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堡70岁老人苦等12年 只想见到离家出走儿子】70岁的张润年老人是吴堡县宋家川街道后焉中心村的贫困户,靠政府救济和捡破烂来维持生计。张润年有4个孩子,为了养家,年轻时张润年常年在外,很少陪伴家人,孩子们和他的感情比较淡漠。2002年,张润年的妻子患病去世,他托人给刚过20岁的儿子张芝龙说媒,并把不同意亲事的儿子大骂一顿,父子俩的关系陷入冰点。从此,儿子外出务工12年未归,并断了联系,只听说曾在深圳打工。在有生之年能见到离家出走的儿子张芝龙,已成了老人唯一的心愿,“只要能见到儿子,认不认我都没关系。”https://t.cn/RCoEHgC
巴中嘉信房产讲诉五保户遗留的房产该如何登记
农村五保供养制度是我国传统社会救济制度之一,很多五保户特别是老年、残疾五保户拥有房屋,去世后,其房屋该如何登记?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村五保供养,是指依照本条例规定,在吃、穿、住、医、葬方面给予村民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第六条“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也就是说五保户的生活供养由集体组织负责。
2006年实施的新《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对于五保户死亡后遗产的处理未作出明确的规定,这使得在房屋登记中不好把握。但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四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抚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可以分配给他们适当的遗产”,第三十一条“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以及《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五条“集体组织对‘五保户’实行‘五保’时,双方有扶养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扶养协议,死者有遗嘱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要求继承的,按遗嘱继承或法定继承处理,但集体组织有权要求扣回‘五保’费用”的规定,五保户遗留的房屋可以按下列三种方法处理:一、如果五保户与村委会签订了抚养协议,则按扶养协议处理。扶养协议约定五保户的房屋归承担供养义务的村集体所有的则归村集体所有;没有明确约定的,不能归其所有。二、按遗嘱继承或遗赠处理。五保户与村集体在扶养协议中对房屋未作处理,立遗嘱将房屋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继承,或者将房屋赠给国家、集体以及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的,其房屋归其遗嘱继承人或受赠人所有。三、按法定继承处理。在扶养协议和五保户遗嘱中均未对房屋做处理的情况下,五保户的房屋由法定继承人继承。承担五保供养义务的村集体或五保供养机构,有权在遗产中扣回“五保”费用。即在实行法定继承或遗嘱继承的情况下,五保户的遗产应当先行扣除五保费用,剩余部分再由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继承。
笔者工作的威海市文登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自1996年开展集体土地房屋登记工作,工作中常遇到五保户房屋的登记问题,我们的做法是:一、如果五保户的房屋从未登记的。根据《物权法》第三十条“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未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不得办理房屋的其他登记;因处分房地产而登记的,被处分的房地产权利应已登记”,《山东省实施〈房屋登记办法〉细则》第二十八条“房屋权利人在申请房屋登记前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其他合法的权利承受人应当在办理继承等转移登记手续时,凭相关的建房手续及生效的法律文书等有关材料一并办理房屋初始登记”的规定,由村民委员会、受遗赠人或继承人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所有权登记在五保户名下,提交的材料除了符合《房屋登记办法》有关集体土地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要求外,还需提交《农村五保供养证书》、死亡证明以及证明申请人与房屋有关系(受遗赠人、继承人等)的证明,以证明该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五保户和申请人的身份。然后根据供养协议、遗赠公证书和接受遗赠公证书或继承权公证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二、五保户遗留的房屋已登记的。根据供养协议、遗赠公证书和接受遗赠公证书或继承权公证直接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即可。
农村五保供养制度是我国传统社会救济制度之一,很多五保户特别是老年、残疾五保户拥有房屋,去世后,其房屋该如何登记?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村五保供养,是指依照本条例规定,在吃、穿、住、医、葬方面给予村民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第六条“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也就是说五保户的生活供养由集体组织负责。
2006年实施的新《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对于五保户死亡后遗产的处理未作出明确的规定,这使得在房屋登记中不好把握。但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四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抚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可以分配给他们适当的遗产”,第三十一条“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以及《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五条“集体组织对‘五保户’实行‘五保’时,双方有扶养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扶养协议,死者有遗嘱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要求继承的,按遗嘱继承或法定继承处理,但集体组织有权要求扣回‘五保’费用”的规定,五保户遗留的房屋可以按下列三种方法处理:一、如果五保户与村委会签订了抚养协议,则按扶养协议处理。扶养协议约定五保户的房屋归承担供养义务的村集体所有的则归村集体所有;没有明确约定的,不能归其所有。二、按遗嘱继承或遗赠处理。五保户与村集体在扶养协议中对房屋未作处理,立遗嘱将房屋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继承,或者将房屋赠给国家、集体以及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的,其房屋归其遗嘱继承人或受赠人所有。三、按法定继承处理。在扶养协议和五保户遗嘱中均未对房屋做处理的情况下,五保户的房屋由法定继承人继承。承担五保供养义务的村集体或五保供养机构,有权在遗产中扣回“五保”费用。即在实行法定继承或遗嘱继承的情况下,五保户的遗产应当先行扣除五保费用,剩余部分再由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继承。
笔者工作的威海市文登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自1996年开展集体土地房屋登记工作,工作中常遇到五保户房屋的登记问题,我们的做法是:一、如果五保户的房屋从未登记的。根据《物权法》第三十条“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未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不得办理房屋的其他登记;因处分房地产而登记的,被处分的房地产权利应已登记”,《山东省实施〈房屋登记办法〉细则》第二十八条“房屋权利人在申请房屋登记前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其他合法的权利承受人应当在办理继承等转移登记手续时,凭相关的建房手续及生效的法律文书等有关材料一并办理房屋初始登记”的规定,由村民委员会、受遗赠人或继承人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所有权登记在五保户名下,提交的材料除了符合《房屋登记办法》有关集体土地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要求外,还需提交《农村五保供养证书》、死亡证明以及证明申请人与房屋有关系(受遗赠人、继承人等)的证明,以证明该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五保户和申请人的身份。然后根据供养协议、遗赠公证书和接受遗赠公证书或继承权公证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二、五保户遗留的房屋已登记的。根据供养协议、遗赠公证书和接受遗赠公证书或继承权公证直接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即可。
#图解党规党纪#巩某某,中共党员,山东省平邑县临涧镇三岔河村党支部书记。为避责,巩某某自拟一份协议书,和村党支部委员赵某元和村委委员赵某会一同前往低保户家签订协议。对低保户说若不配合,以后就不会给他们任何扶贫救济。低保户迫于压力,违心签了字。2012年至2015年度截留24户村民低保款共4.5万余元,用于村务支出。巩某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赵某元和赵某会分别受到诫勉谈话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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