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阜宁人寿保险交了二十年,耗时一个月终于拿回了本金,以后再也不相信了】
网友今天上午投稿:你好,我想请教下,我父亲在阜宁人寿保险公司交满20年钱了,但是他们说我们现在拿钱就是退保,要打6.5折左右,请问怎么办?存了20年的利息不算,我还倒贴他们前,23年前开始交的1200一年,已经交满20年了,怎么办?
然后下午经过交涉、终于好了,耗了一个月终于把本金拿回来了!下午去找他们了,存了20年亏S了!保险公司就是个大~子,交钱前这保那保,交了钱这不保那不保,想拿回自己的钱太难了,我算幸运的了,一个早上就有4个人的保险亏了,有个老奶奶交了20年,20多万,现在拿只能拿14万多……
关于商业保险,你怎么看?#盐城爆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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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无情人有情爱心一片化春风
近日,新宾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孙铭璐把2500元捐款交到北四平乡村民刘某手中,年近七旬的刘某感动得无语表达。此前两天,孙法官刚刚依法审理了一起刘某作为原告的民间借贷纠纷,并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
刘某今年66岁,是一名没有妻儿的独居老人。生活全靠低保和贫困补助,十分困苦。刘某诉称:借款人已于2020年7月去世,其父母、子女继承了借款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有义务承担债务人所欠的债务。但在本案审理中,被告均以诉讼时效已过为由提出抗辩。孙铭璐法官查明,原告未能提供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相关事由及证据,现有证据不能认定原告在诉讼时效期限内主张权利,只能采纳了被告的抗辩意见,依法驳回了原告刘某的诉讼请求。
判决书下达后,孙法官眼前一直浮现老人无助、不知所措又充满遗憾的神情,并深深为老人的生活状况担忧。于是,在向庭长朱春欣汇报后,在全庭发起为老人捐款的倡议,朱庭长带头捐助300元支持,孙铭璐法官也捐助300元。民事审判庭干警纷纷用行动表达了对孙法官倡议的响应,也表达了对贫困当事人的关怀。孙法官还向身边要好的朋友表达了自己的爱心倡议,出于对其人品的信任,同样也得到了爱的回应。
短短一个晚上,就筹到2500元善款。第二天,孙铭璐将钱送到老人手上。同时,孙法官还详细地对其作了判后答疑和普法工作,使老人更加了解了相关法律规定。老人表示虽然法院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但是他相信法律,相信法院的认定,是自己没有积极主张权利,同时对法官们的爱心帮助表示了衷心地感谢。
借此案件,我们也向大家普及一下有关民间借贷的相关法律。
问:债务人去世,有我们常说的“父债子还”的法律规定吗?
答:没有“父债子还”的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也就是说债务人去世,其继承人应该在继承债务人遗产实际价值的范围内向债权人承担还款责任,如果继承人自愿替债务人还债的,这种情况不受相关法律限制。
问:诉讼时效是什么意思?
答: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限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时不主动审查原告主张的权利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只有在被告进行诉讼时效过期抗辩的情况下才对诉讼时效予以审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问:什么时候开始起算诉讼时效呢?
对于民间借贷,首先看双方是否约定还款日期,如果约定还款日期,那么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从双方约定的还款日期次日开始起算三年届满。如果没有约定还款时间,债权人没有向债务人请求清偿或者债务人没有拒绝履行债务的,应该视为债权人未受到侵害,这种情况诉讼时效未起算,因此相应债权应适用最长20年时效制度;未约定还款时间债权人随时可以向债务人催要借款,但应该给债务人必要的准备时间,这种情况下,如果宽限期限已过,债务人仍不能履行还款义务,此时应视为债权人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此时三年的诉讼时效开始起算。
问:那么是不是别人向我借钱,如果超过了三年就不用还了?
