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回应潼关肉夹馍事件#:#让恶意诉讼者偷鸡不成蚀把米#!】近日,“潼关肉夹馍”等地理标志维权问题引起社会高度关注,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负责人接受记者专访,就地理标志司法保护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取得注册商标后能否禁止他人使用商标中包含的地名?
答:有些商标包含地名,这些地名往往具有独特商业价值。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即便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权利人亦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注册商标中包含的地名。他人正当使用注册商标中包含的地名,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相关诉讼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问:请问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注册人能否任意许可或禁止他人使用商标?
答:在地理标志标示的地区范围内并符合地理标志使用条件的,即便不申请加入集体、协会或其他组织,亦可依法正当使用地理标志;不符合地理标志使用条件或超出地理标志标示的地区范围者则不能通过商标许可、加盟、入会等方式获得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使用资格。相关组织作为商标注册人通过诉讼收取所谓“会员费”以及类似费用的,不符合商标法的规定,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问:行业协会或有关组织是否可依据其注册的地理标志集体商标,通过诉讼请求他人支付加盟费?
答:地理标志属于区域公共资源,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注册人应当是当地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团体、协会或其他组织,应做到合法、合规、自律,维权时应依法合理行使诉讼权利。个别协会和组织利用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获取加盟费等,在商标法上没有依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收取加盟费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问:当前还存在一些明知不具备正当权利基础、谋取非法利益、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损害他人正当经营利益等“碰瓷”诉讼现象,人民法院对此有何举措?
答:诚信诉讼是诚信社会建设的重要方面。人民法院按照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目标和要求,采取了一系列有效措施降低维权成本、提高侵权代价、缩短诉讼周期、便利当事人举证,切实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利。与此同时,以鲜明的态度和有力举措,坚决遏制恶意诉讼,陆续出台了防范虚假诉讼及恶意诉讼的多个司法解释,例如,今年6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被告以原告滥用权利为由请求赔偿合理开支问题的批复》规定,对于恶意提起诉讼的原告,被告依法请求该原告赔偿其因该诉讼所支付的合理的律师费、交通费、食宿费等开支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对于提起恶意诉讼的当事人,人民法院还可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总之,要织密制度的笼子,让恶意诉讼的当事人“偷鸡不成蚀把米”。https://t.cn/A6xQz202
问:取得注册商标后能否禁止他人使用商标中包含的地名?
答:有些商标包含地名,这些地名往往具有独特商业价值。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即便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权利人亦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注册商标中包含的地名。他人正当使用注册商标中包含的地名,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相关诉讼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问:请问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注册人能否任意许可或禁止他人使用商标?
答:在地理标志标示的地区范围内并符合地理标志使用条件的,即便不申请加入集体、协会或其他组织,亦可依法正当使用地理标志;不符合地理标志使用条件或超出地理标志标示的地区范围者则不能通过商标许可、加盟、入会等方式获得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使用资格。相关组织作为商标注册人通过诉讼收取所谓“会员费”以及类似费用的,不符合商标法的规定,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问:行业协会或有关组织是否可依据其注册的地理标志集体商标,通过诉讼请求他人支付加盟费?
答:地理标志属于区域公共资源,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注册人应当是当地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团体、协会或其他组织,应做到合法、合规、自律,维权时应依法合理行使诉讼权利。个别协会和组织利用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获取加盟费等,在商标法上没有依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收取加盟费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问:当前还存在一些明知不具备正当权利基础、谋取非法利益、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损害他人正当经营利益等“碰瓷”诉讼现象,人民法院对此有何举措?
