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县银三角:点亮夜经济,增添城市“烟火气”】#省会担当看南昌# “最美的城市表情,是百姓笑逐颜开的表情;最暖的城市记忆,是市井寻常生活的记忆。” 随着全国范围内疫情逐渐可控,经济社会秩序正在有序恢复,全国各地的中小商户活跃数量也正在快速增长,代表着城市烟火气的“地摊经济”成为当下的热门话题。
撸一小串,喝杯奶茶,边吃边逛,熟悉的夜市场景又回来了。在银三角沿河南路,晚上可以看到各种琳琅满目的商品,有卖衣服的、有卖玩具的、有卖小吃的等等,每个摊位前都围满了各自的粉丝。推着小车卖特色小吃的林大姐谈到“地摊经济”笑着说:“之前受疫情影响,每天来店里消费的人比较少,加上租金比较高,承受不住较大经济压力,现在能摆地摊了,我每天推着小车在沿河南路卖卖小吃,一晚上下来,比我开店的时候一天能多挣100元左右。”
据悉,为有序发展“地摊经济”,银三角在恒大绿洲、幸福雅苑等入住率较高的小区专门设置摊位70余个,在保障安全,不占用盲道、消防通道,不侵害他人利益,做好疫情防控和清洁卫生等工作前提下,支持特色小店开展“外摆位”经营,并对外摆时间、摆放范围等实施精细化管理。对于出现的占道经营行为,我们会及时的进行劝导疏导,并加大早中晚人流高峰期的督导力度,切实维护城市秩序。”银三角综管办负责人胡来水表示。
撸一小串,喝杯奶茶,边吃边逛,熟悉的夜市场景又回来了。在银三角沿河南路,晚上可以看到各种琳琅满目的商品,有卖衣服的、有卖玩具的、有卖小吃的等等,每个摊位前都围满了各自的粉丝。推着小车卖特色小吃的林大姐谈到“地摊经济”笑着说:“之前受疫情影响,每天来店里消费的人比较少,加上租金比较高,承受不住较大经济压力,现在能摆地摊了,我每天推着小车在沿河南路卖卖小吃,一晚上下来,比我开店的时候一天能多挣100元左右。”
据悉,为有序发展“地摊经济”,银三角在恒大绿洲、幸福雅苑等入住率较高的小区专门设置摊位70余个,在保障安全,不占用盲道、消防通道,不侵害他人利益,做好疫情防控和清洁卫生等工作前提下,支持特色小店开展“外摆位”经营,并对外摆时间、摆放范围等实施精细化管理。对于出现的占道经营行为,我们会及时的进行劝导疏导,并加大早中晚人流高峰期的督导力度,切实维护城市秩序。”银三角综管办负责人胡来水表示。
【盘锦5726公顷滨海湿地正在恢复中】盘锦市完成辽河口湿地养殖池塘的平整工作,养殖池塘内所有建筑物都被推平,逐步恢复滩涂湿地本来面貌,进一步擦亮“生态盘锦”这一金字招牌。
此次盘锦市“退养还湿”面积4193公顷,加上2015年“退养还湿”的1533公顷,共5726公顷滨海湿地正在加快修复,几乎相当于再造一个辽河口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退养还湿”清理养殖池后,增加了17.6公里自然海岸线,有望形成上万公顷天然翅碱蓬芦苇湿地,并形成新的海洋渔场,助力渤海湾海洋生物多样性恢复。
此次盘锦市“退养还湿”面积4193公顷,加上2015年“退养还湿”的1533公顷,共5726公顷滨海湿地正在加快修复,几乎相当于再造一个辽河口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退养还湿”清理养殖池后,增加了17.6公里自然海岸线,有望形成上万公顷天然翅碱蓬芦苇湿地,并形成新的海洋渔场,助力渤海湾海洋生物多样性恢复。
【海宁市海潮新亿数码印花有限公司未经环保审批擅自开工建设案、查封期间擅自损毁封条】
【案情简介】
2019年8月26日,嘉兴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海宁市海潮新亿数码印花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已购置了数码印花机、移膜转印机等设备,正在安装调试,拟从事皮革及皮毛的印花生产。经核查发现该公司的皮革及皮毛的印花生产项目尚未通过环保审批。经查封、扣押审批后,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车间内主要生产设备的电源进行断电和查封。
9月17日,执法人员复查时发现,企业4楼生产车间内3台数码印花机、2台移膜写真机、刮板操作平台等主要生产设备正在生产。进一步检查发现,为该企业负责人蒋建杰于9月16日下午,在查封尚未解封的情况下,擅自损毁封条2处,接通电源进行生产。
上述行为有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勘查照片、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8月26日,执法人员对该企业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嘉环(海)责改〔2019〕0601号]、查封(扣押)决定书[嘉环(海)封(押)字〔2019〕0601号],对该企业车间内主要生产设备的电源进行断电和查封。同时报请局领导审核,对该企业涉嫌建设项目未经环保审批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9月3日,执法人员对该企业法定代表人蒋建杰就未批先建行为进行调查询问,被调查人表示情况属实。9月20日,执法人员对该企业法定代表人蒋建杰就擅自撕毁封条行为进行调查询问,被调查人表示情况属实。
经局案审小组审议,该企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拟罚款3.2万元。10月22日,经局班子审核,下发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嘉环(海)罚告[2019]16号],并于10月24日送达该企业。
11月5日,嘉兴市生态环境局依法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嘉环(海)罚字[2019]7号],于11月6日送达该企业。
2019年11月22日,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将蒋建杰擅自撕毁封条环境违法案件移交海宁市公安局[海环违移函[2019]1号]。
【案例启示】
一、法律分析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一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根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六项的规定,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违法排污行为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查封、扣押。
3.《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二十三条排污者阻碍执法、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隐藏、转移、变卖、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及时提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可以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按照《嘉兴市环保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及相关规定,处罚额度为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四。根据海宁正明资产评估事务所出具的嘉兴市生态环境局拟行政执法涉及的海宁市海潮新忆数码印花有限公司资产评估报告[海正评(2019)427号],建设项目总投资额为800495元。