答:对于被告抗辩诉讼时效已过,经法院审查确实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债权人的胜诉权消灭,但实体权利不消灭,债权人还可自行向债务人进行主张。如果被告进行诉讼时效已过的抗辩后,原告提出诉讼时效期间中止、中断的事由的,则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一百九十五条进行审查,如果原告能够举证证明诉讼时效构成诉讼时效中止的,则诉讼时效期限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若构成诉讼时效中断的,从中断或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重新起算。
因此,作为债权人应该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否则过了诉讼时效,法官只能同情你,不会判你赢。
文字:李妍排版:崔岩
法条讲解:孙铭璐 审核:陈元斌
新宾法院新媒体中心
近日,新宾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孙铭璐把2500元捐款交到北四平乡村民刘某手中,年近七旬的刘某感动得无语表达。此前两天,孙法官刚刚依法审理了一起刘某作为原告的民间借贷纠纷,并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
刘某今年66岁,是一名没有妻儿的独居老人。生活全靠低保和贫困补助,十分困苦。刘某诉称:借款人已于2020年7月去世,其父母、子女继承了借款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有义务承担债务人所欠的债务。但在本案审理中,被告均以诉讼时效已过为由提出抗辩。孙铭璐法官查明,原告未能提供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相关事由及证据,现有证据不能认定原告在诉讼时效期限内主张权利,只能采纳了被告的抗辩意见,依法驳回了原告刘某的诉讼请求。
判决书下达后,孙法官眼前一直浮现老人无助、不知所措又充满遗憾的神情,并深深为老人的生活状况担忧。于是,在向庭长朱春欣汇报后,在全庭发起为老人捐款的倡议,朱庭长带头捐助300元支持,孙铭璐法官也捐助300元。民事审判庭干警纷纷用行动表达了对孙法官倡议的响应,也表达了对贫困当事人的关怀。孙法官还向身边要好的朋友表达了自己的爱心倡议,出于对其人品的信任,同样也得到了爱的回应。
短短一个晚上,就筹到2500元善款。第二天,孙铭璐将钱送到老人手上。同时,孙法官还详细地对其作了判后答疑和普法工作,使老人更加了解了相关法律规定。老人表示虽然法院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但是他相信法律,相信法院的认定,是自己没有积极主张权利,同时对法官们的爱心帮助表示了衷心地感谢。
借此案件,我们也向大家普及一下有关民间借贷的相关法律。
问:债务人去世,有我们常说的“父债子还”的法律规定吗?
答:没有“父债子还”的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也就是说债务人去世,其继承人应该在继承债务人遗产实际价值的范围内向债权人承担还款责任,如果继承人自愿替债务人还债的,这种情况不受相关法律限制。
问:诉讼时效是什么意思?
答: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限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时不主动审查原告主张的权利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只有在被告进行诉讼时效过期抗辩的情况下才对诉讼时效予以审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问:什么时候开始起算诉讼时效呢?
对于民间借贷,首先看双方是否约定还款日期,如果约定还款日期,那么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从双方约定的还款日期次日开始起算三年届满。如果没有约定还款时间,债权人没有向债务人请求清偿或者债务人没有拒绝履行债务的,应该视为债权人未受到侵害,这种情况诉讼时效未起算,因此相应债权应适用最长20年时效制度;未约定还款时间债权人随时可以向债务人催要借款,但应该给债务人必要的准备时间,这种情况下,如果宽限期限已过,债务人仍不能履行还款义务,此时应视为债权人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此时三年的诉讼时效开始起算。
问:那么是不是别人向我借钱,如果超过了三年就不用还了?
答:对于被告抗辩诉讼时效已过,经法院审查确实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债权人的胜诉权消灭,但实体权利不消灭,债权人还可自行向债务人进行主张。如果被告进行诉讼时效已过的抗辩后,原告提出诉讼时效期间中止、中断的事由的,则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一百九十五条进行审查,如果原告能够举证证明诉讼时效构成诉讼时效中止的,则诉讼时效期限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若构成诉讼时效中断的,从中断或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重新起算。
因此,作为债权人应该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否则过了诉讼时效,法官只能同情你,不会判你赢。
文字:李妍排版:崔岩
法条讲解:孙铭璐 审核:陈元斌
新宾法院新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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