答:诚信诉讼是诚信社会建设的重要方面。人民法院按照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目标和要求,采取了一系列有效措施降低维权成本、提高侵权代价、缩短诉讼周期、便利当事人举证,切实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利。与此同时,以鲜明的态度和有力举措,坚决遏制恶意诉讼,陆续出台了防范虚假诉讼及恶意诉讼的多个司法解释,例如,今年6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被告以原告滥用权利为由请求赔偿合理开支问题的批复》规定,对于恶意提起诉讼的原告,被告依法请求该原告赔偿其因该诉讼所支付的合理的律师费、交通费、食宿费等开支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对于提起恶意诉讼的当事人,人民法院还可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总之,要织密制度的笼子,让恶意诉讼的当事人“偷鸡不成蚀把米”。https://t.cn/A6xQz202
【和田地区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
为加强《和田地区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的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规范日常管理,提升工作实效,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组织结构
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成立《奖励办法》领导小组,负责统筹组织《奖励办法》实施、审查案件及研究核准奖励有关事项。领导小组下设奖励举报办公室(设在和田地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负责举报受理、案件交办、短信回复、奖金核发、档案管理、数据统计、业务咨询等日常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及奖励举报办公室人员组成如下:
组 长:涂四新 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党组书记
副组长:吐鲁洪·卡德尔 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屈秀萍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成 员: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和田地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分局及和田地区财政局。奖励举报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和田地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负责人兼任并设专职人员负责日常事务。
二、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社会监督,鼓励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依法惩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保障群众环境权益,根据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自治区财政厅联合印发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新环规[2020]8号),结合我地区实际,经研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和田地区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及其线索的举报、受理、调查、审查、奖励以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任何个人和单位依法向生态环境部门举报环境违法行为的,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接受举报的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姓名、单位名称等相关信息予以保密,维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行属地管理,举报人应向违法行为发生地生态环境部门举报对于跨行政区域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向行为发生地共同的上一级生态环境部门举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奖励标准认定、奖励审批、奖励告知和奖金发放工作。
第五条 加强奖励资金保障,按照“谁查处、谁奖励”的原则,举报奖励经费由和田地区各县市生态环境部门纳入部门预算,依法使用,接受监督。
三、奖励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 举报下列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后,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予以奖励:(一)利用暗管、溶洞、天然裂隙、渗井、渗坑、雨水管道、槽车或者国家禁止的其他方式排放工业废水、废液、 以及利用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二)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且排放超过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三)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排放、倾倒、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四)非法收集、贮存、转移、倾倒和处置利用危险废物的;(五)在各类自然保护地非法进行项目建设,造成生态破坏的;(六)重点排污单位、从事环境监测和监测设施运维的单位及人员,存在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七)其他违反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七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举报:(一)电话举报:“12369”环保举报热线;(二)网络举报:新疆生态环境厅官网“12369网络举报平台”;(三)微信举报: “12369环保举报”微信公众号;(四)来信来访举报:1.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地址:和田地区和田市古江 南路277号地区生态环境局,邮编: 800002.各县市生态环境分局。(五)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公布的其他举报途径。
第八条 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实名举报,举报内容真实、客观;(二)明确举报对象和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包括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和违法情形;(三)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证明材料或线索材料;(四)对同一被举报对象同一违法事实有多人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者;举报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查处且已结案,被举报对象再次出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可以继续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可再次获得奖励。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本实施细则奖励范围:(一)举报人为生态环境系统工作人员或者依照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负有法定监督、报告违法行为义务人员或依法负有社会舆论监督、行政监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及直系亲属的,或者前述人员故意透露线索给举报人 的;(二)举报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经调查不属实的;(三)举报内容不属于生态环境部门职责范围的;(四)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已被生态环境部门掌握或立案查处的;(五)举报前新闻媒体已经曝光的;(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助情形;
四、奖励标准
