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提醒#【小编帮你问丨关于新冠疫苗接种不良反应的权威解答】https://t.cn/A6VRermR
什么是疫苗的不良反应?发生异常反应后,个人需要采取哪些措施?国家卫健委就新冠病毒疫苗预防接种不良反应,发布了12个科普问答。
01什么是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包括哪些情形?
答: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Adverse Event Following Immunization,简称AEFI)是指个体在预防接种后发生的怀疑与预防接种有关的反应或事件。
按照发生的原因,AEFI最终可分为五类,包括不良反应、疫苗质量事故、接种事故、偶合症、心因性反应。
02什么是疫苗不良反应?
答:疫苗不良反应是指因疫苗本身特性引起的、与受种者个体差异有关的、且与预防接种目的无关或者意外的反应,包括一般反应和异常反应,一般反应主要指由疫苗本身所固有的特性引起的一过性反应,例如发热、局部红肿、硬结等症状。异常反应主要指造成受种者的组织器官或功能损害的不良反应,罕见发生,如急性严重过敏反应等。
03接种疫苗后为什么少数人可能发生不良反应?
答:疫苗接种后,在诱导人体免疫系统产生对特定疾病的保护力的同时,由于疫苗本身的生物学特性,以及受种者个体之间的差异,有少数受种者在接种后可能会发生不良反应。
04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具体是指什么?
答: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是指合格的疫苗在实施规范接种过程中或者实施规范接种后造成受种者机体组织器官、功能损害,相关各方均无过错的不良反应。特别强调,这里有三个要件:一是有损害后果;二是各方均无过错;三是损害结果与疫苗接种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05发生异常反应后,个人通常需要采取哪些措施?
答:如果怀疑为接种疫苗后异常反应,需及时到医院进行诊治,并向接种门诊、医疗机构或疾控机构咨询、报告。对需要调查、诊断或鉴定的,受种者应当按照要求提供既往病史、就诊病历等相关资料,配合后续相关工作。
06哪些情形不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
答:
1.因疫苗本身特性引起的接种后一般反应;
2.因疫苗质量问题给受种者造成的损害;
3.因接种单位违反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给受种者造成的损害;
4.受种者在接种时正处于某种疾病的潜伏期或者前驱期,接种后偶合发病;
5.受种者有疫苗说明书规定的接种禁忌,在接种前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未如实提供受种者的健康状况和接种禁忌等情况,接种后受种者原有疾病急性复发或者病情加重;
6、因心理因素发生的个体或者群体的心因性反应。
07我国不良反应监测是如何开展的?
答:我国不良反应监测的具体做法包括明确责任报告单位、责任报告人、报告的内容、报告的时限,规定需要启动调查的情形。其中,异常反应的诊断需由调查诊断专家组完成,鉴定需由省、市级医学会来完成。监测工作是通过监测信息系统实现,疾控机构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实现信息共享。各级疾控机构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也会对监测的信息,定期进行分析和评估。如果遇到重大事件,会进行及时分析和评估。
08我国疫苗接种不良反应的监测水平如何?
答:我国疫苗接种不良反应监测工作起步于2005年。随着工作的开展和深入,疫苗不良反应监测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2011年和2014年分别通过世界卫生组织(WHO)对我国国家疫苗监管体系中不良反应监测职能的评估,各项监测指标达到或超过WHO评估标准。
09 什么是心因性反应?
答:心因性反应指在接种疫苗后,因受种者心理因素发生的反应,主要是接种疫苗时的心理压力、焦虑等所致,无器质性损害,与疫苗本身的特性无关。有的是“晕针”样表现,有的是“癔症”样表现。群体性预防接种活动时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
10偶合反应是怎么回事?
答:偶合症(偶合反应)是指疫苗接种过程中,受种者正好处在一个疾病的潜伏期或者发病的前期,疫苗接种后巧合发病。因此,偶合症(偶合反应)不是疫苗接种引起的,与疫苗无关,也不属于接种后的不良反应。疫苗接种后的偶合症有时不能立即做出判断,报告后也需要疾控机构核实或调查等。
11新冠病毒疫苗接种不良反应主要有哪些?
