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做青春期的孩子才会听?给青春期的ABC法则#耶鲁育儿课#
青春期的来临,确实会让不少父母惊慌失措。
但其实也不用过于担心,他们大多数都做的很好,并且平稳度过了这个时期,正如他们的父母一样。
我们都知道青春期是一个容易出问题的时期。
健康问题都是小事,严重的时候甚至会失去生命。
研究显示,青少年间存在的危险行为,受很多因素影响,其中有2点尤其值得注意:
1、有同伴在场的情况
与同伴在一起的时候,做危险事情的可能性会变大。
所以,一个青少年不太可能发生的行为,很可能会跟朋友们在一起的时候发生。
2、离开父母的监护
监护并不是指无时不刻的陪伴或守候,而是知道你孩子的活动轨迹:
在做什么,跟什么人在一起。
我听过很多父母跟我讲他们的孩子放学之后做的事情, 然而我从孩子那里听到另外一个版本。
留意电脑、智能手机和平板电脑等设备的使用情况。
包括玩鼓励暴力和偷q的游戏。
而且现在网络欺凌也很严重,青少年可能是欺凌者或被欺凌者。
总之,要注意这些危险行为,了解孩子在现实世界和网络世界中的位置。
青春期的另外一个特点是大脑发育。
青春期的年龄在10到12岁之间, 而性成熟在20岁左右。
这个年龄段涵盖了大脑的变化阶段。
青春期的大脑还没有发育完全,而且是不平衡的。
各种脑功能的发育速度不一样:
1、决策功能
决策和相关的过程,包括推理、停止和思考、自控、延迟满足和限制冲动行为。
这类称为执行流程或执行功能。
2、冲动功能
寻求刺激,尝试新事物的行为,比如蓄意破坏和冒险行为。
青少年阶段,冲动功能要先于限制功能发展。
再加上这时候的大脑正在发育,大脑的奖赏对于来自社会的信号和同龄伙伴们的刺激异常敏感。
所以当青少年跟同龄伙伴在一起的时候,危险行为带来的奖励刺激会更大。
你也别以为他们不了解这种行为会有什么后果。
但由于更容易受到奖励价值、寻求刺激、 同伴压力的影响。
因而更容易妥协,这就增加了这类行为发生的可能性。
所以关键问题不在于让他们了解更多危险, 而在于让他们更好的控制自己。
而这只能等待大脑的进一步发育。
在青春期的更晚些的时候。
如果孩子有青春期问题,那一定是诸多因素造成的,身体、心理和社会因素都应该考虑。
他们并不是故意要变的难以接近或想方设法的折磨大人。
他们自己也在遭受着这种折磨,应对这些变化,他们毫不知情。
⭐ 怎样才能帮孩子平稳度过青春期呢?
