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今生缘――怎样提高相亲的成功率?
想要提高相亲的成功率,就要看清男女的相亲认知的差异。
在女生的视角,很多女生看来,相亲大概是介绍人给自己送来了一个潜在的追求者。相亲见面其实只是追求者来面试,面试通过了,男生就获得了追求者的资格,然后女生就回家坐等男生花式殷勤地来追。
在男生的视角,一般都认为相亲是在给自己介绍一个潜在的结婚对象。很多男生会认为相亲是可以跳过追求的环节,直接进入恋爱甚至结婚的环节。
所以女生会觉得相亲男分两种:第一种,特别猴急的,刚认识没几天就想牵手搂腰。第二种,死气沉沉的,身为追求者的积极性都没有。这个其实就是因为在这些男生看来走相亲这个渠道是不需要再追求一遍的,大家认识以后,成就成,不成就不成,简单爽快。
这个方面的认知差异其实不分对错,无非是看谁更强势,谁更有话语权,谁就能主导节奏。
只是,很多人根本不知道这个认知差异的存在,不知道问题的存在,当然不知道如何解决问题。
所以经常出现男生觉得女生矫情,女生觉得男生鲁莽,木讷。男方想的是:“我把你当女票,你把我当舔狗”,那女方想的是:“我把你当朋友,你把我当对象”。
对男生而言,解决方案再简单不过了,那就是承认女生的相亲规则。
如果你肯在相亲的基础上把追女生那一套流程做完做好,那相亲的成功率其实是可以高于常规的。因为双方之间至少有共同关系人可以提供一些加成,建立信任感。
对女生而言,则情况复杂一些。相对而言,女生需要做出额外的让步。
说实话,对女性整体而言,相亲是一个比较吃亏的设定。因为客观上,相亲确实缩短甚至取消了追求的环节,而追求的环节是女生在整个恋爱到结婚的这个过程中,净收益最大,风险闭口最小的环节。
但是,我们也必须承认,相亲本身的设定虽然从普通意义来说不太公平,但是在现实意义上来说又是公平的。
原因当然是因为走到相亲这一步的女生大部分本来就缺乏追求者。虽然从设定上来说相信剥夺了她被追求的体验,但现实是即使没有相亲,她也很难获得被追求的体验。
那么这个设定在现实来说也不能算太不友好,往简单的来说,女生也有很明确的选择权,只要你认同男生理解的相亲规则,不去设置太多的考验,不坐等对方像舔狗一样的追求,那么相亲的成功率还是很容易保证的。
想要提高相亲的成功率,就要看清男女的相亲认知的差异。
在女生的视角,很多女生看来,相亲大概是介绍人给自己送来了一个潜在的追求者。相亲见面其实只是追求者来面试,面试通过了,男生就获得了追求者的资格,然后女生就回家坐等男生花式殷勤地来追。
在男生的视角,一般都认为相亲是在给自己介绍一个潜在的结婚对象。很多男生会认为相亲是可以跳过追求的环节,直接进入恋爱甚至结婚的环节。
所以女生会觉得相亲男分两种:第一种,特别猴急的,刚认识没几天就想牵手搂腰。第二种,死气沉沉的,身为追求者的积极性都没有。这个其实就是因为在这些男生看来走相亲这个渠道是不需要再追求一遍的,大家认识以后,成就成,不成就不成,简单爽快。
这个方面的认知差异其实不分对错,无非是看谁更强势,谁更有话语权,谁就能主导节奏。
只是,很多人根本不知道这个认知差异的存在,不知道问题的存在,当然不知道如何解决问题。
所以经常出现男生觉得女生矫情,女生觉得男生鲁莽,木讷。男方想的是:“我把你当女票,你把我当舔狗”,那女方想的是:“我把你当朋友,你把我当对象”。
对男生而言,解决方案再简单不过了,那就是承认女生的相亲规则。
如果你肯在相亲的基础上把追女生那一套流程做完做好,那相亲的成功率其实是可以高于常规的。因为双方之间至少有共同关系人可以提供一些加成,建立信任感。
对女生而言,则情况复杂一些。相对而言,女生需要做出额外的让步。
说实话,对女性整体而言,相亲是一个比较吃亏的设定。因为客观上,相亲确实缩短甚至取消了追求的环节,而追求的环节是女生在整个恋爱到结婚的这个过程中,净收益最大,风险闭口最小的环节。
但是,我们也必须承认,相亲本身的设定虽然从普通意义来说不太公平,但是在现实意义上来说又是公平的。
原因当然是因为走到相亲这一步的女生大部分本来就缺乏追求者。虽然从设定上来说相信剥夺了她被追求的体验,但现实是即使没有相亲,她也很难获得被追求的体验。
那么这个设定在现实来说也不能算太不友好,往简单的来说,女生也有很明确的选择权,只要你认同男生理解的相亲规则,不去设置太多的考验,不坐等对方像舔狗一样的追求,那么相亲的成功率还是很容易保证的。
“好心送他人回家,凭什么让我赔32万元?”安徽宿州,男子胡某驾驶三轮车回家,张某见状,请求搭乘同行,胡某欣然接受,不料,拐弯时,不慎将张某甩出,事后,张某将胡某告上法院,索赔32万元。