第十条 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标准:(一)举报本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七项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并实施行政处罚决定的,奖助金额500元。(二)举报本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一至六项的生态环境违 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奖励金额5000元; 案件当事人被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查处的,奖励10000元。(三)举报人及时向生态环境部门提供线索,有效避免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奖励金额10000元。举报对象有多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对举报人不累计奖励举报人为两人以上(含两人)联名举报的,奖金平均分配。
第十一条 除物质奖励外,经举报人同意,可以对举报人给予通报表扬、发放荣誉证书等精神奖励。
五、奖励程序
第十二条 对举报人的奖励,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申请。负责举报调查、作出处罚决定的生态环境部门,对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奖励条件的,应当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决定后10日内,填写奖励申请审核表。(二)审核。负责举报调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各县市生态环境分局应当在15日内对举报处理情况和建议奖励金额进行审批核定;奖金在5000元以上的,应当经各县市生态环境分局主要领导办公会审定。(三)决定。负责举报调查、作出处罚决定的各县生态环境分局应当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决定后30日内做出奖励决定,并书面告知举报人。(四)领奖。举根人可采取现场或非现场方式领取奖金。由负责举报调查处理、作出处罚决定的各县市生态环境分局核实身份后,按有关程序发放。举报人应当在被告知奖励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领取奖金,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放弃奖励。
第十三条 重大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人就举报奖励发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实施举报奖励的各县市生态环境分局在合法、合理、不增加财政支出的情况下子以酌情考虑。奖励资金的支付鼓励使用电子支付等方式,具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
六、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各县市生态环境分局应向社会公开当地举报奖励的有关规定,并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制度,做好统计汇总工作。
第十五条 各县市生态环境分局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举报人的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 各县市生态环境分局工作人员在实施举报奖励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规将掌握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线索告知他人代为举报的:(二)未经举报人同意,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的;(三)在举报受理、查处过程中推诿拖延、通风报信、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四)伪造或者教唆、伙同他人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五)贪污、挪用、私分、截留奖励资金的;(六)其他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情形。第十七条 举报人捏造、歪曲事实,恶意谎报或向被举报单位索要钱物,严重扰乱举报工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附则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实名举报,是指举报人提供真实姓名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检举、揭发行为。
第十九 条本实施细则由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
2020年12 月25日
为加强《和田地区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的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规范日常管理,提升工作实效,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组织结构
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成立《奖励办法》领导小组,负责统筹组织《奖励办法》实施、审查案件及研究核准奖励有关事项。领导小组下设奖励举报办公室(设在和田地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负责举报受理、案件交办、短信回复、奖金核发、档案管理、数据统计、业务咨询等日常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及奖励举报办公室人员组成如下:
组 长:涂四新 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党组书记
副组长:吐鲁洪·卡德尔 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屈秀萍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成 员: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和田地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分局及和田地区财政局。奖励举报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和田地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负责人兼任并设专职人员负责日常事务。
二、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社会监督,鼓励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依法惩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保障群众环境权益,根据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自治区财政厅联合印发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新环规[2020]8号),结合我地区实际,经研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和田地区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及其线索的举报、受理、调查、审查、奖励以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任何个人和单位依法向生态环境部门举报环境违法行为的,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接受举报的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姓名、单位名称等相关信息予以保密,维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行属地管理,举报人应向违法行为发生地生态环境部门举报对于跨行政区域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向行为发生地共同的上一级生态环境部门举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奖励标准认定、奖励审批、奖励告知和奖金发放工作。
第五条 加强奖励资金保障,按照“谁查处、谁奖励”的原则,举报奖励经费由和田地区各县市生态环境部门纳入部门预算,依法使用,接受监督。