答:从前期新冠病毒疫苗临床试验研究结果、紧急使用期间和附条件上市后大规模人群使用收集到的信息看,我国新冠病毒疫苗具有良好的安全性。
新冠病毒疫苗不良反应中的一般反应,主要表现为接种部位红肿、硬结、疼痛等局部反应,发热、乏力、头痛等全身反应,是一过性的、轻微的机体反应,通常不需要治疗。从前期新冠病毒疫苗临床试验研究结果、紧急使用期间和附条件上市后大规模人群使用收集到的信息看,我国新冠病毒疫苗常见不良反应的发生情况与已广泛应用的其他疫苗基本类似,绝大多数为一般反应。
新冠病毒疫苗不良反应中的异常反应,主要指造成受种者的器官或功能损害的相关反应,常表现为急性严重过敏性反应等,极少发生,需要及时就诊治疗。
12谁来报告新冠病毒疫苗不良反应?
答:如果受种者怀疑不适症状可能与新冠病毒疫苗接种有关,可向接种单位报告,也可向接种单位所在地的县级疾控机构或者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报告。如公众无法判定症状是否与接种疫苗有关,可咨询疫苗接种单位。
接种单位、医疗机构、疾控机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疫苗生产企业是新冠病毒疫苗接种不良反应的责任报告单位。责任报告单位接诊医务人员和从事疫苗不良反应监测的工作人员是责任报告人,在接诊或收到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报告后,对符合监测和处置方案要求的,通过监测信息系统上报。
来源: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官网
什么是疫苗的不良反应?发生异常反应后,个人需要采取哪些措施?国家卫健委就新冠病毒疫苗预防接种不良反应,发布了12个科普问答。
01什么是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包括哪些情形?
答: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Adverse Event Following Immunization,简称AEFI)是指个体在预防接种后发生的怀疑与预防接种有关的反应或事件。
按照发生的原因,AEFI最终可分为五类,包括不良反应、疫苗质量事故、接种事故、偶合症、心因性反应。
02什么是疫苗不良反应?
答:疫苗不良反应是指因疫苗本身特性引起的、与受种者个体差异有关的、且与预防接种目的无关或者意外的反应,包括一般反应和异常反应,一般反应主要指由疫苗本身所固有的特性引起的一过性反应,例如发热、局部红肿、硬结等症状。异常反应主要指造成受种者的组织器官或功能损害的不良反应,罕见发生,如急性严重过敏反应等。
03接种疫苗后为什么少数人可能发生不良反应?
答:疫苗接种后,在诱导人体免疫系统产生对特定疾病的保护力的同时,由于疫苗本身的生物学特性,以及受种者个体之间的差异,有少数受种者在接种后可能会发生不良反应。
04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具体是指什么?
答: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是指合格的疫苗在实施规范接种过程中或者实施规范接种后造成受种者机体组织器官、功能损害,相关各方均无过错的不良反应。特别强调,这里有三个要件:一是有损害后果;二是各方均无过错;三是损害结果与疫苗接种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05发生异常反应后,个人通常需要采取哪些措施?
答:如果怀疑为接种疫苗后异常反应,需及时到医院进行诊治,并向接种门诊、医疗机构或疾控机构咨询、报告。对需要调查、诊断或鉴定的,受种者应当按照要求提供既往病史、就诊病历等相关资料,配合后续相关工作。
06哪些情形不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
答:
1.因疫苗本身特性引起的接种后一般反应;
2.因疫苗质量问题给受种者造成的损害;
3.因接种单位违反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给受种者造成的损害;
4.受种者在接种时正处于某种疾病的潜伏期或者前驱期,接种后偶合发病;
5.受种者有疫苗说明书规定的接种禁忌,在接种前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未如实提供受种者的健康状况和接种禁忌等情况,接种后受种者原有疾病急性复发或者病情加重;
6、因心理因素发生的个体或者群体的心因性反应。
07我国不良反应监测是如何开展的?
