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饼饼的有趣小知识# 今天继续讲甜甜圈儿~
回答昨天王博士问题~
最早的甜甜圈其实并没有洞,而是圆滚滚的一坨面团。这样的面团在炸制的时候,很容易出现周边炸过头而中心部分还没熟的情况,因此人们开始在面团中切出一个洞,使其受热更为均匀。
关于甜甜圈之洞的起源,有许多似是而非的版本。据说,在1947年,一位名叫Hanson Gregory的船长在一次远航途中,尝试用胡椒罐的盖子切除甜面团的中心,从而炸出受热均匀的甜甜圈。
另一个版本是他让母亲把面团做成圈状,这样可以串在舵轮的辐条上,就算在双手驾驶的时候也可以享用美食。
不管怎么说,甜甜圈之洞实在是美食史上一个伟大的里程碑呀!它的出现还催生了另一种精巧的小甜食。切割面团时,切下来的小圆片总不能被浪费,扔进油锅里炸一炸,就成了美味的“Doughnut Hole”。它通常是呆萌的圆球状,恰好是一口一个的大小,随意裹上肉桂糖就可以塞进嘴里。虽然没有甜甜圈的华丽外表,这种油炸小球却以其简单纯粹的味道征服了不少人的味蕾哦!
啊!想念甜甜圈啦!
#认真运动# 四大勺希腊酸奶加乳清,两根能量棒
#天天晒早餐##暴食症[超话]##暴食症##暴食症康复指南##我和暴食症的日常##暴食症的康复日记[超话]##我和暴食症日常[超话]##一人食##好好吃饭#
今天吃的好饱好饱
土豆胡萝卜鸡蛋沙拉
(酸奶加第戎芥末酱)
希腊酸奶(我真的太喜欢希腊酸奶了!今天吃了500ml?!)
蓝莓豆腐思慕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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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甜甜圈之洞的起源,有许多似是而非的版本。据说,在1947年,一位名叫Hanson Gregory的船长在一次远航途中,尝试用胡椒罐的盖子切除甜面团的中心,从而炸出受热均匀的甜甜圈。
另一个版本是他让母亲把面团做成圈状,这样可以串在舵轮的辐条上,就算在双手驾驶的时候也可以享用美食。
不管怎么说,甜甜圈之洞实在是美食史上一个伟大的里程碑呀!它的出现还催生了另一种精巧的小甜食。切割面团时,切下来的小圆片总不能被浪费,扔进油锅里炸一炸,就成了美味的“Doughnut Hole”。它通常是呆萌的圆球状,恰好是一口一个的大小,随意裹上肉桂糖就可以塞进嘴里。虽然没有甜甜圈的华丽外表,这种油炸小球却以其简单纯粹的味道征服了不少人的味蕾哦!
啊!想念甜甜圈啦!
#认真运动# 四大勺希腊酸奶加乳清,两根能量棒
#天天晒早餐##暴食症[超话]##暴食症##暴食症康复指南##我和暴食症的日常##暴食症的康复日记[超话]##我和暴食症日常[超话]##一人食##好好吃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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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讼师是与律师似是而非的一种职业。”
([美]梅丽莎·麦柯丽.社会权力与法律文化: 中华帝国晚期的讼师.明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3:18.)
直到西方的律师制度进入中国,《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的律师章节,对律师的全面代理做了规定,中国才正式有了律师这一行。与讼师不同,律师正式成为可以公开的行业身份。
影视剧反应的讼师往往失真,就在于在古代,讼师并非可以公开的职业,巨大多数讼师都属于“地下工作者”。包括职业学堂“业嘴社”之类的学员,公开身份也不过是写状钞书铺户。
首要原因,便是讼师职业群体良莠不齐。选择做讼师的人中,虽然有一些是略通经书但是仕途不顺的读书人,但是由于讼师在社会中的社会地位极低,一般家中有正业的人往往不会选择讼师作为终身的职业。因此,构成讼师人群大多数的往往是一些胆大心贪的官吏甚至一些略通诉讼的无业暴民。人群的复杂构成决定了讼师群体作为一个整体的低评价。
第二,讼师鲜少严格遵从律法辩护,绝大多数讼师被称作“讼棍”的原因,便是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讼师的“盘外招”极多。由于讼师存在本身就是为了逐利,所以“听治诉”作为官员的工作之一,便会被大量讼师支招的结果所蒙蔽,严重影响官员行政效率。
因此,官方从一开始就严防讼师教唆词讼——一有发现,充军发配。若是更甚者有教唆奸恶行为,利弊杖下。所以,在官方记载中,鲜少有讼师堂上辩论或诡辩的技巧,而教词唆讼,从中渔利的技法,则多体现于讼师秘本或《清稗类钞》之类民间纪事中。民国平襟亚刊印的《刀笔菁华》一书收集记录了很多清代民国的诉状、判词,但是也对讼师之恶进行了深刻的揭露。
第三,作为地下行业,讼师的传承过程中充斥着封建迷信的思维。例如各类秘本中,都认为讼师的行为受制于外在的“天时”影响,而不仅是词讼涉及之案件真实和律例本身。所以,讼师对诉讼胜负的理解有时贯穿着一种玄学。讼师秘本《新锲法林金鉴录》的第一节《曾仁出行图》就是一副词讼黄历,其中有“凡出行告诉词讼宜天德月德合月德合定成开日及支干相生支干比为和日,忌支干相克及钩绞破日及葵不词讼”之类的说辞。
由于通过现代影视剧、小说行业对历史了解不足,加之当代部分法律工作者素质良莠不齐,只停留在自己片面的“以法律为准(武)绳(器)”思维下,忽略了“以道德为依据/约束”——这就导致大量的律师做的都是宛如讼师一般的“盘外招”。还往往有为其辩护者,强调自身行径中,“为坏人辩护的合法性”。
这类公开宣称和违规操作,不单对当事人并无好处,反而是让自身法律工作者的严肃性被消解,同时违反法律、违反规定又违背德行。
([美]梅丽莎·麦柯丽.社会权力与法律文化: 中华帝国晚期的讼师.明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3:18.)
