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经意间就成为了人妻,法律赋予了我一重新的身份,从今天开始。
遇见你之前,我以为我不会想要结婚,我总觉得独身的我已经拥有满足的状态,人这一辈子就这么几十年,过好自己就够了。
遇见你之后,我再没有感受过“孤独”的感觉,我才知道什么是真正的满足。
希望永远能够跟你在一起,所以,有关你的未来,我愿意一试。
陈先生你好,我是陈太太,余生请多关照。
❤️❤️❤️
遇见你之前,我以为我不会想要结婚,我总觉得独身的我已经拥有满足的状态,人这一辈子就这么几十年,过好自己就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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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永远能够跟你在一起,所以,有关你的未来,我愿意一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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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员工入职半月支取公司万余元后失联 老板感觉被套路了...】近日,贵阳一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陈先生遇到一个麻烦,8月中旬公司招了一名市场部总负责人蒲先生,入职后第二天起,蒲先生便向陈先生前前后后支取了1万多元,理由有应酬客户,出差、停车费等,蒲先生甚至要求陈先生给他手下三名员工预支工资,说这些员工刚毕业,生活困难,饭都要吃不起了。陈先生为留住人才,也答应了。
但九月初,蒲先生说要去见一个客户后,便“消失”了。他手下的3名员工也纷纷离职。据陈先生介绍,蒲先生之前类似停车、出差支取费用的情况一直都有,但蒲先生是否真的有停车、出差一事,陈先生现在持怀疑态度
“一系列事情联系起来,真的感觉自己就是被骗了,金额大大小小加起来也有一万多块钱,现在我已经向辖区派出所报了案,并请了律师。”陈先生说。(贵阳晚报)https://t.cn/A64KUyAD
但九月初,蒲先生说要去见一个客户后,便“消失”了。他手下的3名员工也纷纷离职。据陈先生介绍,蒲先生之前类似停车、出差支取费用的情况一直都有,但蒲先生是否真的有停车、出差一事,陈先生现在持怀疑态度
“一系列事情联系起来,真的感觉自己就是被骗了,金额大大小小加起来也有一万多块钱,现在我已经向辖区派出所报了案,并请了律师。”陈先生说。(贵阳晚报)https://t.cn/A64KUyAD
#普法[超话]# 【借名买车车辆上路出事故谁索赔?】
2015年8月,杨女士以陈先生的名义和汽车销售公司签订了汽车销售合同,并花费30万元购买了奔驰轿车1台。在去验车途中,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受损严重。交管部门认定对方负事故全责,杨女士无责。肇事车辆的保险公司支付维修费,汽车销售公司将杨女士购买的车辆维修完毕。但杨女士认为该车的损坏状况应按照全损处理,因此她选择找到陈先生,以陈先生的名义起诉了肇事方、汽车销售公司及肇事车辆的保险公司,要求三方赔偿其包括购车款、购置税、验车服务费、保险费等各项损失34万余元,车辆归保险公司及肇事人所有。该案因陈先生没有提交有效的证据证明其车辆应按照全损状况处理,因此法院驳回了其诉求。
杨女士随后在2019年以自己的名义将汽车销售公司诉至法院,认为自己是实际的购车出资人及所有权人,以汽车销售公司存在欺诈为由主张其返还自己支付的购车款、赔偿金等共计125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车辆登记的权利人为陈先生,陈先生也曾以车辆所有权人身份提起诉讼。现在,杨女士针对该车主张财产损害赔偿权利,应当证明自身有诉讼主体资格,也就是要证明自己是车辆的实际所有权人。但是陈先生在案件审理中没有到庭确认借名买车的事实以及杨女士是该车的所有权人的事实。单纯从汽车销售合同、保单及各种费用的票据来看,不足以认定杨女士系该车辆的实际所有权人,因此法院驳回了其诉求。
【律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了起诉必须符合的条件,其中原告必须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杨女士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就需要首先证明自己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在本案中就体现为其对该机动车享有所有权。
虽然公安机关办理的机动车登记是准予或不准予上道路行驶的登记,并不是机动车所有权登记,但前文已提及机动车登记有公示公信效力,借用他人名义注册的已经登记的机动车,法院一般按照相关管理部门的登记判断其所有权人。因此,借名买车人在出现交通事故等纠纷情况下,需要以出借人即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人的名义进行索赔,这意味着维权的全程都需要出借人的配合,可以说索赔路上处处受限。
2015年8月,杨女士以陈先生的名义和汽车销售公司签订了汽车销售合同,并花费30万元购买了奔驰轿车1台。在去验车途中,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受损严重。交管部门认定对方负事故全责,杨女士无责。肇事车辆的保险公司支付维修费,汽车销售公司将杨女士购买的车辆维修完毕。但杨女士认为该车的损坏状况应按照全损处理,因此她选择找到陈先生,以陈先生的名义起诉了肇事方、汽车销售公司及肇事车辆的保险公司,要求三方赔偿其包括购车款、购置税、验车服务费、保险费等各项损失34万余元,车辆归保险公司及肇事人所有。该案因陈先生没有提交有效的证据证明其车辆应按照全损状况处理,因此法院驳回了其诉求。
杨女士随后在2019年以自己的名义将汽车销售公司诉至法院,认为自己是实际的购车出资人及所有权人,以汽车销售公司存在欺诈为由主张其返还自己支付的购车款、赔偿金等共计125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车辆登记的权利人为陈先生,陈先生也曾以车辆所有权人身份提起诉讼。现在,杨女士针对该车主张财产损害赔偿权利,应当证明自身有诉讼主体资格,也就是要证明自己是车辆的实际所有权人。但是陈先生在案件审理中没有到庭确认借名买车的事实以及杨女士是该车的所有权人的事实。单纯从汽车销售合同、保单及各种费用的票据来看,不足以认定杨女士系该车辆的实际所有权人,因此法院驳回了其诉求。
【律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了起诉必须符合的条件,其中原告必须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杨女士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就需要首先证明自己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在本案中就体现为其对该机动车享有所有权。
虽然公安机关办理的机动车登记是准予或不准予上道路行驶的登记,并不是机动车所有权登记,但前文已提及机动车登记有公示公信效力,借用他人名义注册的已经登记的机动车,法院一般按照相关管理部门的登记判断其所有权人。因此,借名买车人在出现交通事故等纠纷情况下,需要以出借人即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人的名义进行索赔,这意味着维权的全程都需要出借人的配合,可以说索赔路上处处受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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