我们在之前提到的过行为改变工具,包括表扬、发展积极对立面、塑造、计时隔离等。
这些技巧对青春期的孩子同样管用。
只是要稍微改变一下。
一、表扬(幼儿版:https://t.cn/A6Se6lE7)
表扬包括三个要素:
1、夸张或热情的赞美
2、清晰准确的说明要表扬的是什么。
3、亲昵的身体接触或者喜欢的肢体动作。
举个例子,你可以对幼儿说:「太棒了,你把地板上的玩具都收拾了! 干得漂亮!」 然后走到孩子身边拍拍他表示赞许。
对青春期孩子来说这三个要素就要改进一下了:
1、我们仍旧需要表扬,只是不需要那么热情。
走到孩子身边,冷静地,实事求是地说,「这很棒。这真的很不错。」小声的夸奖甚至会更好。
如果房间里还有其他人,那就找一个相对隐蔽的地方跟他说,因为社会敏感性容易他们感到尴尬。
2、准确表达你要表扬的具体内容依旧是很重要的。
所以,你可以说, 「你放学回家以后我们能这样交谈真的很好。」
或者,「谢谢你告诉我今天会晚半小时回家。 」
不需要非常热情,只需要准确。
3、非语言的动作也很重要
有一些孩子可能会害羞或避免身体接触。
那样的话就可以做个空手势而避免实际接触。
空中做个击掌手势, 竖起大拇指,这些手势都传达了同样的信息。
再说一遍,关键是表现出手势。 如果你觉得身体接触、拥抱都没问题, 那就做吧。
在任何情况下,特殊的表扬都是非常有效的, 而且跟青春期孩子交流要语气和缓一点。
关注和刻意忽视(幼儿版回顾:https://t.cn/A6Se6lEw)
关注是注意到当孩子在做你希望看到的行为的时候, 给与正向反馈。
刻意忽视是有意忽略或不关注那些你不希望看到的行为。
对于青春期的孩子,父母经常说他们的孩子说话没礼貌, 不管父母说什么都翻白眼。
请记住,他们正在经历各种生理和心理的变化。
在你希望促进和增加的行为出现时刻,乘这个机会去关注和评价。
忽略那些你认为不和规矩的行为。
按照过来人的经验,父母们在放手不管的时候,孩子们也能表现的很好。
如果你在乎跟孩子的互动的话,那就把注意力放在刻意忽视上。
要特别注意那些积极的对话,愉快的互动。
这样做可以增加愉快互动的发生频率,减少你不喜欢的那些行为。
惩罚(幼儿版:https://t.cn/A6Se6lEh)
惩罚的2个要点:
1、惩罚应该作为次要选择
2、惩罚应该短暂而适度
单纯改变行为的时候,惩罚并不是有效的方法。
严厉、长时间的惩罚对于改变行为并不会更有效。
严厉的惩罚只会让产生更多敌对情绪或者想要逃离父母的情绪。
幼儿的时候我们常用计时隔离的方法作为惩罚。(https://t.cn/A6Se6lEz)
这个方法对于青春期孩子来说来说可不行。
很难想象一个16岁的孩子跟妈妈说,「好的妈妈, 我要去隔离了,接下来5分钟你想让我在哪隔离? 」
这是不可能的。
蕞好能用短暂限制特权的方式, 提前想好方案,这样方便执行。
比如,你可以没收手机一晚,或禁止看电视一晚。
现在很多孩子做事已经开始有意回避父母了。
他们回自己的房间关上房门,甚至不跟家人一起进餐, 避免了一切不必要的交谈。
所以建议惩罚是蕞低限度的,而且是在你觉得非用不可的时候。
关注和刻意忽视更加重要。
惩罚会增加你和孩子之间的紧张关系,而且不会对改变行为有任何帮助。
关注和刻意忽视会缓和紧张关系,还会让你们的互动更愉快。
引用我很喜欢的一段话:
给孩子蕞好的爱,就是父母稳定的情绪。
给孩子蕞好的礼物,就是父母高质量的陪伴。
给孩子蕞好的养育,就是父母的成长和改变。
—————————
我是父婴博主娴爸,专门分享奶爸育儿的那些事。
点赞收藏❤️ ,让喜欢的内容飞的更远~
#微博亲子季##宝妈给儿子穿粉色卫衣被大妈指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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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其实也不用过于担心,他们大多数都做的很好,并且平稳度过了这个时期,正如他们的父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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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离开父母的监护
监护并不是指无时不刻的陪伴或守候,而是知道你孩子的活动轨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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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要注意这些危险行为,了解孩子在现实世界和网络世界中的位置。
青春期的另外一个特点是大脑发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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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春期的大脑还没有发育完全,而且是不平衡的。
各种脑功能的发育速度不一样:
1、决策功能
决策和相关的过程,包括推理、停止和思考、自控、延迟满足和限制冲动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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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冲动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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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孩子有青春期问题,那一定是诸多因素造成的,身体、心理和社会因素都应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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