答:我国不良反应监测的具体做法包括明确责任报告单位、责任报告人、报告的内容、报告的时限,规定需要启动调查的情形。其中,异常反应的诊断需由调查诊断专家组完成,鉴定需由省、市级医学会来完成。监测工作是通过监测信息系统实现,疾控机构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实现信息共享。各级疾控机构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也会对监测的信息,定期进行分析和评估。如果遇到重大事件,会进行及时分析和评估。
08我国疫苗接种不良反应的监测水平如何?
答:我国疫苗接种不良反应监测工作起步于2005年。随着工作的开展和深入,疫苗不良反应监测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2011年和2014年分别通过世界卫生组织(WHO)对我国国家疫苗监管体系中不良反应监测职能的评估,各项监测指标达到或超过WHO评估标准。
09 什么是心因性反应?
答:心因性反应指在接种疫苗后,因受种者心理因素发生的反应,主要是接种疫苗时的心理压力、焦虑等所致,无器质性损害,与疫苗本身的特性无关。有的是“晕针”样表现,有的是“癔症”样表现。群体性预防接种活动时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
10偶合反应是怎么回事?
答:偶合症(偶合反应)是指疫苗接种过程中,受种者正好处在一个疾病的潜伏期或者发病的前期,疫苗接种后巧合发病。因此,偶合症(偶合反应)不是疫苗接种引起的,与疫苗无关,也不属于接种后的不良反应。疫苗接种后的偶合症有时不能立即做出判断,报告后也需要疾控机构核实或调查等。
11新冠病毒疫苗接种不良反应主要有哪些?
答:从前期新冠病毒疫苗临床试验研究结果、紧急使用期间和附条件上市后大规模人群使用收集到的信息看,我国新冠病毒疫苗具有良好的安全性。
新冠病毒疫苗不良反应中的一般反应,主要表现为接种部位红肿、硬结、疼痛等局部反应,发热、乏力、头痛等全身反应,是一过性的、轻微的机体反应,通常不需要治疗。从前期新冠病毒疫苗临床试验研究结果、紧急使用期间和附条件上市后大规模人群使用收集到的信息看,我国新冠病毒疫苗常见不良反应的发生情况与已广泛应用的其他疫苗基本类似,绝大多数为一般反应。
新冠病毒疫苗不良反应中的异常反应,主要指造成受种者的器官或功能损害的相关反应,常表现为急性严重过敏性反应等,极少发生,需要及时就诊治疗。
12谁来报告新冠病毒疫苗不良反应?
答:如果受种者怀疑不适症状可能与新冠病毒疫苗接种有关,可向接种单位报告,也可向接种单位所在地的县级疾控机构或者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报告。如公众无法判定症状是否与接种疫苗有关,可咨询疫苗接种单位。
接种单位、医疗机构、疾控机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疫苗生产企业是新冠病毒疫苗接种不良反应的责任报告单位。责任报告单位接诊医务人员和从事疫苗不良反应监测的工作人员是责任报告人,在接诊或收到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报告后,对符合监测和处置方案要求的,通过监测信息系统上报。
来源: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官网
突发!社保缴费基数上调!取消医保账户、五险变四险!到手工资要降了!6月起正式执行!
图片
01
6月起,社保缴费基数大调整!
工资、公积金、养老金都将跟着变!
继社保不再执行减免后,各地陆续公布了2021年度的社保缴费基数和标准。
以山东为例:
图片
在全省统一公布2020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之前,企业2021年度社会保险费月缴费基数上下限暂按19012元和3457元执行,灵活就业人员参照执行;机关事业单位2021年度社会保险费月缴费基数上下限暂按上年度标准执行。
全省2020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公布后,月缴费基数超出300%部分、不足60%部分,多退少补。
1
什么是平均工资?
社会平均工资,简称平均工资,通常指某一地区或国家一定时期内(通常为一年)全部职工工资总额除以这一时期内职工人数后所得的平均工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规定:各省应以本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
2
平均工资如何影响你的社保权益?
图片
除了这一大变化外,6月起,社保还将迎来以下五大变化!
图片
图片
图片
02
变化一:
社保优惠政策延长至2022年!
