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新城区发布紧急寻人公告】11月2日上午9:58——10:32进入过西安市新城区朝阳门北侧环城公园及公厕的人员迅速向所在社区(村居)、街办进行报备。
经流调,一名新冠肺炎确诊病例曾到过西安市新城区朝阳门北侧环城公园及公厕,请11月2日上午9:58——10:32在上述区域有过停留轨迹的人员立即向所在社区(村)、单位或酒店报备,按照属地疫情防控指挥部要求,分类落实防控措施。
已到外市人员,立即向当地疫情防控部门报备。前往报备途中,请严格落实防疫要求,做好个人防护,不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请接到报备的社区(村)、单位或酒店及时分类落实相关人员管控工作,并将信息反馈至新城区疫情防控指挥部。
如隐瞒、缓报相关情况,造成疫情传播扩散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报备电话:(029)87417703
西安市新城区疫情防控指挥部
2022年11月3日
经流调,一名新冠肺炎确诊病例曾到过西安市新城区朝阳门北侧环城公园及公厕,请11月2日上午9:58——10:32在上述区域有过停留轨迹的人员立即向所在社区(村)、单位或酒店报备,按照属地疫情防控指挥部要求,分类落实防控措施。
已到外市人员,立即向当地疫情防控部门报备。前往报备途中,请严格落实防疫要求,做好个人防护,不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请接到报备的社区(村)、单位或酒店及时分类落实相关人员管控工作,并将信息反馈至新城区疫情防控指挥部。
如隐瞒、缓报相关情况,造成疫情传播扩散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报备电话:(029)87417703
西安市新城区疫情防控指挥部
2022年11月3日
【西安新城区发布紧急寻人公告】11月2日上午9:58——10:32进入过西安市新城区朝阳门北侧环城公园及公厕的人员迅速向所在社区(村居)、街办进行报备。
经流调,一名新冠肺炎确诊病例曾到过西安市新城区朝阳门北侧环城公园及公厕,请11月2日上午9:58——10:32在上述区域有过停留轨迹的人员立即向所在社区(村)、单位或酒店报备,按照属地疫情防控指挥部要求,分类落实防控措施。
已到外市人员,立即向当地疫情防控部门报备。前往报备途中,请严格落实防疫要求,做好个人防护,不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请接到报备的社区(村)、单位或酒店及时分类落实相关人员管控工作,并将信息反馈至新城区疫情防控指挥部。
如隐瞒、缓报相关情况,造成疫情传播扩散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报备电话:(029)87417703
西安市新城区疫情防控指挥部
2022年11月3日
经流调,一名新冠肺炎确诊病例曾到过西安市新城区朝阳门北侧环城公园及公厕,请11月2日上午9:58——10:32在上述区域有过停留轨迹的人员立即向所在社区(村)、单位或酒店报备,按照属地疫情防控指挥部要求,分类落实防控措施。
已到外市人员,立即向当地疫情防控部门报备。前往报备途中,请严格落实防疫要求,做好个人防护,不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请接到报备的社区(村)、单位或酒店及时分类落实相关人员管控工作,并将信息反馈至新城区疫情防控指挥部。
如隐瞒、缓报相关情况,造成疫情传播扩散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报备电话:(029)87417703
西安市新城区疫情防控指挥部
2022年11月3日
【无证驾驶肇事逃逸 两人因交通肇事罪获刑】近日,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被告人王某、路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因被告人路某撤回上诉而尘埃落定,被告人王某、路某双双获刑。#西安身边事#
2020年5月6日,被告人路某在没有驾驶证的情况下向某汽车租赁公司租赁了一辆小型轿车。6月19日21时许,路某在明知王某没有驾照的情况下依然让其驾车,在前往滦镇街道途中,王某所驾车辆与贺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碰撞,造成贺某受伤、车辆受损。事发后,路某、王某二人未下车查看情况,就由王某驾车驶离现场。
次日14时17分,路某拨打了“122”报警电话,并和王某一起到西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长安大队郭杜中队投案。
经交警长安大队认定:“王某、路某共同负此事故全部责任,贺某无责任。”被告人路某对事故责任认定结论不服申请复核,西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予以维持。后长安区检察院以王某、路某犯交通肇事罪向长安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受理后,被害人贺某的家属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长安法院查明事实后,以肇事车辆的承租人路某明知王某无驾驶证,仍指使王某驾驶车辆,且二人肇事后有逃逸情节为由,以交通肇事罪分别对被告人王某、路某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年又十个月,并对刑事附带民事部分进行了相应判决。(西安报业全媒体记者刘晓云)
2020年5月6日,被告人路某在没有驾驶证的情况下向某汽车租赁公司租赁了一辆小型轿车。6月19日21时许,路某在明知王某没有驾照的情况下依然让其驾车,在前往滦镇街道途中,王某所驾车辆与贺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碰撞,造成贺某受伤、车辆受损。事发后,路某、王某二人未下车查看情况,就由王某驾车驶离现场。
次日14时17分,路某拨打了“122”报警电话,并和王某一起到西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长安大队郭杜中队投案。
经交警长安大队认定:“王某、路某共同负此事故全部责任,贺某无责任。”被告人路某对事故责任认定结论不服申请复核,西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予以维持。后长安区检察院以王某、路某犯交通肇事罪向长安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受理后,被害人贺某的家属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长安法院查明事实后,以肇事车辆的承租人路某明知王某无驾驶证,仍指使王某驾驶车辆,且二人肇事后有逃逸情节为由,以交通肇事罪分别对被告人王某、路某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年又十个月,并对刑事附带民事部分进行了相应判决。(西安报业全媒体记者刘晓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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