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自己也在遭受着这种折磨,应对这些变化,他们毫不知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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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们仍旧需要表扬,只是不需要那么热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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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房间里还有其他人,那就找一个相对隐蔽的地方跟他说,因为社会敏感性容易他们感到尴尬。
2、准确表达你要表扬的具体内容依旧是很重要的。
所以,你可以说, 「你放学回家以后我们能这样交谈真的很好。」
或者,「谢谢你告诉我今天会晚半小时回家。 」
不需要非常热情,只需要准确。
3、非语言的动作也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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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惩罚应该作为次要选择
2、惩罚应该短暂而适度
单纯改变行为的时候,惩罚并不是有效的方法。
严厉、长时间的惩罚对于改变行为并不会更有效。
严厉的惩罚只会让产生更多敌对情绪或者想要逃离父母的情绪。
幼儿的时候我们常用计时隔离的方法作为惩罚。(https://t.cn/A6Se6lE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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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不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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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回自己的房间关上房门,甚至不跟家人一起进餐, 避免了一切不必要的交谈。
所以建议惩罚是蕞低限度的,而且是在你觉得非用不可的时候。
关注和刻意忽视更加重要。
惩罚会增加你和孩子之间的紧张关系,而且不会对改变行为有任何帮助。
关注和刻意忽视会缓和紧张关系,还会让你们的互动更愉快。
引用我很喜欢的一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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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普法】酒后挪车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指导案例来了
裁判观点14
▼▼▼
如何认定危险驾驶罪中规定的
追逐竞驶情节恶劣?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指导案例:第906号张某伟、金某危险驾驶案指出:对“追逐竞驶”的认定,应当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结合行为人的主观心态和客观行为综合判断。就主观方面而言,虽然刑法未将行为人的动机和目的作为该罪的构成要件,但“追逐竞驶”的行为特征决定了实践中行为人多出于竞技、寻求刺激、挑衅泄愤等动机,或者基于赌博牟利等目的,而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故对行为人动机和目的的考察有助于对其行为性质的判断。就客观行为而言,通常表现为以一辆或者多辆机动车为追逐目标,伴有超速行驶、连续违反交通信号灯、曲折变道超车等违章驾驶行为。
追逐竞驶的“情节恶劣”具体表现为以下情形:
(1)追逐竞驶行为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交通肇事罪等其他犯罪的。虽然追逐竞驶属于情节犯,不以发生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具体后果为要件,但交通事故的发生说明该追逐竞驶行为已经从刑法拟制的抽象危险转化为现实危害结果,自然应当认定为情节恶劣。
(2)伴有多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追逐竞驶行为本身具有高度危险性,如果还实施了其他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驾驶行为,会进一步提升该行为的危险程度。常见的情形包括:驾驶改装、拼装的机动车,违规超车,严重超速行驶,违反交通信号以及实施其他违反道路安全通行规定的行为。
(3)追逐竞驶主观恶性较大的。如曾因追逐竞驶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多人多次追逐竞驶的,酒后、吸食毒品后追逐竞驶的,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的。
(4)在特殊时段、路段追逐竞驶,或者驾驶特殊车型追逐竞驶的,如交通高峰期在城市繁华路段追逐竞驶,造成交通堵塞或者引起公共恐慌的。
(5)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追逐竞驶的等。
裁判观点15
▼▼▼
追逐竞驶造成交通事故
尚不构成交通肇事罪的,
是构成危险驾驶罪还是以