1月26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养老保险司司长聂明隽表示:
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是一项临时性支持政策,2020年年底已经到期,三项社会保险费从今年1月1日起已按规定恢复正常征收。
考虑到疫情风险仍然存在,部分企业压力可能较大,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今年4月底到期后,将再延长至2022年4月30日。
图片
此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规定:
图片
疫情期间将该项政策延长到了2021年4月,此次会议则表示该政策将延长到2022年4月30日。
对此,各个地区也相继出台了相关政策,例如广东人社部等。具体降低的幅度需按照当地的规定来执行。
图片
图片
图片
03
变化二:
取消城乡居民医保个人账户
图片
按照国家医保局、财政部2019年提出的要求,城乡居民医保实行个人(家庭)账户的,应于2020年底前取消,向门诊统筹平稳过渡;已取消个人(家庭)账户的,不得恢复或变相设置。
居民医保个人(家庭)账户存在一些弊端,一是额度很小,保障不足,实际上难以起到门诊保障的作用。二是共济能力差,仅限于个人或家庭使用,还削弱基金整体保障能力。三是易诱发滥用。
国家医保局解释称,城乡居民医保个人(家庭)账户取消并不会降低居民的医保待遇,而是通过推进门诊统筹进行替代实现的。各地推进门诊统筹后,可将门诊小病医疗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群众在基层医疗机构发生的常见病、多发病的门诊医疗费用均可报销,比例在50%左右。
1、取消的是居民医保个人账户,跟职工医保没关系
文件当中所指的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家庭)账户,与人们通常理解的医保个人账户并不是一个概念。提到医保个人账户,大多数人的第一反应的都是职工医保的个人账户
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统筹管理,分成2个帐户,即统筹帐户和个人帐户。
其中个人账户专门用来存储参保人缴纳的保险费和用人单位缴纳的按一定比例划入的资金。这个账户中的钱都属于参保人自己,可以用于报销之外的医疗费用,如在定点药店购药等。
而对于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账户,很多参保人根本没听说过这回事。确实,很多地区的城乡居民医保根本就没设过个人账户。
2、城镇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不受影响,医保个人账户从未清零
那为什么文件里说要取消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家庭)账户呢?
这是因为前两年,在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统筹为城乡居民医保的过程中,原新农合、原城镇居民医保中有个人(家庭)账户的,也带进了城乡居民医保。
有的地区在统筹城乡居民医保的过程中,设置了个人(家庭)账户进行过渡。因此,现在部分城乡居民医保中也有个人(家庭)账户的存在。所以,这则规定仅是涉及很少的一类人。
图片
图片
图片
04
变化三:
各省份养老金上涨将陆续落地
据中国青年报发文和《经济参考报》消息:退休人员养老金即将迎来17连涨,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也有望上调,多地已在紧锣密鼓推进。其中,山西将在全国率先实施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图片
“养老金与消费物价和经济增长保持关联,一方面可保证养老金购买力不下降,同时使退休人员可以共享经济发展成果。综合考虑2020年消费物价指数以及经济增速影响,2021年养老金上调幅度将在3%-5%之间。”中国社科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执行研究员张盈华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
也就是说,一个拿3000元养老金的人,上涨5%,每月可以多拿150元。
图片
图片
图片
05
变化四:
养老保险业务全流程使用社保卡
按照人社部办公厅2019年印发的《关于压缩制发周期优化社会保障卡管理服务的通知》,2020年底,实现养老保险业务全流程使用社保卡,推进社保卡在就业服务、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和工资发放等领域应用。
养老保险业务全流程使用社保卡,意味着养老金领取也是要用社保卡了。近期,广州等多地下发通知,要求退休人员使用社保卡领取养老金。
需要注意的是,使用社保卡领取养老金,必须要激活社保卡的金融功能和银行账户,这样才能正常收到养老金。
图片
图片
图片
06
变化五:
个人可领取社保2/3的补贴
为了鼓励就业困难人员,一些省份对符合条件的人员给予灵活就业补贴。
例如福建省规定: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并交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向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社保补贴。
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个人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2/3。
除此之外,湖南省和青岛市也出台了相应的政策。
图片
图片
图片
图片
这两类人群可以咨询下当地的人社局有没有相关的政策,满足条件的千万不要错过此项补贴哦。
尊重原创,如有侵权,请联系小编删除。
图片
01
6月起,社保缴费基数大调整!