直到西方的律师制度进入中国,《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的律师章节,对律师的全面代理做了规定,中国才正式有了律师这一行。与讼师不同,律师正式成为可以公开的行业身份。
影视剧反应的讼师往往失真,就在于在古代,讼师并非可以公开的职业,巨大多数讼师都属于“地下工作者”。包括职业学堂“业嘴社”之类的学员,公开身份也不过是写状钞书铺户。
首要原因,便是讼师职业群体良莠不齐。选择做讼师的人中,虽然有一些是略通经书但是仕途不顺的读书人,但是由于讼师在社会中的社会地位极低,一般家中有正业的人往往不会选择讼师作为终身的职业。因此,构成讼师人群大多数的往往是一些胆大心贪的官吏甚至一些略通诉讼的无业暴民。人群的复杂构成决定了讼师群体作为一个整体的低评价。
第二,讼师鲜少严格遵从律法辩护,绝大多数讼师被称作“讼棍”的原因,便是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讼师的“盘外招”极多。由于讼师存在本身就是为了逐利,所以“听治诉”作为官员的工作之一,便会被大量讼师支招的结果所蒙蔽,严重影响官员行政效率。
因此,官方从一开始就严防讼师教唆词讼——一有发现,充军发配。若是更甚者有教唆奸恶行为,利弊杖下。所以,在官方记载中,鲜少有讼师堂上辩论或诡辩的技巧,而教词唆讼,从中渔利的技法,则多体现于讼师秘本或《清稗类钞》之类民间纪事中。民国平襟亚刊印的《刀笔菁华》一书收集记录了很多清代民国的诉状、判词,但是也对讼师之恶进行了深刻的揭露。
第三,作为地下行业,讼师的传承过程中充斥着封建迷信的思维。例如各类秘本中,都认为讼师的行为受制于外在的“天时”影响,而不仅是词讼涉及之案件真实和律例本身。所以,讼师对诉讼胜负的理解有时贯穿着一种玄学。讼师秘本《新锲法林金鉴录》的第一节《曾仁出行图》就是一副词讼黄历,其中有“凡出行告诉词讼宜天德月德合月德合定成开日及支干相生支干比为和日,忌支干相克及钩绞破日及葵不词讼”之类的说辞。
由于通过现代影视剧、小说行业对历史了解不足,加之当代部分法律工作者素质良莠不齐,只停留在自己片面的“以法律为准(武)绳(器)”思维下,忽略了“以道德为依据/约束”——这就导致大量的律师做的都是宛如讼师一般的“盘外招”。还往往有为其辩护者,强调自身行径中,“为坏人辩护的合法性”。
这类公开宣称和违规操作,不单对当事人并无好处,反而是让自身法律工作者的严肃性被消解,同时违反法律、违反规定又违背德行。
王安石晚年曾隐居江宁半山,号半山居士。
白居易有诗云:“半江瑟瑟半江红”,残阳照水,细波粼粼,一半碧绿,一半殷红。
又有诗云:“犹抱琵琶半遮面”,怀抱琵琶,半遮半掩,风情万种,欲说还休。
一物一人,一景一地,犹如雾里看花,如影随形,给人一种似是而非的朦胧感,美不尽言。
这美,是一种留韵,若有若无,若即若离。
白居易有诗云:“半江瑟瑟半江红”,残阳照水,细波粼粼,一半碧绿,一半殷红。
又有诗云:“犹抱琵琶半遮面”,怀抱琵琶,半遮半掩,风情万种,欲说还休。
一物一人,一景一地,犹如雾里看花,如影随形,给人一种似是而非的朦胧感,美不尽言。
这美,是一种留韵,若有若无,若即若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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