(案件来源: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胡某和张某是同村的邻居,事发当天,张某在胡某家的田里有偿做工,做工完毕,胡某给张某结清了劳务费。这时,张某提出,请求胡某捎她一程,邻里邻居的,胡某爽快地答应了。
当行使至某十字路口,行驶途中,就要拐弯时,车子不慎将张某甩出,造成张某受伤住院10天,共支出医疗费6.4万余元。
出院后,张某怎么都咽不下这口气,张某认为,要不是乘坐胡某的车子,她就不会受伤,更不会住院,所以,胡某有着不可推卸得责任。因此,张某私下找到胡某,要求其承担全部的损失。
毫无疑问,胡某并不认可自己有责任,胡某认为,张某免费搭乘他的车,出了事故凭什么要他赔,他并没有义务送张某回家,但出于人道主义,胡某愿意承担一万元帮助张某。
协商未果,张某将胡某告上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胡某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等各种费用合计323268.4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法庭上,胡某道出了心中的苦闷,并陈述了说了四个理由:
第一,是张某主动要求胡某骑电动车送其回家,而不是胡某主动送张某回家,胡某考虑到系相邻关系,碍于情面,不好拒绝,才送其回家。
而且,胡某在行使过程中,正常行驶,因张某坐车时,在电车上玩手机,而电车上也没有把手,所以,张某才从电动车上摔下来,张某的行为应当自担风险。
第二,胡某同意张某搭车行为,是出于好意施惠、好意搭乘行为,整个过程中,胡某并未收取张某任何费用,胡某的车辆也非营运车辆,属于非机动车辆,双方并未建立起任何合同关系。
张某主动要求搭乘电车,也明知道坐在电车前排狭小空间,存在一定的风险性,张某从主观客观上均放弃了自身的安全,责任应当由其自己承担。
第三,如果法院认为胡某做为驾车人有责任,应当依据“好意搭乘”相关规定,胡某在本起事故中作为无过错方,不应超过10%的责任。
第四,“好意搭乘”是基于情谊无偿搭乘他人,是一种具有利他性质的行为,对于维系人际关系和谐,促进形成互助友爱的社会风气,具有积极意义,属于助人为乐的善意举动,应为社会鼓励。
事实上,本案争议的焦点可归纳为,对于张某的伤害,双方应承担的责任问题。
首先,关于胡某陈述的“好意搭乘”问题,社会主义价值观中鼓励互助互爱、也鼓励助人为乐的善意,“好意搭乘”,从本质上说,是基于情谊的无偿行为。
本案中,胡某和张某之间劳务活动结束,双方对劳务款项已经结算并交割后,张某提出搭乘胡某的三轮车回家,此时胡某并无送张某回家的责任,胡某亦未收取张某的搭乘费用,故胡某车载张某回家的行为符合“好意搭乘”的性质。
“好意”是道德方面的评价,胡某作为三轮车驾驶人,出于好意予人方便,是一种值得肯定和鼓励的行为,但是“好意”只构成行为的动机,不能成为行为免责的理由。
简单来说,并不是否定助人为乐的精神,而是要求助人为乐者,在帮助他人过程中,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不能因为良好的出发点,就可以漠视对方的权益。
在法律中,好意同乘者与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应是一种要约与承诺的关系。在好意同乘者发出了同乘的要约之后,机动车驾驶人作出了承诺,要承担保障乘客,在运输过程中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
具体到本案中,事后查明,胡某在驾驶三轮车行使过程中,在乡村小道上行驶,存在超速行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张某伤害,属于侵权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个责任的承担,不是对胡某良好动机的否认,而是对其行为过错的惩罚。
其次,张某作为成年人,理应知晓胡某的电动三轮车,并不等同于专业营运的载人交通工具,张某主动要求,并坐在三轮车首部的行为,存在重大过失,加大发生事故危险的可能性。
《民法典》1217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
故综合本案案情,一审法院酌定胡某承担损失的50%,张某自行承担50%。即,胡某赔付张某各项损失156584.2元,案件受理费6149元,双方各负担3074.5元。
最后,“好意搭乘”在现实生活中屡见不鲜,尤其频繁发生在熟人社会里,本案的发生,告诉我们,“好意搭乘”务必量力而行、谨慎小心!
那么,你如何看待此事呢?