工资、公积金、养老金都将跟着变!
继社保不再执行减免后,各地陆续公布了2021年度的社保缴费基数和标准。
以山东为例:
图片
在全省统一公布2020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之前,企业2021年度社会保险费月缴费基数上下限暂按19012元和3457元执行,灵活就业人员参照执行;机关事业单位2021年度社会保险费月缴费基数上下限暂按上年度标准执行。
全省2020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公布后,月缴费基数超出300%部分、不足60%部分,多退少补。
1
什么是平均工资?
社会平均工资,简称平均工资,通常指某一地区或国家一定时期内(通常为一年)全部职工工资总额除以这一时期内职工人数后所得的平均工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规定:各省应以本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
2
平均工资如何影响你的社保权益?
图片
除了这一大变化外,6月起,社保还将迎来以下五大变化!
图片
图片
图片
02
变化一:
社保优惠政策延长至2022年!
1月26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养老保险司司长聂明隽表示:
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是一项临时性支持政策,2020年年底已经到期,三项社会保险费从今年1月1日起已按规定恢复正常征收。
考虑到疫情风险仍然存在,部分企业压力可能较大,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今年4月底到期后,将再延长至2022年4月30日。
图片
此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规定:
图片
疫情期间将该项政策延长到了2021年4月,此次会议则表示该政策将延长到2022年4月30日。
对此,各个地区也相继出台了相关政策,例如广东人社部等。具体降低的幅度需按照当地的规定来执行。
图片
图片
图片
03
变化二:
取消城乡居民医保个人账户
图片
按照国家医保局、财政部2019年提出的要求,城乡居民医保实行个人(家庭)账户的,应于2020年底前取消,向门诊统筹平稳过渡;已取消个人(家庭)账户的,不得恢复或变相设置。
居民医保个人(家庭)账户存在一些弊端,一是额度很小,保障不足,实际上难以起到门诊保障的作用。二是共济能力差,仅限于个人或家庭使用,还削弱基金整体保障能力。三是易诱发滥用。
国家医保局解释称,城乡居民医保个人(家庭)账户取消并不会降低居民的医保待遇,而是通过推进门诊统筹进行替代实现的。各地推进门诊统筹后,可将门诊小病医疗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群众在基层医疗机构发生的常见病、多发病的门诊医疗费用均可报销,比例在50%左右。
1、取消的是居民医保个人账户,跟职工医保没关系
文件当中所指的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家庭)账户,与人们通常理解的医保个人账户并不是一个概念。提到医保个人账户,大多数人的第一反应的都是职工医保的个人账户
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统筹管理,分成2个帐户,即统筹帐户和个人帐户。
其中个人账户专门用来存储参保人缴纳的保险费和用人单位缴纳的按一定比例划入的资金。这个账户中的钱都属于参保人自己,可以用于报销之外的医疗费用,如在定点药店购药等。
而对于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账户,很多参保人根本没听说过这回事。确实,很多地区的城乡居民医保根本就没设过个人账户。
2、城镇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不受影响,医保个人账户从未清零
那为什么文件里说要取消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家庭)账户呢?