综合考虑该企业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后果,嘉兴市生态环境局最终作出责令皮革及皮毛印花项目停止生产、罚款叁万贰仟元整的决定,并将蒋建杰擅自撕毁封条环境违法案件移交海宁市公安局。
海宁市海潮新忆数码印花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建杰被海宁市公安局依法行政拘留6日。
本案目前已执行到位,予以结案。
二、典型意义
1.注重执法“回头看”,严厉查处拒不改正违法行为。该案件充分体现了环境执法“回头看”的重要性,对查处擅自撕毁封条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现场勘验严谨细致,调查取证充分,违法事实锁定准确,程序到位,为查处整改意识差的企业提供了办案思路,进一步提高了震慑力。
2.综合运用配套办法,严惩环境违法行为。该案件将新《环境保护法》及其配套办法赋予的监管权力和手段落到了实处,除实施行政处罚外,还同时实施了查封扣押、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充分打好“组合拳”,严惩环境违法行为。
3.这是我市第一例企业负责人因擅自撕毁被行政拘留的环保案件。通过本案提高了环境执法的权威性和效率,有效震慑了环境违法案件的发生。在环境行政执法中查封作为一项具有急迫性、及时性、直接性的行政强制手段,能够及时制止环境违法行为,避免环境损害扩大。
【案情简介】
2019年8月26日,嘉兴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海宁市海潮新亿数码印花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已购置了数码印花机、移膜转印机等设备,正在安装调试,拟从事皮革及皮毛的印花生产。经核查发现该公司的皮革及皮毛的印花生产项目尚未通过环保审批。经查封、扣押审批后,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车间内主要生产设备的电源进行断电和查封。
9月17日,执法人员复查时发现,企业4楼生产车间内3台数码印花机、2台移膜写真机、刮板操作平台等主要生产设备正在生产。进一步检查发现,为该企业负责人蒋建杰于9月16日下午,在查封尚未解封的情况下,擅自损毁封条2处,接通电源进行生产。
上述行为有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勘查照片、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8月26日,执法人员对该企业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嘉环(海)责改〔2019〕0601号]、查封(扣押)决定书[嘉环(海)封(押)字〔2019〕0601号],对该企业车间内主要生产设备的电源进行断电和查封。同时报请局领导审核,对该企业涉嫌建设项目未经环保审批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9月3日,执法人员对该企业法定代表人蒋建杰就未批先建行为进行调查询问,被调查人表示情况属实。9月20日,执法人员对该企业法定代表人蒋建杰就擅自撕毁封条行为进行调查询问,被调查人表示情况属实。
经局案审小组审议,该企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拟罚款3.2万元。10月22日,经局班子审核,下发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嘉环(海)罚告[2019]16号],并于10月24日送达该企业。
11月5日,嘉兴市生态环境局依法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嘉环(海)罚字[2019]7号],于11月6日送达该企业。
2019年11月22日,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将蒋建杰擅自撕毁封条环境违法案件移交海宁市公安局[海环违移函[2019]1号]。
【案例启示】
一、法律分析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一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根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六项的规定,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违法排污行为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查封、扣押。
3.《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二十三条排污者阻碍执法、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隐藏、转移、变卖、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及时提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可以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按照《嘉兴市环保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及相关规定,处罚额度为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四。根据海宁正明资产评估事务所出具的嘉兴市生态环境局拟行政执法涉及的海宁市海潮新忆数码印花有限公司资产评估报告[海正评(2019)427号],建设项目总投资额为800495元。
综合考虑该企业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后果,嘉兴市生态环境局最终作出责令皮革及皮毛印花项目停止生产、罚款叁万贰仟元整的决定,并将蒋建杰擅自撕毁封条环境违法案件移交海宁市公安局。
海宁市海潮新忆数码印花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建杰被海宁市公安局依法行政拘留6日。
本案目前已执行到位,予以结案。
二、典型意义
1.注重执法“回头看”,严厉查处拒不改正违法行为。该案件充分体现了环境执法“回头看”的重要性,对查处擅自撕毁封条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现场勘验严谨细致,调查取证充分,违法事实锁定准确,程序到位,为查处整改意识差的企业提供了办案思路,进一步提高了震慑力。
2.综合运用配套办法,严惩环境违法行为。该案件将新《环境保护法》及其配套办法赋予的监管权力和手段落到了实处,除实施行政处罚外,还同时实施了查封扣押、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充分打好“组合拳”,严惩环境违法行为。
3.这是我市第一例企业负责人因擅自撕毁被行政拘留的环保案件。通过本案提高了环境执法的权威性和效率,有效震慑了环境违法案件的发生。在环境行政执法中查封作为一项具有急迫性、及时性、直接性的行政强制手段,能够及时制止环境违法行为,避免环境损害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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