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指导案例:第907号彭某伟危险驾驶案指出:关于危险驾驶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辨析,主要注意把握以下两个方面:(一)要看行为人对追逐竞驶造成的交通事故后果是持过于自信的过失意志还是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意志;(二)要看追逐竞驶的行为是否达到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行为相当的危险程度。
本案被告人彭某伟虽实施了危险驾驶行为,并造成一定的财产损失,但该行为尚未达到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行为相当的危害程度,应当认定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
裁判观点16
▼▼▼
对酒后驾驶造成重大伤亡的案件,
如何区分交通肇事罪与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指导案例:第909号杜某交通肇事案指出:被告人杜某中午饮酒后并没有立即开车,而是休息到当天17时左右才开车,开车撞人后没有继续驾车冲撞,而是立即采取制动措施,表明其对可能发生的危害后果持轻信能够避免的过失心态,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一)被告人杜某在主观上系过于自信的过失,而非间接故意:(1)杜某为避免危害后果发生采取了一定的措施。杜某饮酒后并未立即开车,而是休息数小时后才开车,表明其已经认识到酒后开车对公共安全有较大的危险,并为避免发生这种危险而采取了一定的措施。虽然这项措施客观上没有完全消除醉酒状态,但反映出行为人主观上既不希望也不放任危害后果发生的心态。(2)当杜某意识到其驾驶的汽车撞人后立即采取了制动措施,并下车查看情况,发现确实撞到人后立即报警,表明其并非不顾危害结果的发生,而是对危害后果的发生持反对、否定的态度。(3)杜某的行车速度比较正常。
(二)被告人杜某在客观上仅实施了一次撞击的行为,行为人对其造成的后果持反对、否定的可能性大,故倾向认定为交通肇事罪。
裁判观点17
▼▼▼
对为逃避酒驾检查而驾车冲撞
警察和他人车辆的行为如何定性?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指导案例:第911号任某青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指出:被告人任某青所实施的一系列行为,不但侵害了特定对象张某宇等的人身、财产安全,同时还对其他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裁判观点18
▼▼▼
肇事人明知未死亡被害人
可能会被后续车辆碾压
仍然逃离的,如何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指导案例:第925号李某海故意杀人案指出:机动车驾驶人在发生交通肇事后,应当负有救助、报警的法定作为义务,但其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并明知不履行可能导致被害人死亡结果发生的情况下,仍然放任该危害结果的发生,最终导致被害人死亡,应当构成故意杀人罪。
裁判观点19
▼▼▼
如何准确把握“交通肇事后将被害人
带离事故现场后遗弃,致使被害人
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指导案例:第220号倪某国交通肇事案指出:被告人倪某国酒后驾驶三轮摩托车因避让车辆采取措施不当,未能及时刹住车,将被害人严某桂撞倒。倪某国当即将严某桂抱到附近卫生室请求救治。接治医务人员认为卫生室不具备抢救条件,即催促倪某国将严某桂速送县人民医院急救。倪某国在向县城继续行驶过程中因害怕承担法律责任,将严某桂抛弃在河滩上(距公路约200米)。当日下午4时许,严某桂被他人发现时已死亡。
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倪某国犯故意杀人罪,只能证明其构成交通肇事罪。
理由如下:(1)被告人倪某国在交通肇事后即将被害人抱送附近诊所求治,并按医嘱速送被害人去县医院抢救,其后来遗弃被害人是在认为被害人已死亡的主观状态下作出的,故而被告人无杀人的犯罪故意。(2)本案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被害人在被遗弃前确没有死亡,也无法证明被害人的死亡是因被遗弃无法得到救助而造成,故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有故意杀人的行为。故其行为不符合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的规定。
裁判观点20
▼▼▼
醉酒驾驶后将被害人拖行致死的,
能否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指导案例:第910号陆某故意杀人案指出:被告人陆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放任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应当认定其罪过形式为间接故意。一审法院以陆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对于行为人将被害人撞倒后,为逃离现场,而驾车冲撞、碾压、拖拽被害人,致被害人死亡的,因其行为具有连续性,是在继续驾车前进过程中发生的,加之行为人系酒后驾驶,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在不同程度上受到酒精的影响,其是否能够认识到发生交通事故以及继续驾车时冲撞、碾压、拖拽了被害人,实践中认定起来比较难,进而影响到对其行为的定性。对于此种情形,需要结合发生交通事故的具体情形、行为人的醉酒程度、现场的环境等因素综合分析行为人的主观意志状态。
(1)区分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杀人罪的要点之一在于判断行为人实施了交通肇事一个行为还是交通肇事和故意杀人两个行为(将交通工具作为故意杀人的工具,实施了一个杀人行为的除外)。