这是因为前两年,在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统筹为城乡居民医保的过程中,原新农合、原城镇居民医保中有个人(家庭)账户的,也带进了城乡居民医保。
有的地区在统筹城乡居民医保的过程中,设置了个人(家庭)账户进行过渡。因此,现在部分城乡居民医保中也有个人(家庭)账户的存在。所以,这则规定仅是涉及很少的一类人。
图片
图片
图片
04
变化三:
各省份养老金上涨将陆续落地
据中国青年报发文和《经济参考报》消息:退休人员养老金即将迎来17连涨,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也有望上调,多地已在紧锣密鼓推进。其中,山西将在全国率先实施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图片
“养老金与消费物价和经济增长保持关联,一方面可保证养老金购买力不下降,同时使退休人员可以共享经济发展成果。综合考虑2020年消费物价指数以及经济增速影响,2021年养老金上调幅度将在3%-5%之间。”中国社科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执行研究员张盈华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
也就是说,一个拿3000元养老金的人,上涨5%,每月可以多拿150元。
图片
图片
图片
05
变化四:
养老保险业务全流程使用社保卡
按照人社部办公厅2019年印发的《关于压缩制发周期优化社会保障卡管理服务的通知》,2020年底,实现养老保险业务全流程使用社保卡,推进社保卡在就业服务、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和工资发放等领域应用。
养老保险业务全流程使用社保卡,意味着养老金领取也是要用社保卡了。近期,广州等多地下发通知,要求退休人员使用社保卡领取养老金。
需要注意的是,使用社保卡领取养老金,必须要激活社保卡的金融功能和银行账户,这样才能正常收到养老金。
图片
图片
图片
06
变化五:
个人可领取社保2/3的补贴
为了鼓励就业困难人员,一些省份对符合条件的人员给予灵活就业补贴。
例如福建省规定: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并交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向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社保补贴。
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个人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2/3。
除此之外,湖南省和青岛市也出台了相应的政策。
图片
图片
图片
图片
这两类人群可以咨询下当地的人社局有没有相关的政策,满足条件的千万不要错过此项补贴哦。
尊重原创,如有侵权,请联系小编删除。
【#济宁# 涉及两街道(镇)26个村居!太白湖新区发布拟征收、收回土地公告】
搜狐新闻·搜狐焦点济宁小编相关渠道注意到:为提供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建设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济宁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
一、拟征收、收回土地的位置、范围、权属、用途
(一)地块一位置范围:环城西路涉及许庄街道白屯村、张堌堆村段。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许庄街道白屯村、张堌堆村。
用途:道路用地。
(二)地块二位置范围:进士路涉及许庄街道八里店村、黄庄村段。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许庄街道八里店村、黄庄村。
用途:道路用地。
(三)地块三位置范围:进士路涉及许庄街道尹营村、大孟村、朱孟庄村段。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许庄街道尹营村、大孟村、朱孟庄村。
用途:道路用地。
(四)地块四位置范围:圣贤路涉及许庄街道朱孟庄村、毛行村、李集村段。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许庄街道朱孟庄村、毛行村、李集村。
用途:道路用地。
(五)地块五位置范围:诗圣路涉及许庄街道国光村、山东里能鲁宁发展有限公司段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单位:许庄街道国光村、山东里能鲁宁发展有限公司。
用途:道路用地。
(六)地块六位置范围:农场路东段。
涉及的单位:许庄街道山东里能鲁宁发展有限公司。
用途:道路用地。
(七)地块七。位置范围:农场路西段。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许庄街道东赵村。
用途:道路用地。
(八)地块八。位置范围:渔皇路涉及许庄街道廉庄村、东赵村段。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许庄街道廉庄村、东赵村。
用途:道路用地。
(九)地块九。位置范围:航运路涉及许庄街道东赵村段。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许庄街道东赵村。
用途:道路用地。
(十)地块十。位置范围:航运路涉及许庄街道东赵村段。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许庄街道东赵村。
用途:道路用地。
(十一)地块十一。位置范围:奥体路涉及许庄街道廉庄村、东赵村段。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许庄街道廉庄村、东赵村。
用途:道路用地。
(十二)地块十二。位置范围:会通路北段。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单位:许庄街道国光村、东赵村、山东里能鲁宁发展有限公司。
用途:道路用地。
(十三)地块十三。位置范围:会通路南段。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许庄街道东赵村、东石佛村。
用途:道路用地。
(十四)地块十四。位置范围:荷都路北段。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许庄街道廉庄村。
用途:道路用地。
(十五)地块十五。位置范围:荷都路南段。
涉及的单位:许庄街道山东里能鲁宁发展有限公司。
用途:道路用地。
