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坦生物科技集团农高会首秀告捷#
11月9日,为期五天的第25届中国杨凌农业高新科技成果博览会(简称:农高会)圆满落幕,本届农高会上,康坦生物科技集团(简称康坦)首次亮相参展,收获颇丰。展会期间,康坦展区和康坦杨凌总部基地办公区吸引了各级领导、各界嘉宾及各地参会群众关注,多家媒体围绕康坦模式、康坦产品等内容进行报道。
今年农高会前夕,杨凌示范区党工委书记李婧专程赴康坦杨凌总部基地办公区参观视察。视察当中,李婧书记对康坦“无害化农业创新1+2模式”及高效栽培无害化管理技术规程两项成果高度赞扬,并指出:要着力把康坦模式提升为杨凌模式,在杨凌分布于全国各地的科技示范基地复制推广。
本届农高会上,康坦获得极高的关注度。在为期五天的参展过程中,全国人大副委员长武维华,陕西省委书记胡和平,陕西省省长刘国中,陕西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梁桂,陕西省副省长、杨凌示范区管委会主任魏增军,杨凌示范区党工委书记李婧,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常务副主任李九红,陕西省自贸办副主任王刚等领导,台湾前农委会主委、台湾大学教授陈保基,国际植物病理学会委员、台湾大学前农学院院长吴文希,中国国际农业促进会和杜邦、拜尔、先锋、先正达等国际知名种业企业代表,中国银行陕西省分行副行长王峰,杨凌示范区分行行长杨万勇,杨凌示范区分行副行长王静波,杨凌示范区分行副行长刘瑜,杨凌自贸区支行行长王争辉等领导,以及来自陕西、甘肃、山东、四川、河南等地的参会群众,纷纷莅临康坦农高会展区及康坦杨凌总部基地参观考察、咨询洽谈。国际在线、农林卫视、陕西卫视等媒体分别对康坦参加第25届杨凌农高会的相关情况进行了报道。
本届农高会康坦生物科技集团重点推出的“无害化农业创新1+2模式”,和无害化农业丛书第一册——《高效栽培无害化管理技术规程》手册作为参展的主题,针对中国农业面临的科学化种植、标准化管理存在的问题提出系统解决方案,受到莅临农高会的各级参会领导、各界嘉宾及各地参会群众的高度评价。这其中,“三位一体”新型农业经营模式和种养融合模式已分别在康坦“三位一体”县级工作站和杨凌现代农业精准扶贫示范园完成试验示范。
展会期间,康坦与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杨凌片区管委会签订全面战略合作协议,协议确定了康坦下一步联合中国农业大学有机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医养工程委员会、全国供销总社、商务部中国电子商务中心、中国中药协会和清华大学、哈工大环境集团、西北农林科技大学、西北大学、深圳清华大学研究院等机构,在杨凌建设无害化农业总部基地,布局生态农业与环境研究中心、微生物核心发酵基地、国际农产品交易中心、建设无害化农业标准体系等合作事宜。
今年,虽是康坦第一次亮相杨凌农高会,但参展过程中的出色表现为公司扩大影响力和拓展下一步市场有极大的推动作用,除此,也对康坦在美国的转板工作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展会期间,康坦董事长王于芳也频繁会见美国机构投资人和华尔街股票分析师,使美国公众市场能够更好地了解康坦的商业模式和战略规划,使康坦市值尽快回归合理区间,同时在专业投行顾问的协助下,康坦在短期内的转板目标必定会水到渠成。
11月9日,为期五天的第25届中国杨凌农业高新科技成果博览会(简称:农高会)圆满落幕,本届农高会上,康坦生物科技集团(简称康坦)首次亮相参展,收获颇丰。展会期间,康坦展区和康坦杨凌总部基地办公区吸引了各级领导、各界嘉宾及各地参会群众关注,多家媒体围绕康坦模式、康坦产品等内容进行报道。
今年农高会前夕,杨凌示范区党工委书记李婧专程赴康坦杨凌总部基地办公区参观视察。视察当中,李婧书记对康坦“无害化农业创新1+2模式”及高效栽培无害化管理技术规程两项成果高度赞扬,并指出:要着力把康坦模式提升为杨凌模式,在杨凌分布于全国各地的科技示范基地复制推广。
本届农高会上,康坦获得极高的关注度。在为期五天的参展过程中,全国人大副委员长武维华,陕西省委书记胡和平,陕西省省长刘国中,陕西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梁桂,陕西省副省长、杨凌示范区管委会主任魏增军,杨凌示范区党工委书记李婧,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常务副主任李九红,陕西省自贸办副主任王刚等领导,台湾前农委会主委、台湾大学教授陈保基,国际植物病理学会委员、台湾大学前农学院院长吴文希,中国国际农业促进会和杜邦、拜尔、先锋、先正达等国际知名种业企业代表,中国银行陕西省分行副行长王峰,杨凌示范区分行行长杨万勇,杨凌示范区分行副行长王静波,杨凌示范区分行副行长刘瑜,杨凌自贸区支行行长王争辉等领导,以及来自陕西、甘肃、山东、四川、河南等地的参会群众,纷纷莅临康坦农高会展区及康坦杨凌总部基地参观考察、咨询洽谈。国际在线、农林卫视、陕西卫视等媒体分别对康坦参加第25届杨凌农高会的相关情况进行了报道。
本届农高会康坦生物科技集团重点推出的“无害化农业创新1+2模式”,和无害化农业丛书第一册——《高效栽培无害化管理技术规程》手册作为参展的主题,针对中国农业面临的科学化种植、标准化管理存在的问题提出系统解决方案,受到莅临农高会的各级参会领导、各界嘉宾及各地参会群众的高度评价。这其中,“三位一体”新型农业经营模式和种养融合模式已分别在康坦“三位一体”县级工作站和杨凌现代农业精准扶贫示范园完成试验示范。