(2)区分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杀人罪的另一要点是判断行为人能否认识到其行为的性质(即认识状态),并进而据此认定行为人的意志状态(是放任还是反对、否定态度)。对于酒后驾驶者,需要判断其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受到酒精的影响程度,特别是行为人实施了交通肇事和杀人两个行为的,需要判断行为人对其杀人行为是否有认识。
(3)根据后行为吸收先行为、重行为吸收轻行为的刑法原理,对此种行为可以作为吸收犯,以一罪论处。
裁判观点21
▼▼▼
如何理解和适用“交通运输
肇事后逃逸”中
“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要件?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指导案例:1169号赵某江故意杀人、赵某齐交通肇事案指出:“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认定,应当定位于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且“逃跑”并不限于“当即从现场逃跑”。实践中,有的肇事人并未在肇事后立即逃离现场(有的是不可能逃跑),而是在将伤者送到医院后或者等待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时候逃跑。类似的情形也很多。如果仅将逃逸界定为当即逃离现场,那么性质同样恶劣的逃避法律追究行为就得不到相应追责,可能会影响对这类犯罪行为的惩处。因此,只要是在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都应视为“交通肇事后逃跑”。
裁判观点22
▼▼▼
车辆所有人在交通肇事后
将被害人隐藏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
而死亡的如何定性?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指导案例:169号赵某江故意杀人、赵某齐交通肇事案指出:车辆所有人在交通肇事后将被害人隐藏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的,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论处。本案被告人赵某江作为肇事车辆所有者,虽然没有指使肇事人逃逸,但其载搭交通肇事直接行为人赵某齐逃逸,应当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由于被害人徐某齐的死亡原因主要是由于交通肇事所致,徐某齐即使得到及时救助,也基本没有被救活的可能性,因此,赵某江藏匿被害人的行为并不必然造成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赵某江只是实施了法律拟制的“故意杀人”行为,但依法仍应构成故意杀人罪。鉴于被害人死亡主要是交通事故所致,可在对赵某江量刑上酌予
来源:网信日喀则
裁判观点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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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危险驾驶罪中规定的
追逐竞驶情节恶劣?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指导案例:第906号张某伟、金某危险驾驶案指出:对“追逐竞驶”的认定,应当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结合行为人的主观心态和客观行为综合判断。就主观方面而言,虽然刑法未将行为人的动机和目的作为该罪的构成要件,但“追逐竞驶”的行为特征决定了实践中行为人多出于竞技、寻求刺激、挑衅泄愤等动机,或者基于赌博牟利等目的,而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故对行为人动机和目的的考察有助于对其行为性质的判断。就客观行为而言,通常表现为以一辆或者多辆机动车为追逐目标,伴有超速行驶、连续违反交通信号灯、曲折变道超车等违章驾驶行为。
追逐竞驶的“情节恶劣”具体表现为以下情形:
(1)追逐竞驶行为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交通肇事罪等其他犯罪的。虽然追逐竞驶属于情节犯,不以发生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具体后果为要件,但交通事故的发生说明该追逐竞驶行为已经从刑法拟制的抽象危险转化为现实危害结果,自然应当认定为情节恶劣。
(2)伴有多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追逐竞驶行为本身具有高度危险性,如果还实施了其他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驾驶行为,会进一步提升该行为的危险程度。常见的情形包括:驾驶改装、拼装的机动车,违规超车,严重超速行驶,违反交通信号以及实施其他违反道路安全通行规定的行为。
(3)追逐竞驶主观恶性较大的。如曾因追逐竞驶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多人多次追逐竞驶的,酒后、吸食毒品后追逐竞驶的,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的。
(4)在特殊时段、路段追逐竞驶,或者驾驶特殊车型追逐竞驶的,如交通高峰期在城市繁华路段追逐竞驶,造成交通堵塞或者引起公共恐慌的。
(5)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追逐竞驶的等。