(十六)地块十六。位置范围:荷都路中段。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单位:山东里能鲁宁发展有限公司、许庄街道新兴村。
用途:道路用地。
(十七)地块十七。位置范围:常利路涉及许庄街道山东里能鲁宁发展有限公司段。
涉及的单位:许庄街道山东里能鲁宁发展有限公司。
用途:道路用地。
(十八)地块十八。位置范围:常利路涉及许庄街道山东里能鲁宁发展有限公司、西石佛段。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单位:许庄街道山东里能鲁宁发展有限公司、西石佛。
用途:道路用地。
(十九)地块十九。位置范围:常兴路涉及山东里能鲁宁发展有限公司、白庄村段。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单位:山东里能鲁宁发展有限公司、许庄街道白庄村。
用途:道路用地。
(二十)地块二十。位置范围:常兴路涉及许庄街道山东里能鲁宁发展有限公司、西石佛段。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单位:许庄街道山东里能鲁宁发展有限公司、许庄街道西石佛。
用途:道路用地。
(二十一)地块二十一。位置范围:海川路涉及石桥镇后石村、苏庄村、前石村、张西村段。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石桥镇后石村、苏庄村、前石村、张西村。
用途:道路用地。
(二十二)地块二十二。位置范围:接石路涉及石桥镇前石村段。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石桥镇前石村。
用途:道路用地。
(二十三)地块二十三。位置范围:接石路涉及石桥镇前石村、张东村段。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石桥镇前石村、张东村。
用途:道路用地。
(二十四)地块二十四。位置范围:德源南路涉及石桥镇刘营村、郝楼村、聂庄村、靳庄村、栗河村段。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石桥镇刘营村、郝楼村、聂庄村、靳庄村、栗河村。
用途:道路用地。
(二十五)地块二十五。位置范围:康太路涉及石桥前石村、栗河村段。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石桥前石村、栗河村。
用途:道路用地。
二、拟征收、收回土地补偿标准
土地征收、收回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2020〕74号)公布的征地综合区片地价标准执行。本次征地、收回共涉及2个区片,分别为I级区片每亩补偿8万元及II级区片每亩补偿7.5万元;地上附着物按包干方式补偿,农用地按照每亩1.39万元予以补偿;居民住宅、工矿企业及其他建筑设施按照被征地村村民委员会与产权人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予以补偿。
被征收、收回土地村及单位的具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待勘测调查完成后,由济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分局会同济宁市财政局北湖分局、济宁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社会保障事业服务中心等有关部门制定并公示。
三、其他事项
本公告后,本次征地对土地权属、地类、面积进行清点确认,不再对地上附着物进行清点确认;本次征地涉及的居民住宅、工矿企业及其他建筑设施,被征地村村民委员会与产权人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视为清点确认材料,对清点确认和拆迁补偿安置有异议的,可以向实施成片拆迁单位申请复核。
本公告在征收、收回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单位所在地予以张贴,并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发布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对济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分局组织的勘测调查清点确认行为有异议的,可以于其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60日内向济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除法定情形外,不停止土地征收的实施。
特此公告。
济宁市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21日
搜狐新闻·搜狐焦点济宁小编相关渠道注意到:为提供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建设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济宁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
一、拟征收、收回土地的位置、范围、权属、用途
(一)地块一位置范围:环城西路涉及许庄街道白屯村、张堌堆村段。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许庄街道白屯村、张堌堆村。
用途:道路用地。
(二)地块二位置范围:进士路涉及许庄街道八里店村、黄庄村段。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许庄街道八里店村、黄庄村。
用途:道路用地。
(三)地块三位置范围:进士路涉及许庄街道尹营村、大孟村、朱孟庄村段。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许庄街道尹营村、大孟村、朱孟庄村。
用途:道路用地。
(四)地块四位置范围:圣贤路涉及许庄街道朱孟庄村、毛行村、李集村段。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许庄街道朱孟庄村、毛行村、李集村。
用途:道路用地。
(五)地块五位置范围:诗圣路涉及许庄街道国光村、山东里能鲁宁发展有限公司段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单位:许庄街道国光村、山东里能鲁宁发展有限公司。
用途:道路用地。
(六)地块六位置范围:农场路东段。
涉及的单位:许庄街道山东里能鲁宁发展有限公司。
用途:道路用地。
(七)地块七。位置范围:农场路西段。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许庄街道东赵村。