(案件来源: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胡某和张某是同村的邻居,事发当天,张某在胡某家的田里有偿做工,做工完毕,胡某给张某结清了劳务费。这时,张某提出,请求胡某捎她一程,邻里邻居的,胡某爽快地答应了。
当行使至某十字路口,行驶途中,就要拐弯时,车子不慎将张某甩出,造成张某受伤住院10天,共支出医疗费6.4万余元。
出院后,张某怎么都咽不下这口气,张某认为,要不是乘坐胡某的车子,她就不会受伤,更不会住院,所以,胡某有着不可推卸得责任。因此,张某私下找到胡某,要求其承担全部的损失。
毫无疑问,胡某并不认可自己有责任,胡某认为,张某免费搭乘他的车,出了事故凭什么要他赔,他并没有义务送张某回家,但出于人道主义,胡某愿意承担一万元帮助张某。
协商未果,张某将胡某告上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胡某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等各种费用合计323268.4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法庭上,胡某道出了心中的苦闷,并陈述了说了四个理由:
第一,是张某主动要求胡某骑电动车送其回家,而不是胡某主动送张某回家,胡某考虑到系相邻关系,碍于情面,不好拒绝,才送其回家。
而且,胡某在行使过程中,正常行驶,因张某坐车时,在电车上玩手机,而电车上也没有把手,所以,张某才从电动车上摔下来,张某的行为应当自担风险。
第二,胡某同意张某搭车行为,是出于好意施惠、好意搭乘行为,整个过程中,胡某并未收取张某任何费用,胡某的车辆也非营运车辆,属于非机动车辆,双方并未建立起任何合同关系。
张某主动要求搭乘电车,也明知道坐在电车前排狭小空间,存在一定的风险性,张某从主观客观上均放弃了自身的安全,责任应当由其自己承担。
第三,如果法院认为胡某做为驾车人有责任,应当依据“好意搭乘”相关规定,胡某在本起事故中作为无过错方,不应超过10%的责任。
第四,“好意搭乘”是基于情谊无偿搭乘他人,是一种具有利他性质的行为,对于维系人际关系和谐,促进形成互助友爱的社会风气,具有积极意义,属于助人为乐的善意举动,应为社会鼓励。
事实上,本案争议的焦点可归纳为,对于张某的伤害,双方应承担的责任问题。
首先,关于胡某陈述的“好意搭乘”问题,社会主义价值观中鼓励互助互爱、也鼓励助人为乐的善意,“好意搭乘”,从本质上说,是基于情谊的无偿行为。
本案中,胡某和张某之间劳务活动结束,双方对劳务款项已经结算并交割后,张某提出搭乘胡某的三轮车回家,此时胡某并无送张某回家的责任,胡某亦未收取张某的搭乘费用,故胡某车载张某回家的行为符合“好意搭乘”的性质。
“好意”是道德方面的评价,胡某作为三轮车驾驶人,出于好意予人方便,是一种值得肯定和鼓励的行为,但是“好意”只构成行为的动机,不能成为行为免责的理由。
简单来说,并不是否定助人为乐的精神,而是要求助人为乐者,在帮助他人过程中,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不能因为良好的出发点,就可以漠视对方的权益。
在法律中,好意同乘者与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应是一种要约与承诺的关系。在好意同乘者发出了同乘的要约之后,机动车驾驶人作出了承诺,要承担保障乘客,在运输过程中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
具体到本案中,事后查明,胡某在驾驶三轮车行使过程中,在乡村小道上行驶,存在超速行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张某伤害,属于侵权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个责任的承担,不是对胡某良好动机的否认,而是对其行为过错的惩罚。
其次,张某作为成年人,理应知晓胡某的电动三轮车,并不等同于专业营运的载人交通工具,张某主动要求,并坐在三轮车首部的行为,存在重大过失,加大发生事故危险的可能性。
《民法典》1217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
故综合本案案情,一审法院酌定胡某承担损失的50%,张某自行承担50%。即,胡某赔付张某各项损失156584.2元,案件受理费6149元,双方各负担3074.5元。
最后,“好意搭乘”在现实生活中屡见不鲜,尤其频繁发生在熟人社会里,本案的发生,告诉我们,“好意搭乘”务必量力而行、谨慎小心!
那么,你如何看待此事呢?
16年仅2.6万公里迈锐宝满意交付!❤️
我曾说过
只要是你们预算内,感兴趣的车
到店看车,一定看得上,这个信心我一直都有
这位本地网友前后来店里两次
第一次试乘试驾过几辆车,都很满意
因为是新手,得考虑好自己适合什么车
后来几天时间第一次试驾的几款车就都卖了
第二次来店里看车就一眼看上这个迈锐宝了
试乘试驾,简单沟通了解,便爽快拿下!
感谢信任与支持,㊗️用车愉快![握手]
最近自营车走得挺快,店里又空了,大量收车! https://t.cn/R2WxQOQ
我曾说过
只要是你们预算内,感兴趣的车
到店看车,一定看得上,这个信心我一直都有
这位本地网友前后来店里两次
第一次试乘试驾过几辆车,都很满意
因为是新手,得考虑好自己适合什么车
后来几天时间第一次试驾的几款车就都卖了
第二次来店里看车就一眼看上这个迈锐宝了
试乘试驾,简单沟通了解,便爽快拿下!
感谢信任与支持,㊗️用车愉快![握手]
最近自营车走得挺快,店里又空了,大量收车! https://t.cn/R2WxQOQ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