三、奖励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 举报下列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后,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予以奖励:(一)利用暗管、溶洞、天然裂隙、渗井、渗坑、雨水管道、槽车或者国家禁止的其他方式排放工业废水、废液、 以及利用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二)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且排放超过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三)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排放、倾倒、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四)非法收集、贮存、转移、倾倒和处置利用危险废物的;(五)在各类自然保护地非法进行项目建设,造成生态破坏的;(六)重点排污单位、从事环境监测和监测设施运维的单位及人员,存在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七)其他违反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七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举报:(一)电话举报:“12369”环保举报热线;(二)网络举报:新疆生态环境厅官网“12369网络举报平台”;(三)微信举报: “12369环保举报”微信公众号;(四)来信来访举报:1.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地址:和田地区和田市古江 南路277号地区生态环境局,邮编: 800002.各县市生态环境分局。(五)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公布的其他举报途径。
第八条 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实名举报,举报内容真实、客观;(二)明确举报对象和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包括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和违法情形;(三)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证明材料或线索材料;(四)对同一被举报对象同一违法事实有多人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者;举报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查处且已结案,被举报对象再次出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可以继续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可再次获得奖励。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本实施细则奖励范围:(一)举报人为生态环境系统工作人员或者依照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负有法定监督、报告违法行为义务人员或依法负有社会舆论监督、行政监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及直系亲属的,或者前述人员故意透露线索给举报人 的;(二)举报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经调查不属实的;(三)举报内容不属于生态环境部门职责范围的;(四)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已被生态环境部门掌握或立案查处的;(五)举报前新闻媒体已经曝光的;(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助情形;
四、奖励标准
第十条 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标准:(一)举报本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七项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并实施行政处罚决定的,奖助金额500元。(二)举报本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一至六项的生态环境违 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奖励金额5000元; 案件当事人被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查处的,奖励10000元。(三)举报人及时向生态环境部门提供线索,有效避免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奖励金额10000元。举报对象有多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对举报人不累计奖励举报人为两人以上(含两人)联名举报的,奖金平均分配。
第十一条 除物质奖励外,经举报人同意,可以对举报人给予通报表扬、发放荣誉证书等精神奖励。
五、奖励程序
第十二条 对举报人的奖励,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申请。负责举报调查、作出处罚决定的生态环境部门,对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奖励条件的,应当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决定后10日内,填写奖励申请审核表。(二)审核。负责举报调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各县市生态环境分局应当在15日内对举报处理情况和建议奖励金额进行审批核定;奖金在5000元以上的,应当经各县市生态环境分局主要领导办公会审定。(三)决定。负责举报调查、作出处罚决定的各县生态环境分局应当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决定后30日内做出奖励决定,并书面告知举报人。(四)领奖。举根人可采取现场或非现场方式领取奖金。由负责举报调查处理、作出处罚决定的各县市生态环境分局核实身份后,按有关程序发放。举报人应当在被告知奖励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领取奖金,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放弃奖励。
第十三条 重大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人就举报奖励发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实施举报奖励的各县市生态环境分局在合法、合理、不增加财政支出的情况下子以酌情考虑。奖励资金的支付鼓励使用电子支付等方式,具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
六、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各县市生态环境分局应向社会公开当地举报奖励的有关规定,并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制度,做好统计汇总工作。
第十五条 各县市生态环境分局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举报人的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 各县市生态环境分局工作人员在实施举报奖励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规将掌握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线索告知他人代为举报的:(二)未经举报人同意,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的;(三)在举报受理、查处过程中推诿拖延、通风报信、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四)伪造或者教唆、伙同他人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五)贪污、挪用、私分、截留奖励资金的;(六)其他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情形。第十七条 举报人捏造、歪曲事实,恶意谎报或向被举报单位索要钱物,严重扰乱举报工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附则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实名举报,是指举报人提供真实姓名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检举、揭发行为。
第十九 条本实施细则由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
2020年12 月25日
【中央网信办:#严把娱乐明星网上信息内容导向# ,建立负面清单】近日,中央网信办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娱乐明星网上信息规范相关工作的通知》,提出严把娱乐明星网上信息内容导向,加强正面引导,#网信办要求建立明星网上信息负面清单#,禁止娱乐明星网上信息含有宣扬畸形审美、低俗绯闻炒作、恶意刷量控评、虚假不实爆料、诱导非理性追星等内容。通知要求,严格违法失德明星艺人账号管理,对违法失德明星艺人采取联合惩戒措施,全网统一标准,严防违法失德明星艺人转移阵地、“曲线复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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