用途:道路用地。
(八)地块八。位置范围:渔皇路涉及许庄街道廉庄村、东赵村段。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许庄街道廉庄村、东赵村。
用途:道路用地。
(九)地块九。位置范围:航运路涉及许庄街道东赵村段。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许庄街道东赵村。
用途:道路用地。
(十)地块十。位置范围:航运路涉及许庄街道东赵村段。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许庄街道东赵村。
用途:道路用地。
(十一)地块十一。位置范围:奥体路涉及许庄街道廉庄村、东赵村段。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许庄街道廉庄村、东赵村。
用途:道路用地。
(十二)地块十二。位置范围:会通路北段。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单位:许庄街道国光村、东赵村、山东里能鲁宁发展有限公司。
用途:道路用地。
(十三)地块十三。位置范围:会通路南段。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许庄街道东赵村、东石佛村。
用途:道路用地。
(十四)地块十四。位置范围:荷都路北段。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许庄街道廉庄村。
用途:道路用地。
(十五)地块十五。位置范围:荷都路南段。
涉及的单位:许庄街道山东里能鲁宁发展有限公司。
用途:道路用地。
(十六)地块十六。位置范围:荷都路中段。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单位:山东里能鲁宁发展有限公司、许庄街道新兴村。
用途:道路用地。
(十七)地块十七。位置范围:常利路涉及许庄街道山东里能鲁宁发展有限公司段。
涉及的单位:许庄街道山东里能鲁宁发展有限公司。
用途:道路用地。
(十八)地块十八。位置范围:常利路涉及许庄街道山东里能鲁宁发展有限公司、西石佛段。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单位:许庄街道山东里能鲁宁发展有限公司、西石佛。
用途:道路用地。
(十九)地块十九。位置范围:常兴路涉及山东里能鲁宁发展有限公司、白庄村段。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单位:山东里能鲁宁发展有限公司、许庄街道白庄村。
用途:道路用地。
(二十)地块二十。位置范围:常兴路涉及许庄街道山东里能鲁宁发展有限公司、西石佛段。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单位:许庄街道山东里能鲁宁发展有限公司、许庄街道西石佛。
用途:道路用地。
(二十一)地块二十一。位置范围:海川路涉及石桥镇后石村、苏庄村、前石村、张西村段。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石桥镇后石村、苏庄村、前石村、张西村。
用途:道路用地。
(二十二)地块二十二。位置范围:接石路涉及石桥镇前石村段。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石桥镇前石村。
用途:道路用地。
(二十三)地块二十三。位置范围:接石路涉及石桥镇前石村、张东村段。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石桥镇前石村、张东村。
用途:道路用地。
(二十四)地块二十四。位置范围:德源南路涉及石桥镇刘营村、郝楼村、聂庄村、靳庄村、栗河村段。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石桥镇刘营村、郝楼村、聂庄村、靳庄村、栗河村。
用途:道路用地。
(二十五)地块二十五。位置范围:康太路涉及石桥前石村、栗河村段。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石桥前石村、栗河村。
用途:道路用地。
二、拟征收、收回土地补偿标准
土地征收、收回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2020〕74号)公布的征地综合区片地价标准执行。本次征地、收回共涉及2个区片,分别为I级区片每亩补偿8万元及II级区片每亩补偿7.5万元;地上附着物按包干方式补偿,农用地按照每亩1.39万元予以补偿;居民住宅、工矿企业及其他建筑设施按照被征地村村民委员会与产权人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予以补偿。
被征收、收回土地村及单位的具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待勘测调查完成后,由济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分局会同济宁市财政局北湖分局、济宁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社会保障事业服务中心等有关部门制定并公示。
三、其他事项
本公告后,本次征地对土地权属、地类、面积进行清点确认,不再对地上附着物进行清点确认;本次征地涉及的居民住宅、工矿企业及其他建筑设施,被征地村村民委员会与产权人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视为清点确认材料,对清点确认和拆迁补偿安置有异议的,可以向实施成片拆迁单位申请复核。
本公告在征收、收回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单位所在地予以张贴,并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发布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对济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分局组织的勘测调查清点确认行为有异议的,可以于其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60日内向济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除法定情形外,不停止土地征收的实施。
特此公告。
济宁市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21日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