裁判观点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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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逐竞驶造成交通事故
尚不构成交通肇事罪的,
是构成危险驾驶罪还是以
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指导案例:第907号彭某伟危险驾驶案指出:关于危险驾驶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辨析,主要注意把握以下两个方面:(一)要看行为人对追逐竞驶造成的交通事故后果是持过于自信的过失意志还是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意志;(二)要看追逐竞驶的行为是否达到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行为相当的危险程度。
本案被告人彭某伟虽实施了危险驾驶行为,并造成一定的财产损失,但该行为尚未达到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行为相当的危害程度,应当认定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
裁判观点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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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酒后驾驶造成重大伤亡的案件,
如何区分交通肇事罪与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指导案例:第909号杜某交通肇事案指出:被告人杜某中午饮酒后并没有立即开车,而是休息到当天17时左右才开车,开车撞人后没有继续驾车冲撞,而是立即采取制动措施,表明其对可能发生的危害后果持轻信能够避免的过失心态,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一)被告人杜某在主观上系过于自信的过失,而非间接故意:(1)杜某为避免危害后果发生采取了一定的措施。杜某饮酒后并未立即开车,而是休息数小时后才开车,表明其已经认识到酒后开车对公共安全有较大的危险,并为避免发生这种危险而采取了一定的措施。虽然这项措施客观上没有完全消除醉酒状态,但反映出行为人主观上既不希望也不放任危害后果发生的心态。(2)当杜某意识到其驾驶的汽车撞人后立即采取了制动措施,并下车查看情况,发现确实撞到人后立即报警,表明其并非不顾危害结果的发生,而是对危害后果的发生持反对、否定的态度。(3)杜某的行车速度比较正常。
(二)被告人杜某在客观上仅实施了一次撞击的行为,行为人对其造成的后果持反对、否定的可能性大,故倾向认定为交通肇事罪。
裁判观点17
▼▼▼
对为逃避酒驾检查而驾车冲撞
警察和他人车辆的行为如何定性?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指导案例:第911号任某青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指出:被告人任某青所实施的一系列行为,不但侵害了特定对象张某宇等的人身、财产安全,同时还对其他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裁判观点18
▼▼▼
肇事人明知未死亡被害人
可能会被后续车辆碾压
仍然逃离的,如何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指导案例:第925号李某海故意杀人案指出:机动车驾驶人在发生交通肇事后,应当负有救助、报警的法定作为义务,但其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并明知不履行可能导致被害人死亡结果发生的情况下,仍然放任该危害结果的发生,最终导致被害人死亡,应当构成故意杀人罪。
裁判观点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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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准确把握“交通肇事后将被害人
带离事故现场后遗弃,致使被害人
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指导案例:第220号倪某国交通肇事案指出:被告人倪某国酒后驾驶三轮摩托车因避让车辆采取措施不当,未能及时刹住车,将被害人严某桂撞倒。倪某国当即将严某桂抱到附近卫生室请求救治。接治医务人员认为卫生室不具备抢救条件,即催促倪某国将严某桂速送县人民医院急救。倪某国在向县城继续行驶过程中因害怕承担法律责任,将严某桂抛弃在河滩上(距公路约200米)。当日下午4时许,严某桂被他人发现时已死亡。
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倪某国犯故意杀人罪,只能证明其构成交通肇事罪。
理由如下:(1)被告人倪某国在交通肇事后即将被害人抱送附近诊所求治,并按医嘱速送被害人去县医院抢救,其后来遗弃被害人是在认为被害人已死亡的主观状态下作出的,故而被告人无杀人的犯罪故意。(2)本案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被害人在被遗弃前确没有死亡,也无法证明被害人的死亡是因被遗弃无法得到救助而造成,故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有故意杀人的行为。故其行为不符合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的规定。
裁判观点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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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驶后将被害人拖行致死的,
