的行为,存在重大过失,加大发生事故危险的可能性。
《民法典》1217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
故综合本案案情,一审法院酌定胡某承担损失的50%,张某自行承担50%。即,胡某赔付张某各项损失156584.2元,案件受理费6149元,双方各负担3074.5元。
最后,“好意搭乘”在现实生活中屡见不鲜,尤其频繁发生在熟人社会里,本案的发生,告诉我们,“好意搭乘”务必量力而行、谨慎小心!
那么,你如何看待此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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