展会期间,康坦与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杨凌片区管委会签订全面战略合作协议,协议确定了康坦下一步联合中国农业大学有机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医养工程委员会、全国供销总社、商务部中国电子商务中心、中国中药协会和清华大学、哈工大环境集团、西北农林科技大学、西北大学、深圳清华大学研究院等机构,在杨凌建设无害化农业总部基地,布局生态农业与环境研究中心、微生物核心发酵基地、国际农产品交易中心、建设无害化农业标准体系等合作事宜。
今年,虽是康坦第一次亮相杨凌农高会,但参展过程中的出色表现为公司扩大影响力和拓展下一步市场有极大的推动作用,除此,也对康坦在美国的转板工作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展会期间,康坦董事长王于芳也频繁会见美国机构投资人和华尔街股票分析师,使美国公众市场能够更好地了解康坦的商业模式和战略规划,使康坦市值尽快回归合理区间,同时在专业投行顾问的协助下,康坦在短期内的转板目标必定会水到渠成。
#谈股论金[超话]# 【重磅利好!允许上市公司部分配套融资补充流动资金、偿还债务】证监会采取措施“松绑”并购重组融资用途,向上市公司“释放”流动性。10月12日,证监会发布了一份最新问题解答,对《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募集配套资金的相关问题与解答》进行了修订。这一问答的上个版本发布于2016年6月。其中最具重磅意义的一条修订是:募集配套资金可部分用于补充上市公司和标的资产流动资金、偿还债务。
问:募集配套资金的用途有何要求?
答:考虑到募集资金的配套性,所募资金可以用于支付本次并购交易中的现金对价,支付本次并购交易税费、人员安置费用等并购整合费用和投入标的资产在建项目建设,也可以用于补充上市公司和标的资产流动资金、偿还债务。
募集配套资金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偿还债务的比例不应超过交易作价的25%;或者不超过募集配套资金总额的50%。
在今年市场流动性紧缩且又适逢弱市的大环境下,不少上市公司,尤其是中小企业,面临资金紧张问题。有的公司甚至因面临资金链断裂危险,铤而走险,采取越界行为,最终陷入恶性循环,遭遇更困难的境地。
现在,证监会“松绑”并购重组融资用途,允许上市公司将所募集的部分配套资金用于补充资金、偿还债务,无疑是雪中送炭。
在过去的问答中,证监会明确表示,“募集配套资金不能用于补充上市公司和标的资产流动资金、偿还债务。”
证监会此前的规定,是为了防止相关主体滥用配套融资便利、规避“借壳上市”、遏制投机套利,引导市场预期回归理性。随着市场乱象得到遏制、制度趋于完善、交易更加规范,近期也有业界有声音认为,对配套融资用途过于严格限制,会导致部分上市公司为了融资编造项目,这反而违背了监管初衷。
某投行人士表示,此次修改虽然给出了25%、50%的限制,但是允许配套融资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更加合理了一些。
除此之外,此次问答修订也对其他相关问题进行了一些修改和完善。基金君通过对比新旧版本,将修订内容概括如下:
1、关于上市公司“拟购买资产交易价格”的计算,补充了例外情况。
“拟购买资产交易价格”指本次交易中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资产的交易价格,不包括交易对方在本次交易停牌前六个月内及停牌期间以现金增资入股标的资产部分对应的交易价格。
本次修订补充:但上市公司董事会首次就重大资产重组作出决议前该等现金增资部分已设定明确、合理资金用途的除外。
2、对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认购募集配套资金或取得标的资产权益巩固控制权的,在监管要求上也新增了例外情况,同时明确了独立财务顾问的责任。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拟认购募集配套资金的,相应股份在认定控制权是否变更时剔除计算。
本次修订补充:但已就认购股份所需资金和所得股份锁定作出切实、可行安排,能够确保按期、足额认购且取得股份后不会出现变相转让等情形的除外。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本次交易停牌前六个月内及停牌期间取得标的资产权益的,以该部分权益认购的上市公司股份,相应股份在认定控制权是否变更时剔除计算。
本次修订补充:但上市公司董事会首次就重大资产重组作出决议前,前述主体已通过足额缴纳出资、足额支付对价获得标的资产权益的除外。
本次修订补充:独立财务顾问应就前述主体是否按期、足额认购配套募集资金相应股份,取得股份后是否变相转让,取得标的资产权益后有无抽逃出资等开展专项核查。
3、明确了《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中特定对象的“持续拥有权益时间”起算时点。
该条例规定,“特定对象取得本次发行的股份时,对其用于认购股份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不足12个月”的,特定对象以资产认购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对于上述“持续拥有权益时间”,证监会表示,自公司登记机关就特定对象持股办理完毕相关登记手续之日起算。特定对象足额缴纳出资晚于相关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的,自其足额缴纳出资之日起算。
问:募集配套资金的用途有何要求?