能否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指导案例:第910号陆某故意杀人案指出:被告人陆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放任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应当认定其罪过形式为间接故意。一审法院以陆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对于行为人将被害人撞倒后,为逃离现场,而驾车冲撞、碾压、拖拽被害人,致被害人死亡的,因其行为具有连续性,是在继续驾车前进过程中发生的,加之行为人系酒后驾驶,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在不同程度上受到酒精的影响,其是否能够认识到发生交通事故以及继续驾车时冲撞、碾压、拖拽了被害人,实践中认定起来比较难,进而影响到对其行为的定性。对于此种情形,需要结合发生交通事故的具体情形、行为人的醉酒程度、现场的环境等因素综合分析行为人的主观意志状态。
(1)区分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杀人罪的要点之一在于判断行为人实施了交通肇事一个行为还是交通肇事和故意杀人两个行为(将交通工具作为故意杀人的工具,实施了一个杀人行为的除外)。
(2)区分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杀人罪的另一要点是判断行为人能否认识到其行为的性质(即认识状态),并进而据此认定行为人的意志状态(是放任还是反对、否定态度)。对于酒后驾驶者,需要判断其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受到酒精的影响程度,特别是行为人实施了交通肇事和杀人两个行为的,需要判断行为人对其杀人行为是否有认识。
(3)根据后行为吸收先行为、重行为吸收轻行为的刑法原理,对此种行为可以作为吸收犯,以一罪论处。
裁判观点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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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和适用“交通运输
肇事后逃逸”中
“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要件?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指导案例:1169号赵某江故意杀人、赵某齐交通肇事案指出:“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认定,应当定位于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且“逃跑”并不限于“当即从现场逃跑”。实践中,有的肇事人并未在肇事后立即逃离现场(有的是不可能逃跑),而是在将伤者送到医院后或者等待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时候逃跑。类似的情形也很多。如果仅将逃逸界定为当即逃离现场,那么性质同样恶劣的逃避法律追究行为就得不到相应追责,可能会影响对这类犯罪行为的惩处。因此,只要是在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都应视为“交通肇事后逃跑”。
裁判观点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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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所有人在交通肇事后
将被害人隐藏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
而死亡的如何定性?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指导案例:169号赵某江故意杀人、赵某齐交通肇事案指出:车辆所有人在交通肇事后将被害人隐藏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的,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论处。本案被告人赵某江作为肇事车辆所有者,虽然没有指使肇事人逃逸,但其载搭交通肇事直接行为人赵某齐逃逸,应当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由于被害人徐某齐的死亡原因主要是由于交通肇事所致,徐某齐即使得到及时救助,也基本没有被救活的可能性,因此,赵某江藏匿被害人的行为并不必然造成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赵某江只是实施了法律拟制的“故意杀人”行为,但依法仍应构成故意杀人罪。鉴于被害人死亡主要是交通事故所致,可在对赵某江量刑上酌予
来源:网信日喀则
其实我常常想逃离网络。在现实中,好像很少碰到过糟心的事,也几乎从未接触过弱智的人,每天正常的工作和社交,生活大概还算过得去。而在网络上,所见的都是各类丑陋和狂暴,所闻的都是各种降智与谣言,仿佛置身于一个暗黑的囚笼,令人窒息,甚至于恐惧。我有时候会很恍惚,不知今夕何夕,也分不清哪个才是真实的世界。但我现在还不能离开啊,因为我关心的事还没结果,因为我关心的人还没回来,我总想着多一个人就多一份力量,需要的时候能帮着多说一句支持的话。好在如今一切在慢慢变好,被折断摧毁的荆棘终于开出了花朵,被沉于深海的鲸鱼终于激起了浪花。我想终有一天,我会了却心愿,离开这个鬼地方,我只希望这一天快点,再快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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