答:考虑到募集资金的配套性,所募资金可以用于支付本次并购交易中的现金对价,支付本次并购交易税费、人员安置费用等并购整合费用和投入标的资产在建项目建设,也可以用于补充上市公司和标的资产流动资金、偿还债务。
募集配套资金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偿还债务的比例不应超过交易作价的25%;或者不超过募集配套资金总额的50%。
在今年市场流动性紧缩且又适逢弱市的大环境下,不少上市公司,尤其是中小企业,面临资金紧张问题。有的公司甚至因面临资金链断裂危险,铤而走险,采取越界行为,最终陷入恶性循环,遭遇更困难的境地。
现在,证监会“松绑”并购重组融资用途,允许上市公司将所募集的部分配套资金用于补充资金、偿还债务,无疑是雪中送炭。
在过去的问答中,证监会明确表示,“募集配套资金不能用于补充上市公司和标的资产流动资金、偿还债务。”
证监会此前的规定,是为了防止相关主体滥用配套融资便利、规避“借壳上市”、遏制投机套利,引导市场预期回归理性。随着市场乱象得到遏制、制度趋于完善、交易更加规范,近期也有业界有声音认为,对配套融资用途过于严格限制,会导致部分上市公司为了融资编造项目,这反而违背了监管初衷。
某投行人士表示,此次修改虽然给出了25%、50%的限制,但是允许配套融资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更加合理了一些。
除此之外,此次问答修订也对其他相关问题进行了一些修改和完善。基金君通过对比新旧版本,将修订内容概括如下:
1、关于上市公司“拟购买资产交易价格”的计算,补充了例外情况。
“拟购买资产交易价格”指本次交易中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资产的交易价格,不包括交易对方在本次交易停牌前六个月内及停牌期间以现金增资入股标的资产部分对应的交易价格。
本次修订补充:但上市公司董事会首次就重大资产重组作出决议前该等现金增资部分已设定明确、合理资金用途的除外。
2、对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认购募集配套资金或取得标的资产权益巩固控制权的,在监管要求上也新增了例外情况,同时明确了独立财务顾问的责任。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拟认购募集配套资金的,相应股份在认定控制权是否变更时剔除计算。
本次修订补充:但已就认购股份所需资金和所得股份锁定作出切实、可行安排,能够确保按期、足额认购且取得股份后不会出现变相转让等情形的除外。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本次交易停牌前六个月内及停牌期间取得标的资产权益的,以该部分权益认购的上市公司股份,相应股份在认定控制权是否变更时剔除计算。
本次修订补充:但上市公司董事会首次就重大资产重组作出决议前,前述主体已通过足额缴纳出资、足额支付对价获得标的资产权益的除外。
本次修订补充:独立财务顾问应就前述主体是否按期、足额认购配套募集资金相应股份,取得股份后是否变相转让,取得标的资产权益后有无抽逃出资等开展专项核查。
3、明确了《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中特定对象的“持续拥有权益时间”起算时点。
该条例规定,“特定对象取得本次发行的股份时,对其用于认购股份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不足12个月”的,特定对象以资产认购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对于上述“持续拥有权益时间”,证监会表示,自公司登记机关就特定对象持股办理完毕相关登记手续之日起算。特定对象足额缴纳出资晚于相关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的,自其足额缴纳出资之日起算。
【“桃李资本”升级为FA+基金,已获数千万元战略投资】近日,桃李资本创始合伙人张爱志发布了“华夏桃李品牌升级战略”,桃李资本正式升级为华夏桃李资本集团,以教育产业研究为基础,通过精品投行顾问(FA)和产业基金助力教育产业升级。桃李资本品牌升级后,将推出华夏上市公司研究院,以“教育+科技创新”为方向,研究产业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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